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 ICANN 董事会例行会议 2017 年 06 月 24 日

  1. 认可议程:
    1. 批准董事会会议记录
    2. 任命 SSAC 的新成员
    3. 批准 GNSO 商业选区章程修订案
    4. 2019 年 3 月 ICANN 会议会场签约
    5. 2019 年 11 月 ICANN 会议会场签约
    6. 向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 (NIXI) 授权八个代表印度的国际化域名
    7. 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代表
    8. 布鲁塞尔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
    9.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当地主办机构
    10.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赞助商
    11.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口译员、工作人员以及会议和酒店团队
  2. 主要议程:
    1.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批准
    2. 董事会考虑来自 SSAC 建议文件 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的建议
    3. 考虑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关于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 的修改建议
    4. 考虑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5.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约

 

  1. 认可议程:

    1. 批准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 2017.06.24.01 号决议:董事会批准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 ICANN 董事会例行会议记录。

    2. 任命 SSAC 的新成员

      鉴于安全与稳定咨询委员会 (SSAC) 不时审查其成员资格,并做出相应调整。

      鉴于 SSAC 成员资格委员会代表 SSAC 请求董事会任命安德鲁·德·拉·海杰 (Andrew de la Haije) 到 SSAC 任职,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即刻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任期三年。

      第 2017.06.24.02 号决议:董事会任命安德鲁·德·拉·海杰 (Andrew de la Haije) 到 SSAC 任职,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即刻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任期三年。

      第 2017.06.24.02 号决议的理由

      SSAC 是一个多样化的社群,其成员具备特定主题的专业知识,使 SSAC 能够履行其章程和使命。SSAC 自成立以来已邀请在技术和安全领域有渊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成员加入其中,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对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SSAC 能否作为合格的主体持续运营取决于同意自愿投入时间和精力来执行 SSAC 使命的优秀主题问题专家是否增加。安德鲁是欧洲网协 (RIPE) 的首席运营官,他担任这一职务的时间超过 10 年。多年来,他以各种身份活跃于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和 ICANN。他带来了地区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 (RIR) 社群的大量运营经验,包括丰富的技术专业知识。SSAC 相信安德鲁会为本组织作出卓越贡献。

    3. 批准 GNSO 商业选区章程修订案

      鉴于 ICANN 章程(第 11 条第 11.5(c) 款)规定“每个 [GNSO] 利益相关方团体…都应始终得到 ICANN 董事会的认可。”

      鉴于董事会现已确立了 GNSO 利益相关方团体和选区章程修订流程(下文简称“流程”)。

      鉴于 GNSO 企业选区 (BC)、ICANN 组织和组织效率委员会 (OEC) 已经完成了流程中截至目前确定的所有步骤,包括确定拟议变更不会对 ICANN 组织造成任何财务或责任问题。

      第 2017.06.24.03 号决议:ICANN 董事会批准 BC 章程修订案。CEO 或其指定人员需与 BC 的领导团队分享此决议。此外,BC 和 ICANN 组织需将此新管理文件发布在相应的 ICANN 和 BC 网页上。

      第 2017.06.24.03 号决议的理由

      为什么董事会现在要解决此问题?

      ICANN 章程(第 11 条第 11.5(c) 款)规定“每个利益相关方团体…都应始终得到 ICANN 董事会的认可。”董事会已将此解释为,通用名称支持组织 (GNSO) 中利益相关方团体 (SG) 和/或选区管理文件的任何修订,都要得到 ICANN 董事会正式批准。

      2013 年 9 月,董事会制定了修订 GNSO 利益相关方团体和选区章程的流程(以下简称“流程”),为达到 ICANN 章程要求提供了一个简便的方法。

      今年早些时候,GNSO 的企业选区批准了其治理文件修正案并充分利用这一流程。

      考虑了哪些提案?

      企业选区已充分修改了现有章程文件,以针对成员组成变化作出调整,更有效地履行其政策制定职责。在修正条款中,最大的章程变更在以下方面:

      1. 在 BC 执行委员会 (BC-EC) 中创建了总法律顾问 (GC) 这个新职位。根据新章程,GC 是 BC-EC 中的一个无表决权的职位,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新成立的 BC 实体;
      2. 增加了新的规定,承认 ICANN 监察官在解决 BC 成员对该选区内的行动或活动的潜在投诉方面可发挥的作用。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作为一种确认,以证明成员有能力将监察官作为在 BC 内部申诉其有异议的行动的方式;以及
      3. 修改 BC 的成员资格门槛和合格标准。具体而言,为了避免章程所述的“利益冲突”,章程修正案取消了以下实体的成员资格:超过 30% 的年收益来源于作为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域名分销商(例如“缔约方机构”)而获得的收益。

      咨询了哪些利益相关方或其他相关方?

      除在 BC 内进行广泛的社群审议外,拟议修订案还接受了 41 天的公众意见征询(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 月 15 日)。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工作人员在 2017 年 3 月 8 日提交总结报告供社群和董事会审核。

      董事会审核了哪些重要材料?

      董事会成员审核了拟议的章程修正案、一份总结公众意见的工作人员总结报告,以及一份描述 BC 所考量的各种社群意见处理情况的问题跟踪检查表。

      董事会认为至关重要的因素有哪些?

      GNSO 企业选区、ICANN 组织和组织效率委员会完成了流程中确定的所有步骤,包括确定拟议的章程修正案不会对 ICANN 组织造成任何财务或责任问题,以及公布修正案以接受社群的审核与评议。

      是否会对社群产生积极或者消极影响?

      NCUC 已修改了现有章程文件,以针对成员组成变化作出调整,更有效地履行其政策制定职责。

      对 ICANN(战略计划、运营规划、预算)、社群和/或公众会产生财务影响/后果吗?

      修正案包括对 BC 确定的选区成员资格门槛进行调整,这可能会对个人社群成员造成影响。

      是否存在与 DNS 相关的任何安全、稳定或弹性问题?

      此决定预计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与弹性造成任何影响。

      这是属于 ICANN 支持组织内部定义的政策流程,还是属于需要(或不需要)征询公众意见的 ICANN 组织管理职能决策?

      拟议修正案接受了 41 天的公众意见征询(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 月 15 日)。

    4. 2019 年 3 月 ICANN 会议会场签约

      鉴于 ICANN 计划在亚太地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公共会议。

      鉴于工作人员已完成了对亚太所有拟议会场的全面评估,认为位于日本神户的一个会场最为合适。

      第 2017.06.24.04 号决议:董事会授权总裁兼 CEO 或其指定人员参与并促进与 2019 年 3 月在日本神户举办的 ICANN 公共会议的会议中心和接待酒店相关的所有必要合同签订和费用支付工作,总金额不超过[协商一致后确定的金额]。

      第 2017.06.24.05 号决议:出于协商目的,该决议中的具体条款应按照 ICANN 章程第 3 条第 3.5b 款的规定进行保密,保密期截至总裁兼 CEO 认为可以发布保密信息为止。

      第 2017.06.24.04 – 2017.06.24.05 号决议的理由

      作为 ICANN 公共会议日程安排的一部分,目前 ICANN 每年在世界不同地理区域(按《ICANN 章程》中的定义)召开三次会议。计划于 2019 年 3 月 9-14 日召开的第 64 届 ICANN 会议,将在亚太地理区域内举行。ICANN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发布了有关北美地区会议举办地点的建议征询书。各个相关方向 ICANN 发送了提案。

      工作人员对所有提案以及其他会场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编制了一份报告,以确定符合“会议选址标准”(参见 http://meetings.icann.org/location-selection-criteria)的提案。依据提案和分析,ICANN 确认将日本神户作为第 64 届 ICANN 会议的举办地。

      董事会审核了工作人员关于在日本神户召开 2019 年 3 月 ICANN 公共会议以及所选设施相关成本的简报,认为提案符合会议选址标准的重要因素。

      主办会议并提供必要的差旅补助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承担会议差旅成本也会给社群带来财务影响。但是,无论会议的举办地点和会场在何处,都必须面临这些影响。此项行动不会对 DNS 的安全性或稳定性造成任何影响。

      董事会感谢所有为 ICANN 第 64 届会议的选址提供建议的人。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5. 2019 年 11 月 ICANN 会议会场签约

      鉴于 ICANN 拟将 2019 年第三场公共会议的地点选在北美地区。

      鉴于工作人员已完成了对北美所有拟议会场的全面评估,认为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一个会场最为合适。

      第 2017.06.24.06 号决议:董事会授权总裁兼 CEO 或其指定人员参与并促进与 2019 年 11 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的 ICANN 公共会议的会议中心和接待酒店相关的所有必要合同签订和费用支付工作,总金额不超过[协商一致后确定的金额]。

      第 2017.06.24.07 号决议:出于协商目的,该决议中的具体条款应按照 ICANN 章程第 3 条第 3.5b 款的规定进行保密,保密期截至总裁兼 CEO 认为可以发布保密信息为止。

      第 2017.06.24.06 – 2017.06.24.07 号决议的理由

      作为 ICANN 公共会议日程安排的一部分,目前 ICANN 每年在世界不同地理区域(按《ICANN 章程》中的定义)召开三次会议。计划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 66 届 ICANN 会议,将在北美地理区域内举行。ICANN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发布了有关北美地区会议举办地点的建议征询书。各个相关方向 ICANN 发送了提案。

      工作人员对所有提案以及其他会场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编制了一份报告,以确定符合“会议选址标准”(参见 http://meetings.icann.org/location-selection-criteria)的提案。依据提案和分析,ICANN 确认将加拿大蒙特利尔作为第 66 届 ICANN 会议的举办地。

      董事会审核了工作人员关于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 2019 年 11 月 ICANN 公共会议以及所选设施相关成本的简报,认为提案符合会议选址标准的重要因素。

      主办会议并提供必要的差旅补助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承担会议差旅成本也会给社群带来财务影响。但是,无论会议的举办地点和会场在何处,都必须面临这些影响。此项行动不会对 DNS 的安全性或稳定性造成任何影响。

      董事会感谢所有为 ICANN 第 66 届会议的选址提供建议的人。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6. 向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 (NIXI) 授权八个代表印度的国际化域名

      第 2017.06.24.08 号决议:在履行与 ICANN 签订的《IANA 域名职能合同》规定的责任时,公共技术标识符 (PTI) 机构审核并评估了将八个以多种语言代表印度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ಭಾರತ、.ഭാരതം、.ভাৰত、.ଭାରତ、.بارت、.भारतम्、.भारोत、.ڀارت)授权给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的请求。相关文件证明,在评估该请求时遵循了适当的程序。

      第 2017.06.24.08 号决议的理由

      为什么董事会现在要解决此问题?

      根据 IANA 域名职能合同的要求,公共技术标识符 (PTI) 已评估一项 ccTLD 授权申请,且目前正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供其审核。提请董事会审核的目的是确保严格遵守相应流程。

      正在考虑的提案是什么?

      该提案是批准创建八个以多种语言代表印度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ಭಾರತ、.ഭാരതം、.ভাৰত、.ଭାରତ、.بارت、.भारतम्、.भारोत、.ڀارت),并将管理机构角色分配给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的请求。

      咨询了哪些利益相关方或其他方?

