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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委任政策声明 | (.com、.net 及.org 顶级域名)

(于 1999 年 3 月 4 日通过)

本文档已翻译为多种语言,仅供参考之用。原始官方版本(英文版)可在以下位置找到:
http://www.icann.org/en/registrars/policy_statement.html

目录

    简介

  1. 申请费及申请程序相关政策
  2. 委任基本资质说明
    1. 资质
    2. 可能导致取消资质的事宜
    3. 资质取消
  3. 委任协议条款及条件
    1. 委任
    2. 注册商对 ICANN 名称的使用
    3. 向注册机构提交二级域名持有人数据
    4. 公众对二级域名注册数据的访问
    5. 保留二级域名持有人数据及注册数据
    6. 对数据的权利
    7. 数据托管
    8. 与其他注册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9. 注册机构管理员应遵循的注册商隐私规定
    10. 业务往来(包括与二级域名持有人之间的业务往来)
    11. 域名争议的解决
    12. 委任所需费用
    13. 协议终止
    14. 协议期限;续签
    15. 按照委任协议对争议进行解决
    16. 违约赔偿金限额
  4. 共享注册系统第一阶段(测试阶段)注册商委任计划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针对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 (TLD) 采用了以下注册商委任政策。 ICANN 董事会计划在 2000 年春季就该等政策进行合理性审核, 以便在 ICANN 的已有经验基础上进行改进。

预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于 1999 年中期向 ICANN 提交关于知识产权的最终建议, ICANN 可能基于其建议对该等政策进行修订。

在采用这些政策委任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的注册商时, ICANN 注意到,注册商委任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和条件(见下方第 III 节)适用于这些顶级域名及其注册机构管理的情形。 ICANN 认识到,对于当前适用于其他顶级域名或未来可能适用于上述顶级域名的不同情形,可将该等类型的条款和条件纳入注册机构管理员与注册商之间的协议,而非 ICANN 与注册商之间的协议。

  1. 申请费及申请程序相关政策

  2. 首次申请成为测试平台参与方的费用为 2500 美元,其他申请费均为 1000 美元。若申请人未能如愿参与测试平台,则可考虑参加定期委任,且无需另行缴纳任何申请费。续期申请费等对处理申请所需时间和经验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做决定。

    在处理注册商委任申请时, ICANN 将在提交完整申请后三十日(不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内予以回应。未在上述期间内予以回应的, ICANN 总裁兼 CEO 应每月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3. 委任基本资质说明

  4.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委任的材料中注明其具备下文 第 II.A 节 所规定的资质,以证明其有履行注册商义务的能力。即使申请人注明上述事项,但如果出现下文 第 II.B 节 所述之对申请具有负面影响的事宜,则 ICANN 仍可拒绝委任。在终止委任时, ICANN 可依照下文 第 II.C 节 之规定永久性或在指定期间内取消注册商或相关个人的资格。

    1. 资质

    2. 要具备注册商委任资质,申请人必须:

      1. 进行首次委任申请的,申请人应表明其具备 ICANN 当前业务所要求的实力 (包括在管理、沟通和信息系统方面的实力),或者提交充分的信息( 如合理的详细业务计划等),让 ICANN 认为其在接受委任后有能力处理以下事宜:

        1. 授予申请人安全并经验证的注册机构访问权限。

        2. 提供健全、可扩展的运营服务,从而具备妥善处理其合理计划之注册量的能力。

        3. 可立即处理二级域名 ("SLD") 持有人更改注册数据的请求。

        4. 每日对二级域名持有人信息及注册数据进行可靠的数据备份和存档,以便于随时使用。

        5. 在注册合同期限内保存与共享注册系统 (SRS) 之间的所有交易、信函和通讯之电子副本。

        6. 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程序,以防对申请人操作产生恶意或意外干扰。

        7. 达到委任协议规定之义务要求。

        8. 制定相关程序,以便于申请人客户无需中止对专用域名的使用即可更改注册商。

        9. 聘用充足的员工以便于处理其合理计划之数量的注册、更新和问询等事宜。五名或以上全职员工即视为充足,但在足以应对工作的情形下也可酌情减少员工数量。

        10. 确保即使在注册商破产倒闭的情形下也能履行其对客户和 注册机构管理员的义务,包括确保二级域名持有人可继续使用域名,且不会对互联网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在进行首次委任申请时,申请人可提交关于其业务实力的独立证明或可证实证明(如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上市公司年报),以表明其当前业务实力可达到上述标准。申请首次委任的申请人提交关于获委任后之综合业务计划时可要求 ICANN 保证予以保密。

