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决议 | 新 gTLD 计划委员会会议 2014 年 01 月 9 日

本文档已翻译为多种语言,仅供参考之用。原始官方版本(英文版)可在以下位置找到: http://www.icann.org/en/groups/board/documents/resolutions-new-gtld-09jan14-en.htm

 

  1. 认可议程
    1. 批准会议记录
  2. 主要议程
    1. GAC 建议更新
    2. 有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13-12
    3. 关于 Christopher Barron/GOProud 的复议申请 13-13
    4. 其他事项
      1. 延长对 IGO 标识符的初始保护

 

  1. 认可议程:

    1. 批准会议记录

      第 2014.01.09.NG01 号决议:NGPC 批准了 2013 年 11 月 16 日和 11 月 20 日新 gTLD 计划委员会会议记录。

  2. 主要议程:

    1. GAC 建议更新

      未达成任何决议。

    2. 有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13-12

      鉴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提出复议申请 13-12,要求对支持新浪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反对腾讯申请.微博和 .WEIBO 的专家裁决进行复议。

      鉴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专家裁决支持新浪反对腾讯申请.微博和 .WEIBO,而申请 13-12 对工作人员接受此裁决提出了质疑。

      鉴于理事会管理委员会 (BGC) 考虑了申请 13-12 中提出的问题。

      鉴于 BGC 以腾讯未提供正当的复议依据为由,建议否决申请 13-12,而且新 gTLD 计划委员会 (NGPC) 对此建议表示同意。

      鉴于除了随申请一起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外,NGPC 还审查和考虑了腾讯和新浪在 BGC 发布针对申请 13-12 的建议之后所提交的材料,并得出维持 BGC 原建议的结论。

      兹发布第 2014.01.09.NG02 号决议:NGPC 采纳 BGC 关于复议申请 13-12 的建议,详情请访问 http://www.icann.org/en/groups/board/governance/reconsideration/recommendation-tencent-29oct13-en.pdf。 [PDF, 128 KB]

      第 2014.01.09.NG02号决议的理由

      1. 摘要

        新浪和复议申请方腾讯都申请了字符串 .微博("microblogging" 的中文写法)和 .WEIBO。新浪凭借合法权利型异议 (LRO) 赢得了这两个字符串的申请。腾讯对此提出复议申请,并声称:(i) LRO 专家组使用的审查标准比《申请人指南》中规定的要高,腾讯认为这属于高审查标准;(ii) ICANN 接受 DRSP 的裁决有违 ICANN 公平、透明行事的使命;以及 (iii) ICANN 未就举证责任向 DRSP 提供指导。鉴于此,腾讯要求理事会(此处为 NGPC)对 ICANN 接受支持新浪的专家裁决一事进行复议。如若不然,腾讯要求 ICANN"向 DRSP 专家组不正确和不一致的裁决中的申请人(例如腾讯)提供一条与 ICANN 公平行事使命相符合的申诉途径。"(同上

        BGC 认为:(i)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专家组采用了错误的 LRO 标准;(ii) 没有依据表明 ICANN 的行为与其公平、透明行事的使命相违背;以及 (iii) 并没有既定的政策或流程规定 ICANN 应该就举证责任向 DRSP 专家组提供进一步指导。总而言之,没有证据证明 ICANN 的行为违反了既定政策或流程的规定。鉴于此,BGC 建议否决申请 13-12。NGPC 认同此建议。

      2. 资料

        1. 背景资料

          申请 13-12 主要针对 ICANN 接受关于.微博和 .WEIBO 这两个字符串的专家裁决一事。新浪和腾讯都申请了这两个字符串。新浪就腾讯的申请提出合法权利型异议 (LRO),声称腾讯的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结果,专家组认定新浪为胜诉方,即新浪"赢得"异议,腾讯"输掉"异议。具体而言,专家组在审查新浪就腾讯申请提出异议的依据后,认为新浪有理由作为微博标识的权利持有者提出异议。根据《申请人指南》第 3.5.2 款中定义的 LRO 标准,专家组得出结论:腾讯的申请无可辩解地损害了新浪微博标识的独特性。

