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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转让争议解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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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已翻译为多种语言,仅供参考之用。原始官方版本(英文版)可在以下位置找到 :http://www.icann.org/en/transfers/dispute-policy-12jul04.htm

注册商转让争议解决政策

2004 年 7 月 12 日

若出现与注册商之间的域名转让有关的任何争议,都鼓励注册商首先在争议涉及的注册商之间解决问题。如果这样做未成功并且注册商选择提出争议,则适用以下程序。注册商在提出争议之前,务必要熟悉本文档中所述的转让争议解决政策 (TDRP)。转让争议解决费用可能很高。注册商应全面了解必须支付的费用,由哪一方负责支付这些费用,以及必须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这很关键。

转让争议解决政策 (TDRP) 和相关程序将适用于在此政策的生效之日及以后提交的转让请求的所有域名。

1. 定义

1.1 争议解决小组

争议解决小组将是一个由争议解决提供商(下称"提供商")指定的管理小组,来根据此争议解决政策决定关于争议的实施请求。

1.2 争议解决提供商

1.3 争议解决提供商必须是独立且中立的第三方,与争议中所涉及的注册商或注册了争议域名的注册运营商既不相关,也不存在附属关系。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将有权根据此争议解决政策制定的标准认可一家或多家独立且中立的争议解决提供商。

1.4 授权表 (FOA)

授权表 — 要求获准注册商和记录注册商使用的同意标准化表单,用于获得注册人或管理联系人授权以便适当地处理从一个注册商到另一个注册商的域名赞助权的转让。

1.5 获准注册商

向注册机构提交从记录注册商转让域名赞助权请求的注册商。

1.6 记录注册商

注册机构收到的赞助权转让请求的域名的记录注册商。

1.7 注册人

注册人是注册特定域名的个人或组织。若满足特定条件并支付注册费用,此个人或组织拥有在指定时间段内使用此特定域名的权利。此个人或组织是与提到的顶级域名 (TLD) 的注册运营商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中的条款中规定的"法律实体"。

1.8 注册机构(注册运营商)

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授权来向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认可的注册商提供指定顶级域名 (TLD) 注册服务的组织。

1.9 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是指注册运营商在一级争议(如下所规定)或提供商管理程序(在所有其他争议的情况下)中采纳以补充此政策的规则。补充规则应与此争议解决政策一致,并应涵盖费用、字数和页数限制及指南、与提供商的交流方式以及封面页形式等主题。

1.10 转让政策

关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赞助权转让的政策,作为注册商与注册机构之间执行的注册机构-注册商协议、以及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认可的所有注册商之间的注册认定协议的一部分实施。

2. 争议解决流程

注册商转让争议解决流程可能有两个步骤。注册商可根据以下规则选择其中一个步骤或两个步骤都进行。如果注册商向二级争议提供商提出实施请求(如下所述),或向争议提供商提出申诉(如下所述),则对于提交以待解决的同一请求或事件,以后可能无法转为一级注册机构选项。

2.1 一级注册运营商

注册商可以选择直接向相关注册运营商提出争议。注册运营商所做的任何决定都可以申诉至争议解决提供商。注册商可以直接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出争议;但是,如果提出,申请注册商将丧失申诉争议解决提供商的决定的任何权利。

2.2 二级争议解决小组

此步骤的主要意图是向注册商提供一种方法,来申诉争议解决流程第一级中注册机构所做的决定,但如果注册商愿意,也可以作为第一步骤。争议解决小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申诉至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院。

2.3 限制条例

必须在指控违反了转让政策后六 (6) 个月内提出争议。如果记录注册商指控某项转让违反了此政策,则转让完成之日将被定义为"指控的违规"发生的日期。如果获准注册商指控本应进行转让,则注册机构收到否定确认 (NACK)(如下定义)之日将被定义为"指控的违规"发生的日期。

3. 一级(注册机构)争议程序

3.1 注册商向适当的注册运营商提出实施请求

3.1.1 获准注册商或记录注册商(下称"申请注册商")都可以提交实施请求。这必须根据适当注册运营商采纳的补充规则进行。

3.1.2 实施请求应以电子格式提交至注册机构及被告(非申请注册商),并且应当:

(i) 根据注册转让和争议解决政策以及适用的补充规则提交实施请求以待决定;

(ii) 提供申请注册商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以及申请注册商授权在管理程序中代表申请注册商行事的代表;

(iii) 提供被告的名称及申请注册商所知的关于如何联系被告或被告的任何代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任何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包括任何基于预投诉处理的联系信息;

(iv) 指出作为实施请求的主题的域名;

(v) 指出引起该争议的事件;

(vi) 根据政策说明实施请求所基于的基础;

(vii) 说明正在寻求的特定补救(批准或拒绝转让);

(viii) 指出已开始或终止的与投诉主题的任何域名相关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

(ix) 验证实施请求的副本以及封面页(如提供商的补充规则所规定)已发出或递交给被告;以及

(x) 以下面的语句结束,并在后面附上原告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

"<插入申请注册商的名称>同意,其关于域名的注册的索赔和补救、争议或争议的解决将仅针对被告,并放弃对注册运营商及其指导人员、官员、员工、代理的所有此类索赔和补救,除非他们有蓄意犯罪行为或严重疏忽。"

"<插入申请注册商的名称>确认,申请注册商已尽其最大所能保证本实施请求中包含的信息的完整性与精确性,提出本实施请求并非为了任何不当目的(例如骚扰),并且本实施请求中的主张都以此政策为依据且遵守适用法律,无论就其目前存在还是可能由善意而合理的争论所加以延伸。"

3.1.3 实施请求可能与多个域名相关,前提是这些域名涉及相同的申请注册商与被告并且索赔源于相同或类似的事实情况。

3.1.4 实施请求应采用电子格式并附有以下文档证明材料(如果适用且可用),如果可能,还应有索引这些证明材料的清单:

(i) 对于获准注册商:

a. 完整的授权表 (FOA)

b. 发起转让的日期的 Whois 输出副本,用于确定授权的转让联系人

c. 使用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副本

d. 双方协议、争议解决机构的最终决定或法院判决(在记录注册人与注册商转让同时被更改的情况下)的副本

e. 与记录注册商就适用的转让请求所做的任何通信以及记录注册商的任何回复的副本

(ii) 对于记录注册商:

a. 来自记录注册商的完整授权表 (FOA)(如果适用)

b. 发起转让的日期的 Whois 输出副本

c. 对适用注册所做的 Whois 修改的相关历史记录

d. 以下某项证明(如果转让被拒绝):

  • 欺诈;
  • UDRP 行为;
  • 法院判决;
  • 注册人或管理联系人身份争议(依据第 4 部分 [记录注册商要求])
  • 适用的付款争议以及表明注册已置为"暂停"状态的证明材料;
  • 来自于注册名称持有人或管理联系人的明确书面异议;
  • 锁定状态以及注册人消除锁定状态的合理方法的证明
  • 材料(根据本协议的附件 __ 的第 __ 部分);
  • 初始注册 60 天内的域名;或者
  • 先前转让 60 天内的域名。

e. 与获准注册商就适用的转让请求所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获准注册商的任何回复的副本。

3.2 非申请注册商(下称"被告")在收到实施请求后将有七 (7) 个日历日来准备对实施请求的回应(下称"回应")。

3.2.1 回应应以电子格式提交给注册机构和申请注册商,并应:

(i) 具体地回应实施请求中的陈述与主张(回应的此部分就遵守争议解决提供商的补充规则中的任何字数或页数限制);

(ii) 提供被告(非申请注册商)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iii) 指出已开始或终止的与实施请求主题的任何域名相关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

(iv) 声明已向申请注册商发出或递交了回应副本;

(v) 以下面的语句结束,并在后面附上被告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

"被告确认,被告已尽其最大所能保证本回应中包含的信息的完整性与精确性,提出本回应并非为了任何不当目的(例如骚扰),并且本回应中的主张都以这些规则为依据且遵守适用法律,无论就其目前存在还是可能由善意而合理的争论所加以延伸。"以及