      2. 若申请人已经是 ICANN 委任的注册商,则应表明其现有注册业务已达到 1(a)-(j) 所述之要求。

      3. 同意并证明其有能力在委任期限内就其合理计划之注册量保有足额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以保证域名持有人因申请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获得合理赔偿。保额大于等于 50 万美元即视为足额,但在足以为客户提供合理赔偿的情形下也可酌情降低保险数额。保险证明在提交申请时无需提供,但在委任生效时则必须提供。

      4. 证明其拥有与其合理计划之注册量相应的足额运营资本。首次申请委任的, 在委任期开始时能够确保以自身名义提供 7 万美元或以上流动资本的即视 为足额,但在足以证明可提供足额运营资本的情形下也可酌情降低该数额。独立的资本核查证明(如有担保的银行贷款、有担保的信用额度或经认证的信用证)在申请时无需提供,但在委任生效时则必须提供。已开始运营注册业务或拟从当前的域名分销业务变更为注册业务的,应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独立核查的财务报表(如经由会计师审计的报表),以表明其向该等业务注入的运营资本。

      5. 在申请时应持有现有和可运营的二级域名(或在 ISO-3166 国家级域名下运营的三级域名)。

    3. 可能导致取消资质的事宜

    4.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ICANN 可拒绝委任:

      1. 申请书或所附的任何材料中存在不实、误导性甚至是错误的陈述,情节十分严重的;

      2. 申请人在上年已向 ICANN 提交委任申请或所附材料,但 ICANN 发现其中存在不实、误导性甚至是错误的陈述,情节十分严重的;

      3. 申请人、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拥有(或实益拥有)申请人 5% 或更多股份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1. 在过去十年内犯有金融领域的重罪或轻罪、被法院判决犯欺诈罪或违反诚信义务、或收到 ICANN 视为与该等行为实质上相同的司法裁判的;

        2. 在过去十年内因对他人资金从事不诚信行为或滥用行为而受到过任何政府或行业监管机构的惩处的;

        3. 当前正处于任何司法或监管诉讼程序中,结果可能会导致 (a) 或 (b) 中所述的罪名、判决、裁定或惩处的;或

        4. 被 ICANN 强制取消申请资质并且在取消资质有效期内申请的(见下文所述)。

    5. 资质取消

    6. 若委任注册商或注册机构管理员违反了委任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则 ICANN 可按照自身规定的程序永久性或在指定期间内取消注册商、注册机构管理员、 ICANN 所委任注册商或注册机构管理员之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员工或所有人(包括实益所有人)的资质。如第 II.B.3.d 节以上所述, ICANN 委任的注册商出现该等情形的也应取消其资质。

  5. 委任协议条款及条件

  6. 获得 ICANN 委任的注册商签署有效的 ICANN 委任协议,该等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在 ICANN 和每个注册商签署的书面协议中确定,并遵循以下基本条款:

    以下为拟采用之标准委任协议的条款概述,下文仅为概述,在正式文件中将采用更为详尽的合同语言。

    该等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 委任 。在协议期限内,注册商接受 ICANN 委任并成为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的注册商(包括在注册机构新增和续签二级域名注册)。

    2. 注册商对 ICANN 名称的使用 。注册商应获得全球范围内非独家许可,证明其在协议期限内已获得 ICANN 授权,并成为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的注册商。该等许可不允许将 ICANN 名称用于其他用途。注册商不得进行转让或分许可。

    3. 向注册机构提交二级域名持有人数据 。在协议期限内:

      1. 作为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中所有二级域名注册的一部分,注册商应向 Network Solutions, Inc. ("NSI") 或 ICANN 指定为相关二级域名注册机构管理员的其他实体提交以下其所处理的二级域名注册相关数据:

        1. 待注册的二级域名;

        2. 二级域名的主名称服务器和任何辅名称服务器的互联网协议 ("IP") 地址;

        3. 这些名称服务器的相应名称;

        4. 注册商身份;及

        5. 注册到期时间( ICANN 声明弃权的除外)。

      2. 在从二级域名持有人处收到 C.1.b 和 c 所述之任何数据更新后,注册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更新的数据提交至 NSI 或 ICANN 指定为相关二级域名注册机构管理员的其他实体。