      在评估此项授权申请的过程中,PTI 咨询了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申请过程要求申请人说明其就此 ccTLD 在国内与其他方展开的磋商,并阐述其在本地互联网社群中的影响力。

      社群提出了哪些疑虑或问题?

      PTI 未收到社群就此申请提出的重大问题或疑虑。

      董事会审核了哪些重要材料?

      董事会审核了以下评估:

      • 域名具备授权资格,因为它们是经 IDN ccTLD 快速通道流程批准的字符串,且代表 ISO 3166-1 标准中列出的国家或地区;
      • 已咨询过相关政府的意见,且政府并无异议;
      • 提议的管理机构及其联系人同意承担管理这些域名的职责;
      • 提案体现了本地互联网社群的适当协商和支持;
      • 提案与任何已知法律或法规不抵触;
      • 提案确保了域名在该国本地管理,并受当地法律约束;
      • 提议的管理机构已确认,他们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管理这些域名;
      • 提议的管理机构已证明拥有运营这些域名所需的适当运营和技术能力、计划;
      • 提议的技术配置符合技术合规要求;
      • 未发现关于互联网稳定性的具体风险或顾虑;以及
      • 工作人员已建议根据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实施该申请。

      这些评估响应了适当的标准和政策框架,例如《域名系统结构和授权》(RFC 1591) 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授权和管理的 GAC 原则与指导方针》。

      其他域名授权和转让报告请访问 http://www.iana.org/reports

      董事会认为至关重要的因素有哪些?

      董事会未发现此申请存在任何特定隐患。

      是否会对社群产生积极或者消极影响?

      及时批准符合各种公众利益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域名管理机构对 ICANN 的整体工作会有积极影响,对此类国家和地区顶级域所服务的当地社群也会有积极作用,同时还可体现积极履行 IANA 域名职能合同中所述的职责。

      是否会在财务方面对 ICANN(战略规划、运营规划、预算)、社群和/或公众产生影响或不良后果?

      管理 DNS 根区中的国家和地区代码授权是 IANA 的职责,授权行动不会对预先计划的开支有任何重大影响。评估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内部所产生的财务影响并不是 ICANN 的职责。

      是否存在与 DNS 相关的任何安全、稳定或弹性问题?

      ICANN 认为此申请不会对安全、稳定或弹性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7. 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代表

      鉴于将主要办公场所设在 12025 E. Waterfront Drive, Suite 300, Los Angeles, California USA 90094,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存在的非营利性公益型企业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已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开设一个联络办事处(简称“联络办事处”)。

      鉴于根据第 2013.04.11.03 号决议,ICANN 董事会任命戴维·奥利佛 (David Olive) 作为联络办事处的代表,全权代表联络办事处行事。

      鉴于奥利佛先生作为联络办事处授权代表的职务将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结束履行。

      第 2017.06.24.09 号决议: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起,戴维·奥利佛 (David Olive) 担任的 ICANN 驻土耳其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授权代表的职责被免除。

      第 2017.06.24.10 号决议: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尼克拉斯·托玛索 (Nicholas Tomasso) [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联系信息]被任命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代表,全权代表 ICANN 处理与联络人办公室相关的活动和事务。

      第 2017.06.24.11 号决议:根据《ICANN 章程》第 3 条第 3.5b 款,本决议仍将作为“与人事或雇用事宜相关的行动”予以保密,直到发布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代表选举公告。

      第 2017.06.24.09 – 2017.06.24.11 号决议的理由

      ICANN 致力于在全球各个时区继续拓展其全球足迹。ICANN 全球化的一个早期关键举措就是在土耳其和新加坡设立办事处。

      ICANN 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正式注册了联络办事处。为了适当地在土耳其设立联络办事处,ICANN 董事会需要委派一名联络办事处代表。为此,董事会最初委派了戴维·奥利佛作为 ICANN 的首位联络代表,帮助 ICANN 在伊斯坦布尔设立联络办事处,并同意担任该职务两年。随后,奥利佛先生将任期延长了两年。ICANN 感谢奥利佛先生为设立一个稳定安全的办事处付出的诸多努力。

      奥利佛先生即将调往另一个 ICANN 办事处,董事会必须委派一位新的代表。尼克拉斯·托玛索同意调往伊斯坦布尔担任新委任的联络办事处代表。

      这是首次更换联络办事处的法律代表。对新代表的确定和委派证明了 ICANN 组织对全球化的承诺。

      只有调任和其他相关费用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但此等影响已经在 2018 财年预算中纳入考虑。此项决议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弹性产生任何影响。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8. 布鲁塞尔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

      鉴于将主要办公场所设在 12025 E. Waterfront Drive, Suite 300, Los Angeles, California USA 90094,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存在的非营利性公益型企业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已在比利时设立一个非营利性国外实体分部办事处,目前的地址位于布鲁塞尔 6 Rond Point Schuman, b. 5, 1040,机构名称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鉴于根据 ICANN 董事会第 05.79 号决议,欧勒夫·诺德林 (Olof Nordling) [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联系信息]被任命为比利时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担任此职务直到董事会发布决议撤销其任命。

      鉴于欧勒夫·诺德林作为比利时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的职务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到期,之后他将从组织退休。

      鉴于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让-雅克·萨赫尔 (Jean-Jacques Sahel) [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联系信息]将继任比利时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职务。

      第 2017.06.24.12 号决议: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撤销欧勒夫·诺德林 (Olof Nordling) 作为 ICANN 比利时布鲁塞尔分部办公室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的权力。

      第 2017.06.24.13 号决议: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让-雅克·萨赫尔 (Jean-Jacques Sahel) 担任 ICANN 比利时布鲁塞尔分部办公室新任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且萨赫尔先生不应获得该职位的报酬。

      第 2017.06.24.14 号决议:授予让-雅克·萨赫尔全权负责 ICANN 比利时布鲁塞尔分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该分部运营的以下具体权力:

      1. 代表该分部处理与所有公共权威机构的关系,无论是政府、区域、省级、市级或其他机构还是商事法院 (Commercial Courts)、企业十字路口银行 (Crossroads Bank for Enterprises)、企业柜台 (Corporate Counters)、税务当局(包括增值税管理部门)、邮政支票服务、关税、邮政、电话和电报服务,以及所有其他公共服务和机构。
      2. 签署日常信函,接收通过邮政、海关、铁路、航空以及其他运输公司和服务寄送到该分部的挂号信或包裹。
      3. 购买、签署、转让或取消该分部的所有保险单和所有供水、燃气、电力、电话等公用事业合同,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清单、账单和其他与此相关的应付费用。
      4. 签署并接受购买或出售分部运营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其他投资产品、服务和用品的所有报价单、合同和订单,分部的此项支出不得超出 500 欧元。
      5. 在获得 ICANN 总裁兼 CEO 或 ICANN 董事会的同意后,对房地产、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租赁(包括长期租赁),并为此此签订租赁协议。
      6. 要求、收取和接收任何类型的金钱、文件或财产,并签署收据。
      7. 让分部与任何专业或商业组织建立附属关系。
      8. 在法庭审理或仲裁程序中代表分部作为原告或被告,针对上述程序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获得所有判决并使判决得到执行。
      9. 起草和签署所有必要文件,以便能够行使上述权力。
      10.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建议。
      11. 在获得 ICANN 总裁兼 CEO 或 ICANN 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将分部迁址至比利时境内的其他地点。

      第 2017.06.24.15 号决议:根据《ICANN 章程》第 3 条第 3.5b 款,本决议仍将作为“与人事或雇用事宜相关的行动”予以保密,直到发布布鲁塞尔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选举公告。

      第 2017.06.24.12 – 2017.06.24.15 号决议的理由

      ICANN 致力于在全球各个时区继续拓展其全球足迹。为此,ICANN 董事会通过了在比利时设立分部办事处的决议,并于 2005 年任命欧勒夫·诺德林作为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授予其相关权力以履行这些职责。诺德林先生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从 ICANN 退休。这将要求董事会任命一位新的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这项决议任命萨赫尔先生在现任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退休之后担任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授予其管理分部的特定权力,继续为 ICANN 开展有效的分部办事处管理工作。

      只有定期差旅相关费用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但此等影响已经在 2018 财年预算中纳入考虑。

      此决定预计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任何影响。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9.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当地主办机构

      董事会希望对 ZADNA 表示感谢。特别感谢 ZADNA CEO 维卡·皮萨尼 (Vika Mpisane) 和运营经理皮特·马达胡 (Peter Madavhu)。

    10.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赞助商

      董事会希望对以下赞助商表示感谢:Verisign。

    11.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口译员、工作人员以及会议和酒店团队

      董事会对速记员、口译员、视听团队、技术团队和全体 ICANN 工作人员为会议顺利进行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最深的谢意。董事会还要感谢桑顿会议中心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为召开本次会议提供了优良的场所和设施。特别感谢国际销售经理纳斯林·胡森 (Nasrin Hoosen) 和运营经理亚尼内·巴尔汀斯伯格 (Janine Baltensperger)。此外,董事会还想感谢约翰内斯堡会议局的塞洛·迪特斯巴尔 (Sello Ditsoabare),以及豪登会议局的约斯尼·辛格 (Yoshni Singh)。

  2. 主要议程:

    1.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批准

      鉴于根据当年财年内众多社群商议以及 ICANN 组织和董事会财务委员会协商,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草案、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已依照章程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布,以征询公众意见。

      鉴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董事会评估并批准了支持组织 (SO) 和咨询委员会 (AC) 额外预算请求。

      鉴于 ICANN 组织成员在几次电话会议中与 ICANN 机构代表讨论了后者在公众意见征询流程中提交的意见,以确保充分理解并适当考虑了这些意见。BFC 成员针对电话会议的结果和意见的回应进行了全面讨论。

      鉴于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了考虑以确定需要对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进行哪些修改。

      鉴于除了公众意见征询流程以外,ICANN 还通过电话会议、哥本哈根第 58 届会议期间的会议以及电子邮件沟通等其他方式积极寻求社群反馈和与 ICANN 社群进行协商。

      鉴于在近期举行的各场定期会议上,董事会财务委员会 (BFC) 针对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开展讨论并为 ICANN 组织提供了指导。

      鉴于 BFC 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召开会议,审核并讨论公众意见提议的变更、最终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并建议董事会批准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

      鉴于根据 2001、2009 和 2013 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第 3.9 款,董事会将设立编制年度预算所必需的注册服务机构可变认证费。

      鉴于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中已纳入 2018 财年注册服务机构费用(包括建议的注册服务机构可变认证费)的说明。

      第 2017.06.24.16 号决议:董事会通过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包括将在 2018 财年开始时生效且有效期持续到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根据 ICANN 章程第 22.4(a)(vi) 款生效时的 2018 财年 ICANN 临时预算。通过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即表示根据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中的陈述设立可变授权费(按每个注册服务机构和每笔交易)。

      第 2017.06.24.17 号决议:董事会通过 2018 财年 IANA 预算,包括将在 2018 财年开始时生效且有效期持续到 2018 财年 IANA 预算根据 ICANN 章程第 22.4(b)(vi) 款生效时的 2018 财年 ICANN 临时预算。

      第 2017.06.24.18 号决议:董事通过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2018 财年运营规划更新将根据 ICANN 章程第 22.5(a)(vi) 款生效。

