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记录 | ICANN 董事会特殊会议 2020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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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NN 董事会于世界协调时 2020 年 5 月 20 日 21:00 召开了一次电话特殊会议。

主席玛盾·波特曼 (Maarten Botterman) 准时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除主席外,以下董事也参加了全部或部分会议:贝基·伯尔 (Becky Burr)、罗恩·达席尔瓦 (Ron da Silva)、克里斯·狄思潘 (Chris Disspain)、艾芙丽·多利亚 (Avri Doria)、拉斐尔·利托·伊瓦拉 (Rafael Lito Ibarra)、丹科·杰夫托维克 (Danko Jevtovic)、前村昌纪 (Akinori Maemura)、马跃然(Göran Marby,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曼蒂娜·米斯曼 (Mandla Msimang)、伊哈布·奥斯曼 (Ihab Osman)、奈杰尔·罗伯茨 (Nigel Roberts)、里昂·桑切斯(León Sanchez,副总裁)、马修·希尔斯 (Matthew Shears)。

以下董事因未能参加会议而表示歉意:萨拉·多伊奇 (Sarah Deutsch) 和特里普蒂·辛哈 (Tripti Sinha)。

以下董事会联络人参加了全部或部分会议:哈罗德·阿维斯特兰(Harald Alvestrand,IETF 联络人)、玛娜尔·伊斯梅尔(Manal Ismail,GAC 联络人)、梅丽克·凯奥(Merike Käo,SSAC 联络人)以及卡菲·兰吉巴(Kaveh Ranjbar,RSSAC 联络人)。

秘书长:约翰·杰弗里(John Jeffrey,总法律顾问兼秘书长)。

以下 ICANN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了全部或部分会议:苏珊娜·宾内特 (Susanna Wong Bennett)(王孝蓉,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米歇尔·布莱特(Michelle Bright,董事会内容协调主管)、哈维尔·卡尔维兹(Xavier Calvez,首席财务官)、弗兰科·卡拉斯科(Franco Carrasco,董事会运营专员)、曼迪·卡维尔(Mandy Carver,政府与国际政府间组织 [IGO] 合作高级副总裁)、莎莉·纽厄尔·科亨(Sally Newell Cohen,全球传播高级副总裁)、戴维·康纳德(David Conrad,首席技术官)、莎曼·艾斯内(Sam Eisner,副总法律顾问)、杰米·赫德伦(Jamie Hedlund,合同合规和消费者保护高级副总裁兼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办公室总经理)、约翰·杰弗里(总法律顾问兼秘书长)、亚伦·吉美内兹(Aaron Jimenez,董事会运营专员)、温西安·科尼格斯菲尔德(Vinciane Koenigsfeld,董事会运营高级主管)、伊丽莎白·李(Elizabeth Le,助理总法律顾问)、戴维·奥利佛(David Olive,政策制定支持部高级副总裁)、温迪·普若菲特(Wendy Profit,董事会运营高级经理)、埃里卡·兰德尔(Erika Randall,助理总法律顾问)、艾米·斯塔索斯(Amy Stathos,副总法律顾问)、特里莎·斯旺哈特(Theresa Swinehart,多利益相关方战略和战略计划高级副总裁)以及吉娜·比亚维森西奥(Gina Villavicencio,全球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

  1. 认可议程:
    1. 批准会议记录
  2. 主要议程:
    1. 考虑 BAMC 关于重审请求 20-1 的建议
  1. 认可议程:

    主席介绍了认可议程中的事项并发起投票。利托·伊瓦拉动议通过拟定决议以批准认可议程事项,前村昌纪附议。董事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批准本认可议程中的以下事项:

    1. 批准会议记录

      第 2020.05.20.01 号决议:董事会批准 2020 年 3 月 12 日 ICANN 董事会例行会议、2020 年 4 月 8 日 ICANN 董事会特殊会议、2020 年 4 月 16 日 ICANN 董事会特殊会议和 2020 年 4 月 30 日 ICANN 董事会特殊会议的会议记录。

      十四位董事会成员投票赞成第 2020.05.20.01 号决议。萨拉·多伊奇和特里普蒂·辛哈未能对该决议投票。决议通过。

  2. 主要议程:

    1. 考虑 BAMC 关于重审请求 20-1 的建议

      里昂·桑切斯介绍了议程事项,并着重介绍了董事会此前就这一事项展开的讨论。奈杰尔·罗伯茨指出自己存在潜在冲突,表示将回避此事。

      艾米·斯塔索斯向董事会简要介绍了 Namecheap, Inc. 在重审请求 20-1 中提出的主张。这些主张包括,宣称 ICANN 缺乏透明度,没有披露其在评估公共利益注册管理机构 (PIR) 的控制权变更请求时将使用的具体标准列表,而且没有实施域名支持组织 (DNSO) 2002 年报告中关于 2002 年新 .ORG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遴选的建议。艾米 (Amy) 还简要介绍了围绕监察官对重审请求中主张的评估的讨论。此外,她指出,尽管董事会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指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撤回 ICANN 对 PIR 控制权变更请求的同意,但请求方继续提出重审请求 20-1,并对拟定的裁决提出反驳。反驳中包含的主张在拟定最终裁决时被纳入了考量,该最终裁决正在接受董事会审议。

      经过讨论,克里斯·狄思潘动议通过拟定决议,里昂·桑切斯附议。董事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鉴于 Namecheap, Inc.(下称“请求方”)提交了重审请求 20-1,要求对 ICANN 组织的以下行为进行重审:(a) 涉嫌缺乏透明度,具体而言,请求方宣称 ICANN 组织未披露其在评估公共利益注册管理机构 (PIR) 间接变更 PIR 控制权的请求(下称“控制权变更请求”)时将使用的标准;以及 (b) 涉嫌未能始终如一地实施既定政策,具体而言,请求方宣称 ICANN 组织没有将域名支持组织 .ORG 任务组 2002 年报告中的建议(下称“2002 DNSO 建议”)落实到控制权变更请求上(统称为“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

      鉴于请求方声称,ICANN 董事会和工作人员涉嫌没有披露他们在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时将使用的标准以及涉嫌未能实施 2002 DNSO 建议这两项行为违背了:(1) ICANN 组织对“运作方式……体现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承诺;(2) ICANN 组织对“在做决定时,秉着一致、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成文政策,而不对任何一方予以歧视性对待”的承诺;以及 (3) 2002 DNSO 建议。

      鉴于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k) 款,董事会问责机制委员会 (BAMC) 审核了请求 20-1“以确定其表述是否充分”,并确定,除上述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以外,请求 20-1 中的其他三项主张均不符合提起重审请求的条件,因此即决驳回了这些主张。1

      鉴于 BAMC 确定有关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的表述充分,并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j) 和 (k) 款将其发送给监察官考量。2

      鉴于根据第 4 条第 4.2(l) 款,监察官考量了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并在经过调查后得出结论,认为 ICANN 组织已经公开其在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时要考虑的信息,且 ICANN 组织不需要对控制权变更请求“实施”2002 DNSO 建议。3

      鉴于 BAMC 仔细考量了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的是非曲直以及所有相关材料,并建议以 ICANN 董事会和工作人员并未违反 ICANN 对透明度的承诺、ICANN 对始终如一地运用成文政策的承诺和 ICANN 关于控制权变更请求的既定政策为由,驳回请求 20-1。4

      鉴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ICANN 董事会考虑了“同意控制权变更的合理性,因为它涉及到 ICANN 需要同意的……新型实体,包括考虑到 ICANN 的使命是支持和加强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的安全、稳定与弹性”,5认为考虑到董事会提到或讨论的所有情况的平衡,撤回同意控制权变更请求的做法才是合理的,并因此指示 ICANN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在不影响控制权变更请求的情况下,撤回 ICANN 对 PIR 控制权变更请求的同意。6

      鉴于请求方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提交了针对 BAMC 建议反驳意见

      兹此发布第 2020.05.20.02 号决议:董事会采纳 BAMC 关于重审请求 20-1 的建议并驳回请求 20-1。

      十三位董事会成员投票赞成第 2020.05.20.02 号决议。奈杰尔·罗伯茨对决议投弃权票。萨拉·多伊奇和特里普蒂·辛哈未能对该决议投票。决议通过。

      第 2020.05.20.02 号决议的理由

      1. 摘要和建议

        完整的事实背景参见 BAMC 关于请求 20-1 的建议(下称“BAMC 建议”),董事会审核并考量了该建议,并将其纳入了此决议。

        2020 年 4 月 21 日,BAMC 评估了请求 20-1 中 BAMC 此前确定得到充分表述的部分7以及所有相关材料,并建议董事会以 ICANN 董事会和工作人员并未违反 ICANN 对透明度的承诺、ICANN 对始终如一地运用成文政策的承诺和 ICANN 关于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的既定政策为由,驳回请求 20-1(统称为“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

