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2013)
1. 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
4. 合意政策及临时政策规范
5. 隐私及代理注册规范
6. 数据保留规范
7. 注册服务商信息规范
8. 注册服务商运营补充规范
9. 注册人权利和义务
10. 标志许可规范
11. 合规证明
12. 过渡附录
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下称"ICANN",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与 [注册服务商名称]([组织类型和所属管辖区])(以下简称"注册服务商")于 [时间]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共同签订。
1.1 "账户持有人"指其虽非为注册名称持有人,但实际为注册名称支付费用,或以其它方式实际管理注册名称的人或组织。
1.2 "委任"指确立履行注册服务的最低标准;对符合该等标准的个人或实体予以承认;与符合规定标准的个人或实体签订委任协议,以明确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所适用的相关规则和程序。
1.3 "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控制或受控于列明的个人或实体或与该等列明的个人或实体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有关个人或实体。
1.4 "关联注册服务商"指经适当委任且同时属于某注册服务商关联方的其它注册服务商。
1.5 "注册服务商族群"指相对于关联注册服务商而言,包括全部该等关联注册服务商的联合集团。
1.6 "合意政策"的定义参照随附的合意政策及暂行政策规范项下规定予以确定。
1.7 "控制"(包括用于"受控于"和"受共同控制之下"中的情形)是指通过拥有证券、作为受托人或执行人、作为员工或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成员、通过合同、信贷安排抑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可控制或者影响个人或实体的管理或者政策的权力。
1.9 "生效日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0 "失效日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 "通用顶级域名"指ICANN 根据届时有效的注册机构协议授权的、属于互联网域名系统项下的顶级域名,但不包括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ccTLD)及国际化域名(IDN)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
1.12 "gTLD 区域文件数据"指 DNS 区域文件中包含的所有注册管理机构数据或享有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任一二级子域的所有数据,前述该等数据包含注册域名,且通过互联网上向域名服务器提供。
1.13 "非法活动"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利用注册服务商服务的注册域名实施的行为,及/或通过注册服务商的域名解决或注册服务,利用由注册服务商服务的注册域名实施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1.14 "个人资料"指任何身份确定或可确定的自然人的资料。
1.15 "注册域名"指通用顶级域名域中的域名,其由两(2)级或多级(例如 john.smith.name)组成;且对于该注册域名,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参与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关联方或其分包商)在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维护其相关数据、安排此类维护或通过此类维护服务获取收入。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的域名即使没有出现在区域文件中,也可能是注册域名(例如已注册但未启用的域名)。
1.17 "注册服务商"一词在下文中若不加引号表示的,则指与注册域名持有者以及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签订合同,收集有关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资料,并提交注册信息供输入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的个人或实体。
1.18.1 由受其管理的注册域名总数 90% 以上的有关注册服务商作出的同意批准;但是,在计算适用注册服务商管理的注册域名的总数时,各相关注册服务商族群负责管理的全部注册域名数量不得超过第五大注册服务商族群(根据其所管理的注册域名数量核定)所管理的注册域名总数(无论是分子还是分母均适用本规则);或
1.18.2 50% 注册服务商的同意批准以及一家参与决定是否同意(例如,表决同意或反对,但不包括弃权或因其它原因未能表决的情形)本协议第六条项下建议修正案流程的相关注册服务商的同意批准;以及占所有相关注册服务商所管理的全部注册域名 66.67% 的注册服务商的同意批准;但是,在计算相关注册服务商管理的注册域名的总量时,各相关注册服务商族群负责管理的全部注册域名数量不得超过第五大注册服务商族群(根据其各自所管理的注册域名总数核定)所管理的注册域名总数(无论是分子还是分母均适用本规则)。上述该等计算的范例,请参见本协议附件一。
1.19 "注册服务商服务"指注册服务商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与通用顶级域名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与注册域名持有人签订合同、收集注册域名持有人的相关注册信息,并提交该等注册信息供输入至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
1.20 "注册管理机构数据"指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存储的所有电子数据,包括通用顶级域名区域文件数据、用于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且由注册服务商提交的所有电子数据,以及用于提供与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存储的特定域名注册或域名服务器相关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所有其他数据。
1.21 "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指由某个注册管理机构域中的一个或多个 DNS 域名数据组成的数据库。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可用于生成用于官方对外发布的 DNS 资源记录,或回应对其中某些或全部域名是否可注册的查询请求或 Whois 查询。
1.22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指负责为特定通用顶级域名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其服务依据为 ICANN(或其代理人)与该个人或实体之间签署的协议,但如果该协议提前解除或期间届满失效,则依据美国政府与该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协议提供服务。
1.23 "注册管理机构服务"(针对某特定通用顶级域名)的含义应根据 ICANN 与该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予以确定。
1.24 "销售代理商"指参与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分销渠道,且根据(1)其与该注册服务商之间签订有相关的协议、安排或谅解;或(2)在注册服务商完全知情的前提下,提供某此或全部注册服务商服务的自然人或实体,此等服务包括收集与注册域名持有人相关的注册数据、向注册服务商提交数据,以及促成注册服务商与注册域名持有人之间达成注册协议。
1.25 "受限修订"指(1)对合意政策及临时政策规范的修订;或(2)本协议第 5.1 条项下所述的期限,且该期限可根据本协议第 5.2 条予以续展。
1.26 注册域名由将该注册记录提交给注册管理机构的注册服务商"提供"。注册提供方可根据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明确要求进行更改,如果注册服务商丧失委任服务资格,则可根据 ICANN 届时有效的规范和政策予以更改。
1.27 "规范和/或政策"指本协议项下所提及的合意政策、各类规范(比如 Whois 准确性项目规范),以及本协议项下明确述及的或由 ICANN 的章程细则所批准的任何其它修订、政策、流程及项目。
1.28 "本协议期限"自生效日期延续至 (a) 失效日期;或 (b) 本协议解除(以先到者为准)。
1.29 "受管注册域名总数/量"指全体注册服务商所提供的注册域名的汇总数量,该汇总数量详见注册服务商向 ICANN 提交的最新月度报告。
1.30 "Whois 准确性项目规范"指本协议随附的Whois 准确性项目规范,且其可根据本协议不时予以更新。
1.31 "Whois 规范"指本协议随附的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且其可根据本协议不定期予以更新。
1.32 "工作组"是指由相关注册服务商代表和注册服务商利益方团体所不时委派的其他机构群体成员共同组成,以工作组的名义为相关注册服务商协议的修订(不包括根据第 6.9条进行的双边修订)提供咨询的机构。
2.1 委任。在本协议期限内,且除本协议项下条款另有规定外,ICANN 兹委任"注册服务商"担任本协议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包括向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添加以及更新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
2.2 "注册服务商"使用 ICANN 名称、网站和商标。ICANN 兹授予"注册服务商"在全球范围内的非独家、免费的许可权,允许其在本协议期限内:(a) 对外公布其已由 ICANN 委任为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商;以及 (b) 链接到 ICANN 网站内的网页和文档。除本协议随附的标志许可规范项下条款另有约定外,ICANN 在此向"注册服务商"授予一项在全球范围内、非独家的使用商标(定义详见标志许可规范)的权利和许可。除上述明确许可的权利外,ICANN 未许可"注册服务商"以任何其它形式使用其名称或网站。"注册服务商"不得擅自将上述各项许可权利转让或再许可予任何其它人,包括但不限于该"注册服务商"的关联方及任何销售代理商。
2.3 ICANN 的一般义务。对于影响"注册服务商"权利、义务或作用的一切事项,ICANN 在本协议期限内:
2.3.2 不得无故限制竞争,且应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促进和鼓励良性竞争;
2.3.3 不得武断、无理或不公地采用任何标准、政策、程序或做法,除非有切实合理的理由,一律不得区别对待"注册服务商";及
2.3.4 通过实施其复议和独立审核政策,确保在"注册服务商"受到 ICANN 的标准、政策、程序或做法的不公影响时,能够向其提供适当的申诉程序。
2.4 使用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为了促进域名注册的竞争及认可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为互联网群体带来的价值,ICANN 对与 ICANN 签有合同的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提出了使用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的一般性要求。ICANN 在本协议期间,亦将遵循 ICANN 通过的、要求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使用 ICANN 委任注册服务商的各项规范和政策。
3.1 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义务。在本协议期间内,"注册服务商"同意,将依据本协议项下条款约定为一个或多个通用顶级域名提供注册服务商的相关服务。
3.2 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注册域名持有者资料。在本协议期限内:
3.2.1 作为在通用顶级域名中进行注册域名的相关注册服务的一部分,"注册服务商"应向该 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以下数据信息,或将以下数据信息置入该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所运营的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
3.2.1.2 注册域名的主要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 IP 地址;
3.2.1.4 须提供"注册服务商"的身份信息,但注册管理机构系统可自动生成的除外;
3.2.1.5 须提供注册失效日期,但注册管理机构系统能够自动生成的除外;
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与注册服务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经 ICANN 书面批准后,亦可对相关通用顶级域名所需提交的数据信息另行作出变通规定;在此情况下,该等变通数据信息要求应取代上述第 3.2.1 款至 3.2.6 款项下所述的各项信息,该取代适用于本协议项下所有之目的,但仅对该通用顶级域名有效。申请批准提交变通数据时,本协议上述第 3.2.1 款至第 3.2.6 款项下所述的各项数据信息应视为对须提交的数据信息的建议最低要求。
3.2.2 收到注册域名持有者对本协议上述第 3.2.1.2、3.1.2.3 和 3.2.1.6 项下所载的任何(由"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数据信息的更新后,"注册服务商"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数据信息提交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将该等信息输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经营的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
3.2.3 当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发生技术故障、非重建无法恢复时,或指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生变更时,为重建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之目的,"注册服务商"应在 ICANN 提出此类要求的十 (10) 天内,以 ICANN 规定的格式,将电子数据库提交给相应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该数据库应包含"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管理机构中所有现行记录的数据信息(包括上述第 3.2.1.1 至 3.2.1.6 项下所列各信息)。
3.3.1 注册服务商应提供一个互动式网页,并为运行"Thin"模式的注册管理机构的通用顶级域名提供一个端口 43 Whois 服务(均可通过IPv4 和 IPv6 进行访问),该端口 43 Whois 服务可使公众免费查询与注册服务商在通用顶级域名中提供的所有已使用的注册域名相关的最新(比如,经每天更新后)数据信息,且相关费用均由注册服务商承担。在合意政策另有明确规定之前,该等数据应包含注册服务商数据库中的下述各项信息:
3.3.1.2 注册域名的主要名称服务器和辅助名称服务器的名称;
3.3.1.3 "注册服务商"的身份信息(可通过注册服务商网站提供);
3.3.1.7 注册域名的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如有);以及
3.3.1.8 注册域名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与注册服务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经 ICANN 书面批准后,亦可对相关通用顶级域名所需提交的数据信息另行作出变通规定;在此情况下,该等变通数据信息要求应取代上述第 3.3.1.1 款至 3.3.1.8 款项下所述的各项信息,该等取代处理适用于本协议项下所有之目的,但仅对该通用顶级域名有效。
3.3.2 收到注册域名持有者对第 3.3.1.2、3.3.1.3 和 3.3.1.5 到 3.3.1.8 项下所列数据要素的更新后,"注册服务商"应立即更新用于提供本协议第 3.3.1 项下所述之供公共访问的数据库。
3.3.3 "注册服务商"可转包本协议第 3.3.1 项下所述的提供公共访问的义务和第 3.3.2 项下所述的数据更新义务,但是,"注册服务商"应仍在转包上述义务后,对正确提供此类访问和更新的服务承担全部的责任。
3.3.4 合意政策要求注册服务商互相合作,在所有注册服务商之间实施合理分布 Whois 查询搜索服务职能的制度的,"注册服务商"应予以遵守此等规定。如果注册服务商提供的 Whois 服务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稳定、可靠且方便地访问准确、最新的数据,"注册服务商"应遵守合意政策,该政策在 ICANN 经过合理判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应考虑到个别注册服务商采取补救性措施之类的可能性),要求"注册服务商"提供其数据库中的数据,以便开发统一集中式 Whois 数据库,从而提供全面完整的"注册服务商"Whois 搜索功能。