(vi) 附上任何说明文档或回应依赖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索引此类文档的清单。

3.2.2 应被告的请求,注册运营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提出回应的时间,但在任何情况下,此延期不得超过额外五 (5) 个日历日。此时间段也可以由双方的书面合约延长,前提是该合约要得到注册运营商的批准。

3.2.3 如果被告不提交回应,若没有特殊情况,注册运营商将根据实施请求决定争议。

3.3 注册运营商必须审核所有适用文档,并将注册人/联系人数据与授权 Whois 数据库中的数据相比较,并在收到回应 14 日内得出结论。

3.3.1 如果实施请求中包括的数据与授权 Whois 中的数据不符,注册运营商必须联系各个注册商并要求其他文档。

3.3.2 如果获准注册商无法提供具备与授权 Whois 数据库中相符数据的完整授权表 (FOA),注册运营商将认为转让应撤销。在充分注册机构的情况下,如果记录注册商的 Whois 不可访问或无效,则应使用注册运营商的 Whois。在精简注册机构的情况下,如果记录注册商的 Whois 不可访问或无效,则注册运营商必须通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并将争议置于暂停状态,直到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解决了特定问题。

3.3.3 如果记录注册商拒绝域名转让的请求(下称否定确认 [NACK]),记录注册商必须提供允许否定确认 (NACK) 的因素之一的证明材料。如果记录注册商无法提供阐述任何因素的证明材料,而获准注册商向注册机构提供了具备与授权 Whois 数据库中包含的数据相符的数据的完整授权表 (FOA),则此转让必须被批准进行处理。

3.3.4 如果两个注册商提供的数据都不具备决定性,则注册机构将发布"无决定"的结果。如果提供给注册机构的数据完整并提供基于政策的充分决定基础,则注册机构不得发布

"无决定"的结果。任何一个注册商都能够根据前面提供的规定向二级争议解决提供商 申诉此问题。

3.4 一级争议解决服务的费用

3.4.1 在申请注册商向注册运营商提交实施请求时不收取申请费。

3.4.2 在争议中败诉的注册商将被收取由注册运营商规定的费用。此费用将在注册机构在提出实施请求时生效的补充规则中规定。

3.4.3 此费用不得传递给注册人。

3.4.4 此费用将在注册机构做出最终决定后收取。如果注册机构发布"无决定"的结果,注册运营商将向申请注册商收取适用的费用。

3.5 法院程序适用性

以上规定的程序不阻止注册商在管理程序开始或此类程序结束后向具备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争议以获得独立解决。如果注册运营商决定应转让域名注册(无论是转让给获准注册商,还是相反地从获准注册商转回给记录注册商),注册机构将在获得此决定的通知后等待十四 (14) 个日历日以后,才实施该决定。除非在这十四 (14) 个日历日的时间段内收到正式文档(例如投诉副本、由法院书记员盖章的文件)说明已就受影响的域名开始了诉讼,否则注册机构将实施该决定。如果注册运营商在这十四 (14) 个日历日的时间段内收到此类文档,则不会实施决定,直到 (i) 向注册运营商提交双方已解决此争议的证明材料;(ii) 向注册运营商提交此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明材料;或者 (iii) 注册运营商收到此法院的判决副本。

4. 与争议解决提供商进行的二级争议程序

4.1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都可请求争议解决小组的服务:

(i) 申请注册商可选择跳过注册机构级别的一级争议流程,直接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出实施请求;

(ii) 一级争议程序中败诉的注册商可以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交对适用注册运营商的决定的申诉。此外,如果一级争议流程中的结果是"无决定",则任一方注册商都可以就此决定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出申诉。

4.2 最初的实施请求

4.2.1 如果申请注册商选择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交实施请求,而不是向适用的注册运营商提交实施请求,则将适用以上第 3.1 到 3.2 部分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4.2.2 争议解决提供商指定的争议解决小组必须审核所有适用文档,并将注册人/联系人数据与授权 Whois 数据库中包含的数据进行比较,以便在收到被告回应后三十 (30) 天内得出结论。