      3. 在收到 ICANN 请求后,注册商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存于注册机构之全部有效记录中包含 C.1.a 至 d 所述数据之电子数据库提交给由 ICANN 指定的相关二级域名现有或替代注册机构管理员。注册机构出现技术问题或委任之注册机构管理员发生变动时,依据这些提交的资料即可重建数据库。

    4. 公众对二级域名注册数据的访问 。在协议期限内:

      1. 对于 ICANN 就注册商办理之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注册中的所有有效二级域名注册不时指定的数据,注册商应向公众提供实时访问服务,并自行承担费用。除 ICANN 另有规定外,该等数据中应包括:

        1. 待注册的二级域名;

        2. 二级域名的主名称服务器和任何辅名称服务器的互联网协议 ("IP") 地址;

        3. 这些名称服务器的相应名称;

        4. 注册商身份;

        5. 注册的到期日期;

        6. 二级域名持有人的姓名和邮政地址;

        7. 二级域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可能还要包括传真号码);

        8. 二级域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可能还要包括传真号码);

        9. 二级域区域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可能还要包括传真号码);

        10. Whois 数据中还应包含与注册二级域名相关的所有注释。

      2. 在从二级域名持有人处获得 D.1.b 至 j 所述之更新数据后,注册商应立即将其更新至 D.1 所述之用于公众访问的数据库。

      3. 注册商可将 D.1 节所述之提供公众访问的义务分包给其他实体,但必须先获得 ICANN 对分包商及分包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书面批准。在分包情形中,注册商仍应全权负责妥善提供访问服务。

      4. 如果 ICANN 决定由注册商之外的其他实体提供 D.1 节所述之公众访问,则注册商应按照 ICANN 规定的电子格式将 D.i.b 至 j 所述、注册商办理之 全部有效二级域名注册中的最新数据提交给 ICANN 指定之提供公共访问 的实体。该等数据应于 ICANN 指定供应商后十日内予以提供。在 ICANN 指定之供应商有效期内,注册商应按照 ICANN 规定的电子格式将即时将 D.1.a 至 j 所述、新办理之二级域名注册及更新之数据提交给该等指定供应商。注册商应承担向指定供应商提供数据的费用。

      5. 出于法律、规章的规定或其他理由, ICANN 可不时对注册商向公众公开之二级域名注册相关数据设立限制。当 ICANN 设立此类限制时,注册商应予以遵循。

    5. 保留二级域名持有人数据及注册数据

      1. 在委任协议期限内,注册商应就 D.1.a 至 j 所述之关于其在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注册中办理的每一个有效二级域名注册之更新数据自行电子 建立数据库。

      2. 在协议期限内及期满后三年内,注册商均应保存下述关于其与注册机构 管理员和二级域名持有人之间业务往来的记录:

        1. 采用电子形式提交给注册机构之全部注册数据(包括更新)的提交日期、时间及具体内容;

        2. 采用电子、书面或微缩胶片形式,与实际或潜在二级域持有人客户之间的所有书面通信,其中包括订单模板;及

        3. 采用电子形式,所有二级域名持有人客户与注册商之间的 帐户记录,包括所有付款与退款的日期和金额。

        应 ICANN 合理通知,注册商应提供这些记录以备检查。

    6. 对数据的权利 。对于注册商已提交至注册机构的所有二级域名注册,注册商均放弃对 C.1.a 至 cD.1.a 至 c 所述之数据的所有权和独家使用权。对于 C.1.d 和 eD.1.d 至 j
      所述、注册商在注册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过程中所办理之有效二级域名注册的数据, 注册商有权获得: (1) 在全球范围内为 ICANN 或代表 ICANN 免费使用的不可撤销、非独家许可,但 ICANN 可在协议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后向其他被委任之注册商授予分许可;及 (2) 在 Whois 或类似服务中免费使用并披露 D.1.a 至 j 所述之数据的不可撤销、非独家许可。 ICANN 可书面放弃对 (2) 所述之许可要求。

    7. 数据托管 。在协议期限内,注册商应每日或按照 ICANN 规定的其他日程以 ICANN 指定的格式将向上文 E.1 节所述数据库之电子副本提交给 ICANN 或其指定的独立托管 机构。 ICANN 或托管机构应按照托管协议持有托管数据,该托管协议规定 ICANN 或 托管机构仅在协议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的情形下方可使用这些数据。