3.3.5 在根据第 3.3.1 和 3.3.4 项下要求,对注册数据提供公共查询访问时,除非 ICANN 有关规范或政策允许,否则"注册服务商"不得就如何使用提供的数据提出任何其它条款和条件。除 ICANN 制定实施不同的合意政策外,"注册服务商"应允许使用其提供的数据对合法查询予以回应,但不得:(a) 允许、启用或以其他方式支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邮寄、传真或其它方式向数据接收人现有客户以外的实体传输大量主动提供的商业广告或推销信息;或 (b) 启用大量自动电子进程向任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系统或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系统推送查询或数据,但是为注册相关域名或修改现有注册信息所合理需要的除外。
3.3.6 ICANN 在收到其所聘任的经济学家出具的经济性数据(该数据已向"注册服务商"提供)分析报告后,认为任何自然人或实体可以为域名注册或可用来被第三方开发增值产品或服务的注册数据发挥市场作用的,在保证按照本协议第 3.3.1 项下所述的公共访问服务外,"注册服务商"应按照下述条款和条件向有关第三方提供该等数据的批量访问权限:
3.3.6.1 "注册服务商"应每周提供至少一(1)次完整的电子数据,以供与"注册服务商"达成批量访问协议的第三方下载。
3.3.6.2 对于这种批量数据访问,"注册服务商"可收取不超过 10,000 美元的年费。
3.3.6.3 "注册服务商"的访问协议应要求该等第三方同意,不使用以上数据进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支持营销活动(无论使用何种媒介)。此类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件、SMS 以及远程提醒。
3.3.6.4 "注册服务商"的访问协议应要求第三方同意,不使用以上数据启用大量自动电子进程向任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系统或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系统发送查询或数据,但是为注册域名或修改现有注册信息所需的合理进程除外。
3.3.6.5 "注册服务商"的访问协议必须要求第三方同意不销售或再传播以上数据,除非该等数据已被第三方纳入相应增值产品或服务中,且不允许从该增值产品或服务中抽取大部分批量数据以供其他方使用。
3.3.7 为了遵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出于其他原因,ICANN 会实施合意政策,对下述两项设定限制:即 (a) 有关注册域名的个人资料("注册服务商"通过第 3.3 条项下所述的公共访问服务向公众提供);以及 (b)"注册服务商"提供此类数据的方式。"注册服务商"应遵守该等合意政策。
3.3.8 "注册服务商"应满足或超过 Whois规范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3.4.1 对于由"注册服务商"在某通用顶级域名下提供的每个注册域名,"注册服务商"应利用或在其自有电子数据库中采集并安全地保持以下各项不定期予以更新的数据:
3.4.1.1 本协议随附的数据保留规范项下所述的各项数据(保留期限按照该数据保留规范确定);
3.4.1.2 本协议第 3.3.1.1 项至第 3.3.1.8 项下所述的各数据要素;
3.4.1.3 付费联系人的姓名,及其(如有)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及其传真号码;
3.4.1.4 "注册服务商"已根据本协议第 3.2 条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或已存入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的任何其它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及
3.4.1.5 由隐私服务客户或任何代理注册服务的被许可人所提供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但无论哪种情况,均系由"注册服务商"或其关联方在注册时予以提交或提供。自 ICANN 正式实施其根据本协议第 3.1.4 制订的《代理委任制度》之日起,对于根据该代理委任制度明确要求必须由其它人保管的特殊数据(比如邮政地址),本协议第 3.4.1.5 项下义务将不再适用。
3.4.2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之后的两 (2) 年中,"注册服务商"(自身或其代理)须保留其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注册域名持有者之间的以下交易记录:
3.4.2.1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所有电子注册数据(包括更新数据)的提交日期、时间以及内容(电子形式);
3.4.2.2 与注册域名持有者进行的构成注册申请、确认、修改或终止的所有书面沟通和相关书信(包括注册合同)(前述各项均可以电子、书面或缩微胶片形式);及
3.4.2.3 所有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之间的账户记录(电子形式)。
3.4.3 在本协议期间内及之后的两(2)年中,"注册服务商"应在ICANN 要求时,提供第 3.4 条项下所述的各项数据、信息及记录,供 ICANN 予以核查并复制。此外,经 ICANN 合理通知及要求,"注册服务商"应向 ICANN 提供涉及合规相关问题的指定交易或情况的上述数据、信息及记录的复印件;但是,该等义务并不适用于 ICANN 索取"注册服务商"全部数据库或交易历史记录复印件的要求。提供上述复印件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注册服务商"承担。处理ICANN 索取有关数据、信息及记录复印件的要求时,为尽可能地减少对"注册服务商"的正常经营,"注册服务商"可以对其方便且经 ICANN 认可的格式予以提供。"注册服务商"认为向ICANN 提供上述任何数据、信息或记录将会违反有关可适用法律或法律程序,ICANN 与"注册服务商"应友好协商,探讨能够进行上述数据、信息或记录提供(完整格式或节选格式,视情况而定)的相关限制、保护或替代性方案。ICANN 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该等数据、信息或记录的内容,但有关法律、法律程序或 ICANN规范或ICANN政策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3.4.4 无论本协议或数据保留规范项下是否有其他要求,"注册服务商"均没有义务在域名注册被删除或转移到另一家注册服务商之日起两(2)年后保留与该域名注册相关的记录。
3.5 有关数据的权利。"注册服务商"放弃独家拥有或使用第 3.2.1.1 至 3.2.1.3 项下所列注册域名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利,这些注册域名由"注册服务商"提交给委任其提供服务的gTLD 域的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或由"注册服务商"在委任其管理的 gTLD 域中提供。对于第 3.2.1.4 至 3.2.1.6 以及第 3.3.1.3 至 3.3.1.8 项下所列的"注册服务商"在委任其提供服务的 gTLD 域中提供的当前注册域名数据要素,"注册服务商"并未放弃相关权利;为了提供基于查询的公共互动访问服务(如第 3.3.4 项下的 Whois 服务),"注册服务商"亦同意授予非独家、不可撤销且免版权费的许可权,以使用和披露第 3.2.1.4 至 3.2.1.6 以及第 3.3.1.3 至 3.3.1.8 项下所列的各数据要素。将"注册服务商"在委任其提供服务的 gTLD 域中提供注册域名的权限转给其他注册服务商时,"注册服务商"承认,获得该提供权限的注册服务商应拥有第 3.2.1.4 至 3.2.1.6 以及第 3.3.1.3 至 3.3.1.8 项下所列的注册域名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但同时"注册服务商"仍保留该数据的拥有权。本款并未禁止"注册服务商"(1) 根据本协议和任何 ICANN 规范或政策限制公共批量访问数据要素;或 (2) 根据本第 3.5 条款,转让其在数据要素项下的权利。
3.6 数据托管。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应根据 ICAAN 的安排及其规定的条款和形式,将第 3.4.1.2至3.4.1.5 项下所述的电子数据提交给 ICANN,或者根据"注册服务商"的选择并由其承担费用,提交给经"注册服务商"和 ICANN 双方批准的声誉良好的托管机构,且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批准。数据应根据"注册服务商"、ICANN 和托管代理机构(如有)之间达成的协议进行保管,但是:(1) 这些数据交由托管代理机构保管的,在转交给ICANN之前,除验证所存数据是否完整、一致,格式是否正确外,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2) 一旦本协议届满到期且未续展或提前解除,托管代理机构即应转交该等数据;及 (3) ICANN在托管协议下的权利将随本协议的转让而一并转让。托管安排应规定,当本条项下的托管服务终止时,ICANN(或其代理人)应拥有一项不可撤销且无需支付版权费的非独占许可权,以便其行使或已行使了(仅用于过渡目的)提供注册商服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利。
3.7.1 经"注册服务商"利益方团体(或任何后继组织)中由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一致同意,ICANN 通过的规范或政策规定或批准了ICANN 委任注册服务商行为规范的,则"注册服务商"应严格遵守该行为规范。
3.7.3 "注册服务商"不得向任何实际或潜在注册域名持有者表示,"注册服务商"有权访问委任其提供服务的注册管理机构,且其访问权限高于为该注册管理机构委任的其它任何注册服务商的访问权。
3.7.4 除非得到支付注册费的合理保证,否则"注册服务商"不得激活任何注册域名。因此,在付款义务已确认且注册域名持有者在激活注册时不可撤销的,以信用卡方式支付、为信用良好的客户提供的一般商业付款条款或能够提供其它类似等级的付款保证机制即可。
3.7.5 注册期结束时,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或其代表未能在第二次通知或提醒所规定的期限内要求续延注册的,该注册将在自动续延宽限期结束时被删除(但"注册服务商"可选择在更早的时间节点进行删除),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3.7.5.1 特殊情况的定义如下: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诉讼、有效的法庭指令、"注册服务商"的续延程序发生故障(不包括注册人未回应)、域名被向第三方提供 DNS 服务的域名服务器使用(可能需要更多时间以迁移域名服务器管理的记录)、注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付款争议(注册人称已支付续用费或对付款金额有异议)、计费争议(注册人对帐单金额有异议)、域名在有关管辖法院涉及诉讼或 ICANN 特批的其他情况。
3.7.5.2 发生特殊情况时,如果"注册服务商"决定在未得到注册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续延域名,则必须就续延该域名保留一份特殊情况记录,以便 ICANN 根据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第 3.4.2 和 3.4.3 款予以核查。
3.7.5.3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详见上述第 3.7.5.1 项下的定义),则必须在注册服务商或注册人终止注册协议起 45 天内删除该域名。
3.7.5.4 "注册服务商"应向每个新的注册人发出通知,详细说明其关于删除或自动续延的政策,包括未续延域名的预计删除时间,该时间以域名失效日期或不超过十 (10) 天的日期范围为基准。如果注册服务商在注册协议期限内对删除政策作出重大更改,则必须将这些更改通报注册人,且尽力程度至少应与通知注册人其他重大注册协议更改相同(见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 3.7.7 款项下之定义)。
3.7.5.5 如果"注册服务商"就域名注册或续延开通并经营网站的,则必须在该网站上清楚地公布其删除和自动续延政策的详细信息。
3.7.5.6 如果"注册服务商"经营网站以进行域名注册或续延,则应在注册时以及网站的显著位置说明在赎回宽限期内恢复域名所收取的费用。
3.7.5.7 如果某个有 UDRP 争议的域名在争议期间失效或被删除,则 UDRP 争议的投诉人有权选择根据注册人所用的商业条款续延或恢复域名。如果投诉人续延或恢复域名,则该域名将处于"注册服务商"的"保持"("HOLD")和"锁定"("LOCK")状态,注册人的 WHOIS 联系人信息将被删除,且 WHOIS 信息将显示该域名处于争议状态。如果投诉被终止,或 UDRP 争议结果为投诉不成立,则该域名将于 45 天内被删除。注册人享有根据现行恢复宽限期的规定在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恢复域名的权利,并享有在域名被删除前续延该域名的权利。
3.7.6 "注册服务商"不得以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方式在任何 gTLD 注册管理机构中插入或续延任何注册域名,即(i)载有在插入或续延之时尚在有效期的除外注册域名清单或规范的合意政策;或(ii)"注册服务商"向其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特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要求保留注册的域名清单。
3.7.7 "注册服务商"应要求全体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签订电子版或书面的注册协议,该注册协议至少应包括本协议项下第 3.7.7.1 至 3.7.7.12 项下所规定的内容,并针对"注册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注册列明适用的其它条款。与"注册服务商"签订注册协议的注册域名持有者必须为该"注册服务商"以外的其它人或法律实体,但是,"注册服务商"可以是为专门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而注册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在此情况下,"注册服务商"亦应遵守本协议第 3.7.7.1 至第 3.7.7.12 项下规定,且应就遵守本协议及 ICANN 规范及政策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向 ICANN 承担责任。"注册服务商"应采取商业上合理措施,确保遵守"注册服务商"与注册域名持有者所签订的注册协议项下与执行本协议项下第 3.7.7.1 至第 3.7.7.12 项下要求或任何合意政策的相关条款。
3.7.7.1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向"注册服务商"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且该等信息在注册域名注册期间如有变更的,应在七(7)天内予以更正和更新。这些信息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为组织、协会或公司的,则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以及第 3.3.1.2、3.3.1.7 和 3.3.1.8 项下规定的数据信息。
3.7.7.2 注册域名持有者如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信息、故意在其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信息变更后七(7)天内不予以更新的,或未能在十五 (15) 个日历日内对"注册服务商"关于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联系信息的准确性调查作出回应的,则构成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之间合同的严重违反,"注册服务商"可据此中止及/或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
3.7.7.3 任何注册域名持有者即便打算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也仍是该记录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的完整的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根据本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对因不当使用注册域名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注册域名持有者在七(7)天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给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可控诉损害合理证据的一方。
3.7.7.4 "注册服务商"应向每个新的注册域名持有者或续延注册域名持有者发出通知,说明:
3.7.7.4.2 这些资料的接收方或接收方类别(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及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接收这些资料的其他各方);
3.7.7.4.3 哪些资料是必须提供的,哪些资料是自愿提供的(如有);以及
3.7.7.4.4 注册域名持有者或资料所涉对象可通过什么方式访问或更改(如有必要)有关他们的存储数据。
3.7.7.5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同意第 3.7.7.4 项下所提及的数据处理。
3.7.7.6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保证,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第三方个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已向其发出通知,且该通知与第 3.7.7.4 项下所述的通知相当;同时亦应保证,注册域名持有者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与第 3.7.7.5 项下所提及的同意相当。