        2020 年 5 月 7 日,请求方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提交了针对 BAMC 建议的反驳意见(下称“反驳意见”)。请求方声称:(1) 请求 20-1 没有因董事会指示 ICANN 组织撤回对控制权变更请求的同意而变得无实际意义;8 (2)“ICANN 过度依赖重审请求程序的正式要求”是不公平的;(3) BAMC 的建议没有解决请求方“关于 ICANN 组织在考量控制权变更请求时缺乏透明度的担忧”;以及 (4) 2019 年对 .ORG、.BIZ 和 .INFO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续签违反了 ICANN 的章程和企业设立章程。9

        董事会仔细考虑了 BAMC 建议请求方的反驳意见及请求 20-1 的所有相关材料,并决定驳回请求 20-1。

      2. 问题

        请求方提出的问题如下:

        ICANN 董事会和工作人员涉嫌未披露他们在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时将使用的标准以及涉嫌未能实施 2002 DNSO 建议这两项行为是否违背了:

        • ICANN 组织对“运作方式……体现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承诺。
        • ICANN 组织对“在做决定时,秉着一致、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成文政策,而不对任何一方予以歧视性对待”的承诺。
        • 2002 DNSO 建议。
      3. 分析和理由
        1. 请求 20-1 无实际意义。

          请求方在反驳中声称,请求 20-1 没有因 2020 年 4 月 30 日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而“变得无实际意义”。10对此董事会持有不同意见。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消除了请求方在请求 20-1 中声称的所谓损害,因而使该请求变得无实际意义。

          请求方声称“允许……通过无正式文件和/或不透明的程序彻底改变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的所有权]……会对请求方的业务造成直接影响,因为它显著影响了客户对域名行业的信任水平。”11此处提到的“彻底改变”— 批准控制权变更请求 — 并未发生。相反,董事会“指示 ICANN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根据 PIR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第 7.5 款撤回 ICANN 对 PIR 控制权变更请求的同意,驳回 PIR 的请求。”12没有了构成请求方所指称伤害的基础的谓词“彻底改变”,请求 20-1 变得无实际意义。

        2. 请求 20-1 和反驳意见均无法为重审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提供证据支持。

          尽管请求 20-1 无实际意义,董事会仍然考量了其中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以及反驳意见,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主张均无法为重审提供证据支持。

          1. ICANN 组织对控制权变更请求的评估一直都是公开和透明的。

            请求方声称,ICANN 组织没有披露 ICANN 在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时“打算使用的标准”,这违背了其对透明度的承诺。13BAMC 认为,ICANN 组织不仅采取了广泛措施,力求从 PIR、ISOC 以及支持其考量控制权变更请求的公众那里寻求更多信息,而且仔细考量了相关材料和问题,并多次发布说明这些考量的更新信息,对此董事会表示同意。

            董事会还同意 BAMC 和监察官关于 ICANN 组织大量公开发布有关其考量控制权变更请求的信息表明,ICANN 组织和董事会并未违背 ICANN 对透明度的承诺这一意见。

            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为 ICANN 组织对 PIR 控制权变更请求的评估甚至提供了更大的透明度。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强调了以下有关董事会决定指示 ICANN 组织撤回对控制权变更请求的批准的考量事项:

            • 控制权的变更将是“根本性的”,并将影响到“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注册管理机构之一”。
            • 它将“涉及到公司形式从一个可存续的非营利性实体转变为一个拥有 3.6 亿美元债务的营利性实体,且该实体采用未经检验的新社群参与机制,主要依赖于 ICANN 的合同合规强制执行来使新实体对 .ORG 社群负责。”
            • “所提出的新营利性实体……不再拥有非营利性身份自带的保护,这使得该实体对新投资者负有信托责任,并有义务偿还和还清 3.6 亿美元的债务。”
            • “虽然从技术层面来说,ICANN 仍将持有与 PIR 签订的合同,但该实体形式的变更对于董事会考虑控制权变更请求具有重要意义。”
            • “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第三大 gTLD 注册管理机构的未来可能会出现不可接受的不确定性,撤回同意更符合公共利益。”14

