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服务商 委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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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
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 ( 以下简称《协议》 ) 系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 简称 ICANN , 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 与 [ 注册服务商名称 ] ( [ 公司类型和管辖区 ] )( 以下简称 " 注册服务商 ")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签订。
1.1 " 委任 " 指确立履行注册职能的最低标准 ; 对符合这些标准的个人或实体予以承认 ; 签订委任协议 , 以规定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所适用的规则和程序。
1.2 " DNS "指互联网域名系统。
1.3 " 生效日期 " 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4 " 失效日期 " 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 " ICANN " 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 系本《协议》的一方。
1.7 " 注册域名 " 指本《协议》附件所列的 TLD 域中的域名 , 由两 (2) 级或多级 ( 例如 john.smith.name ) 组成 , 对于该注册域名 , TLD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 或参与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附属机构 ) 在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维护其相关数据、安排此类维护或通过此类维护获取收入。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的域名即使没有出现在区域文件中,也可能是注册域名(例如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域名)。
1.8 " 注册域名持有者 " 指注册域名的持有人。
1.9 " 注册服务商 " 一词若加引号 , 则指 [ 注册服务商名称 ] , 系本《协议》的一方。
1.10 " 注册服务商 " 一词若不加引号 , 则指与注册域名持有者以及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签订合同 , 收集有关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资料 , 并提交注册信息以输入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的个人或实体。
1.11 " 注册服务商服务 " 指注册服务商提供的与某 TLD ( 注册服务商已与该 TLD 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签订协议 ) 相关的服务 , 包括与注册域名持有者签订合同 , 收集有关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资料 , 并提交注册信息以输入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
1.12 " 注册管理机构数据 " 指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的所有电子数据 , 包括 TLD 区域文件数据、用于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且由注册服务商提交的所有电子数据 , 以及用于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且涉及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保存的特定电子域名注册或名称服务器的所有其他数据。
1.13 "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指由某个注册管理机构域中的一个或多个 DNS 域名数据组成的数据库。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可用于生成官方发布的 DNS 资源记录,或回应对这些域名是否可用的查询请求或 Whois 查询。
1.14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指负责为特定 TLD 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其服务依据为 ICANN (或其代理人)与该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协议,如果该协议终止或失效,则依据美国政府与该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协议提供服务。
1.15 具体 TLD 的 " 注册管理机构服务 " 应根据 ICANN 与该 TLD 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界定。
1.16 注册域名由将该注册记录提交给注册管理机构的注册服务商 " 提供 " 。可根据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明确要求更改注册提供方,如果注册服务商丧失委任资格,则根据 ICANN 当时有效的规范和政策进行更改。
1.17 本《协议》期限 " 从生效日期延续至 (a) 失效日期或 (b) 本《协议》终止 ( 以先到日期为准 ) 。
1.18 TLD " 指 DNS 的顶级域名。
1.19 TLD 区域文件数据 " 指 DNS 区域文件中包含的所有注册管理机构数据或享有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任一子域的所有数据 , 这些数据包含注册域名 , 以向互联网上的域名服务器提供。
1.20 " 附属注册服务商 " 指 ICANN 委任的另一种根据普通控股权益运作的注册服务商。
2.1 委任 。在本《协议》期限内 , ICANN 根据第 5.5 小节委任 " 注册服务商 " 担任本《协议》附件所列 TLD 的注册服务商 ( 包括向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添加以及更新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 ) 。尽管有上述条款且若非对本《协议》的解释存有善意分歧,如有以下情况, ICANN 可在向"注册服务商"发出通知后,暂停"注册服务商"为一个或多个 TLD 创建新注册域名或转入注册域名的职能最长十二 (12) 个月: (i)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违反《协议》通知,且根据第 5.3.4 小节,此类违反属严重根本违反本《协议》,而"注册服务商"未在第 5.3.4 小节规定的纠正期内予以纠正;或 (ii) "注册服务商"在连续十二 (12) 个月内屡次故意严重根本违反其义务至少三 (3) 次。
2.2 " 注册服务商"使用 ICANN 名称和网站 。 ICANN 兹授予 " 注册服务商 " 在全球范围内的非独家、免税许可权 , 允许其在本《协议》期限内 (a) 声称自己由 ICANN 委任为本《协议》附件所列每个 TLD 的注册服务商 ; (b) 链接到 ICANN 网站内的网页和文档。此处并未对 ICANN 名称或网站的其他用途授予许可权。"注册服务商"不得转让或转授此许可权。
2.3 ICANN 的一般义务 。对于影响"注册服务商"权利、义务或作用的所有事宜, ICANN 在本《协议》期限内:
2.3.2 不得无故限制竞争 , 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促进和鼓励良性竞争 ;
2.3.3 不得武断、无理或不公地采用标准、政策、程序或做法 , 除非有切实合理的理由 , 否则不得区别对待 " 注册服务商 ";
2.3.4 通过复议和独立审核政策 , 确保为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适当的申诉程序 , 使 ICANN 的标准、政策、程序或做法可反过来影响这些程序。
2.4 使用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 。为了促进域名注册的竞争及认可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为互联网群体带来的价值 , ICANN 对与 ICANN 签订合同的 gTLD 注册管理机构提出了使用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的一般性要求。 ICANN 在此协议期间,将遵循 ICANN 通过的、要求 gTLD 注册管理机构使用 ICANN 委任注册服务商的规范和政策。
3. 注册服务商的义务。
3.1 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义务 。 " 注册服务商 " 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 , 由 ICANN 根据本《协议》委任为每个 TLD 的注册服务商。
3.2 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注册域名持有者资料 。在本《协议》期限内:
3.2.1 为了在委任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服务的 TLD 域中对注册域名进行注册 ," 注册服务商 " 应向该 TLD 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以下数据要素 , 或将以下数据要素放入该 TLD 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经营的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 :
3.2.1 .2 注册域名的主要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 IP 地址 ;
3.2.1 .4 除非注册管理机构系统自动生成 , 否则还要提供"注册服务商"的身份信息 ;
3.2.1 .5 除非注册管理机构系统自动生成 , 否则还要提供注册失效日期 ;
本《协议》的特定 TLD 附件将陈述适用于该 TLD 、替代第 3.2.1.1 到 3.2.1.6 小节的规定 ; 在这种情况下 , 替代规定将取代上述第 3.2.1.1 到 3.2.1.6 小节 , 其目的可为符合本《协议》的任何目的 , 但其效力仅限于该特定 TLD 。
3.2.2 收到注册域名持有者对第 3.2.1.2 、 3.1.2.3 和 3.2.1.6 小节中所列的任何注册域名数据要素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 ) 的更新后 ," 注册服务商 " 应在五 (5) 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数据要素提交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 或将这些要素放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经营的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
3.2.3 当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发生技术故障、不加以重建则无法恢复时 , 或指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生变更时 , 为了重建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 ," 注册服务商"应在 ICANN 提出此类要求的十 (10) 天内 , 以 ICANN 规定的格式 , 将电子数据库提交给相应 TLD 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 该数据库包含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的注册管理机构中所有现行记录的数据要素 , 这些要素为第 3.2.1.1 到 3.2.1.6 小节所列要素。
3.3 对注册域名数据进行公共访问 。在本《协议》期限内 :
3.3.1 " 注册服务商 " 应自费提供一个互动网页和端口号为 43 的 Whois 服务 , 以对最新 ( 即至少每天更新一次 ) 的所有现行注册域名数据提供免费的公开查询访问 , 这些注册域名由 " 注册服务商 " 在委任其提供服务的每个 TLD 域中提供。可供访问的数据所包含的要素应根据 ICANN 通过的规范或政策随时规定。除非 ICANN 借助 ICANN 通过的规范或政策另行规定,否则这些数据应与"注册服务商"数据库中保存的数据一样,包括以下要素:
3.3.1 .2 注册域名的主要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名称 ;
3.3.1 .3 " 注册服务商"的身份信息 ( 可通过注册服务商网站提供 );
3.3.1 .7 注册域名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 如有 );
3.3.1 .8 注册域名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 如有 ) 。
本《协议》的特定 TLD 附件将陈述适用于该 TLD 、替代第 3.3.1.1 到 3.3.1.8 小节的规定 ; 在这种情况下 , 替代规定将取代上述第 3.3.1.1 到 3.3.1.8 小节 , 其目的可为符合本《协议》的任何目的 , 但其效力仅限于该特定 TLD 。
3.3.2 收到注册域名持有者对第 3.3.1.2 、 3.3.1.3 和 3.3.1.5 到 3.3.1.8 小节所列数据要素的更新后 ," 注册服务商 " 应立即更新用于提供第 3.3.1 小节所述之公共访问的数据库。
3.3.3 "注册服务商"可转包第 3.3.1 小节所述的提供公共访问的义务和第 3.3.2 小节所述的更新义务,前提是"注册服务商"须全权负责正确提供此类访问和更新。
3.3.4 " 注册服务商"应遵守根据第 4 节确立为共识性政策 , 要求注册服务商配合执行分布式功能、以便在所有注册服务商间提供基于查询的 Whois 搜索功能的 ICANN 规范或政策。如果注册服务商实施的 Whois 服务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稳定、可靠且方便地访问准确、最新的数据 , 则 " 注册服务商 " 应遵守根据第 4 节确立为共识性政策的 ICANN 规范或政策 , 该政策在 ICANN 经过合理判断 , 认为必要的情况下 ( 考虑具体注册服务商采取补救措施之类的可能性 ), 要求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其数据库中的数据 , 以便开发集中式 Whois 数据库 , 从而提供全面的 " 注册服务商 " Whois 搜索功能。
3.3.5 在根据第 3.3.1 和 3.3.4 小节要求 , 对注册数据提供公共查询访问时 , 除非 ICANN 政策允许 , 否则 " 注册服务商 " 不得就如何使用提供的数据提出任何条款和条件。除非 ICANN 根据第 4 节制订了另一项政策,否则"注册服务商"应允许使用其提供的数据进行合法查询,但不得: (a) 允许、启用或以其他方式支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向并非数据接收方现有客户的实体传输大量主动提供的商业广告或招揽信息;或 (b) 启用大量自动电子进程向任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系统或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系统发送查询或数据,除非是注册域名或修改现有注册信息合理所需的进程。