    8. 与其他注册商间之的公平竞争 。如果注册商同时担任 .com 、 .net 和 .org 顶级域名注册 机构管理员,则应遵循以下程序以确保所有委任注册商在访问顶级域名注册机构时均享有同等权限:

      1. 注册机构管理员在进行注册商运营时不得访问和使用其他注册商在注册 机构中新增或更新的注册到期日期等数据。

      2. 对于涉及其他注册商之注册机构行为等级的数据(如新增的首次注册数量、 续签数量及更新数量),同时担任注册机构管理员的注册商访问时间不得 早于其他注册商,访问权限亦不得大于其他注册商。

      3. 调整注册机构管理流程,以便于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对委任注册商提交的 首次二级域名注册分配域名,同时便于现有二级域名持有人自行选择委任 注册商进行续签。

      4. 调整注册机构管理流程,以便于允许委任注册商在获得二级域名持有人 授权后办理其他注册商在注册机构中办理或续签的二级域名注册。

    9. 注册机构管理员应遵循的注册商隐私规定 。同时担任 .com 、 .net 或 .org 顶级域名注册 机构管理员的注册商应遵守以下规定,以便于统一适用公平的信息处理原则、并便于 注册商在向注册机构提交二级域名注册数据时遵守其对二级域名持有人的保密义务。

      1. 注册机构管理员应向每位注册商告知以下事项:

        1. 注册商提交已确定身份或可确定身份之自然人数据 ( “个人数据”)的目的。

        2. 注册商所提供之个人数据收件人或收件人类别;以及

        3. 注册商提供或交由注册机构保存之个人数据的访问方式 及必要时的修改方式。

      2. 注册机构管理员应在注册商 / 注册机构管理员合同中同意注册机构在处理注册商提供的任何个人数据时不得违反其向该等注册商告知之目的或其他 限制规定。

      3. 注册机构管理员应在注册商 / 注册机构管理员合同中同意注册机构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个人数据 ,使其免遭丢失、误用、泄漏、篡改、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

    10. 业务往来(包括与二级域名持有人之间的业务往来)

      1. 如 ICANN 采用或批准域名系统注册商行为准则,则注册商均应遵循该 准则。

      2. 注册商应遵循所有适用法律和政府法规。

      3. 注册商不得对任何实际或潜在的二级域名持有人表示,自己作为某注册 机构委任注册商对该注册机构的访问权限高于该注册机构其他任何委任 注册商。

      4. 注册商未收到足额注册费不得激活任何二级域名注册。信用卡付款或 其他合理的付款担保即视为足额。

      5. 注册商仅在固定期限内对二级域名持有人进行注册。在注册期即将结束时, 如注册人未按照第二次通知或提醒的时间规定缴纳续签费用,则注册即被 取消。

      6. 对于 ICANN 允许采用的任何注册机构,注册商在其中新增或续签任何 二级域名时,均不得违反当时有效的、规定排除的二级域名列表或规范的 ICANN 政策。

      7. 注册商应要求所有二级域名持有人提交电子或纸质注册协议,且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条款:

        1. 二级域名持有人应向注册商提供准确而可靠的详细联系信息, 并在二级域名注册期内及时更正和更新,这些信息包括:二级域名持有人的全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语音电话号码(可能还要包括传真号码);若二级域名持有人为组织、协会或公司,则应提供负责联系事宜的授权人员的姓名;以及以上 D.1.b 、 c 、和 f 至 j 项中列出的数据元素。

        2. 二级域名持有人若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信息,或故意不在二级域名注册期内及时更正并更新这些信息,则应视为对二级 域名持有人 / 注册商合同的严重违约,可据此取消二级域名注册。

          若二级域名持有人(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拟许可匿名第三方使用二级域名,则可提供与该等二级域名相关的自有联系人信息,但所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区域联系人信息应足以及时解决与二级域名相关的问题。根据本规定将二级域名使用权授予第三方的二级域名持有人,应对第三方不当使用该二级域名导致的损害负责,但及时向出示合理证据表明存在可诉诸法律之损害的受害方透露该受让第三方身份的除外。 [N.B. 发布的 注册商委任协议 已阐明本条款。]

        3. 注册商应通知每位二级域名持有人,说明:

          1. 从申请人处搜集已确定身份或可确定身份之 自然人数据(“个人数据”)的目的;