3.7.7.7 "注册服务商"应同意,其处理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收集的个人资料时,不会违背根据上述第 3.7.7.4 项下规定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发出的通知中所述的目的和其他限制。
3.7.7.8 "注册服务商"应同意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个人资料丢失、被滥用、被未经授权擅自访问或泄露、被更改或被破坏。
3.7.7.9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保证,就其所知所信,无论注册域名的注册还是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方式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3.7.7.10 对于因使用注册域名所引发的争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应提交至 (1) 注册域名持有者住所地的管辖法院以及 (2)"注册服务商"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裁判,但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其它可能适用的管辖法院。
3.7.7.11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同意,可根据 ICANN 规范或政策,或根据与 ICANN 规范或政策不相抵触的任何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机构程序暂停、删除或转让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域名的注册,以便 (1) 纠正"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注册域名时发生的错误;或 (2) 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
3.7.7.12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确保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及其董事、高管、员工和代理免于承担因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注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失、责任、成本以及开销(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3.7.8 "注册服务商"应恪守 Whois 准确性项目规范项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此外,无论Whois 准确性项目规范是否有相反规定,"注册服务商"均应遵守合意政策的下述要求,即在合理及商业上可行的前提下,(a)在域名注册时,对"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的联系信息予以确认;或(b)定期对该等信息进行复核。"注册服务商"应在他人举报"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联系信息不准确时,采取合理措施,就该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注册服务商"如发现由其提供的注册域名的相关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应采用合理步骤予以纠正。
3.7.9 "注册服务商"应遵守合意政策关于禁止或限制注册服务商囤积或倒卖域名的相关规定。
3.7.10 关于本协议随附的"注册服务商"权益及职责规范,"注册服务商"应在其自网站中予以公布及/或提供查看链接,且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可适用法律的任何行为。
3.7.11 "注册服务商"应提供其面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的有关"注册服务商"服务的客户服务的处理流程说明,其中包括提交"注册服务商"服务相关投诉的流程说明以及与该等服务相关的争议解决流程说明。
3.7.12 本协议并未对"注册服务商"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收取的注册域名的注册费金额进行任何规定或限制。
3.8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应制订并实施有关解决注册域名争议的政策和程序。关于注册域名的争议解决办法,在ICANN 对通过新的替代性合意政策或其它规范或政策之前,"注册服务商"应遵守其网站(www.icann.org/general/consensus-policies.htm)中公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UDRP"),ICANN 可随时对该 UDRP 予以修正。同时,"注册服务商"亦应遵守《统一快速暂停制度》(下称"URS")项下流程或其相应替代机制,以及由"注册服务商"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所提出的其它有关争议解决流程。
3.9 委任费。作为委任的条件之一,"注册服务商"须向 ICANN 缴付委任费。这些费用由年费和不定额费用构成。
3.9.1 "注册服务商"向 ICANN 缴纳委任年费的具体数额由 ICANN 董事会根据 ICANN 章程和组织细则予以确定。但是,该委任年费不得超过 4000 美元。年费须在 ICANN 开具发票之后的三十 (30) 天内缴付,但"注册服务商"可选择按季度分四 (4) 期等额缴纳。
3.9.2 "注册服务商"应缴纳 ICANN 董事会根据 ICANN 章程和组织细则所确定的不定额委任费,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费用应由与 ICANN 签订合同的所有注册服务商合理分摊,并且此类费用必须得到占全部注册服务商级费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注册服务商的明确批准,方可予以征缴。无论"注册服务商"和 ICANN 是否存有未决争议,只要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重大条款仍完全有效,"注册服务商"就应按时支付上述该等费用。
3.9.3 对于逾期三十 (30) 天或更长时间未缴付的费用,"注册服务商"应按月支付 1.5% 的利息;如逾期时间不足一月,则支付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逾期利息;利息支付日期自根据本协议项下第 7.6 条之规定开具发票之日或发出发票之日(以时间较晚者为准)起算。经 ICANN 以合理方式通知"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提交的账目报表应交由 ICANN 指定的独立第三方通过审计"注册服务商"帐簿记录的方式进行核查,该第三方应对此类帐簿记录予以保密(但在检查账目时发现的准确性问题和对账目必要的修改除外)。
3.9.4 根据本协议应缴付的委任费不包括任何应缴纳之税费。有关政府或其所属政治机构对任何服务、软件及/或硬件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关税、费用及其它任何政府收费(包括销售税、营业税、服务税、使用税及增值税),均应由"注册服务商"自行承担,且不得视为委任费的一部分,或对该委任费的扣减或抵销。根据本协议应向 ICANN 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不得以税费或罚款的名义进行扣减或截留,但根据有关法律予以扣减或截留的除外,在此情况下,"注册服务商"应向ICANN 支付且涉及扣减或截留的款项金额应予以相应增加,并确保在进行该等扣减或截留后,ICANN (在无任何其它债务责任的前提下)实际可收到的款项与不进行该等扣减或截留时完全相同。
3.10 保险。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应投保一般商业责任险或 ICANN 所规定的其它同类责任保险,保单最低限额为 500,000 美元,承保范围为因"注册服务商"的注册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责任。
3.11 受共同控制的"注册服务商"的义务。如有下列情况的,应视为"注册服务商"违反本协议:
3.11.1 ICANN 终止其与关联"注册服务商"的委任协议("关联注册服务商协议终止");
3.11.2 关联注册服务商未 根据本协议第 5.8 条之规定,针对 ICANN终止关联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权利提起仲裁,或已提起仲裁但尚未获得支持;
3.11.3 终止关联注册服务商协议的原因是已严重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
3.11.4 关联注册服务商协议终止后,另一个关联注册服务商仍有导致关联注册服务商协议终止的行为的;及
3.11.5 ICANN 已书面通知"注册服务商":ICANN 将根据本 3.11 条项下有关"注册服务商"的规定主张权利,此通知应适当详细地列出此等权利主张的事实依据,而"注册服务商"在收到此通知后的十五 (15) 天内未纠正其不当的行为。
3.12 第三方与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相关的义务。"注册服务商"应负责根据本协议项下之约定,为其所提供的所有注册域名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无论该"注册服务商"服务是由"注册服务商"直接提供,抑或是第三方(包括授权代理)提供。"注册服务商"应与协助其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所有授权代理签订书面协议。此外,"注册服务商"必须确保:
3.12.1 授权代理不得显示 ICANN 或 ICANN委任"注册服务商"的标志,亦不得以其它方式对外宣称其已经 ICANN 委任,但经 ICANN 书面允许的除外。
3.12.2 凡销售代理商使用的注册协议均应包括《ICANN 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和 ICANN 合意政策所规定的所有注册协议条款和通知,并且应列明所属注册服务商或提供可找到所属注册服务商的方式,例如与 InterNIC Whois 查找服务的链接。
3.12.3 销售代理商应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其所属注册服务商。
3.12.4 销售代理商应遵守 ICANN 通过的,关于委任提供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下称"代理委任项目")的有关规范或政策。除其它特点外,代理委任项目可能有以下要求:(i)经 ICANN 委任的个人或实体仅可根据该等代理委任项目规定就域名注册提供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及(ii)"注册服务商"应当禁止销售代理商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任何非经 ICANN 根据代理委任项目委任的任何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提供方的注册。在上述代理委任项目正式启动之前,"注册服务商"应要求销售代理商严格遵守本协议所随附的 ICANN 隐私及代理注册规范。
3.12.5 向销售代理商的客户提供可转至 ICANN 载有申请人指导资讯网页的链接,该等申请人指导资讯详见下述第 3.16 条。
3.12.6 "注册服务商"知悉销售代理商有致使"注册服务商"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的,"注册服务商"应采取合理措施,执行其与该销售代理商之间协议,以进行补救并防止违约行为的再次发生。
3.12.7 关于本协议随附的注册人相关权益及职责规范,销售代理商应在其自网站中予以公布及/或提供查看链接,且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可适用法律的任何行为。
"注册服务商"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以确保遵守"注册服务商"与有关销售代理商之间协议关于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规定。
3.13 "注册服务商"培训。本协议下述第 7.6 条所规定的"注册服务商"的主要联系人或指定人(只要指定人受雇于"注册服务商"或关联注册服务商)应完成相关培训课程,了解注册服务商在 ICANN 政策和协议下的义务。培训课程将由 ICANN 提供并应设有在线学习形式,"注册服务商"无需支付费用。
3.14 与代理及隐私服务相关的义务。"注册服务商"同意遵守 ICANN 通过的规范或政策关于代理委任项目的规定。同时,"注册服务商"亦同意在该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与 ICANN 充分合作。在上述代理委任项目正式启动之前,"注册服务商"同意严格遵守本协议所随附的 ICANN 隐私及代理注册规范。
3.15 注册服务商自评及自审。"注册服务商"应按照 ICANN 与注册服务商协商确定的时间表及格式,完成并向ICANN 提供"注册服务商"自评报告。"注册服务商"应在各日历年度结束后二十(20)天内,按照 ICANN 规定的格式,完成并向 ICANN 提交一份由其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运营官(或其同等职位高管)签发的证明,证实其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遵守情况。ICANN 可不时(但每个日历年度内不超过两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注册服务商"遵守本协议项下条款的情况予以审计评估。此类审核应针对合规评估的目标而单独设计,ICANN (a) 应提前将其拟进行的任何此类审计合理地通知"注册服务商",此通知中应适当详细说明 ICANN 所要求的文档、数据和其他信息的类别,并且 (b) 在进行该等审计时,应采取合理的商业措施,确保不会严重干扰"注册服务商"的正常运营。在任何此类审核过程中,"注册服务商"应根据 ICANN 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相关文档、数据和任何其他信息,以证明"注册服务商"遵守了本协议。经至少提前十(10)日("注册服务商"同意的其它提前天数除外)发出通知,ICANN 可以在任何合同合规审计过程中,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现场访问,以评估"注册服务商"是否遵守本协议项下条款。除有关法律、法律程序要求必须披露或ICANN 规范或政策(包括不时修正的 ICANN 文档信息披露政策)明确允许披露外,ICANN 不得擅自披露其在上述审计过程中掌握的任何"注册服务商"的保密信息;但是,除有关法律或法律程序另有要求外,ICANN 不得将"注册服务商"以书面形式明确标识为或以其它方式指定为"注册服务商"的"保密商业秘密"、"保密商业信息"或"保密财务信息"对外公开。如果有关法律、法律程序或 ICANN 规范或政策允许披露的,ICANN 将至少提前十五(15)天通知"注册服务商"其披露该等信息的打算,但有关法律或法律程序明确禁止的除外。此通知应包括 ICANN 计划向谁及以什么方式披露这些信息。
3.16 注册人宣传信息链接。ICANN 已上线载明"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及相关合意政策(截止到本协议之日的版本)简要条款的宣传网页,网址为:http://www.icann.org/en/registrars/registrant-rights-responsibilities-en.htm)。"注册服务商"应在其域名注册或续延网页中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清晰地提供查看链接,且至少应与其根据 ICANN 合意政策要求必须提供的政策或通知的清晰程序相同。经与注册服务商协商,ICANN 可对该网页内容及/或 URL 予以更新。
3.17 注册服务商联系人、经营组织及高管信息。"注册服务商"应向 ICANN 提供并保持本协议随附的注册服务商信息规范项下所列明的准确及最新信息。此外,"注册服务商"应在其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网站上对外公开注册服务商信息规范项下有关必须进行上述信息公开的规定。该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服务商"应在变更后五(5)日内通知 ICANN,并应在变更后二十(20)天内,更新"注册服务商"的相应网站。
3.18.1 "注册服务商"应设立一名违规处理联系人,由其负责接收关于"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的任何违规举报,包括非法活动举报。"注册服务商"应在其官网首页(或 ICANN 不时指定的其它规定地方)公布接收上述举报的电子邮件地址。对于任何违规举报,"注册服务商"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调查并给出回应意见。
3.18.2 "注册服务商"应设立并保持一个专门处理违规行为的联络点(包括专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以接收有关非法活动的举报,该联络点应由执法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半政府性或"注册服务商"设立地或设有实体办公点所在地的国家或地方政府不时指定的其它类似机构所监控,监控时段为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对于上述联络点收到的非法活动举报,理由充分的,"注册服务商"授权的专人必须在 24 小时内予以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对举报采取必要适当处理措施。在处理任何上述举报时,"注册服务商"不会采取任何违反适用法律的处理措施。
3.18.3 "注册服务商"应在其网站公布有关违规举报的受理、处理及跟踪事宜的说明。"注册服务商"应对所有该等举报的收讫及回应情况予以记录。"注册服务商"对该等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两(2)年或有关法律允许的最长时间(以二者中较短者为准),且在该保存期限内应根据 ICANN 通知向 ICANN 提交该等记录。
3.19 实施 IPV6、DNSSEC 和 IDNs 的其它技术规范。"注册服务商"应遵守本协议随附的补充"注册服务商"运营规范。
