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记录| 新 gTLD 项目委员会会议 2014 年 07 月 18 日

注:2012 年 4 月 10 日,董事会成立了新 gTLD 项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与新通用顶级域名项目不存在冲突的董事会所有投票成员组成。委员会获得董事会的全部授权(受法律、企业设立章程、章程或 ICANN 利益冲突政策中限制条件的约束),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以处理所有可能因新通用顶级域名项目而产生的问题。委员会权力的全部范围在章程中列出,请参阅 http://www.icann.org/en/groups/board/new-gTLD.

ICANN 董事会的新 gTLD 项目委员会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世界协调时 13:00 召开了一次电话例行会议

委员会主席谢林•查拉比 (Cherine Chalaby) 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除主席外,以下董事也参加了全部或部分会议:法迪•切哈德(Fadi Chehadé,ICANN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斯蒂芬•克罗克(Steve Crocker,董事会主席)、克里斯•迪斯佩恩 (Chris Disspain)、奥尔加•马德鲁加-福蒂 (Olga Madruga-Forti)、埃里卡•曼 (Erika Mann)、贡萨洛•纳瓦罗 (Gonzalo Navarro)、雷•普拉扎 (Ray Plzak)、乔治•萨多夫斯基 (George Sadowsky) 和麦克•西尔柏 (Mike Silber)。

希瑟•德莱顿 (Heather Dryden)、比尔•格兰厄姆 (Bill Graham)、布鲁诺•朗万 (Bruno Lanvin) 和吴国维因未能参加会议而表示歉意。

约恩内•索恩宁(Jonne Soininen,IETF 联络人)和苏珊•伍尔夫(Suzanne Woolf,RSSAC 联络人)作为委员会无表决权的联络人参加了会议。

秘书:约翰•杰弗里(John Jeffrey,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以下 ICANN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了全部或部分会议:阿克兰•阿特拉(Akram Atallah,全球域名部门总裁)、弗朗西斯科•阿瑞亚斯(Francisco Arias,全球域名部门技术服务主管)、梅根•比舍朴(Megan Bishop,董事会支持协调人)、米歇尔•布莱特(Michelle Bright,董事会支持部主任)、艾伦•葛洛根(Allen Grogan,首席合同法律顾问)、丹•哈洛伦(Dan Halloran,副总法律顾问)、赛勒斯•那马兹(Cyrus Namazi,域名系统行业合作副总裁)、欧勒夫•诺德林(Olof Nordling,GAC 关系高级主管)、戴维•奥利弗(David Olive,政策制定副总裁)、埃里卡•兰德尔(Erika Randall,法律顾问)、艾米•斯塔索斯(Amy Stathos,副总法律顾问)、克里斯汀•维雷特(Christine Willett,gTLD 运营副总裁)以及玛丽•王(Mary Wong,高级政策 主管)。

以下是 2014 年 7 月 18 日新 gTLD 项目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1. 主要议程
    1. 域名冲突管理
    2. dot Sport Limited 提出的重审请求 14-10

 

  1. 主要议程

    1. 域名冲突管理框架

      委员会继续讨论如何制定框架,以解决新 gTLD 和现有供私人使用的相同字符串之间的冲突。阿克兰•阿特拉介绍了域名冲突管理框架(下称«框架»)提案,并主持委员会展开关于框架要素的讨论。阿克兰认为所提 90 天的«控制性中断»期是一种通知手段,以提醒各方他们可能正将来自私营域名空间的查询泄露给公共 DNS。阿克兰汇报了 ICANN 伦敦会议期间收到的社群对框架提出的意见,并报告了为回应社群意见而对框架提出的改进。提议的改进包括修改报告域名冲突处理报告所需的时长。

      乔治•萨多夫斯基询问框架提案是否符合安全与稳定咨询委员会 (SSAC) 在 SAC062 中提出的建议。阿克兰概述了框架提议的方法与 SSAC 建议之间尚且存在的一些差异。阿克兰解释道,大家注意到的这些差异与 SSAC 建议并不冲突,反而代表着委员会应考虑权衡之处。阿克兰指出其中一项差异是,将针对触发域名冲突报告的应急响应制定标准提案,这仅限于合理认为域名冲突对人类生命造成显见、紧迫威胁的情况。委员会探讨了此类限制的合理性,以及关于其实施的权衡。

      SSAC 和社群对在控制性中断期结束后,将用以分配先前«拦截»的二级域名的规则和方法表示担忧,奥尔加•马德鲁加-福蒂要求澄清框架将如何对此进行解决。委员会讨论此问题后,考虑了新通用顶级域名项目中的现有权利保护机制如何与框架中提议的要求相呼应。委员会还考虑了是否需要改革现有权利保护机制以回应社群意见,是否需要对此问题另行征询公众意见。