          2. 拟定数据收件人或收件人类别(包括注册机构 管理员以及从注册机构处接收数据的其他各方);

          3. 哪些数据是必须提供的,哪些数据是自愿提供的(如果有);以及

          4. 对其所持数据的访问方式及必要时的修改方式。

        4. 二级域名持有人应同意 J.7.b. 节规定的数据处理方式。

        5. 二级域名持有人声明: (1) 对于已注册名称持有人向注册商提供了其个人数据的任何第三方个人,二级域名持有人已向 其提供了与上述 J.7.b 节所述通知等效的通知;并且 (2) 二级域名持有人已征得了任何此类第三方个人的同意,其效力与 上述 J.7.c 节所述的内容相同。

        6. 注册商同意,在处理从二级域名持有人处收集的个人数据 时,不得违反其根据上述 J.7.b 节之规定,向二级域名持有人提供的通知中说明的用途及其他限制。

        7. 注册商同意,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个人数据,使其 免遭丢失、误用、泄漏、篡改、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

        8. 二级域名持有人声明:根据自己的全部知识与信念,二级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使用或间接使用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法律权利。

        9. 在法院判决因二级域名的使用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纠纷 时,二级域名持有人不得对可能适用的其他辖区有任何偏见,并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1) 二级域名持有人的住所以及 (2) 注册商的地址。

        10. 二级域名持有人应同意,其对二级域名的注册需遵循 ICANN 程序的所有暂停、取消或移交规定,或遵守由 ICANN 批准的所有注册商或注册机构管理员程序,以便 (1) 由注册商或注册机构管理员在注册域名时纠正错误或 (2) 解决与二级域名相关争议。

      8. 若有人告知注册商其所办理注册的二级域名联系信息不准确,则注册商 应采取合理措施,对错误事项进行核查并更正。

      9. 在协议期限内,注册商应当对自己注册商业务中的责任保有一般商业责 任险,保单限额不低于上述 II.A.3 节中规定的数额。

    11. 域名争议的解决 。在委任协议的期限内,注册商应建立一套政策和程序,用以解决与二级域名有关的各种争议。如果 ICANN 已就二级域名相关争议的解决制定了适用于注册商的政策和程序,则注册商应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12. 委任费用 。作为委任条件之一,注册商应当向 ICANN 支付委任所需费用。这些费用由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组成。首次接受委任的,一年期固定费用为 5 千美元。注册商在签署首份委任协议或在每次续签后即应缴纳固定费用。可变费用取决于注册商在 1999 年 7 月 1 日当日及以后在 .com 、 .net 和 .org 注册机构中新增或续签的数量,并可延后一月支付。自 1999 年 7 月起,注册商应于协议期限内的每月结束后五日内向 ICANN 提交账目,以申明在某期间(以年为单位)内,由注册商在该月向注册机构新增或续签的所有注册。 在向 ICANN 提交账目时,注册上应向 ICANN 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计算方法为:上述新增或续签的注册总数乘以 ICANN 不时规定的费用,该费用在 2000 年 12 月 31 注册之前不应超过 1.00 美元 / 年。在 ICANN 已合理通知注册商后,注册商提交账目之簿册和记录应接受独立审计核查。

    13. 协议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ICANN 均可在委任协议到期之前终止协议:

      1. 注册商提交书面终止申请的。

      2. 注册商的委任申请书或所附的任何材料中存在不实、误导性甚至是错误的陈述,情节十分严重的。

      3. II.B.3 所述之所有导致取消资质的情形中适用于注册商或相关个人的。

      4. 在 ICANN 发出违约通知后三十日内,注册商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

      5. 注册商的行为使 ICANN 有充分理由认定其会损害互联网的稳定性和操作完整性的。

      6. 注册商停止运营注册业务的。

      7. 注册商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

      8. 如出现第 1 至 6 的情形,则 ICANN 可终止协议,但需提前十五天向注册 商发出书面通知,以便注册商在该十五天内根据下述第 O 节规定提起仲裁, 以确定协议的终止是否适当。若 ICANN 合理认定应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 危害互联网稳定性或者保护第三方,则可在该 15 天期间内向注册商发出 通知立即暂停对注册商的委任或者等待仲裁结果。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形, ICANN 可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协议。