3.20 破产、定罪及安全违反的通知。"注册服务商"应在下述事由发生后七(7)天内通知ICANN,即(i)本协议第 5.5.8 项下所述的程序启动;(ii)发生本协议第 5.5.2 项或第 5.5.3 项下所述事项;或(iii)未经授权擅自非法访问或披露注册人账户信息或注册数据。上述第 (iii) 项下所规定的通知应包括对非法访问类型的详细描述、怎么发生的、受此影响注册人的数量以及"注册服务商"对此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3.21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关联注册服务商的义务。"注册服务商"在本协议期间内,与任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后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产生关联(下称"关联关系"),"注册服务商"应遵守 ICANN 针对该等关联关系所不时制订的规范及政策,并应在导致关联关系产生事由(比如,导致产生上述关联关系的任何并购或其它交易的交割,或任何协议的签订)发生后三十(30)天内通知 ICANN。
3.22 与紧急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提供商的合作。ICANN 将"注册服务商"提供注册域名的 gTLD 的注册管理机构的经营权限转移至紧急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提供商时,"注册服务商"应与该紧急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提供商进行全面充分合作,包括与该提供商签订实施该等权限转移所必需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以及提供该等提供商所要求的所有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数据,以实现该 gTLD 注册管理机构权限的顺利转移。
4.1 遵守合意政策和临时政策。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应遵守并执行本协议生效之日时 http://www.icann.org/general/consensus-policies.htm 中的所有合意政策和临时政策,以及将来按照 ICANN 章程可能制定和实行的政策,但是,此类将来制订的合意政策和临时政策系按照本协议随附的合意政策及临时政策项下所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与其中的主题相关并符合其中所规定的各项限制。
5.1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生效,初始期限从"生效日期"起直至"失效日期"时结束,但本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提前予以终止的除外。
5.2 协议续约。本协议及"注册服务商"的委任将在本协议失效日期时自动续展五(5)年,且该等五(5)年续展期限届满时根据本协议项下条款再次自动续展五(5)年,除非:
5.2.1 续展时,"注册服务商"不再符合 ICANN 届时有效实施的注册服务商委任标准的;
5.2.2 "注册服务商"在失效日期时或在任何续展五(5)年期间届满时未能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
5.2.3 在本协议失效日期前或任何后续续展五(5)年期间届满日之前的两(2)年内,ICANN 曾向"注册服务商"发出三(3)或以上的重大违约通知;或
5.2.4 本协议在失效日期之前或后续续展五(5)年期间届满日之前已被提前解除。
"注册服务商"拟根据本协议第 5.2 条之规定,续展本协议的,应在失效日期前或任何后续续展五(5)年期间届满日前至多九十(90)天,至少六十(60)天向 ICANN 发出书面续展通知。但是上述发出通知的要求并非对本协议进行续展的前提条件。根据通行的操作惯例(ICANN 可对此予以修正),ICANN 将通知"注册服务商"失效日期及任何后续续展期间的届满之日。
5.3 替代更新后协议的权利。在本协议期间内,ICANN 通过了"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修订(下称"更新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注册服务商"(在其届时未收到下述任何一项的前提下,即(i)针对其尚未补救的违约的通知,或(ii)根据本协议第 5 条发出的协议解除或中止通知)可自行选择,在书面通知 ICANN 后签订该更新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经自行判断决定签订该更新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注册服务商"与ICANN 双方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成签署手续,期限按照该更新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规定确定,且本协议将视为提前解除。
5.4 "注册服务商"终止协议。在本协议期间届满之前,"注册服务商"可提前三十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ICANN 终止本协议。根据本协议,"注册服务商"若以此方式终止协议,则无权要求退还已向 ICANN 的支付 费用。
5.5 ICANN 终止协议。在本协议到期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ICANN 可终止本协议:
5.5.1 "注册服务商"在申请委任或委任续展过程中或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失实陈述、严重错误、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5.5.2.1 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犯有重大或其它严重的经济犯罪,或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5.5.2.1.3 在明知(或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在注册或域名使用或在注册域名持有者向"注册服务商"提供不准确的 Whois 信息过程中,允许他人实施非法活动的;或
5.5.2.1.4 未能履行或遵守有管辖权法院针对"注册服务商"提供的域名使用所作出的裁定或命令规定的;
或属于 ICANN 合理地认为与前述各项行为相当的司法决定的执行对象的;
5.5.2.2 因欺诈行为或挪用他人资金被住所地政府处以行政处罚的;或
5.5.2.3 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签发诉中裁定或命令,认定"注册服务商"曾直接或通过其关联方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或政府关于域名抢注的行为;或
5.5.2.4 经查阅仲裁庭的裁定,ICANN 认为"注册服务商"直接或通过其关联方,确实参与倒卖或使用了与第三方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域名,且注册域名持有者对此无合法权益,即该等商标已被注册且正被恶意使用。
5.5.3 "注册服务商"在明知其任何高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仍予以雇佣且在知晓后的三十(30)天内,未予解除雇佣关系的,即(i)被判定有经济轻微犯罪或其它严重犯罪的;(ii)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犯有欺诈或违反诚信义务的;(iii)属于 ICANN 合理地认为与前述各项同等的司法决定的执行对象的;或者"注册服务商"董事会成员或其它管理机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注册服务商"获知后三十(30)天内,未被免职的,即(i)被判定有经济轻微犯罪或其它严重犯罪的;(ii)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犯有欺诈或违反诚信义务的;(iii)属于 ICANN 合理地认为与前述各项实质同等的司法决定的执行对象的。
5.5.4 "注册服务商"在收到 ICANN 发出的违约(本协议)通知后二十一(21)天内未能予以补救的。
5.5.5 "注册服务商"未根据第 5.7 和 7.1 条规定遵守关于强制履行的裁定。
5.5.6 "注册服务商"在十二(12)个月期间内,根本或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达三(3)次以上的。
5.5.7 "注册服务商"在收到 ICANN 合理地认定其行为方式威胁到互联网的稳定或经营完整性的通知三 (3) 天后,继续实施此等行为。
5.5.8 (i)"注册服务商"为债权人利益予以转让或类似行为;(ii) 针对"注册服务商"启动扣押、传讯或类似程序,严重影响"注册服务商"提供 gTLDs注册服务商服务能力,且在启动后六十(60)天内未能予以撤销的;(iii) 指定受托人、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同等人员代替"注册服务商"或接管"注册服务商"的全部财产的;(iv) 强制执行"注册服务商"的任何财产的;(v) 根据有关破产、资不抵债、重组法及其它法律关于偿还债务的规定,"注册服务商"自行提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程序,且在提起后三十(30)天内未能撤销的;或 (vi)"注册服务商"根据美国破产法(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101 条及以下)或其它国家的同类法律,申请破产保护或申请清算、解散或终止其业务经营。
5.6 终止程序。发生上述第 5.3.1 - 5.3.6 项下所述情形的,经提前十五 (15) 天向"注册服务商"发出书面通知(对于因第 5.3.4 项下理由终止协议的,则在"注册服务商"未补救违约行为后),即可终止本协议;在此十五(15)天的期间内,"注册服务商"可以根据第 5.8 条提起仲裁,以确定协议的终止理由是否正当。发生以上第5.5.7 和第 5.5.8项下所述情况时,经向"注册服务商"发出通知,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5.7.1 发生上述第 5.5 条项下任一情形的,ICANN 可经其自行判断后,根据第 5.7.2 项发出通知,选择暂停"注册服务商"生成或提供新的注册域名的权限,或为任何 gTLDs办理转入的权限,暂停期限最长为决定生效后十二(12)个月。对"注册服务商"服务权限的暂停处理,并不影响 ICANN 根据本协议第 5.6 条项下所规定的通知要求发出协议终止通知的权利。
5.7.2 根据上述第 5.7.1 规定采取的暂停处理将于向"注册服务商"发出十五(15)天书面通知后生效;在此十五(15)天的期间内,"注册服务商"可以根据第 5.8 条提起仲裁,以确定协议的终止理由是否正当。
5.7.3 一经被处暂停,"注册服务商"应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向用户说明其已不能再创设或提供新的 gTLD域名注册,且不能接受注册域名的转入业务。"注册服务商"的上述公告应包括 ICANN 决定暂停通知的链接。
5.7.4 如果 ICANN 可合理地认定"注册服务商"的行为方式威胁到互联网的稳定或诚信经营,且"注册服务商"在收到 ICANN 通知后未立即予以纠正的,则 ICANN 可在其根据第 7.1 条申请其它实际履行或禁令救济之前,暂停或中止本协议五 (5) 个工作日。根据本条对本协议的暂停,将由 ICANN 自行判断决定禁止"注册服务商"从事下列行为:(i) 为ICANN 在发出暂停通知之日或之后授权的 gTLDs 提供注册服务;及 (ii) 创设或提供新的注册域名或办理任何gTLDs 的转入服务。此外,"注册服务商"亦必须发布上述第 5.7.3 项下之公告。
5.8 本协议项下的争议解决。除本协议项下第6条及第 7.4 条项下的限制另有规定外,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包括 (1) 因 ICANN 未能续延对"注册服务商"的委任而导致的争议;和 (2) 要求实际履行的申请,均应通过管辖法院予以解决,或按照任意一方的选择,根据美国仲裁协会("AAA")国际仲裁规则的规定、依照第 5.8 条项下规定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将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以英文进行。除本协议第 7.4.5 条另有规定外,仲裁由双方自 AAA 仲裁员清单中共同选取的一(1)位仲裁员进行,但是,双方未能在收到 AAA 关于要求双方共同指定一位仲裁员通知后十五(15)天内就该仲裁员达成一致的,AAA 应在充分考量其对 DNS 领域了解的前提下,直接选取并指定一位仲裁员。双方应平摊仲裁费用,但是仲裁员有权依照 AAA 规则在裁决中重新决定仲裁费用的分摊比例。双方应承担各自的仲裁律师费,仲裁员的裁决不会涉及该等律师费的承担及分摊问题。仲裁员应在仲裁审理结束后九十 (90) 天内做出裁决。"注册服务商"提起仲裁,要求审核 ICANN 根据上述第 5.5 条进行的协议解除或根据上述第 5.7.1 项下规定对"注册服务商"的服务权限的暂停处理的,"注册服务商"可同时向仲裁庭申请,在作出裁决之前对该等解除或暂停延缓执行。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可发出延缓执行命令:(i)"注册服务商"证明其继续经营不会对消费者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 (ii) 由仲裁庭任命有资质的第三方临时性管理"注册服务商"的运营,直至做出裁决。为实施以上第 (ii) 项,兹授予仲裁庭所需的所有权限,以便在"注册服务商"请求且仲裁庭认为适当时,任命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管"注册服务商"的运营。在选择第三方管理者时,仲裁庭应考虑但不应局限于"注册服务商"明确提出的优选对象。准许延缓申请的命令必须于提交仲裁后十四(14)天内作出。未能于上述十四(14)天内作出准许延缓执行处罚措施的命令的,ICANN 有权继续执行其根据上述第 5.5 条及第 5.7.1 条规定所作出之协议解除及"注册服务商"服务权限暂停。"注册服务商"提起仲裁,要求审核独立审查组根据上述第 4.3.3 条支持 ICANN 董事会关于ICANN 规范或政策系经共识意见通过的决定的,其可同时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延缓其遵守该等政策的强制性要求,且该等延缓执行应在裁决决定作出前或仲裁庭准许 ICANN 关于取消该等延缓申请之前保持有效。在涉及 ICANN 和本协议的所有诉讼(不论是未选择仲裁,还是执行仲裁裁决)中,这些诉讼的专属管辖法院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法院;但是,双方也有权向任何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法院的判决。为了协助仲裁和/或保全双方在尚未有仲裁决定期间的权利,双方有权向仲裁庭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法院申请临时或事先禁令救济,且此行为不得视为对此仲裁协议项下权利的放弃。
5.9 违反本协议的赔偿限制。ICANN 违反本协议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注册服务商"根据本协议第 3.9 条规定在此前的十二个月期间内支付给 ICANN 的委任费用总额。"注册服务商"因违反本协议对 ICANN 的赔偿责任应限于本协议项下规定的应付给 ICANN 的委任费、应向ICANN偿付的直接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人工和其他使"注册服务商"遵守本协议的合法工作所产生的相关开支),以及 ICANN 为应对或减少此违约行为对注册域名持有者和互联网社区造成的不利后果所产生的费用(因其对本协议的解释提出善意异议所产生的除外)。如果"注册服务商"履次故意严重违反本协议,则应承担最高五 (5) 倍于 ICANN 执行成本的制裁,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均无需承担特殊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附带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及继起性损害赔偿。
6.1 ICANN 董事会认为,需要对本协议(包括本协议项下所述各项规范,但该等规范明确规定不得修订的除外)及 ICANN 与有关"注册服务商"之间的任何其它注册服务商协议(下称"相关注册服务商协议")进行修订的(以下简称为"特别修订"),ICANN 可根据本第 6 条项下之要求及流程予以通过,但是特别修订不得为受限修订。
6.2 在提交特殊修订申请"注册服务商"批准前,ICANN 首先应就特殊修订的形式和内容与工作进行友好沟通。该等沟通的持续时间应由 ICANN 根据特殊修订的内容合理确定。经充分沟通,ICANN 可以通过在其网站上公布特殊修订不少于三十 (30) 天(下称"公告期"),并根据第 7.6 条的规定将其通知给适用"注册服务商",提议通过该特殊修订。ICANN 将考虑在公告期内收集到的针对特殊修订的公众意见,包括由适用"注册服务商"提交的意见。
6.3 如果在公告期结束后一百八十(180)个日历日内(下称"审批期"),ICANN 董事会批准了该特别修订(可与向公众征集意见时的格式不同,但必须是针对特别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主题事项,且可根据工作组及公众意见予以修改及/或采纳调整),ICANN 应公告并提交该特别修订,并由相关注册服务商决定是否批准。在 ICANN 向相关"注册服务商"发出该等通知之日后六十(60)个日历日内,该特别修订获得了"注册服务商"批准的,则该特别修订(下称"获批修订")应被视为已获得相关注册服务商的批准,且应自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送获批修订的批准通知之日后六十(60)个日历日(下称"修订生效日期")起生效,并正式成为本协议的修订内容。特别修订未获得注册服务商批准的,特别修订应被视为未经相关注册服务商批准(下称"被拒修订")。被拒修订对本协议项下条款均无任何效力,但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6.4 ICANN 董事会合理地认为,被拒修订属于合意政策及临时政策规范第 1.2 条项下所规定的问题类别的,ICANN 可通过一项决议(决议通过之日即称为"决议通过日"),要求通用域名支持组织(下称"GNSO")就该被拒修订所涉内容提交一份专项问题报告(其定义详见ICANN 章程)。GNSO 根据该要求提交的专项问题报告所采用的政策制订流程以下简称为"PDP"。PDP经GNSO 绝对多数(其定义详见 ICANN 章程)通过形成的最终报告:(i) 建议通过该被拒修订,并作为合意政策实施,或 (ii) 建议不将该被拒修订批准为合意政策;且在上述第 (i) 种情况下,董事会通过该合意政策的,"注册服务商"应根据本协议第 4 条之规定遵守其各项义务。在任一情况下,ICANN 均应弃置该被拒修订,并对本协议项下条款不产生任何效力。无论上述第 6.4 条项下如何规定,如果在根据第 6.3 条之规定将该被拒修订提交申请注册服务商批准前十二(12)个月期间内任何时间,被拒修订所涉主题内容曾作为此前已结束、中止或终止的PDP 的主题事项且最终未获得 GNSO 绝对多数建议的,ICANN 董事会均无义务再行为该被拒修订启动 PDP。