            除上述陈述以外,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还包括以“ICANN 的评估流程”为标题的一整节内容,其中说明董事会在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时考量了以下信息:15

            • “就 PIR 将如何继续为 .ORG 社群服务的承诺提出担忧和质疑”的公众意见。16
            • “‘新’PIR 将寄希望于 ICANN 通过未经检验的‘管理委员会’来加强 [最终用户与 PIR 之间的关系]……包括 PIR 内部政策的事宜”这一事实。17
            • “关于 Ethos Capital 在 PIR 投资的退出策略方面,或者关于如何将从 PIR 运营中获得的资本分配给 Ethos Capital 和其他投资者方面,缺乏透明度。”18
            • “Ethos Capital 是一家新成立的私人股权公司,没有拥有和运营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的成功经验。”19
            • “PIR 提供的有关交易中投资者的信息,[包括] PIR 拒绝提供投资者在交易中的特定所有权权益(它仅提供一般类别的所有权)。”20
            • “PIR 参与企业运营和实践的能力,Ethos Capital 和 PIR 认为,仅仅这笔交易就会使 .ORG 社群受益。”21
            • 就董事会对控制权变更请求的评估发送给董事会的每一封信函。22
            • 加利福尼亚州检察长办公室 (CA-AGO) 2020 年 4 月 15 日发出的信函,该函“敦促 ICANN 驳回 [控制权变更请求]”,并称“批准 PIR 的控制权变更请求将违背 CA-AGO 所宣称的公共利益。”23
            • “没有得到宾夕法尼亚州 [总检察长] 的批准”。24

            在反驳意见中,请求方声称它“仍……质疑 ICANN 采用不透明的方式处理……PIR 控制权变更请求”。25这一断言忽略了 ICANN 组织和董事会围绕其对控制权变更请求的评估所发布的大量信息,包括 BAMC 建议中提到的信息和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中提供的额外信息。

            董事会的结论是,ICANN 组织通过发布大量有关 ICANN 组织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的材料,并最终在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中阐明 ICANN 的评估流程,已经履行了其对透明度的承诺。

          2. ICANN 组织对控制权变更请求的评估遵守了其对“秉着一致、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成文政策”的承诺。

            请求方声称“除非互联网社群制定出用于评估 [控制权变更请求] 的具体政策,否则 [载于 2002 DNSO 建议中的] 标准应包含该政策和评估标准。”26接着请求方声称,由于 ICANN 组织没有实施 2002 DNSO 建议,ICANN 组织的行为违背了其对“在做决定时,秉着一致、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成文政策,而不对任何一方予以歧视性对待”的承诺。27

            BAMC 的结论是,按照请求方的定义,2002 DNSO 建议并未被采纳为既定的 ICANN 政策,因此这一主张无法为声称违反 ICANN 组织对始终如一地运用成文政策的承诺的重审请求提供证据支持,对此董事会表示同意。正如 BAMC 建议中所指出的,董事会考量了 2002 DNSO 建议,但是只采纳了其中的部分建议,而拒绝了其他建议;28然后定义了其自己的原则和标准,用于评估和遴选 2002 年收到的有关运营 .ORG 的提案(下称“ICANN 2002 评估标准”)。29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收到的关于运营 .ORG 的所有 11 份提案中,没有一份完全符合 ICANN 2002 评估标准。30

            再者,ICANN 组织不需要按照请求方建议的方式,对 2020 年的控制权间接变更请求实施 2002 DNSO 建议或 ICANN 2002 评估标准。31尽管如此,ICANN 组织已经明确表示,它认可 ICANN 2002 评估标准中的原则,并在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时考虑了这些原则以及所有其他信息,董事会在就控制权变更请求做决定时也考虑了这些原则。

          3. BAMC 对请求方其他主张的即决驳回具有终局性。

            请求方声称 BAMC 在 BAMC 的部分即决驳回中“不当驳回了 [请求 20-1] 的部分内容”。32请求方要求董事会批准重审 BAMC 即决驳回的主张,在 .ORG、.INFO 和 .BIZ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纠正非法取消价格上限的做法”。33