          之后,腾讯便提交了申请 13-12,要求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复议。腾讯要求对工作人员接受 LRO 专家组裁决一事进行复议,根据 ICANN 此前的陈述,这种接受在复议流程中可视为一种工作人员行为。

        2. 申请方的理由

          腾讯提出申请的主要依据在于,其认为 LRO 专家组本来应该使用(然而并未使用)《申请人指南》第 3.5.2 款中规定的一般 LRO 异议标准,从而提高了商标异议审查标准。

      3. 复议问题

        申请要求考虑以下事项:(1) 专家组是否未遵守《申请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关于确定 LRO 的 ICANN 指南;(2) ICANN 接受 LRO 专家组的裁决是否违背 ICANN 公平、透明行事的使命;以及 (3) ICANN 被指未就举证责任向专家组提供指导,这点是否可以成为启动复议的理由。

      4. 评估复议申请的适用标准

        根据 ICANN 章程的规定,BGC 应负责评估复议申请并为理事会提供建议。详情请参阅 ICANN 章程第 IV 条第 2 款。在此案例中,NGPC 被赋予了理事会权力,审查并全面考虑了 BGC 关于申请 13-12 的建议,而且认定其分析合理。1 正如 BGC 在建议中所指出的,复议流程不应要求 BGC 或 NGPC 对 LRO 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能要求他们确定专家组在审核异议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任何政策或流程。

      5. 分析和理由

        BGC 认为,申请方在申请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均无法构成启动复议的理由。

        首先,BGC 认为,申请方未提供任何能证明专家组不遵守《指南》规定的证据。对于申请方认为《指南》第 3.5.2 款规定了 LRO 异议的一般标准(如下),BGC 表示认同:

        [A] 负责审核合法权利型异议的 DRSP 专家组将决定,申请人对已申请 gTLD 的潜在使用是否会利用异议方已注册或未注册商标或服务标识(统称"标识")或 IGO 名称或缩略词的独特性或声誉来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是否会无可辩解地损害异议方标识或 IGO 名称或缩略词的独特性或声誉,或者是否会给已申请 gTLD 与异议方标识或 IGO 名称或缩略词带来不允许的混淆。

        不过,BGC 同时也指出,申请方并未注意到《指南》中 LRO 标准的其他部分,而专家组确实对这部分内容做过评估。《指南》中列出了八大非排他性因素,这些因素是 LRO 专家组在确定异议方是否符合第 3.5.2 款标准(即已申请 gTLD 是否会利用他方商标"获取不当利益"、"无可辩解地损害"他方商标或给已申请 gTLD 与他方商标"带来不允许的混淆")时必须要考虑的。

        BGC 指出,专家组在评估新浪的 LRO 时确实依据了这八大非排他性因素,并认为这些因素均支持新浪的反对立场。(裁决第 5-8 页。)因此,BGC 决定,"腾讯声称专家组在评估 LRO 时"未遵守 ICANN 指南"这一说法不成立。"鉴于专家组并未违反流程,BGC 建议否决腾讯的复议申请。

        第二,BGC 认为,针对"ICANN 接受 LRO 专家组裁决有违 ICANN 的政策或流程"这一说法,申请方并未提出任何证据。BGC 指出,ICANN 必须将专家裁决作为对 ICANN 的建议加以考虑这一要求是机构群体多年前通过讨论制定出来的。如果 ICANN 无视专家裁决 – 尤其是在裁决并未违反任何政策或流程时 – 那么 ICANN 无异于违反了《指南》的规定。

        第三,申请方声称 ICANN"没有向专家组提供明确的异议方举证责任定义,如优势证据、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据等",并认为这会导致不同专家组成员在评估时会使用不同的异议方举证责任标准,对此,BGC 认为申请方未能提供任何事实依据。BGC 指出,申请方并不确定此次异议处理程序中使用的举证责任标准,也未明确其所谓的"适当的举证责任标准"应该为何。而且,申请方并不否认 LRO 听证会流程得到了遵守。简而言之,申请方没有列出规定 ICANN 除实际所做的以外还须采取此类行动的任何既定政策或流程 – ICANN 已在《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异议方在每次提出异议时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6. 决定