      委员会在讨论过程中还思考了后续步骤,准备开始制定长期计划以管理 gTLD 域名冲突问题。雷•普拉扎就域名冲突问题相关的潜在政策问题发表见解,建议可以动员 GNSO 考虑是否应展开制定长期计划的政策工作。随后,委员会讨论了如何才能充分动员 GNSO 着手处理此问题并推动框架发展的流程。

      委员会决定在 7 月结束之前安排一次跟进会议,进一步考量《域名冲突事件框架》提案。

    2. dot Sport Limited 提出的重审请求 14-10

      主席介绍了议程事项,并概要讲述了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关于重审请求 14-10 的建议。艾米•斯塔索斯强调了该请求中的重审条件。

      麦克•西尔柏提出此项决议,并得到克里斯•迪斯佩恩的支持。经过讨论后,委员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鉴于 dot Sport Limited 提交了重审请求 14-10,要求新 gTLD 项目委员会(下称«NGPC»)重审以下事项:(i) 支持国际体育大会反对申请方申请 .SPORTS 的专家裁决,以及 ICANN 对该裁决的认可;(ii) 国际商会的国际专业技术中心对负责主持异议处理程序的专家组成员的任命;(iii) 董事会治理委员会(下称«BGC»)否决重审请求 13-16 的决定。

      鉴于 BGC 考虑了重审请求 14-10 中提出的问题。

      鉴于 BGC 建议拒绝请求,原因是申请方没有陈述适当的重审理由,NGPC 对此表示同意。

      兹此发布第 2014.07.18.01 号决议:NGPC 采纳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4-10 的建议,详情请访问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mmendation-sport-21jun14-en.pdf [PDF, 205 KB].

      委员会出席会议的所有成员投票赞成第 2014.07.18.NG01 号决议。比尔•格兰厄姆、布鲁诺•朗万、吴国维、奥尔加•马德鲁加-福蒂和埃里卡•曼未能对该决议投票。决议通过。

      第 2014.07.18.NG01 号决议的理由

      1. 摘要

        国际体育大会提交了一份反对 Dot Sport Limited(下称«申请方»)申请 .SPORTS 的社群异议,并获得成功。申请方于是提交了请求 13-16,其中一项理由指出专家组(下称«专家»或«专家组»)没有公开关系到其任命的重要信息,并称这种做法违反了既定政策或流程。2014 年 1 月 8 日,BGC 否决了请求 13-16,其中一个原因是申请方没有证据证明专家违反了用于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适用 ICC 程序。

        申请方因相同的问题提出第二次重审请求,这次声称在 2014 年 3 月 25 日发现了其他可以证明专家存在利益冲突的证据。申请方特别指出,其最近发现专家目前及之前与一家和国际体育大会«相关»的实体有财务和职业关系。申请方声称专家本应但没有在异议处理程序中公开这些关系。

        申请方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首先,该请求不及时。请求 14-10 质疑董事会及其工作人员在 2014 年 1 月 13 日当天或之前的决议,但该请求在 2014 年 4 月 2 日 才被收到,远远超过了 15 天的重审请求提交期限。虽然申请方声称第二次重审请求是适当的,其理由是申请方最近才发现所谓的专家利益冲突(如下文讨论),但该理由并不能说明此不及时的重审请求合理。其次,所谓的能证明利益冲突的新发现并不足以支持重审。鉴于此,BGC 建议否决重审请求 14-10。NGPC 表示认同。

      2. 资料
        1. 相关背景资料

          dot Sport Limited(下称«申请方»)和国际体育大会都申请 .SPORTS,并处于相同的字符争用集中

          2013 年 3 月 13 日,国际体育大会针对申请方的申请提出了社群异议(下称«异议»),声称«与该 gTLD 字符串明确或非明确关联的社群中,相当一部分成员明确反对该 gTLD 申请。»(《申请人指导手册》 [下称«《指导手册》»]第 3.2.1 款;新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下称«程序»] 第 2e 条。)

          2013 年 7 月 29 日,ICC 任命吉多•圣地亚哥•塔维博士 (Guido Santiago Tawil) 为专家(下称«专家»或«专家组»),负责审查国际体育大会的异议。2013 年 10 月 23 日,专家组提交赞同国际体育大会的专家裁决(下称«专家裁决») 1