(i) 如果该数据与授权 Whois 中所列的数据不符,则争议解决小组将联系各个注册商并要求其他文档。

(ii) 如果获准注册商不能在转让请求时提供具备与授权 Whois 数据库中包含数据相符的数据的完整授权表 (FOA),则争议解决小组将认为转让应撤销。在充分注册机构的情况下,如果记录注册商的 Whois 不可访问或无效,则应使用适用注册运营商的 Whois。在精简注册机构的情况下,如果记录注册商的 Whois 不可访问或无效,则争议解决提供商可以将争议置于暂停状态,直到此问题得以解决。

(iii) 如果记录注册商否定确认 (NACK) 转让,则记录注册商必须按照此争议解决政策中的第 3.1.4 (ii) 部分中的规定,提供允许否定确认 (NACK) 的因素之一的证明材料。如果记录注册商无法提供阐述任何因素的证明材料,而获准注册商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供了具备与转让请求时授权 Whois 数据库中包含的数据相符的数据的完整授权表 (FOA),则此转让应被批准。

(iv) 与在一级争议流程中不同,争议解决小组不得发布"无决定"的结果。它必须根据转让政策权衡适用的证明材料,并根据证明材料的优劣决定哪个注册商将在争议中胜诉,以及对实施请求的何种解决方法能够适当地纠正实施请求中提出的问题。

(v) 争议解决小组的解决选项将限于以下几种:

a. 批准转让

b. 拒绝转让(或者在转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命令将域名退回给记录注册商)

4.3 申诉一级争议决定或注册运营商"无决定"的结果

4.3.1 如果在一级争议中败诉的注册商对于注册运营商的决定不满意,此注册商可以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出申诉,前提是此申诉在一级决定发布后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提出。

4.3.2 如果注册运营商根据上述第 3.3.4 部分发布"无决定"的结果,任何一个注册商都可以向争议解决提供商申诉此决定,前提是此申诉在一级决定发布后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提出。

4.3.3 在两种情况下,注册商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交的文档都称为"申诉"。

4.3.4 上诉人应以电子格式提交申诉,并且应:

(i) 请求根据该政策和这些规则提交申诉以待决定;

(ii) 提供上诉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以及上诉人授权在管理程序中代表上诉人行事的任何代表;

(iii) 提供被诉人的名称及被诉人所知的关于如何联系被诉人或被诉人的任何代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任何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包括任何基于实施请求前和申诉前处理的联系信息;

(iv) 指出作为申诉的主题的域名;

(v) 指出引起该争议的事件;

(vi) 说明此申诉的基础,包括对一级争议流程中注册运营商的结果的特定回应。(回应的此部分应符合争议解决提供商的补充规则中规定的任何字数或页数限制);

(vii) 指出根据该政策所寻求的补救;

(viii) 指出上诉人所知的已开始或终止的与投诉主题的任何域名相关的任何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ix) 说明申诉的副本以及封面页(如争议解决提供商的补充规则所规定)已发出或递交给被诉人;以及

(x) 以下面的语句结束,并在后面附上上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

"上诉人同意,其关于域名的注册的索赔和补救、争议或争议的解决将仅针对被诉人,并放弃对争议解决提供商和注册运营商及其指导人员、官员、员工、代理的所有此类索赔和补救,除非他们有蓄意犯罪行为或严重疏忽。"

"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已尽其最大所能保证本申诉中包含的信息的完整性与精确性,提出本申诉并非为了任何不当目的(例如骚扰),并且本申诉中的主张都以此政策为依据且遵守适用法律,无论就其目前存在还是可能由善意而合理的争论所加以延伸。"

4.3.5 申诉可以与多个域名相关,前提是这些域名涉及注册运营商在一级争议中发布的同一决定。

4.3.6 申诉应附有未在一级争议中向注册运营商提交的任何文档证明材料。

4.3.7 争议解决提供商必须在收到申诉后七 (7) 个日历日内向适用注册运营商请求与一级争议相关的任何文档。注册运营商应在收到此请求后七 (7) 天内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交此类文档。