6.5 如果 (i) 被拒修订并不属于合意政策及临时政策规范第 1.2 条项下所规定的问题类别;(ii) 在根据本协议第 6.3 条规定提交该被拒修订申请注册服务商批准之前的十二(12)个月内,被拒修订项下主题亦曾为此前已结束、中止或终止的PDP 的主题事项且最终未获得 GNSO 绝对多数建议;或 (iii) PDP未经GNSO 绝对多数(其定义详见 ICANN 章程)通过并形成最终报告:(a) 建议通过该被拒修订,并作为合意政策实施,或 (b) 建议不将该被拒修订批准为合意政策(或该等PDP 已因其它原因被搁置或终止)的;则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等被拒修订将仍可按照下述方式予以通过并生效实施。为使被拒修订获得通过,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6.5.1 被拒修订项下主题事项必须属于 ICANN 的宗旨范围且符合其核心价值观的合理应用(详见 ICANN 章程);
6.5.2 被拒修订必须可以公共利益实质充分理由的角度进行解释;且必须在考虑到受该等被拒修订影响的互相冲突的公私利益的情况下,有可能促进公共利益;具有针对性且不超过处理该等公共利润实质充分理由的必要范畴;
6.5.3 被拒修订禁止或要求适用注册服务商实施某种行为或活动,收取大额费用,及/或显著减少公众获得域名服务的,被拒修订必须作为解决公共利益实质充分理由且附带最少限制措施的方式。
6.5.4 ICANN 董事会必须提交该被拒修订及关于其认为该被拒修订符合上述第(i) 项至第 (iii) 项下要求的书面分析说明,以征询公众意见,且意见征询期间不得少于三十(30)个日历日;
6.5.5 在该等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ICANN 董事会必须 (i) 在不少于六十(60)个日历日内,就被拒修订直接(或安排 ICANN 管理层)与工作组、主题事项专家、GNSO 成员、相关顾问委员会及其它利益相关方予以协商;且 (ii) 在该等协商完成后,再次审批该被拒修订(且可与提报注册服务商批准的格式不同,但必须针对被拒修订项下主题事项,且该事项可根据工作组及公众意见予以修改及/或采纳调整),且须经 ICANN 董事会全体成员中享有对该事项投票权(参照涉及该投票资格的 ICANN 政策,包括 ICANN 利益冲突政策)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同意方可视为批准(下称"董事会修订")。
除下述第 6.6 条另有规定外,该等董事会修订应被视为获批修订,且应自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批准该董事会修订的通知之日后六十(60)天生效(该生效日期应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修订生效日),并正式作为本协议的修订内容实施。无论上文如何规定,董事会修订不得修改 ICANN 根据本协议收取的注册服务商费用,亦不得修改本第 6 条项下内容。
6.6 尽管有前述第 6.5 条之规定,在ICANN 批准该董事会修订后三十(30)天内,工作组代表适用注册服务商,向 ICANN 董事会提交了董事会修订的替代性方案(下称"替代性修订")且符合下述要求的,则董事会修订不得被视为获批修订:
6.6.1 列明工作组建议的替代董事会修订对本协议予以修改的准确内容;
6.6.2 对 ICANN 要求作为董事会修订正当依据的公共利益实质充分理由的阐述处理;及
6.6.3 与董事会修订相比,该替代性修订:(a) 对公共利益实质充分理由的处理更具针对性;及 (b) 替代性修订禁止或要求受影响注册服务商某项行为或活动,或向受影响注册服务商收取重大费用,或严重减少域名服务的,且对公共利益实质充分理由的处理方式具有更少限制。
建议修订不符合前句中第 6.6.1 至第 6.6.3 项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的,不是被视为本协议项下之替代性修订,且不得自动取代或延缓董事会修订的生效。在向 ICANN 董事会提交替代性修订后,获得了注册服务商批准,则该替代性修订应取代董事会修订,并应被视为本协议项下所述之获批修订(且应自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批准该替代性修订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起生效,并正式成为本协议的修订内容,此时,该生效日应视为本协议项下所述的修订生效日),但是,在工作组向 ICANN 董事会发出该等替代性修订的注册服务商批准后的六十(60)个日历日内(在该期间内,ICANN 应就该替代性修订与工作组进行沟通),ICANN 董事会经其全体成员中对该事项享有投票权(参照涉及该投票资格的 ICANN 政策,包括 ICANN 利益冲突政策)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决定驳回该替代性修订的除外。如果 (A) 该替代性修订在提交给适用注册服务商之日(且工作组应将该提交日期通知 ICANN)后三十(30)天内未获得注册服务商批准的;或 (B) ICANN 董事会经上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拒绝批准该替代性修订的,董事会修订(而非替代性修订)应自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通知之日后六十(60)个日历日起生效(该生效日期应视为本协议项下所述的修订生效日),并正式作为本协议的修订内容。ICANN 董事会拒绝批准替代性修订的,董事会应同时给予书面理由,并详细陈述其对上述第 6.6.1 至第 6.6.3 项下所述各标准的分析。ICANN 董事会驳回替代性修订的权限并不当然免除该董事会必须确保董事会修订符合上述第 6.5.1 至第 6.5.5 项下标准的义务。
6.7 "注册服务商"认为,获批修订不能达到本第 6 条项下实质性要求的或对其的通过违反了本第 6 条项下的程序性规定的,其可根据本协议第 5.8 条关于争议解决之规定,对该等特别修订的通过提出异议,但是该等仲裁根据相关规定必须由三人仲裁庭予以裁决的除外。任何该等异议必须在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关于获批修订通知之日起六十(60)个日历日内提出,并且,ICANN 可将注册服务商(包括"注册服务商")提出的所有异议或争议合并在一个程序中予以处理。在上述争议解决期间,获批修订不得视为对本协议的正式修订。
6.8 在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针对该获批修订的通知之日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注册服务商"可向ICANN 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豁免遵守该获批修订("注册服务商"所提出的任一该等申请以下称为"豁免申请")。
6.8.1 各豁免申请将列明这种请求的依据,并为"获批修订"豁免提供详细的支持信息。此外,豁免申请还可包含对该"注册服务商"提议的获批修订的替代方案或变通方案的详细说明和支持信息。
6.8.2 只有当"注册服务商"明确且令人信服地表明,遵守获批修订会与适用法律发生冲突或者将对"注册服务商"的长期财务状况或运营绩效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方可批准豁免申请。如果 ICANN 经过合理的判断认定批准这种豁免申请将对注册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导致对注册人直接利益的剥夺,则不会批准该豁免申请。
6.8.3 ICANN 收到豁免申请后九十(90)个日历日内,ICANN 应当批准(该批准可对获批修订附加前提条件或内附替代方案或变通方案)或否决该书面豁免申请,在该期间内,获批修订将不对本协议发生效力。
6.8.4 豁免申请经 ICANN 批准后,获批修订将不对本协议发生效力;但是,ICANN 对本获批修订提出的附加条件、替代方案或变通方案应自修订生效日起生效,并在适用的范围内对本协议予以修订。如果豁免申请被 ICANN 拒绝,则获批修订将自修订生效日开始修订本协议(或者,如果该日期已过,应将获批修订视为在豁免申请被拒绝之日立即生效);但是,"注册服务商"可以在收到 ICANN 决定的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根据本协议第 5.8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对 ICANN 拒绝豁免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
6.8.5 在上述争议解决程序结束之前,已批准修订不得视为对本协议的正式修订。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注册服务商"提交的豁免申请经由 ICANN 根据第 6 条批准的或根据第 5.8 条通过仲裁裁决予以批准后,方可豁免"注册服务商"遵守"获批修订",而且针对任何其他适用"注册服务商"批准的豁免申请(无论是通过 ICANN 还是仲裁)均不应对本协议有任何影响,亦不得豁免"注册服务商"对获批修订的遵守。
6.9 除本协议第 4 条、第5.3 条、第 6 条、第 7.4、本协议其它条款及其随附的各项规范项下别有规定外,对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条款的修订、补充或修改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且本协议第 6 条及第 7.4条项下内容均未限制 ICANN 及"注册服务商"针对本协议进行双方友好协商并签署双边修订。豁免另一方遵守本协议项下任何规定的,必须由放弃方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放弃或未执行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事实,均不应视为或构成该方对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也不应构成持续的弃权。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本第 6 条或第 7.4 条项下任何内容均不应视为是对"注册服务商"遵守第 4 条项下义务的限制。
6.10 无论本第 6 条项下是否有相反规定,(a) 如果"注册服务商"提供了有关获批修订可能会致使其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成本严重增加的证据且ICANN 认为合理的,则 ICANN 将给予该"注册服务商"至多一百八十(180)个日历日延缓适用该获批修订;及 (b)"注册服务商"根据第 5.4 条向 ICANN 发出不可撤销之终止通知的,则根据本协议第 6 条予以通过的获批修订对该"注册服务商"不产生效力。
7.1 强制履行。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协议任意一方均可按照第 5.8 条规定的方式申请依约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但申请履行的一方不得严重违反其自身的义务。
7.2 ICANN 对"注册服务商"所提供数据的处理。自"注册服务商"处接收个人资料之前,ICANN 应向"注册服务商"书面说明其使用这些个人资料的目的和条件。ICANN 可随时向"注册服务商"提供这些目的和条件的修订规范,此规范应在提供给"注册服务商"至少三十 (30) 天后生效。"注册服务商"提供个人资料后,ICANN 不得违反届时有效之规范规定的目的或条件使用这些个人资料。ICANN 应采取合理步骤避免第三方违反规范使用个人资料。
7.3.1 除本第 7.3.1 项下另有规定外,任意一方仅可在获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本协议。对此转让行为,且任意一方都不得无故拒绝给予同意。ICANN 未能在收到"注册服务商"的拟转让申请通知(下称"转让申请")后三十(30)(或者,ICANN 在其审查该转让申请过程中已要求"注册服务商"提供额外信息的,在收到所有要求的书面信息后六十(60))个日历日内对所申请的转让明确表明同意或拒绝的,ICANN 应被视为已同意"注册服务商"所申请的转让。尽管有前述之规定,除ICANN 在收到本第 7.3.1 条项下的转让申请通知后十(10)个日历日内,向"注册服务商"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其不同意该转让申请的以外,(i) ICANN 董事会批准 ICANN 的重组、重新组建或重新设立,且受让人明确同意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条款的,ICANN 可不经"注册服务商"的同意直接转让本协议;(ii)"注册服务商"的全资子公司明确同意本协议项下条款的,ICANN 可不经"注册服务商"的同意直接转让本协议;及 (iii) 该转让申请项下受让人是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一方且该委任协议与本协议项下内容一致(但是,该受让人届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严格遵守该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项下条款)的,ICANN 应被视为已同意该转让申请。
7.3.2 如果某实体获得了"注册服务商"股票、资产或业务的控股权益,"注册服务商"应在发生此类购买的七 (7) 天内通知 ICANN。此通知应包括一项声明,确认"注册服务商"符合 ICANN 通过的、届时有效的有关委任标准的规范或政策,且"注册服务商"遵守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在收到此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ICANN 可向"注册服务商"索取其它信息以证明其对本协议的遵守,对此,"注册服务商"必须在十五 (15) 天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有关"注册服务商"续延委任的争议应根据第 5.8 条之规定予以解决。
7.4.1 ICANN 的首席执行官(下称"CEO")或"注册服务商"利益主体团体主席(下称"主席")希望探讨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的,该CEO或主席(视情况而定)应向其它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合理详情载明对本协议的建议修订内容(下称"磋商通知")。尽管有前述规定,CEO 及主席均不得 (i) 提出旨在修改届时有效合意政策的协议修订;(ii) 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根据第 7.4 条规定提出对本协议的修订;及 (iii) 在 2014 年 7 月 1 日后的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提出修订或提交磋商通知的次数超过一次。
7.4.2 CEO 或主席收到该磋商通知后,ICANN 及工作组应至少为九十(90)个日历日(在此之前达成解决方案的除外,下称"讨论期间")内,就拟对本协议修改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友好磋商(该修改应以建议的协议修订格式提出)(下称"提议修改"),以尽力就提议修改达成一致。
7.4.3 讨论期间结束后,对提议修改达成一致的,ICANN 应在其网站予以公布并征询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间至少为三十(30)个日历日(下称"公告期"),并应根据第 7.6 条规定向所有适用注册服务商发送关于该修改的通知。ICANN 及工作组将充分考虑在公告期内收集到的针对提议修改的公众意见,包括由适用注册服务商所提交的意见。公告期间届满,提议修改应报由注册服务商批准及 ICANN 董事会批准。一经获得该等批准,提议修改应被视为适用注册服务商及 ICANN 已审批的获批修订,并自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通知之日六十(60)个日历日起生效,并视为本协议的正式修订内容。
7.4.4 公告期间届满,ICANN 与工作组不能对提议修改达成一致的,则CEO或主席可向其它人发出书面通知(下称"调解通知"),要求其各自通过下述条款所规定公正的、促进式(非评估式)调解程序尽力解决提议修改的有关分歧。发出调解通知的,ICANN 及工作组应在此后的十五(15)个日历日内,在其网站及时公布其对提议修改所建议的文本及其分析意见书。
7.4.4.1 该等调解应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一位独任调解员进行。双方在 CEO 或主席(视情况而定)收到调解通知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未能就调解员选定达成一致的,双方将及时委托一家双方认可的调解员提供组织,由该组织在被选定后尽快指定一名调解员,且该调解员应为具有资质的律师,并拥有调解该具体纠纷所必需的一般合同法律知识及域名系统常识。任何调解员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其目前不是,且在本协议期间内亦不会成为 ICANN 或适用注册服务商的员工、合作伙伴、执行高管、董事或证券持有人。被选定的调解员未能提供上述书面确认的,应根据本第 7.4.4.1 条指定替任调解员。
7.4.4.2 调解员应在与双方沟通后,根据其自行选择的促进式调解规则及程序进行调解工作。纠纷双方应就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并尽力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达成解决方案。
7.4.4.3 各方均应自行承担其因调解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平均分摊调解员费用。
7.4.4.4 双方通过调解对争议达成一致,ICANN 应在其网站按照公告期的时限公布由双方均认可的提议修改,并根据第 7.6 条向全体适用注册服务商发出相应通知。ICANN 及工作组将充分考虑在公告期内收集到的针对双方所确认的提议修改的公众意见,包括由适用注册服务商所提交的意见。公告期间届满,提议修改应报由注册服务商批准及 ICANN 董事会批准。一经获得该等批准,提议修改应被视为适用注册服务商及 ICANN 已审批的获批修订,并自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通知之日后六十(60)个日历日起生效,并视为本协议的正式修订内容。