          2013 年 11 月 8 日,申请方提交请求 13-16 2, 请求重审该专家裁决,声称该专家组采用了违反既定 ICANN 政策或流程的错误标准,并且该专家因不公开关系到其任命的重要信息而违反了既定的政策或流程。2014 年 1 月 8 日,董事会治理委员会(下称«BGC»)否决了请求 13-163

          2014 年 3 月 25 日,申请方声称发现了其他可证明专家和国际奥委会(下称«IOC»,申请方坚持认为该实体对国际体育大会持有«有效控制权»)之间存在所谓的商业关系的证据4。(请求第 8 款,第 5 页。)申请方特别指出其发现:(i) 专家的其中一个客户 DirecTV 于 2014 年 2 月 7 日从 IOC 获得奥林匹克广播权(但只是在发布了关于请求 13-16 的专家裁决和 BGC 裁决之后);(ii) 该专家的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作伙伴是 Torneos y Competencias S.A.(下称«TyC»)的总裁,该公司曾获得过奥林匹克广播权,而且 DirecTV 拉美公司是该公司的主要股东5。申请方将该信息转递给监察官,并向监察官提出投诉。

          2014 年 3 月 31 日,监察官发布了一份关于申请方投诉的报告草案,但后来又撤回了这份草案,留待与各相关方商讨。

          2014 年 4 月 2 日,申请方提交请求 14-106,请求重审:(i) 对请求 13-16 的否决;(ii) 专家裁决以及 ICANN 对该裁决的认可; (iii) ICC 的专家任命。7

          鉴于 ICANN 章程第 V 条第 2 款规定,当某问题正通过问责机制处理时,监察官不得追查接到的关于同一问题的另一投诉,监察官建议 ICANN 确认申请方是否知道这些章程规定并询问申请方希望如何继续。2014 年 5 月 13 日左右,申请方通知 ICANN 称自己完全知道这些章程规定,并希望继续进行此重审请求而放弃向监察官提出的请求。

        2. B. 申请方的理由

          申请方提出三点理由。第一,申请方称 BGC 在拒绝请求 13-16 时没有考虑重要信息,即所谓的可说明专家存在利益冲突的新发现。第二,申请方称专家因不公开所谓的自身利益冲突而违反了 ICANN 政策和流程。第三,申请方称 ICC 在任命专家时违反了 ICANN 政策和流程。

      3. 问题

        要重审的问题如下:

        1. 董事会在拒绝重审请求 13-16 时是否考虑到重要信息,即所谓的可说明专家存在利益冲突的新发现;
        2. 专家是否因不公开所谓的自身利益冲突而违反了任何 ICANN 政策和流程;以及
        3. ICC 在任命专家时是否违反任何 ICANN 政策和流程
      4. 评估重审请求的适用标准

        根据 ICANN 章程的规定,BGC 负责评估重审请求并为董事会提供建议。详情请参阅 ICANN 章程第 IV 条第 2 款。在此案例中,NGPC 被赋予了董事会权力,审查并全面考虑了 BGC 关于请求 14-10 的建议,而且认定其分析合理。8

      5. 分析和理由
        1. 该请求不及时。

          BGC 断定重审请求 14-10 不及时并且不支持重审,NGPC 也对此表示赞同。重审请求必须在以下两个日期后的 15 天内提交:«涉及有异议的董事会行为的信息首次在决议(包含理由)中发布之日»,或者«申请方知悉或本应知悉有异议的员工行为之日»。(《章程》第 IV 条第 2.5 款。)申请方请求重审:(i) 2013 年 7 月 29 日的专家任命;(ii) 2013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专家裁决;(iii) 2014 年 1 月 8 日发布并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公布的重审请求 13-16 的 BGC 裁决。

          但重审请求 14-109 是在 2014 年 4 月 2 日才收到的,这时:(i) 距离专家任命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六个月;(ii) 距离专家裁决发布日已将近六个月;(iii) 距离 BGC 作出对请求 13-16 的裁决的日期已将近三个月。

          申请方声称在 2014 年 3 月 25 日发现了新的证据来证明:(i) 专家的其中一个客户 DirecTV 在该专家裁决发布之后的 2014 年 2 月 7 日获得奥林匹克广播权(下称«DirecTV 合约»);(ii) 该专家的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作伙伴是 TyC 的总裁,该公司曾获得过奥林匹克广播权,而且 DirecTV 拉美公司是该公司的主要股东(下称«TyC 关系»)。总之,申请方认为专家(或其律师事务所)和 DirecTV(IOC 广播权的获得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利益冲突,因为国际体育大会和 IOC 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合作关系»。(请求第 8 款,第 5-8 页。)