      第 2017.06.24.16 – 2017.06.24.18 号决议的理由

      根据 ICANN 章程第 22.4 款,董事会负责通过年度预算并将其发布到 ICANN 网站上。2017 年 3 月 8 日,ICANN 发布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草案、2018 财年 IANA 预算以及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以征询公众意见。公共技术标识符 (PTI) 董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批准了 PTI 预算,PTI 预算为 2018 财年 IANA 预算提供了参考信息。

      发布的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草案以及 2018 财年 IANA 预算是在与 ICANN 组织成员和 ICANN 社群进行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在发布之前的几个月与 ICANN 支持组织、咨询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团体进行广泛协商。

      由于从公众意见征询流程中收到的意见,而对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布的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草案进行了一些修订。进行的主要协商活动如下所述:

      • 2017 年 9 月 8 日和 2017 年 9 月 13 日:召开关于 2018 财年规划安排的社群网络研讨会。
      • 2016 年 11 月 8 日:在海得拉巴与超过 15 位社群成员、ICANN 组织成员以及董事会财务委员会 (BFC) 主席阿莎·合美嘉妮 (Asha Hemrajani) 针对 2018 财年预算设想召开了为期四小时的预算工作组会议。
      • 2017 年 3 月 14 日:在海得拉巴与超过 15 位社群成员、ICANN 组织成员以及董事会财务委员会 (BFC) 主席阿莎·合美嘉妮针对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召开了为期三小时的预算工作组会议。
      • 2017 年 5 月 08 日:与企业选区 (BC)、知识产权选区 (IPC) 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连接提供商选区 (ISPCP) 审核/讨论了这些团体提交的关于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的公众意见(BFC 成员已获悉)。
      • 2017 年 5 月 9 日:与非商业利益相关方团体 (NCSG)、非商业用户选区 (NCUC)、非营利运营关切选区 (NPOC) 和通用名称支持组织 (GNSO) 理事会审核/讨论了这些团体提交的关于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的公众意见(BFC 成员已获悉)。
      • 2017 年 5 月 15 日:与注册管理机构利益相关方团体审核/讨论了该团体提交的关于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的公众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阿莎·合美嘉妮)。

      在制定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时,考虑了通过各种途径收到的所有意见。在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这些意见被纳入提请批准的最终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

      除了日常运营要求外,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还包括 2018 财年的新 gTLD 预算项目,以及分配给所收到的来自社群领导的 2018 财年预算申请中各项内容的金额。此外,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还披露了与新 gTLD 项目的开支、资金和剩余资金净值相关的财务信息。而且,由于注册服务机构可变授权费是制定预算的关键,因此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说明并设立了这些费用,这符合近年来的趋势,并将由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 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将对 ICANN 产生积极影响,因为这三份文件共同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框架,ICANN 将据此框架管理和运营,这也为组织提供了以透明方式负责的基础。这将对 ICANN 和所针对的社群产生财务影响。就针对域名系统 (DNS) 安全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方面的资金而言,此项预算只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积极影响。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并且已经经历过公共评议期(如上所述)。

    2. 董事会考虑来自 SSAC 建议文件 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的建议

      鉴于安全与稳定咨询委员会 (SSAC) 在以下 SAC 文件中提交了建议: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鉴于 ICANN 组织评估了 SSAC 建议的可行性并针对各项建议制定了实施建议。

      鉴于董事会考虑了 SSAC 建议和 ICANN 组织有关此建议的实施建议。

      第 2017.06.24.19 号决议:董事会采纳名为“关于 SSAC 建议文件 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的实施建议(2017 年 6 月 8 日) [PDF, 433 KB]”的文件中列出的 SSAC 建议,并指示 CEO 实施文件中所述的建议。

      第 2017.06.24.19 号决议的理由

      行动请求注册是一个框架,旨在改进董事会考量提交至 ICANN 董事会的建议(包括来自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的流程。该框架自 2015 年以来开始制定,初期工作包括由 ICANN 组织审核 2010 年至 2015 年间发布的 SSAC 建议,以确定尚未收到董事会建议的事项。ICANN 董事会主席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向 SSAC 主席发送了一封信函,向其传达了这项初步审核的结果(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correspondence/crocker-to-faltstrom-19oct16-en.pdf [PDF, 627 KB])。此决议旨在解决多个当时被确定为未决的事项,以及被确定为“试点”流程的一部分的两个事项。

      在行动请求注册流程中,对于本决议中提及的各项建议,ICANN 组织都审核了请求,与 SSAC 一道确认了其对于 SSAC 请求的理解,并评估了请求的可行性。ICANN 组织正在向董事会提交其建议,以便董事会正式考虑建议并指示首席执行官适当处理建议。

      各份文件的背景信息如下所示:

      SAC062 建议 ICANN 与更广泛的互联网社群合作,以便确认哪些字符串适合留作专用域名空间使用,以及哪种专用域名空间用途是恰当的。ICANN 首席技术官办公室继续积极参与 IETF 工作组 DNSOP,确定保留特殊用途域名的流程。这项工作将更新 RFC6761(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62-en.pdf [PDF, 375 KB])。

      SAC063 建议 ICANN 工作人员领导、协调和以其他方式鼓励创建试验床,以分析可能影响根区 KSK 轮转或受其影响的解析器实施的验证行为。作为根区 KSK 轮转项目的一部分,ICANN 首席技术官办公室继续与研究团队创建的解析器试验床合作,研究 DNSSEC 验证器在各种运作条件下的行为。(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63-en.pdf [PDF, 480 KB])

      SAC064 处理“搜索列表”处理行为。在此背景下,搜索列表是附加至用户的部分域名输入以构成完全合格域名的域名列表。建议 2 提到,ICANN 工作人员应与 DNS 社群和 IETF 协作,鼓励对搜索列表处理行为实施标准化。建议 3 提出了多种方法,以考虑哪种搜索列表行为可以帮助缓解域名冲突。ICANN 工作人员可以促进这两项建议,但是这样做可能对成本和资源造成影响。(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64-en.pdf [PDF, 931 KB]。)

      SAC065 是关于利用 DNS 基础设施实施 DDoS 攻击的公告,建议 1 指出 ICANN 应帮助推动互联网范围内社群的工作,减少允许网络欺诈的开放式解析器和网络的数量。在创建此等社群工作的基础上,ICANN 应提供衡量方法和外展支持以及适当的人力和资金配给。(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65-en.pdf [PDF, 423 KB]。)

      SAC070 是关于公共后缀列表 (PSL) 的公告。尽管没有关于 PSL 的共识性定义,但 SAC 将其定义为“与公共后缀域名的所有者没有隶属关系的多方可以在其中注册子域名的域名”。尽管存在多个 PSL,但谋智基金会 (Mozilla Foundation) 的 PSL 似乎是最广为接受的 PSL。建议 3 指出,ICANN 应与谋智基金会合作,创建与谋智基金会 PSL 相关且可提供给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的信息资料。建议 4a 指出,互联网社群应该对有关 PSL 和 ICANN 的方法进行标准化,正在进行的与普遍适用性相关的工作应鼓励软件开发社群支持 PSL 的使用。

      建议 5 指出,IANA 应托管一份 PSL,其中包含有关 IANA 直接与之沟通的注册管理机构中域名的信息。建议 6 指出,参与普遍适用性工作的各方(例如 UASG)应将对 PSL 的使用和 PSL 的行动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ICANN 可以与谋智基金会和更广大的 ICANN 社群协商教育资料的可取性,如果合适,ICANN 首席技术官办公室将在项目负荷方面考虑优先次序,并考虑成本和其他因素。普遍适用性指导小组 (UASG) 已经建议在必要情况下对 TLD 进行确认,并在其普遍适用性文档中具体提及 SAC070。但是,UASG 目前没有建议使用谋智基金会 PSL,因为 UASG 对其权威性没有信心。此外,尚不清楚 IANA 创建和托管单独的 PSL 是否有益,因为谋智基金会 PSL 已经成为使用最广泛的 PSL。将需要进行社群协商。(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70-en.pdf [PDF, 955 KB]。)

      SAC073 包含关于根区密钥签名密钥 (KSK) 轮转计划的意见,这些意见涉及以下主题:与根区 DNSSEC 密钥轮转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根区的密匙管理,根区 KSK 轮转的动机,与根区 KSK 轮转相关的风险,根区 KSK 轮转的机制,量化信任锚更新失败的风险,以及 DNS 响应规模考虑事项。ICANN 首席技术官办公室和公共技术标识符 (PTI) 共同负责根区 KSK 轮转项目的规划和执行,并且应编制一份 SAC073 中要求的报告来处理 SAC073 中的意见。(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73-en.pdf [PDF, 541 KB]。)

    3. 考虑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关于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 的修改建议

      鉴于 dot Sport Limited(请求人)提交了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质疑支持社群异议的专家裁决(以下简称“专家裁决”),该社群异议反对请求人申请 .SPORT 字符串,依据是主持异议程序的专家未能披露某些指称偏见的证据。

      鉴于董事会治理委员会 (BGC) 先前拒绝了请求 13-16 并建议董事会拒绝请求 14-10,且董事会(通过新 gTLD 项目委员会 (NGPC))对此表示认可,因为这两项请求并没有为重审提供支持,理由见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和 NGPC 关于请求 14-10 的行动

      鉴于请求人针对 ICANN 发起了独立审核流程 (IRP) 诉讼,质疑专家裁决以及 BGC 和董事会对请求 13-16 和 14-10 的拒绝。

      鉴于 IRP 小组声称请求人为胜诉方,并建议“董事会重新考虑其关于重审请求的决定,并根据 IBA 冲突指南中规定的适用于中立的标准,从总体上考量新的证据。”(最终声明 [PDF,518 KB] ¶第 9.1(b) 款。)

      鉴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董事会采纳了 IRP 小组的建议,并指示 BGC 重新评估相关重审请求。

      鉴于 BGC 已经仔细考虑了专家是否根据 IBA 冲突指南披露明显偏见的指称证据,以及监察官在董事会针对请求 14-10 做出裁决之后发布的报告。

      鉴于 BGC 建议再次拒绝请求 13-16 和 14-10,理由除了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和 NGPC 关于请求 14-10 的行动之外,还包括指称的偏见证据没有根据 IBA 冲突指南“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怀疑”,因此请求人没有陈述适当的重审理由,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

      鉴于董事会仔细考量了请求人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提交的补充信函,认为该信函没有提供额外的论据或证据来支持重审。

      第 2017.06.24.20 号决议:董事会采纳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第 2017.06.24.20 号决议的理由