            董事会认为,请求方新主张的提出存在不当之处。反驳意见应“仅限于反驳或否认 [BAMC] 最终建议中提到的问题”。34BAMC 的部分即决驳回并非“[BAMC] 最终建议中提到的问题”,因此在反驳意见中提出实为不当。

            董事会还指出,BAMC 有权在董事会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即决驳回不符合提起重审请求的条件的主张;35即决驳回不属于董事会审核请求 20-1 的工作范围,因此通过反驳意见提出质疑构成了不当行为。

            尽管存在上述情况,正如 BAMC 在部分即决驳回中解释的那样,现在对 2019 年的 .ORG、.BIZ 和 .INFO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签提出质疑是不合时宜的。根据规定,重审请求必须在“请求方获悉或有适当理由应该获悉被质疑的工作人员行为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36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续签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宣布,而请求 20-1 于 2020 年 1 月 8 日提交,这距离请求方获悉续签已经过去了 192 天。37

            在反驳意见中,请求方试图通过声称“每一天,只要 ICANN 没有重新引入价格上限和提供必要的透明度,就可以视为 ICANN 采取了新的不作为,忽略纠正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的不当行为,从而可以对它提出质疑”,来争论重审请求的提交未过时效。38这是对重审请求提交时间限制的一种错误解读。请求方试图质疑 ICANN 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ICANN 工作人员在续签 .ORG、.BIZ 和 .INFO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时没有纳入请求方认为应该包含在协议中的规定。该行为发生在确定的日期,即 2019 年 6 月 30 日,那么可以对它提出质疑的时间就始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请求方关于此后每一天对不当行为的忽略会造成“新的不作为”或“不当行为”的这一说法没有依据,而且是不成立的,因为这将使得对提交重审请求的时间要求变得毫无意义。

            最终,出于董事会在关于请求 19-2 的最终裁定中给出的、已纳入本部分的原因,针对 2019 年 .ORG 和 .INFO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签的质疑无法为重审提供证据支持。39

          4. 请求方的新主张在反驳意见中未被适当提出。

            请求方在其反驳意见中提出了多项新主张。但是,这些主张在反驳意见中未被适当提出,原因在于,反驳意见应 (i)“仅限于反驳或否认 [BAMC] 最终建议中提到的问题”;且 (ii)“不得提供新的证据支持请求方在原重审请求中提供的论点,这些证据本应由请求方在最初提交重审请求时提供”。40

            首先,请求方对章程规定的重审请求程序提出申诉,声称:(1)“ICANN 过度依赖”章程中有关反驳范围的正式要求,这是不公平的;以及 (2) 重审请求程序使得请求方无法“查看必要的文件”,因此请求方认为其缺乏“一个可以对 BAMC 引证的所有论点和证据进行辩论的公平机会”。41

            请求方并未在请求 20-1 中要求对这些章程规定进行重审,因此新主张在反驳意见中未被适当提出。42此外,这些章程规定已于 2016 年 10 月开始生效。43请求方提交请求 20-1 的日期是 2020 年 1 月 8 日,提交反驳意见的日期是 2020 年 5 月 7 日,都远远超出了可以提起重审请求的 30 天时间限制。44至于请求方关于无法查看 ICANN 文件的申诉,董事会指出,重审请求程序的目的不是为请求方提供诉讼形式的证据调查。45

            第二,请求方“要求对前 ICANN 高级职员参与拟定 PIR/Ethos Capital 交易展开调查”,以及第三,请求方“呼吁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流程,以指导今后对旧 TLD 的重大变更”。46这些主张同样没有在请求 20-1 中提出,因此在反驳意见中提出实为不当。47另外,出于上述原因,请求方关于 2019 年 .ORG、.INFO 和 .BIZ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签的所有主张都已过了时效。

      4. 结论

        董事会考量了透明度和一致性主张的是非曲直以及所有相关材料。由于 ICANN 董事会和工作人员并未违反 ICANN 对透明度的承诺、ICANN 对始终如一地运用成文政策的承诺和 ICANN 关于控制权变更请求的既定政策,董事会采纳了 BAMC 关于请求 20-1 的建议