          根据这一迟来的新证据,申请方认为应取消 15 天的重审请求截止期限。(请求第 5 款,第 2 页。)但申请方没有解释自己如何在 2014 年 3 月 25 日突然间知道这些信息,也没有解释为何没有按常理在早些时候知道这些信息。

          唯一让申请方认为构成所谓的利益冲突的最近事件是 DirecTV 合约,但该合约签署于 2014 年 2 月 7 日,在该日期之后近 2 个月才提出即时请求(这距离专家裁决发布之日将近 5 个月)。申请方可用于证明所谓的冲突的其他证据只有 TyC 关系,而这是一项持续了数十年的商业关系。此外,申请方可用于说明 DirecTV 合约和 TyC 关系的证据全部是基于互联网(例如维基百科、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及公共体育网站)上的公开信息,这些信息早在 2014 年 3 月 25 日之前就可以查到。

          由于申请方本可以早一点获悉所谓的冲突,因此申请方较迟发现的这些公开信息不能成为取消 15 天期限的理由。(《章程》第 IV 条第 2.5 款;另见《章程》第 IV 条第 2.2 款[当申请方本可以提交却没有提交信息以供董事会参考时,不适合以所谓的未参考重要信息为由进行重审]。)

        2. «新发现的»证据并不能为重审提供 支持。

          申请方引用了两份«新发现的»证据,这些证据据称可证明专家的利益冲突: (1) DirecTV 合约;(2) TyC 关系。抛开及时与否的问题,BGC 断定«新发现的»所谓的利益冲突证据并不能为重审提供支持,NGPC 也对此表示赞同。10

          1. DirecTV 合约并非能够充分支持重审的利益冲突证据。

            为了支持 IOC 和专家之间存在«直接商业关系»的这一说法,申请方以 2014 年 2 月 7 日的 DirecTV 合约作为证据,声称:«仅在 [专家就国际体育大会的异议作出裁决] 3 个月后,[该专家的客户之一] DirectTV 便达成了回报丰厚且抢手的 2014 年俄罗斯索契冬季奥运会和 2016 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夏季奥运会的拉美广播权协议。»(请求第 8 款,第 7 页。)申请方承认所谓的«直接商业关系»是在专家裁决的三个月后出现的,甚至表示不试图证实迟来的 2014 年 2 月 7 日 DirecTV 合约对 2013 年 10 月 23 日专家裁决有某种影响。

            同样地,BGC 在 2014 年 1 月 8 日发布其对请求 13-16 的裁决时,不可能考虑到此信息,因为那时 DirecTV 合约尚未达成。

            结果,申请方不能证明专家或 ICC 违反既定政策或程序,或 BGC 没有考虑重要信息。因此,重审不合理。(《章程》第 IV 条第 2 款。)

          2. TyC 关系并不能为重审提供 支持。

            申请方还声称«新发现»了基于 TyC 关系的利益冲突。(请求第 8 款,第 7-8 页。)申请方特别指出 DirecTV 拉美公司是拉美地区另一体育广播公司 TyC 的主要股东。(同上,第 8 款,第 7 页。)申请方称 TyC 是«M&M Bomchil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客户»,而专家是该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合作伙伴。(同上)申请方进一步称,TyC 的总裁也是 M&M Bomchil 的资深合作伙伴,«因此与[专家]是商业合作伙伴»。(同上)申请方提出一项利益冲突,依据是其声称的 TyC«与 IOC 之间存在长期的商业关系,并从 1996 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 TyC 已连续 5 次获得广播权»,而且 TyC«最近赢得了 2010 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和 2012 年伦敦奥运会的阿根廷电视转播权»。(请求第 8 款,第 8 页[重点标示]。)就这一点而言,申请方称专家本应公开此 TyC 关系,但他没有这么做,因此违反了 ICANN 政策和流程。

            《指导手册》第 3.4.4 款对选择专家组负责所讨论的异议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第 3.4.4 款规定,ICC 将«遵循其为要求此类独立性而采用的程序,包括对不符合独立性原则的专家提出质疑和更换的程序»。(《指导手册》第 3.4.4 款。)因此,对经任命负责评估社群异议的专家提出任何独立性质疑时,应遵循 ICC 专家规则。申请方无证据证明专家在其任命之前没有遵守用于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适用 ICC 程序,或者 ICC 没有要求专家这么做。正如 BGC 在请求 13-16 的相关决议中所述,专家依照 ICC 专家规则向 ICC 和各方提交了简历、接受和可用声明,以及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13-16 决议,第12-13 页。)正因如此,就专家信息公开情况而言,重审是不合 理的。