4.3.8 争议解决小组必须审核所有适用文档,并在收到申诉 30 个日历日内得出结论。

(i) 争议解决小组可以向注册机构、上诉人或被诉人提交问题。

(ii) 对此类问题的回复必须在 7 天内提交给争议解决小组。

(iii) 争议解决小组将重新审核每个申诉。争议解决小组不受申诉中注册运营商的结果的限制,应独立判断以考虑此结果以得出自己的结论。争议解决小组的目的应是仅根据当前转让政策的要求确定申诉是否具备价值,并确定针对提交的问题的适当解决方法。

(iv) 争议解决小组所命令的补救应限于:

  • 批准转让
  • 拒绝转让(或者在转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命令将域名退回给记录注册商)

4.4 二级争议解决服务的费用

4.4.1 如果在二级提出了实施请求或申诉,适用的争议解决提供商将确定适用的申请费 (下称"申请费")。具体费用以及规定此类费用的实际付款情况的条款与条件应包括 在争议解决提供商的补充规则中。

4.4.2 如果申请注册商或上诉人(无论适用哪个)未在二级争议中胜诉,则争议解决提供商将保留申请费用。

4.4.3 如果申请注册商或上诉人(无论适用哪个)在二级争议中胜诉,则被告或被诉人 (无论适用哪个)必须在此决定后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交申请费。在此类情况下,争议解决提供商将在收到被告或被诉人的申请费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向申请注册商或上诉人(无论适用哪个)退还申请费。无论是否根据下面的第 4.5 部分开始了法院程序,都要支付此费用。不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支付申请费可能导致失去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的认可。

4.5 法院程序适用性

以上规定的程序不阻止注册商在管理程序开始或此类程序结束后向具备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争议以获得独立解决。如果争议解决小组决定应转让域名注册(无论是转让给获准注册商,还是相反地从获准注册商转回给记录注册商),注册商将在获得此决定的通知后等待十四 (14) 个日历日以后,才实施该决定。除非在这十四 (14) 个日历日的时间段内收到来自争议任一方的正式文档(例如投诉副本、由法院书记员盖章的文件),说明已就受影响的域名开始了诉讼,否则注册机构将实施该决定。如果注册机构(如果适用)在这十四 (14) 个日历日的时间段内收到此类文档,则不会实施决定,直到 (i) 提交双方已解决此争议的证明材料;(ii) 提交此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明材料;或者 (iii) 收到法院驳回此诉讼或包含关于该域名的特定措施的判决的副本。

Domain Name System
Internationalized Domain Name ,IDN,"IDNs are domain names that include characters used in the local representation of languages that are not written with the twenty-six letters of the basic Latin alphabet ""a-z"". An IDN can contain Latin letters with diacritical marks, as required by many European languages, or may consist of characters from non-Latin scripts such as Arabic or Chinese. Many languages also use other types of digits than the European ""0-9"". The basic Latin alphabet together with the European-Arabic digits are, for the purpose of domain names, termed ""ASCII characters"" (ASCII = 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These are also included in the broader range of ""Unicode characters"" that provides the basis for IDNs. The ""hostname rule"" requires that all domain names of the type under consideration here are stored in the DNS using only the ASCII characters listed above, with the one further addition of the hyphen ""-"". The Unicode form of an IDN therefore requires special encoding before it is entered into the DNS. The following terminology is used when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ese forms: A domain name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labels"" (separated by ""dots""). The ASCII form of an IDN label is termed an ""A-label"". All operations defined in the DNS protocol use A-labels exclusively. The Unicode form, which a user expects to be displayed, is termed a ""U-label"". The difference may be illustrated with the Hindi word for ""test"" — परीका — appearing here as a U-label would (in the Devanagari script). A special form of ""ASCII compatible encoding"" (abbreviated ACE) is applied to this to produce the corresponding A-label: xn--11b5bs1di. A domain name that only includes ASCII letters, digits, and hyphens is termed an ""LDH label"". Although the definitions of A-labels and LDH-labels overlap, a name consisting exclusively of LDH labels, such as""icann.org"" is not an I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