7.4.4.5 双方在 CEO 或主席(视情况而定)收到调解通知后的九十(90)个日历日内,因任何原因未能对争议达成一致的,调解程序应自动终止,但是经双方一致同意予以延长的除外。关于此后根据一方申请而进行的仲裁中所可能涉及的相关争议事项,调解员应向双方发出梳理报告。该等争议事项适用下述第 7.4.5.2 项下所规定的限制。
7.4.5 调解结束后,ICANN 及工作组未能就提议修改达成一致的,CEO 或主席可向其它方发出书面通知(下称"仲裁通知"),要求 ICANN 及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根据本第 5.8 条项下仲裁解决该争议,但本第 7.4.5 项下另有要求及限制的除外。
7.4.5.1 发出仲裁通知的,应在 ICANN 网站公布调解员的争议问题梳理报告以及提议修改(由 ICANN、"注册服务商"或其两者提供),征询公共意见,公布期不少于三十(30)个日历日。ICANN 及工作组将审议在公告期收集到的关于提议修改的公众意见(包括由适用注册服务商提出的意见),且该等公众意见及审议结果应提交给由三(3)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各方均可在公告期前后对提议修改予以调整。在该公众意见征询期间届满前,不得启动仲裁程序,且 ICANN 可将注册服务商(包括"注册服务商")提出的所有异议及主张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审理。除第7.4.5.1条另有规定外,仲裁应根据第 5.8 条规定予以进行。
7.4.5.2 提议修改项下主题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有关争议提交仲裁,即 (i) 与合意政策相关;(ii) 属于合意政策及临时政策规范项下第 1.2 条所规定的主题范畴的;或 (iii) 要求本协议下述条款或有关规范的:第 2 条、第 4 条、第 6 条;第 3.1 条、3.2 条、第 3.3 条、第 3.4 条、第 3.5 条、第 3.7 条、第3.8 条、第3.9 条、第3.14 条、第3.19 条、第3.21 条; 第 5.1 条或第 5.3 条;及合意政策及临时性政策规范、数据保留规范、WHOIS 准确性项目规范、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规范或补充注册服务商运营规范。
7.4.5.3 调解员将就 ICANN 及工作组关于提议修改的建议逐一向仲裁庭予以说明。
7.4.5.4 工作组或 ICANN 不得将与提议修改相关的本协议修订提交仲裁,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除外,即在工作组的情况下,建议的修订已获得注册服务商批准;在 ICANN 的情况下,建议的修订已经 ICANN 董事会批准。
7.4.5.5 为使仲裁庭批准由 ICANN 或工作组建议的与提议修改相关的协议修订,仲裁庭经审查必须得出以下结论,即该建议的修订符合对 ICANN 核心价值观(其定义详见 ICANN 章程)的合理应用原则,且能够合理平衡适用注册服务商及 ICANN (视情况而定)业务利益的成本获益及该修订项下所述的该提议修改所努力达致的公共利益。如果仲裁庭的审查结论认为 ICANN 或工作组为该提议修改所建议的修订符合前述标准,该修订应自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发出通知后六十(60)个日历日生效,并可正式视为本协议项下的获批修订。
7.4.6 获批修订与 ICANN 原建议的修改相关的,"注册服务商"可根据第 6.8 条规定向 ICANN 书面申请,豁免遵守该修订。
7.4.7 无论本第 7.4 条项下是否有相反规定,(a) 如果"注册服务商"提供了有关获批修订可能会致使其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成本严重增加的证据且ICANN 认为证据合理的,则 ICANN 将给予该"注册服务商"至多一百八十(180)个日历日延缓适用该获批修订;及 (b)"注册服务商"根据第 5.4 条向 ICANN 发出不可撤销之终止通知的,则根据本协议第 7.4 条予以通过的获批修订对该"注册服务商"不产生效力。
7.5 无第三方受益人。不得依据本协议的签署而视为在 ICANN 或"注册服务商"及非本协议方(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之间设立了任何义务。
7.6 通知及任命。除第 4.4 条及第 6 条项下另有规定外,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发送到以下列出的相应方地址,除非该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方应在更改其联系信息后的三十 (30) 天内通知另一方。本协议项下之书面通知的有效送达时间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确定,即 (i) 以专人递送的,送交时;(ii) 以电子传真方式发送的,收到发送成功确认时;(iii) 以国际知名快递服务寄送的,交寄时约定的送交时间;及 (iv) 以其它电子方式发送的,收到接收人传真机或电子邮件服务器发出的收讫回执时。关于根据本协议所制订的任何新的规范或政策的通知,考虑到可能的紧急情况,应在该规范或政策制订电子邮件通知给"注册服务商"并在 ICANN 网站公告后,给予"注册服务商"合理时间,以使其能够顺利遵守该等规范、政策或项目制度。对于 ICANN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及进行的任命,经其书面通知送达"注册服务商"后,视为生效。
发送给 ICANN 的地址为:
Attention: Registrar Accreditation
Notices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12025 Waterfront Drive, Suite 300
Los
Angeles, California 90094-2536 USA
Telephone: +1 310 823-9358
Facsimile: + 1,310,823/310/823-8649
发送给"注册服务商"的地址为:
收件人:[联系人]
["注册服务商"名称]
[快递地址]
[邮寄地址]
"注册服务商"网站 URL:[URL]
电话:[电话号码]
传真:[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
7.7 日期和时间。所有与本协议及其履行相关的日期和时间均应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日期和时间为准。
7.8 语言。所有根据本协议制作之通知、任命、政策及规范均应采用英语。
7.9 协议文本。本协议可签署任何数量之文本,各份均视同原件,但所有该等文本应构成同一份法律文书。
7.10 完整协议。除非 (a) 双方在同时签署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或 (b)"注册服务商"就其委任向ICANN 提供书面保证,否则本协议(包括属于协议组成部分的各项规范)构成双方关于"注册服务商"委任一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对该事项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协商和讨论。
7.11 可分割性。本协议项下某一或多条规定被认定在适用法律项下无法执行,双方同意对该等条款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双方无法为该等无法执行之规定另行达成替代性条款的,则 (a) 该等无效规定应自本协议中予以删除;(b) 本协议其它条款的解释应按照本协议项下至始无该等无效规定的原则进行;及 (c) 本协议其它条款应可根据其自规定予以执行。
[签名页附后]
为昭信守,双方已通过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且一式两份。
ICANN
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
[注册服务商]
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
WHOIS 准确性项目规范
"注册服务商"应施行并遵守本规范,以及 ICANN 与注册服务商利益主体团体在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期间内所制订的任何商业上合理更新项下的各项要求。
1. 除下述第 3 条另有规定外,在 (1) 注册由"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后,(2) 将注册域名的提供权限转移给"注册服务商"后,或 (3) 与"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的任何注册域名持有人信息发生变更后的,十五(15)天内,"注册服务商"将对该注册域名相关的 Whois 信息及相应的客户账户持有人联系信息采取以下措施:
a. 确认本协议项下第 3.3.1 项下要求的所有字段中的数据已存在,且格式符合针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b. 确认所有电子邮件地址格式均符合 RFC 5322 或其届时有效的后续替代规定。
c. 确认电话号码格式符合国际电话号码的 ITU-T E. 164 标记法(或其同等或后续替代规定)。
d. 确认邮寄地址格式符合万国邮政地址格式、S42 地址格式(包括其随时更新版本)或其它标准格式中关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e. 在所有邮寄地址在技术上及商业上均匹配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前提下,确认所有的邮寄地址字段均符合排列顺序(例如:街道位于城市中,城市位于州/省中,城市与邮政编码一致)。
i. 注册域名持有者(如二者不同,则为账户持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核实方式为通过某工具类认证方法(比如,提供一个独特的代码且必须以"注册服务商"指定的方式予以返回)发送电子邮件且要求给予肯定答复;或
ii. 注册域名持有者(如二者不同,则为账户持有人)的电话号码;核实方式为 (A) 呼叫注册域名持有者电话号码或发送SMS 至注册域名持有者电话号码,且提供唯一代码要求以"注册服务商"指定方式予以返回;或 (B) 呼叫注册域名持有者电话号码,且要求其提供由"注册服务商"以网络、电子邮件或邮件向其发送的唯一代码。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注册服务商"未自注册域名持有者收到肯定性回复的,"注册服务商"应手工核实相关联系信息或暂时中止注册,直止其对有关联系信息核实属实。"注册服务商"未能自账户持有人收到确定回复的,其应手工核实有关联系信息,但并不必须同时中止相关注册。
2. 除下述第 3 条另有规定外,在收到 Whois 中与"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的联系信息或相应客户账户联系信息发生变更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无论"注册服务商"此前是否被要求遵守本规范项下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确认与核实要求),"注册服务商"将确认并在上述第 1 条所要求的范围内,按照上述第 1 条所规定的方式核实变更后的字段。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注册服务商"未自注册域名持有者收到肯定性回复完成规定确认程序的,"注册服务商"应手动核实相关联系信息或暂时中止注册,直止其完成对有关联系信息核实。"注册服务商"未能自账户持有人收到确定回复的,其应手工核实有关联系信息,但并不必须同时中止相关注册。
3. 除下述第 4 段另有规定外,"注册服务商"如已对同一联系信息成功完成了确认与核实,且无事实或情形显示该等联系信息已失效的,则"注册服务商"可不再实施上述第 1(a) 至第 1(f) 项下的确认与核实程序。
4. "注册服务商"了解的信息显示,对于"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无论"注册服务商"此前是否被要求遵守本规范项下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确认与核实要求)而言,上述第1(a) 至第 1(f) 项下的联系信息已与事实不符(比如,"注册服务商"在履行其在 ICANN Whois 数据提醒政策或其它事项过程中收到电子邮件退回通知或未成功送达通知消息),"注册服务商"必须核实或再次核实(视情况而定)上述第 1(f) 项下的电子邮件地址(比如,以要求对 Whois 数据提醒政策通知作出确定回复的方式)。 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注册服务商"未收到注册域名持有者对于规定信息核实的确定性回复的,"注册服务商"应手动核实有关联系信息或在其完成对该等联系信息的核实工作之前临时暂停注册服务。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注册服务商"未收到注册域名付费客户对于规定信息核实(如适用)的确定性回复的,"注册服务商"应手动核实有关联系信息,但并不必须暂停任何注册服务。
5. 注册域名持有者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 WHOIS 信息,故意不及时对其向"注册服务商"提供的信息予以更新的,或未能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对"注册服务商"关于注册域名持有者注册的联系信息准确性的询问予以回复的,"注册服务商"应终止或暂停该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域名,或将该注册状态调整为"客户暂停服务"(clientHold)及客户转让禁止(clientTransferProhibited),直止"注册服务商"完成对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的信息的核实。
6. 在本协议之版本与注册服务商首次签署后满一年时或前后,ICANN应会同注册商利益主体团体对本规范项下条款及条件予以复审。
7. 客户账户持有人未拥有由"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的,本规范项下任何内容均未要求"注册服务商"必须对该客户账户持有人信息予以核实或确认。
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规范
1. 注册数据目录服务。在 ICANN 要求实行其它协定之前,"注册服务商"将根据 RFC 3912 通过端口 43 提供 WHOIS 服务,以及基于网页的目录服务(即按照本规范下述第 1.4 条所规定的格式至少为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项下第 3.3.1.1 至第 3.3.1.8 条项下所列之要素提供公共查询访问)。ICANN保留指定替代格式和协议的权利,指定此类规范之后,"注册服务商"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实施此类替代规范。
IETF 公告与 IETF Web可扩展互联网注册数据服务工作组所规定的基于Web的目录服务相关的提议标准、标准草案或互联网标准及其任何修订(详见 RFC 2026)后,"注册服务商"至迟应在 ICANN 要求实施后 135 天内,实施任何该等标准(其任何修订)项下的目录服务。ICANN在 ICANN 国际化注册数据工作组(下称"IRD-WG")正式启动后公告其相关规范,"注册服务商"应根据 ICANN 所公告的规范及后续规定,在ICANN 董事会正式批准国际化注册数据公告指南后至迟 135 天内,正式实施该等指南。
1.1. 回应应采用下述半自由文本格式,后跟空行和免责声明(列明"注册服务商"和查询数据库的用户的相关权利)。
1.2. 每个数据对象都应表示为一组密钥/值对,行首为密钥,后跟冒号和空格作为分隔符,再后跟数值。
1.3. 对于存在多个值的字段,应允许多个被编号的密钥/值对具有相同的密钥(例如列出多个名称服务器)。空行之后的第一个密钥/值对应视为新记录的开始,并应视为该记录的标识,用于将数据(例如主机名和 IP 地址或域名和注册人信息)组合在一起。
1.4.1. 查询格式:whois –h whois.example-registrar.tld EXAMPLE.TLD
响应格式应包含全部要素并符合以下所列之半自由文本格式:可在以下文本格式最后添加其它数据要素。经"注册服务商"选择,数据要素可后跟一空行及法律免责声明,列明"注册服务商"及查询数据库用户的相关权利(但是,该法律免责声明之前必须为空行)。
域名:顶级域名范例
注册管理机构域 ID:D1234567-TLD
"注册服务商"WHOIS 服务器:whois.example-registrar.tld
"注册服务商"URL:http://www.example-registrar.tld
更新日期:2009-05-29T20:13:00Z
创建日期:2000-10-08T00:45:00Z
"注册服务商"注册失效日期:2010-10-08T00:44:59Z
"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范例
"注册服务商"之互联网号码分配局 (IANA) ID: 5555555
"注册服务商"违规联系电子邮件:email@registrar.tld
注册服务商违规联系电话: +1.1235551234
销售代理商:销售代理商范例1
域状态:clientDeleteProhibited2
域状态:clientRenewProhibited
域状态:clientTransferProhibited
注册管理机构注册人ID:5372808-ERL3
注册人姓名/名称:注册人范例4
注册人组织:组织范例
注册人街道:123 街道范例
注册人城市:任何城市
注册人所在州/省:任何适用省5
注册人邮政编码:A1A1A16
注册人国家:AA
注册人电话:+1.5555551212
注册人电话分机:12347
注册人传真:+1.5555551213
注册人传真分机:4321
注册人电子邮件:EMAIL@EXAMPLE.TLD
注册管理机构管理 ID:5372809-ERL8
管理员名字:注册人管理人范例
管理员组织:注册人组织范例
管理员街道:123 街道范例
管理员所在城市:任何城市
管理人所在州/省:任何适用省
管理人邮政编码:A1A1A1
管理员所在国家:AA
管理员电话:+1.5555551212
管理人电话分机:1234
管理员传真:+1.5555551213
管理员传真分机:1234
管理员电子邮件:EMAIL@EXAMPLE.TLD
注册管理机构技术 ID:5372811-ERL9
技术姓名/名称:注册人技术范例
技术组织:注册人公司范例
技术员街道:123 街道范例
技术员城市:任何城市
技术员所在州/省:AP
技术人员邮政编码:A1A1A1