      1. 摘要

        Dot Sport Limited(请求人)和 SportAccord 都申请 .SPORT 字符串,并处于相同的字符争用集中。SportAccord 针对请求人的申请(申请)提交了社群异议(异议)。专家做出了支持 SportAccord 的裁决(专家裁决)。(参见 https://newgtlds.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drsp/04nov13/determination-1-1-1174-59954-en.pdf [PDF, 173 KB]。)请求人随后提交了两项重审请求 — 请求 13-16请求 14-10 [PDF, 867 KB],质疑国际商会 (ICC) 国际专业技术中心对专家的任命,声称专家违反了既定政策或流程,没有披露与其任命相关的实质性信息。BGC 和 NGPC 分别拒绝了请求 13-16 和 14-10,依据是提供的理由不能为重审提供支持。(参见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3-16 的裁决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determination-sport-08jan14-en.pdf [PDF, 184 KB] 和 NGPC 关于重审请求 14-10 的行动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board-material/resolutions-new-gtld-2014-07-18-en。)NGPC 关于重审请求 14-10 的裁决发布之后,请求人向监察官提出了一项新的投诉。2014 年 8 月 25 日,监察官发布了关于请求人新提出的投诉的最终报告(监察官最终报告)。1

        请求人随后发起了 IRP。2017 年 1 月 31 日 [PDF, 518 KB],IRP 小组宣布请求人为胜诉方,并建议董事会重新考量请求 13-16 和 14-10,“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指南]中规定的适用于中立的标准,从总体上考量新的证据”(IBA 冲突指南或指南)。(IRP 最终声明¶第 9.1(a)-(b) 款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irp-dot-sport-final-declaration-31jan17-en.pdf [PDF, 518 KB]。)2017 年 3 月 16 日,ICANN 董事会采纳了 IRP 小组的建议,并指示 BGC 重新评估相关重审请求。

        BGC 仔细考量了专家是否本应根据 IBA 冲突指南披露明显偏见的指称证据。BGC 还评估了监察官最终报告,该报告在 NGPC 做出关于请求 14-10 的裁决后发布。BGC 得出结论称,不支持请求人的主张,因为指称的偏见证据没有根据 IBA 冲突指南“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怀疑”,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参见 2004 IBA 冲突指南一般标准 3(a)。)BGC 指出,其先前有关及时性的调查结果与其对请求 13-16 和 14-10 的重新评估无关。因此,BGC 建议再次拒绝请求 13-16 和 14-10,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

        2017 年 6 月 14 日,请求人向 ICANN 董事会提交了一封信函,反驳 BGC 对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董事会考量了该信函并认为信函没有提出重审依据(2017 年 6 月 24 日信函)。(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nsideration-13-16-et-al-dot-sport-crowell-moring-to-icann-board-redacted-14jun17-en.pdf [PDF, 903 KB]。)

        董事会指出,除了所指称的冲突之外,请求 13-16 和 14-10 寻求以其他理由进行重审。这些额外的主张并不属于 BGC 重新评估的组成部分。董事会先前(通过 BGC 和 NGPC)在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和 NGPC 关于请求 14-10 的行动中评估了这些额外的主张。董事会认为,其先前的调查结果(即这些额外主张不属于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的组成部分)仍然适用。

      2. 事实

        董事会考量的完整事实背景列于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中,并纳入本文件中。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发布之后,请求人提交了 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 [PDF, 903 KB],董事会已经审核并考量了该信函。

      3. 评估重审请求和社群异议的相关标准。

        提交请求 13-16 和 14-10 时实行的章程要求 BGC 评估重审请求,并做出裁决或者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参见生效日期为 2013 年 4 月 11 日的章程第 IV 条第 2 款,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bylaws-2014-04-04-en#IV 以及生效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7 日的章程第 IV 条第 2 款,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bylaws-2014-10-06-en#IV。)ICANN 已做出以下裁决:对于由第三方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例如 ICC)组成的专家组提出的与新 gTLD 项目相关的专家裁决,如对该专家裁决有争议,并且争议中声称提供商在作出专家裁决时未遵守既有的政策或流程,或该员工在接受该裁决时未遵守其政策或流程,则可以适当地提请重审流程。(参见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3-5 的建议,载于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mmendation-booking-01aug13-en.pdf [PDF, 117 KB]。)重审流程并未要求 BGC 对专家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核。因此,BGC 的审核并非评估 ICC 小组做出的“社群大部分成员提出实质性反对”这一结论,而请求人对 .SPORT 的申请可能针对的是该结论。相反,BGC 的审核限定为专家是否违反了 IBA 冲突指南,请求人指出,在专家未能披露 DirecTV 合同、TyC 关系以及他在会议上担任小组联合主席时,该冲突指南已在实施,条款的规定如下方所述。董事会指出,除了所指称的冲突之外,请求 13-16 和 14-10 寻求以其他理由进行重审。这些额外的理由并不属于 BGC 重新评估的组成部分。董事会先前(通过 BGC 和 NGPC)在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和 NGPC 关于请求 14-10 的行动中评估了这些额外的理由。董事会认为,其关于这些额外理由的先前裁决(不属于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的组成部分)仍然适用。

        董事会审核并充分考量了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认定分析是合理的。

      4. 分析和理由

        BGC 得出结论称,IBA 冲突指南并未要求专家披露以下信息,且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i) DirecTV,专家公司的一位客户,2014 年 2 月 7 日从 IOC 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广播权(简称“DirecTV 合同”);(ii) 专家律所的一位合作伙伴是 Torneos y Competencias S.A.(简称“TyC”)的总裁,该公司过去获得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广播权(TyC 关系);或者 (iii) 专家担任了 2011 年 2 月一场名为“寻求优化重大体育赛事中的争议解决流程”的会议(简称“会议”)的联合主席。由于 IBA 冲突指南并未要求专家披露引起请求人声称的明显偏见主张的任何指称行为,因此没有必要进行重审。

        4.1.IBA 冲突指南并未要求披露 DirecTV 合同或 TyC 关系。

        与请求人的主张相反,IBA 冲突指南并未要求专家披露 DirectTV 合同或 TyC 关系。对中立方的披露要求一般均根据 IBA 冲突指南中规定的指导原则进行评估。异议诉讼期间执行的 2004 IBA 冲突指南要求 ICC 专家披露“就各方看来,.可能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事实或情况”。(2004 IBA 冲突指南一般标准 3(a)。)

        为了实现“更高的一致性和更少的不必要质疑以及仲裁员回避和撤销”,指南规定了“需要或不需要披露或取消仲裁员资格的具体情况…列表”(指南应用列表)。(同上,¶第 3 款。)这些列表被指定了红色、橙色和绿色三种颜色。

        红色列表上确定的情况必须披露给各方,并且除非各方肯定地放弃冲突,否则将取消专家的资格。(同上,§第 II.2 款。)专家有义务披露橙色列表上列出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会取消专家的资格,除非各方肯定地反对冲突。(同上,§第 II.3 款。)此外,即使一方反对披露橙色列表,如果对质疑做出裁决的权力机构认定其不符合客观资格测试,则仍可任命专家。(同上,§第 II.4 款。)绿色列表上的行为无需披露。(同上,§第 II.6 款。)

        2004 IBA 冲突指南指出,“因仲裁员没有披露橙色列表中的事实或情况而提出的后续质疑”,“不应自动导致不任命、后续取消资格或成功质疑任何裁决....不披露不会使仲裁员部分独立或缺乏独立性;只有仲裁员没有披露的事实或情况才可损害其独立性”。(同上,§第 II.5 款。)

        IRP 小组和监察官在其最终报告中确定了多项其认为可能涉及 DirecTV 合同和 TyC 关系的指南。BGC 和董事会仔细考量了完整的指南,包括 IRP 小组和监察官确定的指南章节。如下方讨论所述,BGC 得出结论称,指南并未要求专家披露 DirecTV 合同或 TyC 关系,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

        4.1.1.指南 4.2.1 和 3.4.1(律所抗辩)

        监察官指出,专家的律所在代表 DirecTV 与 IOC 进行的协商中援引了指南 4.2.1。(参见附件 1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指南 4.2.1 将以下情况归类为绿色(即没有披露要求),即“仲裁员的律所在仲裁员未参与其中的无关事项中抗辩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2004 IBA 冲突指南应用列表¶第 4.2.1 款。)

        经过仔细考量,BGC 得出结论称,指南 4.2.1 不适合此处的情况,因为 IOC 并非 SportAccord 的附属机构(如下文进一步论述),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但是,即使应用了指南 4.2.1,指南也要求进行披露。因此,指南 4.2.1 不能为重审提供支持。特别地,监察官在其最终报告中承认,指南 4.2.1“并不完全适用”,但是认为其是与专家的律所在与 IOC 谈判中代表 DirecTV“最接近”的一系列事实。监察官补充道,尽管“该指南讨论的是各方的附属机构”,但是在此情况下的“关系不太明确”。BGC 和董事会均认同的是,SportAccord 与 IOC 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企业或其他关系,而仅仅是涉足同一行业(如下文进一步论述)。如监察官指出的,无论哪种方式,即使指南 4.2.1 适合,仲裁员的律所在过去曾抗辩过一方或其附属机构的情况应列于绿色列表中,因此无需披露。

        BGC 和董事会额外考量了指南 3.4.1。指南 3.4.1 将下列情况列入橙色列表(即需要披露),即:“仲裁员的律所当前正在抗辩一方或一方的附属机构”。指南 3.4.1 不适用于此处的情况,因为专家的律所在其代表 DirecTV 的过程中抗辩的是 IOC。IOC 既不是异议的当事方,也不是当事方的附属机构。IBA 冲突指南清楚地指出,术语“附属机构”是指“同一公司集团中不同的实体”,包括拥有母-子关系的实体或由相同母实体控制的姐妹公司。(2004 IBA 冲突指南解释 6(b);同上。应用列表注释 5。)就附属机构而言,指南特别关注了对一方拥有“控制性影响”的实体。(同上。解释 6(c)。)

        如请求人所认识到的,SportAccord 是所有国际体育联合会(奥林匹克和非奥林匹克)的联盟组织,也是多项体育赛事和与体育相关的国际协会的组织者。SportAccord 拥有九十二个正式成员;IOC 在其中。(参见 http://www.olympic.org/ioc-members-list。)SportAccord 也不是 IOC 的成员。(同上。)在一个像国际体育行业这样互联的行业中,不争的事实是:(1) IOC 网站指出,SportAccord 是组织 IOC 认可的体育联合会的多个协会之一;(2) SportAccord 执行理事会六个成员的其中两个也是 IOC 102 个成员的其中之二,这不能证明存在附属机构。与同一公司集团中两个成员之间的附属机构相比,这些事实并未构成两个实体之间的附属机构。(参见 2004 IBA 冲突指南解释 6(b)。)最终,请求人或其他方均没有证据表明 IOC 因附属机构或其他关系而对 SportAccord 拥有“控制性影响”。因此,指南 3.4.1 并不要求披露 DirecTV 合同。

        4.1.2.指南 2.3.6(律所重大商业关系)

        指南 2.3.6 将以下情况归类为红色(即需要披露):仲裁员的“律所当前与一方或一方的附属机构存在重大商业关系”。IRP 小组声明援引了指南 2.3.6,并建议 ICANN 考量其是否要求专家披露其律所与 TyC 的“关系”。(IRP 最终声明¶第 7.91(b) 款。)该“关系”包含的事实有:专家律所的一位合作伙伴是 TyC 的总裁,专家律所曾在为从 IOC 获取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广播权而进行的谈判中代表 TyC。