3.3.6 此外 ," 注册服务商 " 应允许第三方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 , 批量访问第 3.3.1 小节规定的可公共访问的数据 :
3.3.6 .1 " 注册服务商 " 应每周提供至少一 (1) 次完整的电子数据 , 以供与 " 注册服务商 " 达成批量访问协议的第三方下载。
3.3.6 .2 对于这种批量数据访问,"注册服务商"可收取不超过 10,000 美元的年费。
3.3.6 .3 " 注册服务商 " 的访问协议应要求第三方同意 , 不使用以上数据进行或以任何方式支持营销活动 , 无论使用的媒介什么。此类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件、 SMS 以及远程提醒。
3.3.6 .4 " 注册服务商 " 的访问协议应要求第三方同意 , 不使用以上数据启用大量自动电子进程向任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系统或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系统发送查询或数据 , 除非是注册域名或修改现有注册信息合理所需的进程。
3.3.6 .5 " 注册服务商 " 的访问协议必须要求第三方同意不销售或再分发以上数据 , 除非这些数据已被第三方纳入某个增值产品或服务中 , 且不允许从该增值产品或服务中抽取大部分批量数据以供其他方使用。
3.3.7 " 注册服务商 " 应始终承担第 3.3.6 小节规定的义务 , 除非 (a) 根据第 4 节制定了另一项 ICANN 政策 , 以控制批量访问第 3.3.1 小节规定的可公共访问的数据 , 且此 ICANN 政策取代了以上政策 ; 或 (b) 证实对于注册或第三方用以开发增值产品和服务的注册数据而言 , 没有任何个人或实体具备市场支配力 , 且 ICANN 对此表示同意。以上两种情况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3.3.8 为了遵守适用法令法规以及出于其他原因 , ICANN 会不时通过一些政策和规范 , 以对 (a) 有关注册域名的个人资料( " 注册服务商 " 通过第 3.3 小节所述的公共访问服务公开提供) , 以及 (b)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此类数据的方式进行一些限制。如果 ICANN 通过了此类政策,则"注册服务商"应严格遵守。
3.4 保留注册域名持有者和注册数据 。
3.4.1 在本《协议》期限内 ," 注册服务商 " 应维护其随时更新的电子数据库 , 该数据库包含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的所有现行注册域名数据 , 这些数据在委任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服务的 TLD 域。这些注册数据应包括第 3.3.1.1 至 3.3.1.8 小节所列的要素,如 付款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如有)、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以及"注册服务商"根据第 3.2 小节提交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放入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的任何其他注册管理机构数据。"注册服务商"还应 (1) 将任何私人服务的客户或任何代理注册服务的被许可人所提供的与注册有关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语音电话号码纳入数据库,此类私人服务或代理注册服务由"注册服务商"或其附属机构提供;或 (2) 在数据不受托管的客户选择使用此类私人或代理服务时,向该客户发出一条明确的通知。
3.4.2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之后的三 (3) 年中 ," 注册服务商 "( 自身或其代理 ) 须保留以下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注册域名持有者的交易记录 :
3.4.2 .1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所有电子注册数据 ( 包括更新数据 ) 的提交日期、时间以及内容 ( 电子形式 );
3.4.2 .2 与注册域名持有者进行的构成注册申请、确认、修改或终止的所有书面沟通和相关书信 , 包括注册合同 ( 电子、书面或缩微胶片形式 );
3.4.2 .3 所有注册域名持有者与 " 注册服务商 " 间产生的帐务记录 , 包括所有付款和退款日期以及金额 ( 电子形式 ) 。
3.4.3 在本《协议》期限内和之后的三 (3) 年中 ," 注册服务商 " 须根据合理的通知提供这些记录 , 以供 ICANN 检查和复制。除非 ICANN 规范或政策明确允许,否则 ICANN 不得透露这些记录的内容。
3.4.4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要求,"注册服务商"均没有义务在域名注册被删除或转到另一家注册服务商之日起三 (3) 年后保留与该域名注册相关的记录。
3.5 有关数据的权利 。 " 注册服务商 " 放弃独家拥有或使用第 3.2.1.1 至 3.2.1.3 小节所列注册域名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利 , 这些注册域名由 " 注册服务商 " 提交给委任其提供服务的 TLD 域的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 , 或由 " 注册服务商 " 在委任其管理的 TLD 域中提供。对于第 3.2.1.4 至 3.2.1.6 小节以及第 3.3.1.3 至 3.3.1.8 小节所列的"注册服务商"在委任其提供服务的 TLD 域中提供的现行注册域名数据要素,"注册服务商"并未放弃相关权利;为了提供基于查询的公共互动访问服务(如第 3.3.4 下的 Whois 服务),"注册服务商"还同意授予非独家、不可撤销且免版税的许可权,以使用和披露第 3.2.1.4 至 3.2.1.6 小节以及第 3.3.1.3 至 3.3.1.8 小节所列的数据要素。将"注册服务商"在委任其提供服务的 TLD 域中提供注册域名的权限转给其他注册服务商时,"注册服务商"承认,获得提供权的注册服务商应拥有第 3.2.1.4 至 3.2.1.6 小节以及第 3.3.1.3 至 3.3.1.8 小节所列的注册域名数据要素的拥有权,而"注册服务商"仍保留该数据的拥有权。本小节并未禁止"注册服务商" (1) 根据本《协议》和任何 ICANN 规范或政策限制公共批量访问数据要素;或 (2) 根据本小节条款,转让其数据要素权利。
3.6 数据托管 。在本《协议》期限内 ," 注册服务商 " 应根据 ICAAN 的安排及其指定的条款和形式 , 将第 3.4.1 小节所述的电子数据库提交给 ICANN , 或者根据 " 注册服务商 " 的选择并由其承担费用 , 提交给经 " 注册服务商 " 和 ICANN 双方批准的声誉良好的托管机构 , 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搁置批准。数据应根据"注册服务商"、 ICANN 和托管机构(如果有)三方的协议妥善保管,但前提是 (1) 数据应以托管方式接受并保管,在将其转交给 ICANN 前,对数据的使用仅限于检查托管数据是否完整、一致,格式有无错误; (2) 数据过期后则应停止托管,无需更新或终止本《协议》; (3) ICANN 在托管协议中的权利应通过本《协议》的规定来指定。托管的条件是,如果根据本小节停止托管, ICANN (或其代理人)应拥有非独家、不可撤销且免版税的许可权,从而行使(仅用于过渡)或者已行使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所需的所有权利。
3.7.1 如果 ICANN 通过了一项规范或政策 , 为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建立或批准《行为准则》 , 且得到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的一致支持 , 则 " 注册服务商 " 应遵守该《准则》。