        我们注意到,在请求 20-1 中,请求方表示:“若 ICANN 没有立即批准其 [在请求 20-1 中提出的] 主张,请求方希望 ICANN 能组织听证会,与请求方展开对话”;且“在听证会之前”,ICANN 应向请求方提供各种相关文件和信息。48对于请求方在“ICANN 没有立即批准”请求 20-1 后组织听证会的要求,董事会认为这并非是对根据章程可以在 BAMC 向董事会提交建议之前组织听证会的要求。确切地说,请求方要求仅在董事会未批准(即驳回)请求 20-1 时组织听证会,而这并非章程所允许的。

        无论如何,董事会的结论是,由于请求 20-1 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出于上述原因无法为重审提供证据支持,因此没有必要组织听证会。

        此项行动在 ICANN 的使命范围内并符合公共利益,因为这对于确保 ICANN 在执行其使命时对社群负责,以便在企业设立章程、章程和其他既定程序内运营至关重要。这种问责制包括制定一个流程,以便那些由于 ICANN 董事会或员工的行为而受到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实体可以请求对董事会的行动或不作为进行重审。

        这项行动不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并且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项决定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2. 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1 BAMC 关于请求 20-1 的部分即决驳回,第 6-7 页。

2同上,第 6 页。

3 ICANN 监察官对重审请求 20-1 的评估(简称“监察官评估”),第 13-14 页。

4 BAMC 关于请求 20-1 的建议

5 ICANN 董事会第 2020.04.30.02 号决议

6 同上。

7 参见 BAMC 关于请求 20-1 的部分即决驳回,第 6 页。请求方在请求 20-1 中还提出了其他三点质疑;BAMC 以不合时宜或表述不够充分为由即决驳回了这些质疑。同上,第 6-7 页。

8 反驳意见,第 2 页。

9 同上,第 5-9 页。

10 同上,第 2 页。

11 请求 20-1,第 6 节,第 5 页。

12 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13 请求 20-1,第 8 节,第 7 页。

14 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

15 同上。

16 同上。

17 同上。

18 同上。

19 同上。

20 同上。

21 同上。

22 同上。

23 同上。

24 同上。

25 反驳意见,第 2 页。

26 请求 20-1,第 8 节,第 10 页。

27 ICANN 章程第 1 条第 1.2(a)(v) 款;请求 20-1,第 8 节,第 8-11 页。

28 参见 ICANN 董事会会议记录,2002 年 3 月 14 日。

29 .ORG 顶级域的重新分配:提案评估标准,2002 年 5 月 20 日(简称“ICANN 2002 评估标准”)。

30 参见 https://archive.icann.org/en/tlds/org/final-evaluation-report-23sep02.htm

31 ICANN 的“[.ORG 运营] 提案评估标准”,发布于 2002 年 5 月 20 日。ICANN 2002 评估标准“讨论了 ICANN 在评估和遴选所收到的 .ORG 运营提案时打算使用的标准”。.ORG 顶级域的重新分配:提案评估标准,2002 年 5 月 20 日。

32 反驳意见,第 1 页。

33 同上,第5、8-9 页。

34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i) 款。

35 同上,第 4.2(e)(ii) 款;同上,第 4.2(k) 款。

36 BAMC 部分即决驳回,第 7 页,引用了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g)(i)(B) 款。

37 同上,第7-8 页。

38 反驳意见,第 7 页。

39 董事会关于请求 19-2 的最终裁决

40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i) 款。

41 反驳意见,第 3 页。

42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

43 参见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2016 年 10 月 1 日

44 参见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g)(i) 款。

45 请求方声称无法查看“ICANN 手上的必要文件”,因此无法对 BAMC 在其建议中“引证的所有论点和证据进行辩论”。反驳意见,第 3 页。然而,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称这一说法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已指示 ICANN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撤回 ICANN 对 PIR 控制权变更请求的同意”,并提供了董事会在评估控制权变更请求时考量的所有信息(见上文所述)。董事会就控制权变更请求采取的行动。此论据无法支持重审。

46 反驳意见,第 2 页。另见同上,第 7 页(声称“ICANN 本应有关于合同续签的政策落实到位”);同上,第 8 页(辩论称“ICANN 在决定续签取消价格上限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时,未考虑到 .ORG、.BIZ 和 .INFO 这些旧 gTLD 的具体性质”)。

47 参见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

48 请求 20-1,第 9 节,第 12-13 页;另见反驳意见,第 1 页(重申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