        NGPC 得以考虑由申请方提交或其他方代表申请方提交的与申请 13-12 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由申请人提交或其他方代表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NGPC 指出,腾讯在 BGC 发布了建议后,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向 NGPC 提交了一封带有附件的信函。(见参考资料的附件 H。)为对此作出回应,新浪也向 NGPC 提交了一封信函。(见参考资料的附件 I。)在审查了所有这些信函和附件后,NGPC 做出决定:这些材料并不改变 BGC 的建议以及该建议中包含的理由。

        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信息后,NGPC 审核并通过了 BGC 关于申请 13-12 的建议,该建议的全文可参见:http://www.icann.org/en/groups/board/governance/reconsideration/recommendation-tencent-29oct13-en.pdf [PDF, 128 KB],并附于 NGPC 关于此事务的提交材料的参考材料中。BGC 关于复议申请 13-12 的建议也应视为此理由的一部分。

        就 BGC 建议的时效性而言,我们注意到,ICANN 章程第 IV 条 第 2.16 款规定,除非切实可行,BGC 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天内提交关于复议申请的最终裁决或建议。详细信息请参阅 ICANN 章程第 IV 条第 2.16 款。为满足三十天的时间限制,BGC 需要在 2013 年 10 月 14 日之前采取行动。由于相临几周收到的复议申请数量较多,BGC 首次有机会对此申请采取行动的时间是 2013 年 10 月 29 日;在此之前 BGC 不太可能考虑此申请。在确定时间后,工作人员告知了申请方 BGC 预计审核申请 13-12 的时间。另外,由于复议申请的数量较多以及摆在 NGPC 面前的还有其他一些未尽事宜,以及因 ICANN 在 2013 年 11 月要召开布宜诺斯艾利斯公开会议和假日安排等导致的时间冲突,预计 NGPC 首次有机会考虑此申请的时间是 2014 年 1 月 9 日。

        采纳 BGC 的建议不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也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项决定体现了无需征询公众意见的组织管理职能。

    3. 关于 Christopher Barron/GOProud 的复议申请 13-13

      未达成任何决议。

    4. 其他事项

      1. 延长对 IGO 标识符的初始保护

        鉴于 GAC 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公报中建议 ICANN 理事会:由于 GAC 仍在继续就探索在二级域名中永久保护 IGO 缩略词的机制与 NGPC 对话,ICANN 应继续实施对 IGO 缩略词的初始保护,直到与 NGPC 和 IGO 之间的对话结束。

        鉴于理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授权新 gTLD 计划委员会 (NGPC) 处理与新 gTLD 计划相关的所有问题,该委员会需要负责考虑"IGO AGC 建议"。

        鉴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 NGPC 批准了第 2013.07.17.NG01 – 2013.07.17.NG03 号决议,这些决议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继续对"IGO 名单"(已在第 2013.07.02NG03 – 2013.07.02.NG06 号决议的附录 1 [PDF, 541 KB] 中公布)内确定的 IGO 名称及缩略词实施临时保护,直到 NGPC 在 ICANN 第 48 届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议之后召开第一次会议或者直到 NGPC 针对 GAC 关于 IGO 保护的建议做出进一步决定(以先发生时间为准)。

        鉴于 GAC、NGPC、ICANN 工作人员和机构群体继续积极解决未决的实施问题,且 NGPC 认为应谨慎对待进一步推进对 IGO 标识符的初始保护。

        兹发布第 2014.01.09.NG03 号决议:按照已于 2013 年 7 月 2 日通过的《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发布的内容,NGPC 确认将继续对 IGO 标识符提供适当的预防性初始保护;这与 GAC、NGPC、ICANN 工作人员和机构群体继续积极解决未决的实施问题步调一致。

        兹发布第 2014.01.09.NG04 号决议:按照已于 2013 年 7 月 2 日通过的《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发布的内容(第 5 条规范),NGPC 决定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继续对"IGO 名单"(已在第 2013.07.02NG03 – 2013.07.02.NG06 号决议的附录 1 [PDF, 541 KB] 中公布)内确定的 IGO 名称及缩略词实施临时保护,直到 NGPC 针对 GAC 关于 IGO 标识符保护的建议做出进一步决定。