        指南 2.3.6 体现了 IBA 的观点,即“在此事项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任何人都不应担任该事项的仲裁员。这是因为在仲裁结果中拥有经济利益的人无法(或会被视为无法)在事项中做到公平和独立。(2004 IBA 冲突指南解释 2(d)。)因此,指南 2.3.6 规定,如果仲裁员的律所当前与一方或一方的附属机构维持有“重大商业关系”,则禁止任命该仲裁员。

        这里没有应用 IBA 起草指南 2.3.6 的理由。专家律所与 TyC 的“关系”限定为这样一个事实:律所的另一位合作伙伴是 TyC 的总裁,且律所(并非专家)曾经代表过 TyC。请求人没有证明律所本身在 TyC 拥有重大(或任何)经济利益,或者 TyC 的业务对律所的经济产生了任何影响。请求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支持请求人的主张(即专家或其律所会因支持或反对 SportAccord 的诉求而获得任何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最后,即使专家的律所与 TyC 存在重大商业关系,TyC 也不是 SportAccord 的一方或附属机构。如果有关系的话,TyC 是在 IOC 的对立面,与 IOC 是对立关系 – TyC 是与 IOC 协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广播权。请求人并未断言 TyC 与此处涉及的当事方 SportAccord 有任何实际联系,除了通过 IOC 与之存在联系以外,而上文讨论过 IOC 不是 SportAccord 的附属机构。基于此额外的原因,IBA 冲突指南第 2.3.6 款并未要求专家披露 TyC 关系。

        4.1.3.指南 3.1.4、3.2.1 和 3.2.3(当事方的客户)

        由于 IOC 既不是异议的当事方也不是当事方的附属机构,BGC 得出结论称,IRP 小组确定为适用于请求人主张的剩余指南(指南 3.1.4、3.2.1 和 3.2.3)不能被解读为要求专家披露 TyC 关系或 DirecTV 合同,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

        指南 3.1.4 将以下情况归类为橙色,当“过去三年内,仲裁员的律所在仲裁员未参与其中的无关事项中抗辩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时适用该指南。指南 3.2.1 将以下情况归类为橙色,当“仲裁员的律所当前正在向其中一方或一方的附属机构提供服务,且没有产生实质性商业关系,仲裁员也未参与其中”时适用该指南。指南 3.2.3 将以下情况归类为橙色,当“仲裁员或其律所定期代表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或其附属机构,但未参与当前争议”时适用该指南。

        请求人没有确定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附属机构是专家律所的客户,并且如讨论所述,IOC 不是一方当事人或其附属机构。因此,上方所列的指南都与请求人在本文件中提出的冲突不相类似。

        最后,IBA 冲突指南承认,“律所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会不适当地限制一方“使用其选择的仲裁员”的能力。(2004 IBA 冲突指南解释 6(a)。)因此,“仲裁员律所的活动”不能“自动构成.冲突的来源或披露的理由。”(同上,一般标准 6(a)。)阅读 IBA 冲突指南,要求披露律师事务所关系(这种关系像 TyC 关系和 DirecTV 合同一样与争议主题息息相关且会导致异议)将对各方“选择使用仲裁人”的能力施加不必要的过度限制。”BGC 得出结论称,其无法建议该结果,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

        4.2 IBA 冲突指南并未要求披露专家在争议解决会议上的陈述。

        请求人还声称,专家本应披露他于 2011 年 2 月在一场受众包括“体育联合会领导人”的会议中参与了一个名为“寻求优化重大体育赛事中的争议解决流程”的项目。BGC 得出结论称,IBA 冲突指南中的规则并不要求进行此等披露,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

        IRP 小组指出,IBA 冲突指南中指南 3.5.2 的内容是评估专家是否必须披露自己参加某个小组这一事实。指南 3.5.2 的适用情况是,“仲裁员以发布文件、演讲或者其他形式公开拥护有关正在仲裁的案子的具体立场”。指南 3.5.2 是橙色列表的组成部分。

        指南 3.5.2 的适用情况只包括:专家“公开拥护有关正在仲裁的案子的具体立场”(强调),而此处的专家并未这样做。相反,专家于 2011 年 2 月参与了争议中的会议,这与 SportAccord 提交其异议的时间相比早了两年多,与 ICC 任命专家来考量异议的时间相比,早了接近两年半。因此,从逻辑上看,专家在 2011 年会议上的陈述不可能拥护关于异议的具体立场,因为当时异议尚未提交,且不会在会议之后提交两年。此外,请求人并未断言专家在会议上拥护关于异议的具体立场,相反,请求人仅仅提出会议“针对的是...体育联合会领导人。”如指南 3.5.2 对所涉关系做出的规定,确定会议的目标受众不能上升到“拥护关于仲裁中案件的具体立场”的高度。

        IBA 于 2014 年发布了更新的冲突指南,尽管发布日期在专家任命之后,但仍提供了关于冲突披露的额外指南。2014 IBA 冲突指南进一步阐明,“原则上,仲裁员必须被视为具有其律所的身份,但是仲裁员律所的活动不应自动产生利益冲突。仲裁员律所的活动的相关性...以及仲裁员与律所的关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4 指南包括新的指南 4.3.4,该款指南将以下情况归类为绿色,即“仲裁员是一场或多场会议的演讲者、主持人或组织者,或者与当事方的另一名仲裁员或法律顾问一道参与某个专业组织、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研讨会或工作组”。(2014 IBA 冲突指南应用列表¶第 4.3.4 款。)

        2014 IBA 指南清楚地阐释了,仲裁员不需要披露其“是一场或多场会议的演讲者、主持人或组织者,或者与当事方的另一名仲裁员或法律顾问一道参与某个专业组织、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研讨会或工作组”。(同上。)在本案中,专家参与的是与体育法相关的小组,他与该主题的关系不会产生偏见或偏袒推断,也并不意味着与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的附属机构或法律顾问存在某种关系。如果与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一道参加小组不需要披露,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需要就参加与仲裁具有相同类型的小组进行披露。

        除了仔细考虑 IRP 小组和监察官确定的指南(所有这些都已在上文论述),BGC 还审核了 IBA 冲突指南全文。根据这项审核,BGC 得出结论称,其他指南均不适用于请求人提出的指称冲突,因此没有其他指南提出应该披露指称的冲突(更不要说要求披露),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

        根据请求人提交请求 13-16 和 14-10 时实行的章程中规定的审核标准,BGC 的审核将在评估 ICC 是否没有遵从其关于专家任命的流程之后结束。但是,根据 IRP 小组的建议和董事会决议,BGC 考虑了专家是否遵从 IBA 冲突指南,还考虑了“指称的冲突是否引起了关于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的实质性疑虑,从而削弱专家裁决的诚信度或公平性”。基于上文详细论述的理由,DirecTV 合同和 TyC 关系不能产生有关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的实质性疑虑,也不能削弱专家的诚信度或公平性。同样,专家参加与体育法一般主题相关的小组不会产生偏见或偏袒推断,也并不意味着与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的附属机构或法律顾问存在某种关系。

        BGC 得出结论称,基于上述理由,IBA 冲突指南并未要求专家披露 DirecTV 合同、TyC 关系或专家在会议上的演讲,指称的冲突也不会产生关于专家独立性或公正性或者专家裁决的诚信度或公平性的实质性疑虑,董事会对此表示认可。董事会指出,除了所指称的冲突之外,请求 13-16 和 14-10 寻求以其他理由进行重审。这些额外的理由并不属于 BGC 重新评估的组成部分。董事会先前(通过 BGC 和 NGPC)在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和 NGPC 关于请求 14-10 的行动中评估了这些额外的理由。董事会认为,其先前的调查结果(即这些额外理由不属于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的组成部分)仍然适用。

        4.3.请求人的 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未提供重审依据。

        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提出了以下论据:(1) BGC 未“适当考量”IRP 声明;(2) BGC 曲解了专家声称的利益冲突;(3) BGC 错误地应用了 IBA 指南;(4) BGC 不应依赖监察官最终报告;以及 (5) BGC 未考量,ICANN 也未披露 ICANN 与 IOC 之间的机密讨论。(参见 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 [PDF, 903 KB]。)董事会发现 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并未提出支持重审的任何论据或事实。

        4.3.1.BGC 遵守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指示 ICANN“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来实施 IRP 小组的建议,即“董事会应重新考虑其关于重审请求的决定,并根据 IBA 冲突指南中规定的适用于中立的标准,从总体上考量新的证据”,BGC 正是这样做的。(第 2017.03.16.10 号决议。)IRP 小组和董事会都没有指示 ICANN 得出如下结论:专家应该披露请求人提出的所谓的冲突,或者 IBA 冲突指南强制规定一个特殊的结果。

        请求人想要用自己对 IRP 小组关于 ICANN 分析可能结果的声明的理解取代 ICANN 让 BGC 和董事会自行分析 IBA 冲突指南的指示。请求人错误地认为“IRP 小组相当清楚.存在明显偏见。”(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 [PDF, 903 KB],第 2 页。)IRP 小组指出正如请求人提到的,“如果专家...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或者存在明显偏见,那么 ICANN 董事会必须纠正这种偏见。”(同上,第 2 页;IRP 最终声明,¶第 7.72 段。)此外,IRP 小组总结称 ICANN 在其对请求 13-16 和 14-10 的初始裁决中没有考虑 IBA 冲突指南。(IRP 最终声明,¶第 7.88 段。)IRP 小组没有得出 ICANN 错误地应用了 IBA 冲突指南的结论。

        4.3.2.BGC 解决了所谓的利益冲突。

        请求人辩称 TyC 和 DirecTV 与 IOC 一致,并非对其不利,因此 BGC 错误地应用了 IBA 冲突指南,就好像 TyC 和 DirecTV 不利于 IOC 一样。(参见 2014 年 6 月 14 日信函 [PDF, 903 KB],第 2 页。)因此,正如在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中指出的,无论 IOC 与 TyC 或 DirecTV 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还是不利的,三个实体之间都没有联系,且 SportAccord 提出了一个明显偏见。(参见 BGC 对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第16-17 页。)

        董事会还注意到请求人引述了 2015 年 5 月一位 TyC 负责人的控诉2,以支持其论据,即专家在 2013 年 10 月发布专家裁决时存在偏见。IBA 冲突指南清楚指出,有效的事实和情况出现在“[专家]接受被任命为仲裁人以及.在仲裁程序的整个过程中。”(IBA 冲突指南,对一般标准 1 的解释。)他们没有延长“可能对判决不服的期限”或此后的时间。(同上。)该控诉如何相关并不清楚,但即使相关,这种情况在异议程序结束后也会出现,因此它与 IBA 冲突指南分析没有关系。此外,正如在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中指出的,“仲裁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活动”不能“自动构成.冲突的来源或披露的理由。”(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第19-20 页;2004 年 IBA 冲突指南,一般标准 6(a)。)阅读 IBA 冲突指南,要求披露律师事务所关系(这种关系像 TyC 关系和 DirecTV 合同一样与争议主题息息相关且会导致异议)将对各方“选择使用仲裁人”的能力施加不必要的过度限制。”(同上。

        4.3.3 BGC 正确应用了 IBA 冲突指南。

        请求人错误地认为 BGC“没有检查 IBA 冲突指南的一般标准。”(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第 3 页。)BGC 开始了对 IBA 冲突指南的分析并讨论了一般标准,包括要求专家披露“在各方眼中,.可能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事实或情况”。(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第13-14 页;IBA 冲突指南,对一般标准 1 的解释。)BGC 还考虑了指南应用列表,该列表旨在一般标准的应用中提供“更好的一致性”。(同上。)BGC 考虑了一般标准 6 及其附带的解释,解决了对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分析。(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第 19 页。)