技术人员所属国:AA
技术人员电话:+1.1235551234
技术人员电话分机:1234
技术人员传真:+1.5555551213
技术人员传真分机:93
技术人员电子邮件:EMAIL@EXAMPLE.TLD
名称服务器:NS01.EXAMPLE-REGISTRAR.TLD10
名称服务器:NS02.EXAMPLE-REGISTRAR.TLD
名称系统安全扩展协议 (DNSSEC):signedDelegation
ICANN WHOIS 数据问题报告系统的URL:http://wdprs.internic.net/
>>> Last update of WHOIS database:2009-05-29T20:15:00Z <<<
1.5. 以下数据字段的格式:域名状态、自然人姓名及组织名称、地址、街道、城市、州/省、邮政编码、国家、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日期及日期必须符合 EPP RFCs 5730-5734 (或其后续替代规定) 所规定的图谱顺序,且IPv6 地址格式亦须符合 RFC 5952 (或其后续替代规定) ,以使该等信息(或 WHOIS 响应中返回的数值)的显示可以被统一处理和理解。
- IP 地址。指的是 IPv4 地址或 IPv6 地址,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如必需列出区别,则其名称上的不同即为区别。
- 探测器。用以进行全球各地测试(详见下文)的网络主机。
- RDDS。注册数据目录服务是指WHOIS 及基于Web 的WHOIS 服务的集合。
- RTT。往返时间,RTT 指从发送数据包序列中第一个数据包的第一个位数(用于提出请求)开始,到收到数据包序列中最后一个数据包的最后一个位数(用于接收响应)为止的这段时间。如果客户端未收到表明收到响应的整个数据包序列,则该请求将被视为未响应。
- SLR。服务级别要求是服务级别协议 (SLA) 中对正在测量的特定参数所要求的服务级别。
|
参数 |
SLR(每月) |
RDDS |
RDDS 可用性 |
宕机时间少于或等于 864 分钟 |
RDDS 查询 RTT |
95% 的查询,少于或等于 4000 毫秒 |
|
RDDS 更新时间 |
95% 的查询,少于或等于 60 分钟 |
当各项服务的统计流量较低时,建议"注册服务商"为不同服务提供维护窗口。由于重大的宕机时间已包含在可用性考量、计划停机或任何类似中断。出于维护目的或由于系统故障导致的中断将被直接视为中断并计入 SLA 考量。
2.2.1 RDDS 可用性。指所有 RDDS 服务使"注册服务商"利用相关注册服务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来响应互联网用户查询的能力。如果有 51% 或更多的 RDDS 测试探测器认为在特定时间内有任何 RDDS 服务不可用,则 RDDS 将被视为不可用。
2.2.2 WHOIS 查询 RTT。指从 TCP 连接开始到结束(包括收到 WHOIS 响应)这一期间内的数据包序列的 RTT。如果 RTT 是相应 SLR 的 5 倍或更多,则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2.2.3 基于 Web 的WHOIS 查询 RTT。指从 TCP 连接开始到结束(包括只收到一个 HTTP 请求的 HTTP 响应)这一期间内的数据包序列的 RTT。如果"注册服务商"执行多步骤流程来获取信息,则只需测量最后一步。如果 RTT 是相应 SLR 的 5 倍或更多,则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2.2.4 RDDS 查询 RTT。指"WHOIS 查询 RTT"和"基于 Web 的 WHOIS 查询 RTT"的集合。
2.2.5 RDDS 更新时间。指从收到 EPP 关于域名、主机或联系信息转换命令的确认开始,到所有 RDDS 服务的服务器反映出所作更改时为止的这一段时间。
2.2.6 RDDS测试。指发送到某项 RDDS 服务的某个服务器的某个特定"IP 地址"的一条查询。查询应针对注册服务商系统中的现有对象,且响应必须包含相应信息,否则查询将被视为未答复。RTT 高于相应 SLR 5 倍的查询将被视为未答复。RDDS 测试的结果可能为:与 RTT 对应的数字(以毫秒为单位)或未定义/未答复。
2.2.7 测量 RDDS 参数。每五分钟,RDDS 探测器将在被监控的"注册服务商"的各 RDDS 服务的全部公共-DNS 中已注册的"IP 地址"中选取一个IP 地址,并对其进行"RDDS"测试。如果"EPD 测试"结果为未定义/未答复,该探测器将认为该相应RDDS 服务不可用,直至执行新的测试。
2.2.8 核验RDDS 探测结果在任意给定的测量期间内,判定测量有效的最小活动测试探测器数量为 10,否则测量将被废置并视为无测量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标记为 SLR 故障。
2.2.9 RDDS 探测器放置。用于测量 RDDS 参数的探测器应放置于不同地理区域中拥有用户数量最多的网络中;请注意,不要将探测器部署在高传播延迟链接(如卫星链接)后面。
"注册服务商"不得妨碍测量探测器的正常运转,包括对受监测服务相关请求的优先处理。"注册服务商"应按照其对互联网用户(适用于 RDDS)的其它请求处理方式,同等回应本规范项下的测量测试。
1.1. "合意政策"是指根据以下条件确立的政策:(1) 遵循 ICANN 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和适当流程;及 (2) 涉及本文档第 1.2条中所列明的主题。ICANN 章程中规定的有关制定合意政策的流程和程序,并可随时根据有关规定的流程予以修订。
1.2. 合意政策和制定这些政策的程序的目的是,在允许的范围内,使各个互联网利益主体(包括注册服务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合意政策应涉及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1.2.1. 为提高互联网、注册服务商服务、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或域名系统(以下简称"DNS")的互操作性、安全性和/或稳定性,必须采取统一或协调的解决方案的问题;
1.2.3. 执行合意政策关于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所必需的注册服务商政策;
1.2.4. 对域名注册相关争议的解决(不包括域名使用情形,但如该等政策涉及域名使用的除外);或
1.2.5. 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注册服务商或注册服务商代理商交叉持股的限制,以及有关注册服务商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注册服务商或注册服务商代理商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商数据使用的规定和限制。
1.3. 本文第 1.2 条项下述及的此类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
1.3.1. 用于分配 TLD 中已注册域名的原则(例如先到先得、及时续延、过期后仍然持有);
1.3.2. 禁止注册机构或注册服务商对域名进行囤积或投机;
1.3.3. 保留最初不能注册或由于与下列因素相关的合理原因而不能续期的 TLD 中的已注册名称:(i) 避免用户混淆或对用户产生误导;(ii) 知识产权;或 (iii) DNS 或互联网的技术管理(例如注册时即确立对名称的保留);
1.3.4. 维护及访问与注册域名及域名服务器有关的准确及最新信息;
1.3.5. 为避免因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注册服务商暂停或终止经营导致域名注册中断的相关程序,包括将丧失委任资格的注册服务商在 TLD 中提供注册域名的责任分配给继续享有委任资格的注册服务商,以及
1.3.6. 变更提供一个或多个注册域名的注册服务商时,转移注册数据。
1.4.2. 修改对临时政策(定义见下文)或合意政策的限制;
1.4.3. 修改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中关于续延、终止或修订,或"注册服务商"应向 ICANN 支付费用金额的相关规定;或
1.4.4. 修改 ICANN 的以下义务,即不得武断地、不公正地或不公平地适用任何标准、政策、程序或惯例;或排挤"注册服务商"并对其进行区别对待;但是,有充分及合理理由必须进行该等修改且公开透明地行使其相关职责时除外。
2. 临时政策。对于 ICANN 董事会(下称"懂事会")临时制订、并由董事会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的所有规范或政策,董事会有理由认为有关修改或修订是正当的,且对于维护注册服务商服务、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或 DNS 或互联网的稳定性或安全性,必须立即就相关问题确立临时性规范或政策的,"注册服务商"就应当遵守并予以实施(下称"临时政策")。
2.1. 此类建议的规范或政策应尽可能对相关问题细化,以确保实现相应的目标。在确立任何临时政策时,董事会应说明实施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并应立即实施 ICANN 章程中规定的合意政策制定流程。
2.1.1. ICANN 还应发表咨询声明,详细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原因,以及董事会为何认为此类临时政策会得到互联网利益主体的一致同意。
2.1.2. 如果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超过 90 天,董事会应每 90 天重申暂时采用该临时政策,但最长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 年,以使此类临时政策在上述期限内始终有效,直到成为合意政策时为止。如果上述一年期间届满,或者如果在此一年内,临时政策没有成为合意政策,并且董事会没有重申继续采用该政策,则"注册服务商"无需继续遵守或实施此类临时政策。
3. 通知和冲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紧急情况,"注册服务商"在收到确立合意政策或临时政策的通知后,应获得一段合理的时间来逐步适应此类规范或政策。如果注册服务商服务与合意政策或任何临时政策不一致,应以合意政策或临时政策为准,但仅限于发生冲突的相关事宜。为避免歧义,符合本规范下要求的合意政策可补充或取代"注册服务商"与ICANN 之间协议的规定,但仅限于与本规范项下第 1.2 条及第 1.3 条相关的事宜。
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发生之前,即 (i) 2019年7月1日;及 (ii) ICANN 制订并实施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 3.14 条项下所述的隐私及代理委任项目制度之前,"注册服务商"同意遵守,且要求其关联方及销售代理商遵守本规范项下规定;但是,ICANN 及工作组可共同协商延展本规范有效期问题。ICANN 或"注册服务商"均不得擅自修改本规范。
1.1 "P/P 客户"指隐私服务及代理服务的被许可人、客户、实际使用人、受益人或其它接收人,无论P/P 提供商对其如何称呼。
1.2 "隐私服务"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即其可使注册域名的实际使用人登记为注册域名持有者,且由 P/P 提供商所提供的其它的可靠联系信息用以在注册数据服务(Whois)或同等服务中显示为注册域名持有者联系信息。
1.3 "代理服务"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即可使注册域名持有者为使P/P 客户能够使用相关注册域名而该 P/P 客户授予使用许可,且在注册数据服务(Whois)或同等服务中显示的是注册域名持有者联系信息而非 P/P 客户的联系信息。
1.4 "P/P 提供商"或"服务提供商"是指隐私/代理服务的提供商,包括"注册服务商"及其关联方(视情况而定)。
2. 注册服务商义务。"注册服务商"或其关联方提供且用于由"注册服务商"提供注册的注册域名的任何隐私服务或代理服务(包括由销售代理商分销的任何"注册服务商"或其关联方的 P/P 服务),"注册服务商"及其关联方须要求,所有P/P 提供商必须遵守本规范项下要求且执行依据本规范而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流程。
2.1 服务条款的披露。P/P 提供商应在其网站上及/或"注册服务商"的网站中公布其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定价)。
2.2 违规/侵权联络信息。P/P 提供商应公布其接收第三方关于商标(或其它权利)违规或侵权举报的联系信息。
2.3 P/P 提供商身份的披露。P/P 提供商应在其网站及/或"注册服务商"网站中公布其商务联系信息。
2.4 服务条款及流程说明。P/P 提供商应在其网站及/或"注册服务商"网站中公布其服务协议,以及其处理下述事宜的流程说明:
2.4.1 关于 P/P 提供商管理的域名注册违规举报的程序或机制;
2.4.2 关于对侵犯第三方商标权或其它权利举报的程序或机制;
2.4.3 P/P 提供商将来自第三方的通信中断至P/P 客户的情形;
2.4.4 P/P 提供商将来终止其向P/P 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
2.4.5 P/P 提供商将在注册数据服务(Whois)或同等服务中,公开及/或公告 P/P 客户的身份及/或联系信息;及
2.4.6 P/P 提供商向P/P 客户提供的支持服务的说明,以及如何访问此等服务。
2.5 P/P 客户信息的托管。"注册服务商"应将P/P 客户联系信息存放于本协议第 3.6 条所规定的注册数据托管存放处。根据本规范第 2.5 条予以托管方式保存的P/P 客户信息仅可由 ICANN 在本协议终止时或"注册服务商"终止业务经营时访问。
3. 豁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服务商"无义务遵守本规范项下义务:
3.1 注册域名持有者所使用的P/P 提供商服务非由"注册服务商"或其关联方提供;
3.2 注册域名持有者在"注册服务商"不知情的前提下,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域名(比如,作为代理服务);或
3.3 注册域名持有者在未订阅或未接受 P/P 提供商条款的前提下,使用 P/P 提供商的联系数据的。
1. 在本协议期间内,对于由"注册服务商"在通用顶级域名下提供的每个注册域名,"注册服务商"应采集以下数据,并安全地保存在其自有电子数据库(可不定期地予以更新):
1.1. "注册服务商"应域名注册(下称"注册")时采集注册人的下述各项信息,并应"注册服务商"提供该注册期间及此后两年内保存该等信息:
1.1.2. 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及计费联系人的姓名及(注册人为法人时)职务;
1.1.3. 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及计费联系人的邮政地址;
1.1.4. 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及计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1.1.5. 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及计费联系人的电话号码;
1.1.6. WHOIS 规范项下所规定的 WHOIS 信息;
1.1.8. (如果"注册服务商"已采集的)"卡式档案",当期第三方交易编号或其它续期付款数据。
1.2. "注册服务商"应采集以下信息,并在相关交互发生后至少保存一百八十(180)天:
1.2.1. "注册服务商"处理注册交易所必需的与付款方式及来源相关的合理信息,或由第三方付款结算商提供交易编号;
1.2.2. 日志文档、计费记录,及(该等记录的采集及维护商业上可行或符合"注册服务商"涉及行业内通行标准操作)包含通信来源及目的地信息的其它记录,并视传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与"注册服务商"及注册人之间关于该注册有关的:(1)源 IP 地址,HTTP 头;(2) 电话、文本或传真号码;及 (3) 电子邮件地址、Skype handle或即时信息识别设备;及
1.2.3. 日志文档,及(在该等记录的采集及维护商业上可行或符合"注册服务商"涉及行业内通行标准操作的前提下)与该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相关的其它记录(其包含通信与会话的日期、时间、时区)。
2. 如果根据其收到的 (i) 相关司法区内国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书面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注册服务商"采集及/或保有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数据要素可能会违反适用法律的(下称"法律意见");或 (ii) 相关司法区政府机关作出的裁决或书面指导意见,其认为如果遵守本规范项下关于数据采集及/或保有要求则会违反相关法律,且"注册服务商"经客观判断后,亦认为对本规范项下所规定的数据要素的采集及/或保有会违反适用法律的,"注册服务商"可将其该等意见书面通知 ICANN,并申请豁免遵守本规范项下之条款(下称"豁免申请")。该书面通知应:(i) 列明相关适用法律、可能涉嫌违法的数据采集及保有要素、该等数据采集及/或保有违反相关法律的方式,得出违法意见的合理说明及相关的事实依据;(ii) 同时随附一份该法律意见及政府裁决或指导(视情况而定);(iii) 同时随附"注册服务商"自相关政府部门收到的与ICANN 该等意见相关的所有文件及 ICANN 所合理要求的其它文档。收到该等通知后,ICANN 及"注册服务商"应友好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在ICANN 关于处理 Whois 及隐私法冲突流程修改且包含了与本规范项下要求相关的冲突之前,且ICANN 同意"注册服务商"的上述意见的,ICANN 总法律顾问部可临时性或永久性地中止遵从并执行本规范项下受影响的规定,同时批准该豁免申请。在根据本条规定批准任何豁免之前,ICANN 将在其网站上公告其决定,期限为三十(30)个日历日。ICANN 关于处理 Whois 及隐私法冲突流程进行上述修改后,所有豁免申请(无论批准或否决)均应根据该流程予以处理。
3. 如果 (i) ICANN 此前在处理"注册服务商"所在地区内其它注册服务商提交的豁免申请时,同意其可豁免遵守本数据保留规范的,且 (ii) ICANN 同意批准该豁免所依据的法律同样适用于"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可向 ICANN 申请类似豁免,ICANN 应予批准;除非 ICANN 向"注册服务商"提出了合理的不予批准的理由;此时,"注册服务商"可根据本数据保留规范第 2 条之规定提交豁免申请。