    14. 协议期限;续签 。委任协议的初始期限为一年,但也可提前终止。如果注册商希望继续接受委任,则可申请续签委任协议,并在确定其达到委任要求后获得续签资质并生效。在续签委任协议时,注册商应确认是否同意续签时的 ICANN 委任协议(可能与即将过期的委任协议有所差异),并签署新的委任协议。

    15. 按照委任协议对争议进行解决 。若在协议期限内发生争议,其中包括因 ICANN 未对注册商委任资质续期而产生的争议,均应按照选定的国际争议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予以解决。对于涉及 ICANN 且与委任协议有关的(如强制执行仲裁决定)任何诉讼,司法管辖区和审判地仅限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法院;但协议双方均有权通过任何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来强制执行上述法院的判决。

    16. 违约赔偿金限额 。 ICANN 的违约赔偿金仅限于注册商根据协议规定向 ICANN 支付的委任费用。注册商向 ICANN 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仅限于协议规定应向 ICANN 支付的委任费用。(本项限额规定不适用于因注册商虚假陈述获得委任从而承担责任的情形。)在任何情形下,双方均不会对因违反协议而产生的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负责。

  7. 共享注册系统第一阶段(测试阶段)注册商委任计划

  8. 所有希望参与第一阶段测试平台的申请人必须符合适用于在后期阶段运营的注册商的委任要求(见上文第 II 部分),并签署包含上文第 III 部分所述总结条款的委任协议。要参与第一阶段测试平台,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委任时特别注明其有意参与第一阶段的意图,并缴纳第 I 节所述之 2500 美元的申请费用,以涵盖在处理申请时增加的成本。

    此外,为确保申请人能顺利参与第一阶段测试平台,参与第一阶段的注册商应与 ICANN 签订补充协议,以承诺:

    1. 为与 NSI 之间的接口提供必要的增强型技术和工程支持,并与 NSI 的注册管理运营商及其他第一阶段注册商密切合作;

    2. 在测试结束后三十日内向 ICANN 和美国政府提供与测试相关的书面运营信息;以及

    3. 通过 ICANN 于测试完成后三十日内召集的会议合理允许未参与的委任 注册商访问测试结果及其他相关技术信息。

    若申请参与第一阶段的合格申请人超过五个,则必须由 ICANN 根据以下四个标准予以 筛选。主要筛选标准如下:

    1. 申请人所表明的技术和业务实力是否可支持第一阶段测试,及申请人是否意愿贡献资源并密切合作,从而确保共享注册系统测试的成功。

    2. ICANN 在筛选第一阶段参与方时采用的其他标准为:

    3. 申请人参与后对在注册商服务行业中引入早期激烈竞争的贡献如何。

    4. 申请人在参与后对加强特定地理区域注册商服务可用性的影响程度,或者若无申请人参与,各域名注册类别是否会不够充足。

    5. 申请人在参与后对促进业务模式多样化(包括非盈利模式)和注册商服务类型的影响程度。

Domain Name System
Internationalized Domain Name ,IDN,"IDNs are domain names that include characters used in the local representation of languages that are not written with the twenty-six letters of the basic Latin alphabet ""a-z"". An IDN can contain Latin letters with diacritical marks, as required by many European languages, or may consist of characters from non-Latin scripts such as Arabic or Chinese. Many languages also use other types of digits than the European ""0-9"". The basic Latin alphabet together with the European-Arabic digits are, for the purpose of domain names, termed ""ASCII characters"" (ASCII = 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These are also included in the broader range of ""Unicode characters"" that provides the basis for IDNs. The ""hostname rule"" requires that all domain names of the type under consideration here are stored in the DNS using only the ASCII characters listed above, with the one further addition of the hyphen ""-"". The Unicode form of an IDN therefore requires special encoding before it is entered into the DNS. The following terminology is used when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ese forms: A domain name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labels"" (separated by ""dots""). The ASCII form of an IDN label is termed an ""A-label"". All operations defined in the DNS protocol use A-labels exclusively. The Unicode form, which a user expects to be displayed, is termed a ""U-label"". The difference may be illustrated with the Hindi word for ""test"" — परीका — appearing here as a U-label would (in the Devanagari script). A special form of ""ASCII compatible encoding"" (abbreviated ACE) is applied to this to produce the corresponding A-label: xn--11b5bs1di. A domain name that only includes ASCII letters, digits, and hyphens is termed an ""LDH label"". Although the definitions of A-labels and LDH-labels overlap, a name consisting exclusively of LDH labels, such as""icann.org"" is not an I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