        与请求人的主张相反,BGC 的分析并非“极其狭隘”。而是 BGC 应用了一般标准指南应用列表的主要原则得出结论:IBA 冲突指南不需要专家披露 DirecTV 合同、TyC 关系,或专家作为小组联合主席在会上的参与情况。

        4.3.4.BGC 对监察官最终报告的引用是恰当的。

        请求人质疑 BGC 对监察官最终报告的引用,辩称监察官的调查结果“与 IRP 小组的调查结果不一致,BGC 应该考虑 IBA 冲突指南。”3请求人声称 BGC“非常侧重于”监察官最终报告,但该报告“并无关联”。

        监察官最终报告与 IRP 小组的调查结果不一致。正如请求人指出的,IRP 小组宣称 BGC 应该考虑 IBA 冲突指南。在考虑请求人的第二个投诉时,监察官考虑了 IBA 冲突指南,并总结称他们没有强制披露声称的冲突。

        此外,尽管 BGC 考虑了监察官最终报告,对于请求人声称的事实,BGC 的裁决也是基于其对 IBA 冲突指南的应用。得出这个结论并没有依赖监察官的分析,只不过是注意到分析的结果与监察官的分析是一致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比重的论据(应该符合监察官最终报告的)是不相关的。

        4.3.5.ICANN 与 IOC 的讨论是不相关的。

        请求人在 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中第一次声称,ICANN 与 IOC 就 .SPORT 召开了机密会议。(参见 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 [PDF, 903 KB],第 4 页。)董事会不知道 ICANN 与 IOC 就 .SPORT 召开过任何机密会议,请求人没有证据支持这一指控。似乎还独断称 ICANN 而非专家对 .SPORT 怀有一些偏见。这个毫无根据的指控无法为重审提供支持。

        采纳 BAMC 的建议不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也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项决议体现了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4. 考虑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鉴于鲁斯·史密斯(Russ Smith,下称“请求人”)提交了重审请求 17-1(下称“请求 17-1”),质疑 ICANN 合同合规部关闭其 WHOIS 服务水平协议 (SLA) 投诉的决定,该投诉要求 ICANN 强制 Verisign 提供域名 directorschoice.com 的历史 WHOIS 数据,该请求人还提出后续投诉,表示他对其 WHOIS SLA 投诉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即没有提供所要求的 directorschoice.com 的历史 WHOIS 数据。

      鉴于 BGC 先前确定了该请求已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j) 和 (k) 款充分陈述并发送至监察官供其审核和考量。

      鉴于监察官根据章程第 4 条第 4.2(l)(iii) 款的规定回避此事。

      鉴于 BGC 已仔细考量请求 17-1 的益处及所有相关材料,并已建议拒绝请求 17-1,依据是请求 17-1 并未提供正当的重审依据,董事会同意此建议。

      鉴于董事会仔细考量了请求人对 BGC 关于请求 17-1 的建议的反驳和补充内容,并认为这些反驳和补充内容无法为重审提供其他论据或证据支持。

      兹此发布第 2017.06.24.21 号决议:董事会批准 BGC 关于请求 17-1 的建议 [PDF, 810 KB]。

      第 2017.06.24.21 号决议的理由

      1. 摘要

        请求人是 directorschoice.com 名义上的注册人。请求人提交了 WHOIS SLA 投诉,主要是想让 ICANN 强制 Verisign 提供 directorschoice.com 的历史 WHOIS 数据,请求人在投诉中指出 Verisign 拒绝这样做。请求人认为根据美国商务部与 ICANN 之间签订的 2009 年《义务确认书》(AoC)、ICANN 的《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RAA) 以及《注册管理机构协议》(RA),需要公开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

        ICANN 合同合规部审核了 WHOIS SLA 投诉并得出以下结论:(I) RAA 没有要求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ii) RAA 不适用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即 Verisign);以及 (iii) 没有其他 ICANN 合同义务或任何既定政策要求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维护历史 WHOIS 数据并向注册人或任何其他人提供这些数据。因此,合同合规部向请求人提出以下建议:ICANN 没有解决任何“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 (RAA) 或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RA) 和 ICANN 政策范围以外的客户服务相关事宜”的合同权限,此后便关闭了请求人的 WHOIS SLA 投诉。

        2017 年 3 月 16 日,请求人向 ICANN 合同合规部提出了另一个投诉(下称“投诉单”),表示对其 WHOIS SLA 投诉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再次请求 ICANN 提供或强制 Verisign 提供 directorschoice.com 的历史 WHOIS 数据。合同合规部再次裁决并告知请求人,WHOIS SLA 投诉“并未牵涉违背 ICANN 政策或协议的行为”。

        请求人认为重审 ICANN 不采取行动就关闭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的决定有两个正当理由。第一,请求人再次主张 ICANN 不提供或不要求 Verisign 提供所需的历史 WHOIS 数据违反了以下文件中的既定政策:(i) AoC;4 以及 (ii) ICANN 与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请求人认为 ICANN“应允许公开访问 WHOIS [原文如此] 数据,而无论是不是‘历史’数据。”第二,请求人声称“在没有考量实质性信息的情况下”关闭 WHOIS SLA 投诉的行为违反了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2(c)(ii) 款的规定。

        BGC 考量了请求 17-1 以及所有相关材料,并建议董事会拒绝请求 17-1,因为该请求没有提供正当的重审依据,具体原因列于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PDF, 810 KB](下称“BGC 建议”[PDF, 810 KB])中,该建议已得到考量并纳入此决议。

        2017 年 6 月 2 日,请求人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的规定提交了对 BGC 建议的反驳(反驳 [PDF, 28 KB])。请求人声称:(1) BGC 在其建议中没有“解释当前和历史 [WHOIS] 数据”之间的区别;(2) “ICANN 员工建议用户 [原文如此] 在需要访问历史 WHOIS 数据时购买窃取的黑市 WHOIS [原文如此] 数据”;以及 (3) 监察官不应回避此事。

        2017 年 6 月 12 日,请求人提交了其反驳的补充内容(补充内容 [PDF, 22 KB]),指出 BGC 在建议中附上请求人与 ICANN 之间往来电子邮件的行为,“忽视了所发布的隐私政策,.事先没有告知[请求人]或获得其准许。”

        董事会考量了请求 17-1 和所有相关材料、BGC 的建议、反驳和补充内容。董事会认为请求 17-1、反驳和补充内容都没有提供正当的重审依据。

      2. 事实

        完整的事实背景参见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PDF, 810 KB],董事会审核并考量了该建议,并将其纳入了此决议。

        2017 年 6 月 1 日,BGC 建议拒绝请求 17-1,依据是请求 17-1 并未提供正当的重审依据,具体原因列于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PDF, 810 KB] 中,董事会已将其纳入此决议。

        2017 年 6 月 2 日,请求人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提交了对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的反驳,董事会也已审核并考量该反驳。

        2017 年 6 月 12 日,请求人提交了其反驳的补充内容(补充内容 [PDF, 22 KB]),董事会也已审核并考量这些内容。

      3. 问题

        要重审的问题如下:

        • ICANN 合同合规部不采取行动就关闭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的决定是否违背了任何既定的 ICANN 政策;以及
        • ICANN 合同合规部是否在没有考量实质性信息的情况下就关闭了 WHOIS SLA 投诉。
      4. 评估重审请求的适用标准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a) 和 (c) 款的相关部分规定,如果受到以下因素的不利影响,任何实体都可以提交“重审或审核 ICANN 行动或不作为”的请求:

        1. 董事会或工作人员所采取的一项或多项违背 ICANN 使命、承诺、核心价值和/或现有 ICANN 政策的行动或不作为;
        2. 在董事会或工作人员所采取或拒绝采取的一项或多项行动或不作为中,没有考虑到某些重要信息,但以下情况例外:请求人本应在采取行动或拒绝采取行动时,将某些信息提交给董事会或工作人员进行考虑,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交;或
        3. 董事会或工作人员在依赖错误或不准确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或多项行动或不作为。

        (ICANN 章程,2016 年 10 月 1 日,§§第 4 条第 4.2(a) 和 (c) 款。)根据章程第 4 条第 4.2(k) 款的规定,如果 BGC 确定该请求的理由充分,请求将被提交给监察官,供其审核和考量。(同上,§第 4.2(l) 款。)如果监察官回避此事,则 BGC 应在没有监察官参与的情况下审核该请求,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同上,§第 4.2(l)(iii) 款。)请求人可以针对 BGC 的建议提出反驳,前提是反驳:(i)“限定为反驳或驳斥在 BGC 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且 (ii) 未提供新证据来支持请求者在原始重审请求中提出的论据 — 请求者在最初提交重审请求时,可能已提供该论据。”(同上,§第 4.2(q) 款。)如果 BAMC 建议且董事会确定,提出请求的一方不满足章程中规定的重审标准,则拒绝重审 ICANN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是适当的。(同上,§第 4.2(e)(vi)、(q) 和 (r) 款。)

      5. 分析和理由

        董事会审核并充分考量了请求 17-1 以及所有相关材料,包括 BGC 建议。董事会认为 BGC 建议中的分析是合理的。董事会还考量了请求人对 BGC 建议的反驳和补充内容。董事会认为,反驳和补充内容并未提出支持重审的论据或事实。

        5.1.没有既定政策要求 ICANN 公开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

        BGC 得出结论,董事会也同意没有既定政策或程序要求 ICANN 组织或董事会公开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或要求 .COM 的运营商这样做。因此,请求人无法找出要求披露历史 WHOIS 数据的任何 ICANN 既定政策或程序。WHOIS 系统是“供用户查询域名或 IP 地址负责机构的系统”。(参见 https://whois.icann.org/en/about-whois。)WHOIS 系统不是也绝非用于供用户查询域名或 IP 地址的“过往”负责机构。因此,ICANN 组织在其网站上维护的 WHOIS 查询工具可让公众找到当前的域名注册人,而非该域名所有之前的注册人。icann.org 上写得很清楚,“ICANN 不生成、搜集、留存或存储所显示的结果,但实时查询时必要的过渡留存期除外。”(https://whois.icann.org/en/history-whois.)因此,BGC 得出结论,董事会也同意 ICANN 组织在处理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时没有违背 ICANN 的使命、承诺、核心价值或任何既定的 ICANN 政策。

        5.1.1 AoC 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要求 ICANN 公开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

        请求人声称 ICANN 组织在关闭其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时违背了 AoC 中规定的政策,因为他认为 AoC 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 WHOIS 数据,.而无论是不是‘历史’数据。”BGC 得出结论,董事会也同意请求人的论据是无效的,有两个原因。

        第一,AoC 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终止。(https://www.ntia.doc.gov/files/ntia/publications/ntia-icann_affirmation_of_commitments_01062017.pdf [PDF, 99 KB]) 因此,合同合规部在 2017 年 3 月 9 日关闭 WHOIS SLA 投诉时或 2017 年 3 月 16 日关闭投诉单时,这不能算作“既定的 ICANN 政策”。由于 AoC 在 ICANN 组织行动之时已失效,因此违反此规定(即使真的违反了,也不能)无法为重审提供支持。