3.7.3 " 注册服务商 " 不得向任何实际或潜在注册域名持有者表示 ," 注册服务商 " 有权访问委任其提供服务的注册管理机构 , 且其访问权高于为该注册管理机构委任的其它任何注册服务商的访问权。
3.7.4 除非得到支付注册费的合理保证 , 否则 " 注册服务商 " 不得激活任何注册域名。因此,只要确定有付款义务且注册域名持有者在激活注册时不可撤销付款,则有信用卡支付、为信用良好的客户提供的一般商业条款或其他提供类似级别的付款保证机制即可。
3.7.5 注册期结束时 , 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 ( 或其代表 ) 没有在第二次通知或提醒规定的期限内表示同意续延注册 , 该注册会在自动续延宽限期结束时被删除 ( 虽然 " 注册服务商 " 可能已在较早前选择删除 ), 除非有特殊情况。
3.7.5 .1 特殊情况界定为 : UDRP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诉讼、有效的法庭指令、 " 注册服务商 " 的续延程序出错 ( 不包括注册人未回应 ) 、域名被向第三方提供 DNS 服务的域名服务器使用 ( 可能需要更多时间以迁移域名服务器管理的记录 ) 、注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付款争议 ( 注册人称已支付续用费或对付款总额有分歧 ) 、帐单争议 ( 注册人对帐单总额有争议 ) 、域名被管辖法院诉讼或 ICANN 特批的其他情况。
3.7.5 .2 发生特殊情况时 , 如果 " 注册服务商 " 决定在未得到注册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续延域名 , 则必须就续延该域名保留一份特殊情况记录 , 以便 ICANN 根据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第 3.4.2 和 3.4.3 款进行检查。
3.7.5 .3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见上述第 3.7.5.1 小节的界定),则必须在注册服务商或注册人终止注册协议起 45 天内删除该域名。
3.7.5 .4 注册服务商应向每个新注册人发出通知 , 详细说明其删除或自动续延政策 , 包括未续延域名的预计删除时间 , 该时间以域名失效日期或不超过十 (10) 天的日期范围为基准。如果注册服务商在注册协议期内对删除政策作出重大更改,则必须将这些更改通报注册人,且尽力程度至少应与通知注册人其他重大注册协议更改相同(见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 3.7.7 款定义)。
3.7.5 .5 如果 " 注册服务商 " 经营网站以进行域名注册或续延 , 则必须在该网站上清楚地公布其删除和自动续延政策的详细信息。
3.7.5 .6 如果 " 注册服务商 " 经营网站以进行域名注册或续延 , 则应在注册时以及网站的显著位置说明在恢复宽限期内恢复域名所收的费用。
3.7.5 .7 如果某个有 UDRP 争议的域名在争议期间失效或被删除 , 则 UDRP 争议的投诉人有权选择根据注册人所用的商业条款续延或恢复域名。如果投诉人续延或恢复域名,则该域名将处于注册服务商"保持"和"锁定"状态,注册人的 WHOIS 联系人信息将被删除,且 WHOIS 条目将显示该域名处于争议状态。如果投诉人终止投诉,或 UDRP 争议结果为投诉人失败,则该域名将于 45 天内被删除。注册人享有根据现行恢复宽限期的规定在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恢复域名的权利,并享有在域名被删除前续延该域名的权利。
3.7.6 " 注册服务商 " 在将任何注册数据加入 ICANN 委任其提供服务的注册管理机构 , 或续延该注册管理机构中的任何注册域名时 , 不得违反加入或续延时有效的、规定了排除注册域名清单或规范的 ICANN 政策。
3.7.7 " 注册服务商 " 应要求所有注册域名持有者与 " 注册服务商 " 签订电子或书面注册协议 , 协议中须至少包括以下条款 (" 注册服务商 " 为了开展其注册服务商服务而注册的域名不受此规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注册服务商"也是注册域名持有者,应服从以下规定,遵守本《协议》以及根据本《协议》制订的 ICANN 政策中规定的所有注册域名持有者义务,并向 ICANN 负责):
3.7.7 .1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向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 , 并在注册域名注册期间及时纠正和更新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 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是一个组织、协会或公司,则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以及第 3.3.1.2 、 3.3.1.7 和 3.3.1.8 小节规定的数据要素。
3.7.7 .2 注册域名持有者如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信息、故意不及时更新提供给 " 注册服务商 " 的信息或没有在十五 (15) 个自然日内对 " 注册服务商 " 就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准确注册联系信息进行的调查作出回应 , 则构成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合同的严重违反 ," 注册服务商 "可据此 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
3.7.7 .3 任何注册域名持有者即便打算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 , 也仍是该记录的注册域名持有者 , 须负责提供自身的全面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 , 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根据本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对因不当使用注册域名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注册域名持有者及时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给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可控诉损害合理证据的一方。
3.7.7 .4 " 注册服务商 " 应向每个新注册域名持有者或续延注册域名持有者发出通知 , 说明 :
3.7.7 .4.2 这些资料的接收方或接收方类型 ( 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及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接收这些资料的其他各方 );
3.7.7 .4.3 哪些资料是必须提供的 , 哪些资料是自愿提供的 ( 如有 );
3.7.7 .4.4 注册域名持有者或资料中的对象可通过什么方式访问或更改 ( 如有必要 ) 有关他们的保存数据。
3.7.7 .5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同意第 3.7.7.4 小节提及的数据处理。
3.7.7 .6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指出 , 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给 " 注册服务商 " 的第三方个人 , 注册域名持有者已向其发出通知 , 且该通知与第 3.7.7.4 小节所述的通知相当 , 同时还应指出 , 注册域名持有者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 , 且该同意与第 3.7.7.5 小节提及的同意相当。
3.7.7 .7 "注册服务商"应同意,处理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收集的个人资料时,不会违背根据上述第 3.7.7.4 小节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发出的通知中所述的目的和其他限制。