        第 2014.01.09.NG03 – 2014.01.09.NG04 号决议的理由

        根据 ICANN 章程第 XI 条第 2.1 款 http://www.icann.org/zh/about/governance/bylaws#XI,GAC 可以"直接将问题提请理事会,提请方式是提出意见或预先建议,或者提出关于行动、新政策制定或已有政策修订的具体建议。"GAC 在 2013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公报上向理事会提出了有关新 gTLD 计划的建议。ICANN 章程要求理事会在制定和采纳政策的过程中考虑有关公共政策问题的 GAC 建议。如果理事会决定采取不符合 GAC 建议的措施,则必须通知 GAC 并解释为什么不接受其建议。然后,理事会和 GAC 需要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找不到这样的解决方案,理事会必须在其最终决策中解释不采纳 GAC 建议的原因。

        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公报中,GAC 发布了其他有关 IGO 标识符保护的建议。在各方继续落实 GAC 建议时,NGPC 将应要求考虑延长 2013 年 7 月的 IGO 初始临时保护。

        2013 年 7 月 2 日,NGPC 指示对 IGO 名称及缩略词(已事先于 GAC 在 NGPC 2013 年 7 月 2 日决议的附录 1 [PDF, 541 KB] "2013 年 3 月 22 日制定的 IGO 名单"中确定)实施临时保护,以便 GAC 和 NGPC 有时间共同解决一些尚未解决的实施问题。这些临时保护在 2013 年 7 月 17 日再次延期至 NGPC 在 ICANN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议之后召开第一次会议,除非 NGPC 和 GAC 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且 NGPC 在 ICANN 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议召开之前通过有关 GAC 建议的决议。NGPC 同意,在继续考虑 GAC 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公报中提出的关于 IGO 保护的建议期间,有必要继续实施这些临时保护。

        考虑的决议将按照《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规定,延长对 IGO 标识符的临时保护。在考虑过程中,NGPC 注意到,ICANN 于 2013 年 4 月 29 日启动了一个公众意见论坛,就《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终稿提案草案征求意见 <http://www.icann.org/en/news/public-comment/base-agreement-29apr13-en.htm>。该公众意见论坛已于 2013 年 6 月 11 日关闭。在为《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终稿提案草案而设的公众意见论坛开放期间, ICANN 从机构群体中得到了若干回应,但其中没有任何回应涉及《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有关保护 IGO 标识符的规定。 <http://forum.icann.org/lists/comments-base-agreement-29apr13/>。

        此外,NGPC 还注意到,负责解决特定 IGO 和国际非政府组织 (INGO) 标识符保护问题的 GNSO 政策制定流程工作组已于 2013 年 11 月 10 向 GNSO 委员会提交了最终报告 [PDF, 759 KB]。2013 年 11 月 20 日,该工作组在最终报告中所提的建议得到了 GNSO 委员会的一致通过。并且,GNSO 还按照 ICANN 章程的规定,在 ICANN 理事会考虑前为考虑采纳的政策发出了公共通知,并就采纳方面征求了公众的意见。此公众意见征询期预定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结束。 <http://www.icann.org/en/news/public-comment/igo-ingo-recommendations-27nov13-en.htm>。

        NGPC 在审议过程中审核了以下重要材料和文件:

        NGPC 对 GAC 建议的回应将有助于以继续推进新 gTLD 计划的方式处理 GAC 建议,同时也会注重继续解决尚未解决的实施问题。

        批准此项决议不会产生可预见的财务影响,也不会产生任何与 DNS 相关的安全性、稳定性或灵活性问题。这既不属于 ICANN 支持组织内部定义的政策流程,也不属于需要征询公众意见的 ICANN 组织管理职能决策。


1 制定复议流程,让 BGC 审查议题并自行决定是否向理事会/NGPC 提出建议以供审批,这一做法可有效改善 ICANN 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它为机构群体提供了一个途径,可确保工作人员和理事会的行为符合 ICANN 政策、章程和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