        第二,即使 AoC 仍然有效,请求人也误述了 AoC 中规定的义务。在相关部分,2009 年 AoC 要求 ICANN 组织“采取措施来保证公众可以及时且不受限制地获取准确、完整的 WHOIS 信息,包括注册人、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和管理联系人的信息。”虽然请求人声称这一规定要求 ICANN 组织提供“历史”WHOIS 数据,但从 AoC 的字面上看,可以确定请求人对 AoC 的理解不成立,因为 AoC 完全没有提到“历史”数据。相反,在讨论期望 ICANN 组织提供的 WHOIS 数据时,AoC 用现在时提到了“注册人”,而不是先前的注册人,所以支持该义务仅延伸到当前 WHOIS 数据的观点。因此,AoC 从未要求 ICANN 组织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并且合同合规部对请求人的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的回应也没有违背既定的 ICANN 政策,即使 AoC 仍然有效也是如此。

        在某种程度上,AoC 中规定的 ICANN 组织义务已纳入 ICANN 章程,章程也没有要求 ICANN 组织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而是明确提到“最新”,也就是当前 WHOIS 数据。(ICANN 章程,2016 年 10 月 1 日,附录 G-1、G-2,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governance/bylaws-en/#annexG1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governance/bylaws-en/#annexG2。)特别是,ICANN 的部分使命是“协调有关二级域名注册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包括针对“关于注册域名[、]域名服务器[和]域名注册的准确和最新信息的维护和访问”制定政策。(同上。)请求人没有提出 ICANN 组织未能提供关于注册域名、域名服务器或域名注册的准确或最新信息。

        5.1.2.ICANN 与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合同没有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提供 WHOIS 数据。

        请求人声称 ICANN 与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合同要求 ICANN 组织“允许公开访问 WHOIS [原文如此] 数据,而无论是不是‘历史’数据”。5BGC 得出结论,董事会也同意请求人错了。

        与 .COM 注册管理机构 Verisign(下称“.COM Ra”)签订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要求 Verisign“运营一项 WHOIS 服务.对关于域名和域名服务器注册的最新数据提供免费的基于查询的公开访问。”(.COM RA,附录 5,参见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endix-05-2012-12-07-en。)这表示 .COM RA 中规定的义务仅延伸到当前而非历史注册信息。.COM RA 的附录 5 提供了 WHOIS 显示的例子,再次确定了当前信息,并没有提及历史 WHOIS 数据。(同上。).COM RA 的任何其他部分(或 ICANN 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签订的任何其他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都没有提及历史 WHOIS 数据。因此,根据 .COM RA,Verisign 无需提供请求人要求的数据,ICANN 组织也没有依据来强制 Verisign 提供这些信息。

        请求人还辩称 RAA 要求 ICANN 和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RAA 要求注册服务机构运营一项 WHOIS 服务,提供对“注册域名持有人.名称”(即注册人)的免费访问,重申—次,这里使用的是现在时。(参见 2013 年 RAA,§ 第 3.3.1 条,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approved-with-specs-27jun13-en.pdf [PDF, 913 KB];另请参见 2013 年 RAA § 第 2.1 条,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roved-with-specs-2013-09-17-en#whois-accuracy。)此外,RAA 要求注册服务机构仅验证注册人信息,因为它关于当前注册人;要求注册服务机构在“[注册人注册域名]的时间期限以及此后两年”保留该信息。(2013 年 RAA,§第 6.1.1 条,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roved-with-specs-2013-09-17-en#data-retention。)请求人在 2000 年 3 月 7 日注册了域名 directorschoice.com。因此,假设该域名之前是另一个注册人注册的,根据 RAA,注册服务机构只需将该信息保留至 2002 年 3 月 7 日。

        .COM RA 和 RAA 并未要求 ICANN 组织提供任何 WHOIS 数据。.COM RA 要求 Verisign 也这样做。(.COM RA,附录 5,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endix-05-2012-12-07-en。)根据现行的 .COM RA,Verisign 只需向 ICANN 提供“简略”WHOIS 数据。(参见内容同上;另请参见 .COM、.NET 和 .JOBS 的详尽 WHOIS 过渡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hick-whois-transition-policy-2017-02-01-en;WHOIS 快速入门,https://whois.icann.org/en/primer。)简略 WHOIS 数据包括足以识别所属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注册状态、每个注册的创建和到期日期、域名服务器数据、WHOIS 数据库中相关记录的最近更新时间。(参见 .COM、.NET 和 .JOBS 的详尽 WHOIS 过渡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hick-whois-transition-policy-2017-02-01-en;WHOIS 快速入门,https://whois.icann.org/en/primer。)根据 .COM RA,Verisign 没有义务向 ICANN 提供详尽 WHOIS 数据。(参见 .COM RA,附录 5,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endix-05-2012-12-07-en。)

        同样,RAA 要求注册服务机构而非 ICANN 组织提供提及的 WHOIS 数据。的确,正如之前提到的,“ICANN 不生成、搜集、留存或存储 [WHOIS 查询]结果,但实时查询时必要的过渡留存期除外。”(https://whois.icann.org/en/history-whois.)换言之,ICANN 组织不会维护 WHOIS 数据,因此在所有情况下都无法提供访问权。因此,BGC 得出结论,董事会也同意考虑到请求人误解了与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合同中衍生的义务,因此重审没有正当理由。

        5.2 ICANN 考虑了所有实质性信息。

        请求人似乎还声称 ICANN 合同合规部在“没有考虑实质性信息的情况下”关闭 WHOIS SLA 投诉的行为违背了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2(c)(ii) 款的规定,在此他指出 ICANN 组织在关闭 WHOIS SLA 投诉之前“没有审核其中包含的问题”。请求人并未提交任何确定或甚至暗示合同合规部在向请求人提供回应之前审核所有关于 WHOIS SLA 投诉的实质性信息的证据。请求人似乎对所提供的回应不满意,但这并不能作为重申的依据。

        在对请求 17-1 的评估中,BGC 询问了 ICANN 合同合规部在评估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时是否考虑了所有实质性信息。ICANN 合同合规部确定其考虑了请求人提供的所有信息。

        5.3.反驳和补充内容并未提出支持重审的论据或事实。

        董事会还考量了请求人的反驳和补充内容,并认为请求人没有提出其他任何支持重审的论据或事实。

        反驳声称:(1) BGC 在其建议中没有“解释当前和历史 [WHOIS] 数据”之间的区别;(2) “ICANN 员工建议用户 [原文如此] 在需要访问历史 WHOIS 数据时购买窃取的黑市 WHOIS [原文如此] 数据”;以及 (3) 监察官不应回避此事。(反驳,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nsideration-17-1-smith-requester-rebuttal-bgc-recommendation-02jun17-en.pdf [PDF, 28 KB]。)

        对于第一个论据,董事会考量了请求 17-1、BGC 的建议以及反驳,发现 BGC 确实考虑了当前和历史 WHOIS 数据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BGC 解释道“WHOIS 系统是‘供用户查询域名或 IP 地址负责机构的系统’。WHOIS 系统不是也绝非用于供用户查询域名或 IP 地址的‘过往’负责机构。(BGC 建议 [PDF, 810 KB],第 8 页。)BGC 补充道,WHOIS 查询工具旨在找出当前域名注册人,而非历史注册人,并且正如 icann.org 说明的,“ICANN 不生成、搜集、留存或存储所显示的结果,但实时查询时必要的过渡留存期除外。”(同上。)BGC 之后还考量了 ICANN 的使命、承诺、核心价值和既定的 ICANN 政策,指出这些治理文档或政策都没有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也没有要求 .COM 的运营商这样做。(同上。)请求人可以不同意 BGC 的建议,但他也没有证明 BGC 没有考量 ICANN 组织是否“解释了当前和历史 [WHOIS] 数据之间的区别。”

        对于请求人的论据“ICANN 员工建议用户 [原文如此] 在需要访问历史 WHOIS 数据时购买窃取的黑市 WHOIS [原文如此] 数据”,请求人似乎引用了 ICANN 全球支持中心 (GSC) 2017 年 3 月 9 日对请求人的回应,GSC 在回应中写道:

        很遗憾,ICANN 没有保留域名的 WHOIS 历史记录。但是有很多公司可以免费提供该信息。若要查找免费提供 WHOIS 历史记录的公司,您可以在网页搜索引擎中输入一些以下关键字:“WHOIS 历史 查找 免费”、“域名 WHOIS 历史 免费”、“历史 WHOIS 免费”、“免费 域名 历史 查找”。

        BGC 建议 [PDF, 810 KB],附件 3,第 3 页。)虽然请求人显然认为“第三方服务.从各种 WHOIS [原文如此] 数据库有效窃取信息”,但他没有证据证明网上提供的免费历史 WHOIS 数据有可能是窃取的。此外,董事会考量了 GSC 发给请求人的邮件,不同意 GSC 是建议请求人尝试获取“窃取的”数据,而是为了提供信息来帮助请求人获得他想要的信息(即使 ICANN 组织没有义务提供该信息)。

        董事会发现请求人对监察官回避的主张不成立。在以下情况下监察官需要回避请求:“在重审请求提交之前,监察官根据 ICANN 章程第 5 条行使自己作为监察官的职责时就该请求涉及的问题表达过立场,或者监察官以某种方式对该请求有所作为。”(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l)(iii) 款。)在此,监察官根据该要求回避了此事。(参见监察官对请求 17-1 的回应,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nsideration-17-1-smith-response-ombudsman-07apr17-en.pdf [PDF, 76 KB]。)

        补充内容声称 BGC 在建议中附上请求人与 ICANN 往来电子邮件的行为“忽视了所发布的隐私政策,.事先没有告知[请求人]或获得其准许。”(补充内容 [PDF, 22 KB],第 1 页) 请求人在其评估 ICANN 的隐私政策时错了。ICANN 的隐私政策规定,“ICANN 在 ICANN 网站上发布用户评论或反馈时可以纳入用户的个人信息,此举是为了体现他人利益或为了遵守 ICANN 的问责制和透明度原则。”6 重审是 ICANN 问责机制的一种形式。7 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p) 款的规定,BGC 在发布给董事会的建议时,必须“根据公共书面记录(包括由请求人、ICANN 员工和任何第三方提交的信息)”采取行动。(章程,第 4 条§第 4.2(p) 款。)在考虑请求 17-1 时,BGC 评估了请求人的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包括请求人与 ICANN GSC 的往来电子邮件,该信息随附于投诉单,也是请求人主张的一部分。BGC 从 ICANN 组织处获得了这些文件,因为请求人没有将其随附于请求 17-1 或请求 17-1 的补充材料。因此,根据章程第 4 条第 4.2(p) 款,BGC 需要将它们放在公共记录中。ICANN 的隐私政策和章程允许发布请求人的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包括请求人与 ICANN GSC 针对此目的进行的电子邮件沟通。此外,董事会注意到在发布 BGC 关于请求 17-1 的建议的附件之前,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上请求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请求人与 ICANN GSC 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随附于投诉单)被编辑过。只有通过 directorschoice.com 的 WHOIS 查询所提供的公开个人信息没有被编辑过。因此,并不存在违背 ICANN 隐私政策的情况。

        采纳 BAMC 的建议不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也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项决议体现了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5.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约

      鉴于 ICANN 就 .NET TLD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征询了公众意见,公共评议期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

      鉴于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括新的和修改的与 .ORG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和 .COM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可比项一致的条款。

      鉴于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括新的和修改的与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基本协议的可比项一致的条款。

      鉴于有关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的公众意见论坛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关闭,ICANN 收到了二十三 (23) 个独立组织和个人提交的意见。已向董事会提交意见摘要和分析。

      鉴于董事会在考虑了这些意见后决定,无需对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进行修订。

      兹此发布第 2017.06.24.22 号决议:批准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并授权总裁兼 CEO 或其指定人员采取适当行动来最终确定并签署该协议。

      第 2017.06.24.22 号决议的理由

      为什么董事会要在当下解决此问题?