3.7.7 .8 "注册服务商"应同意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个人资料丢失、被滥用、被未经授权擅自访问或泄露、被更改或被破坏。
3.7.7 .9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表示,就其所知,无论注册域名的注册还是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方式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3.7.7 .10 对于因使用注册域名所引发的争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向 (1) 注册域名持有者驻地的管辖法院以及 (2) "注册服务商"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交裁判,而非其他可能适用的管辖区。
3.7.7 .11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同意 , 可根据 ICANN 通过的任何规范或政策 , 或根据与 ICANN 通过的规范或政策一致的任何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机构程序暂停、删除或转让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域名注册 , 以便 (1) 纠正 " 注册服务商 " 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注册域名时发生的错误 , 或 (2) 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
3.7.7 .12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确保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及其董事、高管、员工和代理免于承担因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注册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失、责任、成本以及开销 ( 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 。
3.7.8 " 注册服务商 " 应遵守根据第 4 节制订的任何有关以下内容的规范或政策 , 即要求以合理和从商业角度可行的方式 (a) 在注册时确认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联系人信息 , 或 (b) 定期重新确认这些信息。"注册服务商"应在他人举报"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联系信息不准确时,采用合理的步骤调查是否属实。"注册服务商"如发现其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联系信息不准确,应采用合理步骤予以纠正。
3.8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在本《协议》期限内 ," 注册服务商 " 应设立解决注册域名争议的政策和程序。在 ICANN 根据第 4 节设立其他政策和程序之前,"注册服务商"应遵守 ICANN 网站 (www.icann.org/general/consensus-policies.htm) 确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 。
3.9 委任费用 。 " 注册服务商 " 须向 ICANN 缴付委任费 , 这是委任条件之一。这些费用由年费和不定额费用组成。
3.9.1 委任年费 。 " 注册服务商 " 应根据 ICANN 章程和组织条例向 ICANN 缴纳委任年费 , 其数额由 ICANN 理事会规定。此委任年费不得超过 4000 美元。年费须在 ICANN 开具发票之后的三十 (30) 天内缴付,但"注册服务商"可选择按季度分四 (4) 期等额缴纳。
3.9.2 不定额委任费 。 " 注册服务商 " 应根据 ICANN 章程和组织条例缴纳 ICANN 理事会规定的不定额委任费 ,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 , 此类费用应由与 ICANN 签订合同的所有注册服务商合理分摊 , 并且此类费用必须得到注册服务商会计的明确批准 , 同时费用总额占全部注册服务商级费用的三分之二。无论"注册服务商"和 ICANN 是否存有争议,只要本《协议》的所有重大条款仍完全有效,"注册服务商"就应及时支付这些费用。
3.9.3 根据本《协议》第 5.11 节 , 对于逾期三十 (30) 天或更长时间未缴付的费用 ," 注册服务商 " 应从开具发票之日或发出发票之日起 ( 以时间较晚者为准 ), 对欠付费用每月支付 1.5% 的利息 , 如逾期时间不足一月 , 则支付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逾期利息。在 ICANN 以合理方式通知"注册服务商"后,"注册服务商"提交的账目应由独立第三方通过审计"注册服务商"帐簿记录的方式进行核查,该第三方对此类帐簿记录保密(但在检查账目时发现的准确性问题和对账目必要的修改除外)。
3.10 保险 。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应投保一般商业责任险,保费限额至少为 500000 美元,承保范围包括"注册服务商"的注册业务所产生的责任。
3.11 "注册服务商"在普通控股权益下的义务 。如有下列情况,应视为"注册服务商"违反本《协议》:
3.11.1 ICANN 终止其与附属注册服务商的委任协议 (" 附属注册服务商协议终止 ");
3.11.2 附属注册服务商未提起仲裁 , 质疑 ICANN 根据本《协议》第 5.6 节终止附属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权利 , 或已提起仲裁但败诉 ;
3.11.3 终止附属注册服务商协议的原因是严重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
3.11.4 附属注册服务商协议终止后,另一个附属注册服务商仍采用导致附属注册服务商协议终止的行径;
3.11.5 ICANN 书面通知 " 注册服务商 ": ICANN 将对本 3.11 节有关 " 注册服务商 " 的规定主张权利 , 此通知应适当详细地列出此等权利主张的事实依据 , 而 " 注册服务商 " 在收到此通知后的十五 (15) 天内未纠正其被责难的行为。
3.12 第三方分销商的义务 。如果"注册服务商"与注册服务商服务的分销商达成(由"分销商")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协议,则此协议必须至少包含以下条款:
3.12.1 除非得到 ICANN 的书面许可 , 否则分销商不得使用 ICANN 或 ICANN 委任的 " 注册服务商 " 的徽标 , 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表示自身由 ICANN 委任。
3.12.2 凡分销商使用的注册协议均应包括《 ICANN 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和 ICANN 共识性政策要求的所有注册协议条款和通知 , 并且应明确指出所属注册服务商或提供可找到所属注册服务商的方式 , 例如与 InterNIC Whois 查找服务的链接。
3.12.3 分销商应根据客户的要求明确指出所属注册服务商。
3.12.4 分销商应确保 , 任何私人或代理注册服务的客户所提供的身份和联系信息将交由 " 注册服务商 " 保管或托管 , 此类私人或代理注册服务由分销商提供 , 或者在数据不受托管的客户选择使用此类专项或代理服务时 , 向该客户发出一条明确的通知。在使用托管服务时,托管协议至少应规定在分销商违反分销商协议,并且此违约行为对消费者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时,将向注册服务商披露这些数据。如果 ICANN 推出一项计划,承认按上述方式托管私人或代理注册数据的分销商,并且分销商符合 ICANN 根据其章程设立的其他标准,则允许分销商向 ICANN 申请这种认可。