            就 BGC 在作出请求 13-16 的决议时没有考虑到 TyC 关系而言,重审也不合理。«如果 ICANN 董事会在采取或拒绝采取行动或无为时没有考虑到重要信息,那么重审便是合理的,但当申请方在董事会采取行动或拒绝采取行动时能够提交但没有提交信息供董事会考量»的除外。(《章程》第 IV 条第 2.2(b) 款[重点标示]。)如上所述,TyC 关系已经存在数十年,而且申请方尚未解释其在 BGC 审核请求 13-16 时为何没有或不能向 BGC 提交有关该关系的信息。

            不能因申请方在 BGC 审核请求 13-16 时没有提交该证据而认定 BGC 没有考虑重要信息,并且不能将其作为重审请求 13-16 的 依据。

      6. 决定

        NGPC 有机会对申请方或他人代表申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或者其他与请求 14-10 相关的资料进行考量。在考虑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后,NGPC 审查并已采纳 BGC 关于请求 14-10 的建议,这些建议应视为本理由的一部分。完整的建议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mmendation-sport-21jun14-en.pdf [PDF, 205 KB], 并附于 NGPC 关于此事项的提交材料的参考材料中。

        就 BGC 建议的时间而言,ICANN 章程第 IV 条第 2.16 款规定,除非不可行,BGC 应在收到重审请求后三十天内向董事会 [或适当时向 NGPC] 提交关于重审请求的最终裁决或建议。详情请参阅 ICANN 章程第 IV 条第 2.16 款。为满足三十天的时间限制,BGC 需要在 2014 年 5 月 2 日之前采取行动。由于申请方同时行使多个问责机制,包括申请方向监察官提出的投诉以及即时重审请求,因此监察官需要更多的时间与申请方协商,厘清申请方打算执行哪个问责机制,最终导致 BGC 对此事的考虑延迟。而且,由于最近几个月收到的重审请求数量较多,BGC 首次有机会对此请求采取行动的时间是 2014 年 6 月 21 日;在此之前 BGC 无法考虑此请求。相应地,2014 年 7 月 18 日的 NGPC 会议是 BGC 对请求 14-10 采取行动后得以安排的首次 NGPC 会议,留有充分的时间来评估和考量 BGC 建议。

        采纳 BGC 的建议对 ICANN 不会产生财务影响,并且不会对域名系统的系统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项决定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发布于 2014 年 9 月 9 日


1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quest-annex-sport-1-08nov13-en.pdf [PDF, 141 KB]

2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quest-sport-08nov13-en.pdf [PDF, 159 KB]

3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determination-sport-08jan14-en.pdf [PDF, 184 KB]

4申请方仅提供以下理据来支持其字符争用:(a) 国际体育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六名成员中有两名也是 IOC 的成员;(b)«国际体育大会委员会的八个成员中有五个是由 IOC 网站上正式认可的仅仅四个体育学会中的三个直接任命的。»(请求第 8 款,第 5 页。)申请方还指出国际体育大会在其网站上称国际体育大会与 IOC«合作无间»。(同上)

5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quest-sport-02apr14-en.pdf [PDF, 866 KB]

6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quest-sport-02apr14-en.pdf [PDF, 866 KB]

7 尽管申请方仅请求重审 ICC 的专家任命,但申请方似乎还不满 ICC 对申请方的新发现所作的回应,称申请方代表«两次写信请求 ICC 就所谓的利益冲突对专家展开调查»,但 ICC«一再拒绝这么做»。(请求第 8 款,第 5 页。)但该投诉不及时,而且申请方尚未能说明 ICC 违反了任何政策或程序,因此未能提供重审的合理依据。

8 制定重审流程,为 BGC 审核董事会/NGPC 收到的建议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NGPC 提供建议供其审批提供依据,这一做法可有效改善 ICANN 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它为社群提供了一个途径,确保工作人员和董事会的行为符合 ICANN 政策、章程以及企业设立 章程。

9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quest-sport-02apr14-en.pdf [PDF, 866 KB]

10 为了支持其请求,申请方引用了 2014 年 3 月 31 日监察官就所谓的专家利益冲突向董事会发送的通讯,监察官在通讯中表达了关切并建议«任命另一专家重审该异议»。(请求第 8 款,第 11 页。)然而,监察官的通讯本身并不能用于支持重审,因为它不属于董事会行为。而且,监察官的通讯随后被撤回。正因如此,NGPC 考虑监察官就任何所谓的利益冲突提供的意见尚为时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