      ICANN 和 Verisign 于 1985 年 1 月 1 日签署了关于 .NET 顶级域运营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目前的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到期。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已发布以征询公众意见,公共评议期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现在,董事会决定批准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延长 Verisign 运营 .NET TLD 的期限。

      正在考虑的提案是什么?

      董事会批准的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基于当前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以及 ICANN 和 Verisign 达成一致的修改内容,包括纳入传统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例如 2013 年 8 月 22 日的 .ORG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某些条款,以及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基本协议中的某些条款。

      咨询了哪些利益相关方或其他方?

      ICANN 组织就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中的一系列条款征询了公众意见,公共评议期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随后,ICANN 汇总、分析并发布了公众意见报告。此外,ICANN 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进行了双边协商,旨在商定待纳入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已发布以征询公众意见)中的一系列条款。

      社群提出了哪些疑虑或问题?

      有关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的公众意见论坛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关闭,ICANN 组织收到了二十三 (23) 条意见。这些意见来自二十三 (23) 个独立组织,分五个主要类别汇总如下。

      1. 注册管理机构定价(第 7.3 条)– 虽然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第 7.3 条没有更改,但许多意见都侧重于通过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条款允许注册费每年增长 10%。大多数人都反对涨价,但其中一名评论者指出 ICANN 不适合担任“价格监管机构”,此人没有反对涨价,只要每年 10% 的价格上限保持不变,并且不应用于 2018 年即将到来的 .COM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约。
      2. 注册管理机构向 ICANN 支付的费用(第 7.2 条)– 意见集中在对于每个 .NET 域名注册,Verisign 需向 ICANN 支付 0.75 美元费用,以及这为什么与其他顶级域要支付的 0.25 美元不同。担忧则集中在将支付额外费用的负担传递给注册人的不公平问题、额外费用的价值以及 ICANN 如何使用这些费用。因此,请求针对资金如何分配提供更多信息,并提高问责制,以支持 ICANN 当前的使命,从而加强 DNS 和互联网的安全与稳定,改善互联网社群的参与度。
      3.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 社群担心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具有推定性续约条款,认为该协议应该公开竞标。评论者认为对于一家管理注册量最多的两个 TLD 的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来说,推定性续约毫无竞争力。正如在意见总结和分析中提到的,当前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续约条款一般与所有其他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是一致的。这些续约条款鼓励对稳健的 TLD 运营进行长期投资,这已通过注册管理机构基础架构可靠运营的形式使社群受益。根据当前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ICANN 无权单方面拒绝续约协议或分割注册管理机构职能。
      4. 排除权利保护管理 – 对于排除新 gTLD 权利保护机制和传统 gTLD 的保护措施,社群的意见存在分歧:有些评论者表示支持排除某些权利保护机制,例如统一快速中止程序和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并排除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包含的公共利益承诺(即保护措施),该协议指出这些都不是共识性政策,注册管理机构应该等待通过通用名称支持组织 (GNSO) 政策制定流程 (PDP) 作出最终决定。有些则对排除新 gTLD 权利保护机制表示担忧,认为该条款不应该仅由新 gTLD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负责。
      5. 协商流程 – 评论者指出虽然新的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纳入了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重要技术和运营优势,但还远远不够,应该采纳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评论者认为如果 .NET 没有过渡到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应该开展更多工作来协调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条款,以确保一致性。此外,评论者指出 ICANN 与 Verisign 之间的协商流程缺乏透明度,要求在敲定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之前提供有关协商流程的更多信息。

      董事会审核了哪些重要材料?

      在审议过程中,董事会审核了诸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和文档:

      董事会认为至关重要的因素有哪些?

      董事会仔细考虑了收到的关于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公众意见以及这些意见的总结和分析。董事会还在与 ICANN 组织的双边协商中讨论了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达成一致的条款。虽然董事会承认某些社群成员对每年 10% 的涨幅表示的担忧,但董事会赞成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以根据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价格上限条款决定 .NET 域名注册的费用。此外,董事会了解到 Verisign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现行的价格上限条款(包括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条款)已逐步发展为超越 ICANN(包括商务部)与选区合作来解决各种市场因素。在续约的协商中,Verisign 没有要求更改价格上限条款,双方也没有商议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与之前的协议保持一致。8 可以说,历来规定的 10% 的价格上限允许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涨价以考虑通货膨胀以及成本/投资的增长,并考量其他市场力量,但不能完全由 ICANN 决定。

      董事会还承认了社群成员对继续向 ICANN 支付 0.75 美元注册费表示的担忧,这一费用高于其他 TLD 支付的 0.25 美元的费用,并支持利用这笔资金为 DNS 和互联网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支持。此外,董事会鼓励通过资助英才计划等 ICANN 项目开展更多活动,以扩展互联网社群,并为更多工作提供支持,使 ICANN 在将这些资金用于预期活动时保持透明。

      虽然董事会承认某些社群成员对于在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排除统一快速中止程序、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和公众利益承诺表示的担忧,但董事会认为纳入这些条款基于 ICANN 组织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的双边协商。统一快速中止程序、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和公众利益承诺尚未被采纳为共识性政策。因此,除在 2012 年新 gTLD 轮次中提交申请的新 gTLD 申请人以外,ICANN 组织无法强制要求任何 TLD 申请人遵守这些条款。但是,传统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能会在双边协商过程中同意采纳这些条款,包括由于移动到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而采纳的条款。因此,董事会批准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不规定将排除统一快速中止程序、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和公众利益承诺作为传统 TLD 的强制要求。各方应视情况经过双边协商来采纳或不采纳这些条款。

      董事会确认,一些意见询问续约和修订传统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协商流程是否足够透明,以及如何达成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所有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都可以就其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条款与 ICANN 组织进行协商,本质上讲,就是两个缔约方(ICANN 与适用的注册管理运行机构)之间展开讨论。Verisign 和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就是如此。董事会指出,协商流程公正透明,双方将进行讨论,直到达成协议。一旦达成协议,ICANN 组织将通过公众意见征询流程邀请社群提交反馈,以确保透明并收集宝贵意见。董事会还注意到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含要求各方在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到期前至少六个月进行续约讨论的新规定,应该让 ICANN 社群知道关于续约的这个时间限制。

      董事会指出,只要满足特定要求,现有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均可以在其到期后自动续约。.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需要协商出 ICANN 和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以合理接受的续约条款。董事会批准续约条款是现有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要求进行双边协商的结果,虽然更新的条款与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更一致,但维持现有形式并不违反既定的 GNSO 政策。除了注册人和互联网社群对数据托管寄存和 BRDA(批量注册数据访问)文件采用托管格式、对数据托管报告采用 API 规范以及注册数据目录服务(如 WHOIS)规范可获得好处外,从新形式的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采纳的条款还具有明确的技术和运营优势。

      是否会对社群产生积极或者消极影响?

      董事会批准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对技术和运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采纳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某些条款将可以确保所有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一致性,为最终用户提供更可预测的环境。例如,.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强制要求根据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来使用经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这一做法会给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人带来许多好处。

      是否会在财务方面对 ICANN 组织(例如,战略规划、运营规划、预算)、社群和/或公众产生影响或不良后果?

      预计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不会产生重大的财务影响。

      是否存在与 DNS 相关的任何安全、稳定或弹性问题?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预计不会造成任何与 DNS 相关的安全、稳定或弹性问题。实际上,.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括了便于在出现某些与 DNS 安全性或稳定性有关的威胁时更快采取行动的条款,并且具有其他技术优势,可确保所有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一致性,为最终用户提供更可预测的环境。

2017 年 6 月 27 日发布


1 监察官最终报告,第 4 页,参考资料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的附件 1 [PDF, 365 KB],已纳入此决议。

2 请求人认为该控诉就是专家存在偏见的证据,因为 TyC 的总裁是专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并且该控诉“对[专家]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客户不利,背离了 IOC 及其相关协会的利益。”(2014 年 6 月 14 日信函,第 2 页。)

3 请求人认为其不理解“制定第二个报告的[背景]情况”,并且没有收到 2014 年 8 月 25 日发布的监察官最终报告的副本。(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第3-4 页) 监察官最终报告明确指出,制定该报告是为了回应请求人在 BGC 拒绝请求 14-10 后提出的第二个投诉。(监察官最终报告,第2-3 页,参考资料“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的附件 1”。)请求人还辩称监察官在其 2015 年 5 月 5 日发给 ICANN 的电子邮件中写道,他“在报告草案发布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即 2014 年 3 月 31 日监察官的邮件),并且“没有再听到”请求人对投诉的回应,这证明请求人从未提交过第二个监察官投诉。(2017 年 6 月 14 日信函,第 4 页。)但是,监察官回复了 ICANN 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询问了监察官考虑请求人 2014 年 2 月 6 日投诉的具体情况,并不是关于第二个投诉。因此,2015 年 5 月 5 日的电子邮件与第二份投诉不相关。

4 AoC 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终止,但有一些相关要求已纳入 ICANN 章程,例如 ICANN 对提供准确、最新的域名注册信息的承诺。参见 2017 年 1 月 3 日 ICANN 董事会主席史蒂夫·D·克罗克 (Stephen D. Crocker) 致美国商务部通信和信息助理部长劳伦斯·E·斯特里克林 (Lawrence E. Strickling) 的信函;另请参见 2017 年 1 月 6 日斯特里克林致克罗克的信函,附上 1 月 3 日信函的会签副本(下称“终止信函”),访问 https://www.ntia.doc.gov/files/ntia/publications/ntia-icann_affirmation_of_commitments_01062017.pdf [PDF, 99 KB];ICANN 章程,2016 年 10 月 1 日,第 1 条§第 1.1(a)(i) 款及附录 G-1 和 G-2。

5 请求 §第 7 款,第 4 页。

6 ICANN 隐私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privacy-2012-12-21-en

7 问责制和透明度,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accountability。在对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讨论中,ICANN 的隐私政策纳入了 ICANN 问责制和透明度页面的链接,以遵守 ICANN 问责制原则。参见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privacy-2012-12-21-en

8 勘误:第 2017.06.24.22 号决议的理由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进行了更新,以更正印刷错误。原文是这样描述的,“在续约的协商中,Verisign 没有要求更改价格上限条款,双方也没有商议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与之前的协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