3.12.5 "注册服务商"有义务提供与 ICANN 网页的链接,详情请见以下 3.15 小节,分销商也应有义务提供此链接。
3.12.6 如果"注册服务商"得知分销商违反本《协议》第 3.12 节的任何规定,"注册服务商"应采用合理步骤通知分销商:其已违反分销商协议,且"注册服务商"有权终止此协议。
3.13 " 注册服务商 " 培训 。下文第 5.11 小节规定的 " 注册服务商 " 的主要联系人或指定人 ( 只要指定人受雇于 " 注册服务商 " 或附属注册服务商 ) 应完成相关培训课程 , 了解注册服务商在 ICANN 政策和协议下的义务。该培训课程将参考注册服务商的意见制定。课程将由 ICANN 提供并应设有在线学习形式,"注册服务商"无需支付费用。
3.14 " 注册服务商"审计 。在至少提前十五 (15) 天得到通知的情况下 , 为了配合合理的合同合规审计 ," 注册服务商 " 应 (1) 及时提供 " 注册服务商 " 所知的、证明符合本《协议》条款所需的文档和信息 ; (2) 允许 ICANN 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进行现场参观 , 以评估是否遵守本《协议》条款 , 但是 ICANN 应在其通知中说明所要进行的具体合规审计。除非 ICANN 规范或政策明确允许,否则 ICANN 不得透漏通过此类审计收集的"注册服务商"保密信息。如果 ICANN 规范或政策允许透漏, ICANN 将至少提前十五 (15) 天通知"注册服务商",告知 ICANN 打算披露这些信息。此通知应包括 ICANN 计划向谁及以什么方式透漏这些信息。
3.15 如果 ICANN 向 " 注册服务商 " 发出合理通知 , 说明 ICANN 已发布了规定现有注册人权利和责任的网页 , 并且此网页内容参考了注册服务商的意见编写 , 则 " 注册服务商 " 应在其经营的任何域名注册或续延网站上提供与以上网页的链接 ; 此链接至少应与根据 ICANN 共识性政策要求提供的政策或通知链接一样显著 , 以便注册域名持有者清楚地看到。
3.16 "注册服务商"应在其网站上提供准确的详细联系信息,包括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和邮寄地址。
4. 设立或修订规范和政策的程序。
4.1 " 注册服务商 " 遵守新的或修订的规范和政策的长期义务 。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应按照第 4.4 小节规定的时间遵守本《协议》条款,并遵守:
4.1.1 由 ICANN 按照第 4.3 小节所述方式确立为共识性政策的新的或修订的规范 ( 包括以 " 注册服务商 " 为缔约一方的协议形式 ) 和政策 ,
4.2 新的和修订的规范和政策的主题 。新的和修订的规范和政策可建立在以下主题之上:
4.2.1 某些问题 , 其统一或协调解决是促进注册服务商服务、注册管理机构服务、 DNS 或互联网互为使用、技术可靠和 / 或稳定运作合理所需的 ;
4.2.2 注册服务商政策 , 它是实施 ICANN 关于 DNS 注册管理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政策或规定合理所需的 ;
4.2.3 关于注册域名注册 ( 而非使用此域名 ) 的争议解决 , 包括对域名使用政策的考量 ;
4.2.4 分配注册域名的原则 ( 例如 , 先来先得、及时续延、失效后的保留期 );
4.2.6 维护和访问有关注册域名和域名服务器的最新准确联系信息 ;
4.2.7 保留因以下情况无法进行注册或续延的注册域名 : (a) 避免用户之间混淆或误导用户 ; (b) 知识产权 ; 或 (c) DNS 或互联网技术管理 ( 例如 ," example.com " 和单个字母 / 数字标签域名 );
4.2.8 避免因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注册服务商暂停或终止经营导致注册中断的程序 , 包括将丧失委任资格的注册服务商在 TLD 中提供注册域名的责任分摊给继续享有委任资格的注册服务商。
第 4.2 小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未限制本《协议》其他地方规定的"注册服务商"义务。
4.3.1 " 共识性政策 " 是通过 ICANN 流程并根据互联网利益主体之间达成的共识设立的规范或政策 , 具体体现在 : (a) ICANN 理事会设立规范或政策的举措 ; (b) 应设立相关规范或政策的建议 , 授权处理此事宜的 ICANN 支持组织委员会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选票通过了该建议 ; (c) 书面报告和支持材料 ( 必须包含提交给支持组织且与提案相关的所有实质性材料 ), 它们 (i) 记录受影响机构之间的共识和分歧 , (ii) 记录用以充分代表受影响机构意见的拓展程序 , (iii) 记录对拟议政策给予合理支持和反对的性质和程度。
4.3.2 如果 " 注册服务商 " 对是否有此共识存有争议 , 可向根据 ICANN 章程设立的独立审核工作组申请复审此问题。须在理事会公布设立政策这一举措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独立审核工作组应根据第 4.3.1 小节要求的报告和支持材料做出决定。如果"注册服务商"提出复审申请,而独立审核工作组维持理事会的决议,即认定该政策是通过 ICANN 流程并根据互联网利益主体之间达成的共识设立的,那么"注册服务商"就必须实施此政策,除非其根据第 5.6 小节及时申请并获得延缓或禁令救济。
4.3.3 如果独立审核工作组根据第 4.3.2 小节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后 ," 注册服务商 " 仍对是否有此共识存有异议 , 可根据第 5.6 小节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在公布该决议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次复审此问题 ; 但同时 ," 注册服务商 " 必须继续实施该政策 , 除非其已根据第 5.6 小节获得延缓或禁令救济 , 或根据第 5.6 小节规定做出了解除 " 注册服务商 " 此项义务的最终决定。再次复审的决定应以第 4.3.1 小节要求的报告和支持材料为基础。
4.3.4 ICANN 理事会在未经 ICANN 支持组织委员会事先建议的情况下临时设立的规范或政策 , 如果被 ICANN 理事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通过 , 也当视为共识性政策 , 只要理事会可合理地确定 , 立即设立此等临时规范或政策 , 对维护注册服务商服务、注册管理机构服务、 DNS 、或互联网的稳定运作非常必要 , 且拟议的规范或政策是专门针对实现这些目标的可行措施。根据此条款设立规范或政策时, ICANN 理事会应规定临时采用该规范或政策的期限,并应立即将此事宜转交给相应的支持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同时详细说明设立该临时规范或政策的原因以及理事会认为该政策应获得互联网利益主体一致支持的原因。如果采用该规范或政策的期限超过九十 (90) 天 , 理事会应每隔九十 (90) 天重申其临时规范或政策 , 但总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一 (1) 年。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此类规范或政策达到第 4.3.1 小节规定的标准前,保持其有效。如果在理事会规定的临时期限内未达到第 4.3.1 小节规定的标准,或负责相关事宜的支持组织委员会投票否决该临时规范或政策,则它们将不再被视为"共识性政策"。
4.3.5 就本《协议》而言 , 由 ICANN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特别指明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即已获 ICANN 理事会通过的政策 ( 在网站上提供 , 网址为 www.icann.org/general/consensus-policies.htm ), 应视同 " 共识性政策 " 对待并与 " 共识性政策 " 具有同等效力 , 因此 , 不应根据第 4.3.2 小节予以复审。