4. 为避免违反相关法律而对本数据保留规范的修改,仅在导致该违法的有关法律项下具体规定有效期间内适用。如果相关法律被废止或修订(或被取代),且不再禁止本数据保留规范项下最初所规定数据信息采集及/或保有的,"注册服务商"同意,本规范的原始版本将在该等经修订后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适用。
注册服务商信息规范
"注册服务商"应向ICANN 提供下述各项信息,并应按照本协议第 3.17 条予以保持。对于下述各项信息,ICANN 将根据本协议第 3.15 条项下的披露要求予以保存。
一般信息
2. "注册服务商"的法律形式(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政府机构、政府间组织等)。
3. 由于法律和财务原因,"注册服务商"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地。
6. 随附能够证明"注册服务商"实体已依法成立并可以存续的有效文件。对于成立证明,请提供实体的公司章程或等效文件(例如,会员协议)。如果"注册服务商"是政府机构或组织,烦请提供其成立所依据的经认证的相关法令、政府决定或其它文件的副本。对于政府机构或组织以外的其它实体,且"注册服务商"所在司法管辖区内无该等证明或文件的,则必须提供由"注册服务商"所在司法管辖区内法院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拟定并签署的书面证言,证明该组织系依法成立,且资信良好。
7. "注册服务商"的通讯地址。* 该等地址可用于合同之目的,且"注册服务商"的该地址必须能够接收通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可使用邮政信箱。
11. 如果"注册服务商"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地址与上述第 7 条项下地址不同,烦请提供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等详情。* 向 ICANN 提供有效文件,证明"注册服务商"具有在其主要营业地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定授权。
12. "注册服务商"的任何其它用于经营或管理的地址(如与上述任何主要营业地或通讯地址不同的话)。(如不同,请予以解释说明。)向 ICANN 提供有效文件,证明"注册服务商"具有在其所列明的各地点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定授权。
职务: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所有权、董事及高管信息
15. 在"注册服务商"当前业务实体中的所有权权益为 5% 以上的所有人或实体的全称、联系信息及职务。对于所列的所有人员,均应列明该人的所有权比例。
17. 注册服务商"所有高管的全名、联系信息和职位。*(高管姓名及职务必须公示)
18. 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负责监管注册服务商服务提供的核心人员的全名、联系信息及职务。
19. 对于上述 15-18 项下所列问题的回答中述及的人员,请列明其下述情况:
a) 在过去 10 年内曾被判过重罪或者有与财务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曾被法庭最终判决认定存在诈骗或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或曾属于与上述任何行为类似或相关的司法裁决的对象;
b) 过去 10 年内曾因涉嫌欺诈或挪用他人资金而被任何政府或行业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c) 当前被卷入任何可能导致上述 19 (a) 或 (b) 中规定类型的定罪、判决、裁决或行政处罚的司法或行政监管程序;或
如果有前述 (a)至(d) 项下情形发生的,烦请提供有关详情。
20. 如果有关联注册服务商,请全部列出并简要说明关联关系。
21. 对于上述 20 项下所列出的实体,须提供前述第 1-14 项下要求的信息。
其他
23. "注册服务商"或其任何关联方是否提供隐私或代理服务(相关定义详见隐私及代理注册规范)?如提供的,请列出提供隐私服务或代理的所有实体及个人。
24. 对于上述 20 项下所列出的实体,须提供前述第 1-14 项下要求的信息。
26. 如答案为是,请提供"注册服务商"所知悉的所有销售代理商名单。本第 26 项下所规定的信息应同时在 ICANN 要求时向其提供。在 ICANN 为上述该等信息的接收及保管制订了安全的方式时,应根据本协议第 3.17 条之规定向 ICANN 予以提供。
* 标有"*"的项目须同时在"注册服务商"网站公布。
注册服务商运营补充规范
经与注册服务商利益主体团体(或其后继者)协商,本规范可由 ICANN 不时予以修订,但是,该等修订更新对于注册服务商行业整体而言必须具有商业可行性。
"注册服务商"必须在客户要求时允许其使用 DNSSEC,具体方式为代表客户将其增加、删除或变更公开密钥资料(比如, DNSKEY 或 DS 资源记录)的命令中继传输给支持 DNSSEC 的注册管理机构。对于该等要求,应按照安全的方式及行业最优实践予以接受处理。"注册服务商"应接受由意向 TLD 支持且在注册管理机构中显示的任何公开密钥算法及摘要类型,其公示地址如下:<http://www.iana.org/assignments/dns-sec-alg-numbers/dns-sec-alg-numbers.xml> 及 <http://www.iana.org/assignments/ds-rr-types/ds-rr-types.xml>。所有该等客户要求均应使用 RFC 5910 或其后续替代规定所要求的 EPP 扩展传输给注册管理机构。
"注册服务商"向注册人提供注册域名服务器地址权限的,"注册服务商"必须使用IPv4 及IPv6两种地址。
如果"注册服务商"提供国际化域名 (IDN) 注册,则所有新的注册均需要遵守RFC 5890、5891、5892、5893 及后续规定。此外,"注册服务商"亦应遵守位于 http://www.icann.org/en/topics/idn/implementation-guidelines.htm 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国际化域名 (IDN) 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可能会不时被修正、修改或取代)。"注册服务商"必须使用有关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 IDN 表格。
注册人权利和义务
1. 您的域名注册及您可能使用的隐私/代理服务必须遵守与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签订的注册协议。
· 您有权在任何时间查看本注册协议,并下载存档。
· 您所使用的经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的身份;
· 与该"注册服务商"存有关联关系的隐私或代理服务提供商的身份;
· 您的"注册服务商"关于域名注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定价信息;
· 您的"注册服务商"提供的隐私服务所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定价信息;
· 您的"注册服务商"及隐私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客户支持服务,以及访问方法;
· 如何提出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您与"注册服务商"之间及与其所提供的隐私服务相关的纠纷;及
· 对您的"注册服务商"关于域名的注册、管理、转让、续延及域名重置流程的解释说明(包括通过您的"注册服务商"所提供的代理或隐私服务)。
3. 您有权不接受您的"注册服务商"不得自行或通过其所提供的代理或隐私服务而进行的虚假广告或欺诈性行为。包括欺诈性通知、隐性费用以及违反您所在地消费者保护法的其它情形。
1. 您必须遵守您的"注册服务商"所公布的有关条款,包括由您的"注册服务商"、注册管理机构及 ICANN 所颁布的相关政策。
2. 您必须查阅您的"注册服务商"的当前注册协议(包括所有更新)。
4. 您必须提供有关准确的信息,以便于在 WHOIS 等目录中公布,且如有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5. 您必须在十五(15)天内,对"注册服务商"的有关询问予以回应,并确保您的"注册服务商"账户数据为最新。如果您选择对您的域名注册自动续延,您还必须确保您的付款信息为最新的。
标志许可规范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以下简称"ICANN",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与 [注册服务商名称]([组织类型和所属管辖区])(以下简称"注册服务商")共同签订了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且本附件为该协议(下称"标志许可规范")的组成部分。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项下各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志许可规范。
"注册服务商"愿意向 ICANN 申请,且ICANN 同意向其授予,在履行其作为 ICANN 委任注册服务职责时,使用在本规范签字区以下所列商标(下称"商标")。根据该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注册服务商"及 ICANN 兹达成协议如下:
1. 许可授予。ICANN 向"注册服务商"授予一项在本规范有效期内,使用商标的非独家、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注册服务商"仅可在其提供及推广注册服务商服务时使用,以对外表明其是经 ICANN 正式委任的域名注册服务。除本条及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 2.2 条项下明确许可外,"注册服务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与该等商标或其任何部分混淆性相似的用语、表达或图案设计。
2. 商标所有权。"注册服务商"所可能获得的与该商标有关的全部权利,均同样适用且在此一并转让予 ICANN。"注册服务商"不得主张该商标的任何所有权或与其相关的商誉。
3. 不得再许可。未经 ICANN 事先书面批准,"注册服务商"不得擅自将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再许可给任何其它人或实体(包括"注册服务商"的销售代理商)。
1. 权利注册。该等商标的注册及其它形式的保护仅可由 ICANN 以其自己名义申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2. 维权。"注册服务商"获悉任何第三方(包括"注册服务商"的销售代理商或关联方)实际侵犯或涉嫌侵犯该等商标权的,应及时通知 ICANN。仅 ICANN 有权决定是否对该等第三方提起并进行任何法律程序;未经 ICANN 事先书面批准,"注册服务商"不得擅自采取任何行动;同时,因该等维权处理所获得的所有收益均归ICANN 所有。
3. 进一步协助。"注册服务商"同意按照 ICANN 要求签署相关文件,并采取相关措施,以施行本规范项下条款,包括为帮助 ICANN 申请、维持及执行商标注册及任何其它形式的保护,而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比如,载有该等商标的 URL 及相关宣传材料的样品)、配合及协助。
本标志许可规范应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直至失效日期止,但本规范或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被提前终止的除外。任何一方均有权经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随时终止本规范。本规范期间届满或终止,"注册服务商"应立即停止对商标的任何使用。
为昭信守,双方已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
ICANN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册服务商名称]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规证明
_____________, 20__
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下称"ICANN",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与 [注册服务商名称]([组织类型和所属管辖区])(下称"注册服务商")于 [时间/20_____]共同签订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下称"协议),下列签署人,作为"注册服务商"的高管(非其个人名义),并代表"注册服务商"兹证明如下:
下列签署人在"注册服务商"中的职务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须为下列职务之一):即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或同等职位。
"注册服务商"已拥有用以制订、保持、审查、测试并修改确保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注册服务商政策及流程的程序及流程。
据下列签署人所知所信,"注册服务商"已履行并遵守了其应当履行并遵守的[20____]年度本协议项下保证、约定、义务及条款。
下列签署人已于其职务之后所载日期签署本证明。
[注册服务商]
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注册服务委任协议之过渡附录
本过渡附录(下称"附录")由"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下称"协议)的签订双方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下称"ICANN",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与 [注册服务商名称]([组织类型和所属管辖区])(下称"注册服务商")于 2013 年[_____]共同签订。
鉴于,ICANN 及"注册服务商"已于本协议之日签订了本协议;及
鉴于,ICANN 承认,"注册服务商"对本协议项下某些运营规定的执行无法实现,需要一段合理的宽限期。
因此,双方兹达成协议如下:
1. ICANN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将不执行本协议的下述条款及规范:协议的第3.4.1.1 项、第 3.4.1.5 项、第 3.7.10 款、第 3.7.11 款、第 3.12.4 项、第 3.12.7 项、第 3.14 条、第 3.18 条及第 3.19 条;协议第 3.7.8 项的第一句;WHOIS 准确性规范;数据保留规范;及注册数据目录服务 (WHOIS) 规范第 2.2 条项下的服务级别约定(以下统称"过渡条款")。
2. 此外,如果在签署本附录前,"注册服务商"是 ICANN 于 2009 年通过的注册服务商委任格式协议(下称"2009 RAA")的签署方,"注册服务商"可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继续使用其当前的注册人注册协议,但是,该等协议必须符合 2009 RAA 第 3.7.7 条之规定。
3. 对于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自然年度,第 3.15 条项下所要求的证明不得涉及对该过渡条款的遵守,并可认可根据上述第 2 条对注册人注册协议的使用。
4. 尽管有前述规定,"注册服务商"同意,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遵守本过渡条款项下义务,并逐步过渡至适用符合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注册人注册协议。
5. "注册服务商"必须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完全遵守过渡条款及本协议项下第 3.7.7 条,且于 2014 年 1 月 1 日,本附录将自动终止,任何一方均无需实施任何行为,但涉及第 4 条的除外。
6. ICANN 及"注册服务商"Whois 确认工作组(定义见下文)将共同合作,确定并列出必要工具包,以确保"注册服务商"可以完成本协议之 Whois 准确性项目规范第 1(e) 项下所述之跨字段确认工作。ICANN 及"注册服务商"Whois 确认工作组对该等工具达成一致后,ICANN 应将该等协商结果书面通知"注册服务商"。在 ICANN 发送该书面通知后第一百八十(180)天,"注册服务商"应遵守Whois 准确性项目第 1(e) 项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在此时之前,ICANN 不得强制要求遵守该等义务。
为本第 6 条之目的,"注册服务商"Whois 确认工作组在职成员投票(投票可通过该工作组确定的任何可核验之方式予以进行,包括电子方式)予以批准(定义见下文)时,应被视为该工作组已同意该等跨字段确认工具。
"注册服务商"Whois 确认工作组"指负责确认并规定注册服务商完成跨字段确认所必需工具的当前工作小组。"注册服务商"Whois 确认工作组应由经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中的自愿代表组成,其首届成员由当前工作小组成员担任。
"批准"经Whois 确认工作组届时在职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二赞成通过,方可视为批准建议的跨字段确认工具,但是,弃权或未投票的不得计入对该等工具的赞成票或反对票。为上述小组投票表决之目的,(i) 仅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所指派人员可被视为小组成员,并有资格进行上述投票;及 (ii) ICANN 委任的注册服务商及"注册服务商"Whois 确认工作组中拥有委派代表的关联注册服务商联合体均仅有一票投票权。
7. 附本附录项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应完全有效,且可由双方据其项下条款强制执行。
[签名页附后]
为昭信守,双方已通过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且一式两份。
ICANN
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
[注册服务商]
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