4.3.6 当 ICANN 理事会在本《协议》期限内根据第 4.3.1 小节设立规范或政策时 , 如果 ICANN 没有根据 ICANN 章程组建独立审核工作组 , 则第 4.3.2 小节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的复审申请期应延长至 ICANN 组建独立审核工作组后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 , 在此期间 ," 注册服务商 " 没有遵守该规范或政策的义务。
4.4 遵守规范或政策的过渡时间 。将根据第 4.3 小节设立规范或政策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给"注册服务商"或在 ICANN 网站 www.icann.org/general/consensus-policies.htm 上公布后,应根据落实该规范或政策的紧急程度,给予"注册服务商"遵守该规范或政策的合理过渡期。
5. 其它条款。
5.1 依约履行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 , 协议任意一方均可按照以下第 5.6 节规定的方式申请依约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但申请履行的一方不得严重违反其自身的义务。
5.2 " 注册服务商"终止协议 。在本《协议》到期之前 ," 注册服务商 " 可提前三十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ICANN 终止本《协议》。根据本《协议》,"注册服务商"若以此方式终止协议,则无权要求退还支付给 ICANN 的费用。
5.3 ICANN 终止协议 。在本《协议》到期之前, ICANN 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5.3.1 " 注册服务商 " 在申请委任过程中或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失实陈述、严重错误、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5.3.2 .1 被管辖法院判处重罪或涉及经济活动的其他严重犯罪 ; 或被管辖法院裁定进行欺诈或违反诚信义务 ; 或是某司法认定的处罚对象 , 且 ICANN 有理由相信此处罚在性质上与以上罪行同样严重 ;
5.3.2 .2 因涉及不诚实行为或滥用他人资金被驻地政府处罚。
5.3.3 " 注册服务商 " 的高管或董事被判重罪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轻罪 , 或被法院判定进行欺诈或违反诚信义务 , 或是某司法认定的处罚对象 , 且 ICANN 有理由相信此处罚在性质上与以上罪行同样严重 ; 但是这些高管或董事在此情形下未被免职。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注册服务商"应向 ICANN 提供其董事和高管的名录。"注册服务商"如更改了其董事和高管名录,则应在三十 (30) 天内通知 ICANN 。
5.3.4 ICANN 通知 " 注册服务商 " 违反本《协议》后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 ," 注册服务商 " 未纠正违约行为 ( 并非未遵守本《协议》期限内 ICANN 通过的政策 , 而对此政策 " 注册服务商 " 正在申请或还有时间申请根据第 4.3.2 小节复审是否存在共识 ) 。
5.3.5 " 注册服务商 " 未根据第 5.1 和 5.6 小节遵守准许依约履行的裁定。
5.3.6 " 注册服务商 " 在收到 ICANN 合理地认定其行为方式威胁到互联网的稳定或完整经营的通知三 (3) 天后 , 继续从事此等行为。
如出现上述第 5.3.1 - 5.3.6 小节所述的情形 , 本《协议》可终止 , 只需提前十五 (15) 天书面通知 " 注册服务商 " 即可 ( 对于第 5.3.4 小节 , 则在 " 注册服务商 " 未纠正违约行为后 ), 在此期间 " 注册服务商 " 可以根据第 5.6 小节提起仲裁 , 以确定《协议》规定的终止是否正当。如果 ICANN 可合理地认定"注册服务商"的行为方式威胁到互联网的稳定或完整经营,且"注册服务商"在收到通知后未立即予以纠正,则 ICANN 可暂停本《协议》五 (5) 个工作日,并暂缓 ICANN 根据第 5.6 小节申请更广泛的依约履行或禁令救济。出现以上第 5.3.7 小节所述情况时,可在向"注册服务商"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5.4 协议期限 ; 续延 ;签署 替代更新协议的权利 。本《协议》自 " 生效日期 " 起生效 ,首次 期限从 " 生效日期 " 起直至 " 失效日期 " 结束 , 除非《协议》提前终止。因此,如果"注册服务商"想续延其委任资格,可申请续延委任,并有权进行续延;只要"注册服务商"达到 ICANN 通过的、有关当时有效的委任标准的规范或政策,并遵守本《协议》(可能修订)下的义务,同时同意受 ICANN 根据第 2.3 小节和第 4.3 小节通过的、现行"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可能与本《协议》条款和条件不同)约束。对于续延委任,"注册服务商"应签署当时有效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以确认其同意该委任协议的条件和条款。本《协议》期限内,如果 ICANN 在其网站上公布适用于已委任注册服务商的更新版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则"注册服务商"(只要未收到 (1) 未予纠正的违约通知或 (2) 上述第 5.3 小节规定的本《协议》终止通知)可以选择书面通知 ICANN 签署更新版协议,以取代本《协议》。如采用以上选择,"注册服务商"和 ICANN 应立即签署新委任协议,该协议包含在 ICANN 网站上公布的更新版条款,且替代协议的期限如该网站上公布的更新条款所述,并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同时,本《协议》将视为终止。
5.5 添加或删除委任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服务的 TLD 。自生效日期起 , 应根据第 2.1 小节对每个 TLD 委任 " 注册服务商 ", 双方共同履行的 TLD 附件附在本《协议》后。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可按照 ICANN 规定的形式,对每个新增 TLD 签署一份附件并将该附件提交给 ICANN ,以此请求 ICANN 委任其向更多 TLD 提供服务。如果 ICANN 同意此请求, ICANN 将签署此附件,并将一份副本交还"注册服务商"。此后,双方签署的附件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可放弃其获得的对本《协议》下任何 TLD 的委任资格(不过放弃后,"注册服务商"在本《协议》下仍会保留至少一个 TLD 委任资格),只要给予 ICANN 书面通知,指出要放弃的 TLD 委任资格即可。此放弃行为在发出通知三十 (30) 天后生效。
5.6 本《协议》下的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包括 (1) 因 ICANN 未能续延对 " 注册服务商 " 的委任而导致的争议和 (2) 依约履行请求 , 应通过管辖法院解决 , 或按照任意一方的选择 , 根据美国仲裁协会 (" AAA ") 国际仲裁规则的规定、依照第 5.6 小节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将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以英文进行。应有三 (3) 名仲裁员:各方均选择一 (1) 名仲裁员,如果选出的两 (2) 名仲裁员不同意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则第三名仲裁员由 AAA 选定。双方应平摊仲裁费用,但是仲裁员有权依照 AAA 规则在裁决中重新分配仲裁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仲裁律师费,仲裁员不会在其裁决中重新分配此律师费。仲裁员应在仲裁听证结束后九十 (90) 天内做出裁决。如果"注册服务商"提起仲裁,质疑是否可 ICANN 终止本《协议》或根据以上第 2.1 节暂停"注册服务商"创建新注册域名或转入注册域名的职能,那么"注册服务商"可同时请求仲裁庭延缓执行以上终止或暂停措施,直至做出裁决。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可发出延缓执行命令: (i) "注册服务商"证明继续运作不会对消费者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 (ii) 仲裁庭任命有资质的第三方管理"注册服务商"的运作,直至做出裁决。为实施以上第 (ii) 条,兹授予仲裁庭所需的所有权限,以便在"注册服务商"请求并且仲裁庭认为适当时,任命有资质的第三方管理"注册服务商"的运作。在选择第三方管理者时,仲裁庭应考虑但不应局限于"注册服务商"明确提出的首选对象。如果"注册服务商"提起仲裁,质疑独立审核工作组根据第 4.3.3 小节做出的决定,即维持理事会决议,认定规范或政策得到一致支持,那么"注册服务商"可同时请求仲裁庭延缓遵守该政策的要求,直至做出裁决,此请求在仲裁庭做出裁决之前或仲裁庭批准 ICANN 解除延缓令的请求之前一直有效。在涉及 ICANN 和本《协议》的所有诉讼(不论是未选择仲裁,还是执行仲裁裁决)中,这些诉讼的专属管辖法院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法院;但是,双方也有权在任何管辖法院执行以上法院的判决。为了协助仲裁和 / 或保全双方在尚未有仲裁定论期间的权利,双方有权向仲裁庭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法院申请临时或事先禁令救济,此行为不得视为放弃此仲裁协议中的权利。
5.7 违反本《协议》的赔偿限制 。 ICANN 违反本《协议》的赔偿责任总和不得超过 " 注册服务商 " 根据本《协议》第 3.9 小节支付给 ICANN 的委任费用总额。"注册服务商"因违反本《协议》对 ICANN 的赔偿责任应限于本《协议》规定的应付给 ICANN 的委任费(对本《协议》的解释存有善意的分歧除外)、合理支付给 ICANN 的直接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人工和其他使"注册服务商"遵守本协议的合法工作所产生的相关开支),以及 ICANN 为应对或缓解此违约行为对注册域名持有者和互联网群体造成的不利后果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注册服务商"履次故意严重违反本《协议》,则应承担最高五 (5) 倍于 ICANN 执行成本的制裁,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均无需承担特殊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附带损害赔偿或惩罚性损害赔偿。
5.8 ICANN 对"注册服务商"所提供数据的处理 。在从 " 注册服务商 " 那里接收个人资料之前 , ICANN 应向 " 注册服务商 " 书面说明其使用这些个人资料的目的和条件。 ICANN 可随时向"注册服务商"提供这些目的和条件的修订规范,此规范应在提供给"注册服务商"至少三十 (30) 天后生效。"注册服务商"提供个人资料后, ICANN 不得违反生效规范规定的目的或条件使用这些个人资料。 ICANN 应采取合理步骤避免第三方违反规范使用个人资料。
5.9.1 任意一方仅可在获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 转让本《协议》。对此转让行为,任意一方都不得无故搁置。
5.9.2 如果某实体获得 " 注册服务商 " 股票、资产或业务的控股权益 ," 注册服务商 " 应在发生此事的三十 (30) 天内通知 ICANN 。此通知应包括一项声明,确认"注册服务商"符合 ICANN 通过的、当时生效的有关委任标准的规范或政策,且"注册服务商"遵守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在收到此通知三十 (30) 天内, ICANN 可向"注册服务商"索取更多信息以符合此《协议》,对此,"注册服务商"必须在十五 (15) 天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有关"注册服务商"续延委任的争议应根据第 5.6 小节解决。
5.10 无第三方受益人 。本《协议》不得解读为 ICANN 或"注册服务商"为非本《协议》方(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设立任何义务。
5.11 通知、任命和规范 。除第 4.4 小节规定外 , 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发送到以下列出的相应方地址 , 除非该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方应在更改其联系信息后的三十 (30) 天内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如当面送交、通过传真发送并收到送交确认回执或安排由国际公认的快递服务送交,即视为妥善送达。对于 ICANN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命和制定的规范,其书面通知送达"注册服务商"后,这些任命和规范即视为生效。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12025 Waterfront Drive, Suite 300
Los Angeles, California 90094-2536 USA
收件人 : Registrar Relations
电话 : 1/310/823-9358
传真 : 1/310/823-8649
发送给 " 注册服务商 " 的地址为 :
[ 注册服务商名称 ]
[ 快递地址 ]
[ 邮寄地址 ]
收件人 : [ 联系人 ]
注册服务商网站 URL : [URL]
电话 : [ 电话号码 ]
传真 :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件 : [ 电邮地址 ]
5.12 日期和时间 。所有与本《协议》及其履行相关的日期和时间均应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日期和时间为准。
5.13 语言 。所有根据本《协议》撰写的通知、任命和规范均应采用英语。
5.14 修订和弃权 。除非协议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 否则修订、补充或更改本《协议》或其条款对协议双方均无约束力。放弃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一方若未书面签字证明放弃遵守相关条款,那么此放弃行为无约束力。放弃本《协议》任一条款不应视为或不应构成放弃本《协议》其它条款,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此放弃行为也不构成持续放弃。
5.15 协议份数 。本《协议》按一式两份签署,每份都应视同原件,并共同构成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5.16 整个协议 。除非 (a) 双方在同时签署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或 (b) " 注册服务商 " 就其委任向 ICANN 提供书面保证 , 否则本《协议》 ( 包括构成《协议》的附件 ) 构成双方关于 " 注册服务商 " 委任一事的完整协议 , 并取代双方之前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协商和讨论。
双方兹派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特此为证。
ICANN 代表 : Kurt J. Pritz 服务部高级 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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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服务商 ] 代表: 姓名: 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