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记录 | ICANN 董事会例行会议 2017 年 06 月 24 日

本文档已翻译为多种语言,仅供参考之用。原始官方版本(英文版)可在以下位置找到: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board-material/minutes-2017-06-24-en

当地时间 2017 年 6 月 24 日 9:00,ICANN 董事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了例行会议。

主席史蒂夫·克罗克 (Steve Crocker) 准时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除主席外,以下董事也参加了全部或部分会议:里纳利亚·阿卜杜尔·拉辛 (Rinalia Abdul Rahim)、玛盾·波特曼 (Maarten Botterman)、贝基·伯尔 (Becky Burr)、谢林·查拉比(Cherine Chalaby,副主席)、罗恩·达席尔瓦 (Ron da Silva)、克里斯·狄思潘 (Chris Disspain)、阿莎·合美嘉妮 (Asha Hemrajani)、拉斐尔·利托·伊瓦拉(Rafael Lito Ibarra,电话会议)、卡勒德·库巴 (Khaled Koubaa)、马库斯·库墨 (Markus Kummer)、前村昌纪 (Akinori Maemura)、马跃然(Göran Marby,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乔治·萨多夫斯基 (George Sadowsky)、麦克·希尔伯 (Mike Silber),以及露丝薇斯·范德朗 (Lousewies van der Laan)。

以下董事会联络人参加了全部或部分会议:拉姆·莫罕(Ram Mohan,SSAC 联络人)、凯夫·兰吉巴(Kaveh Ranjbar,RSSAC 联络人)、托马斯·施耐德(Thomas Schneider,GAC 联络人)以及琼尼·索尼能(Jonne Soininen,IETF 联络人)。

观察员:里昂·桑切斯 (León Sanchez)

秘书长:约翰·杰弗里(John Jeffrey,总法律顾问兼秘书长)。

以下 ICANN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了全部或部分会议:阿克兰·阿特拉(Akram Atallah,全球域名分部总裁)、苏珊娜·宾内特(Susana Bennett,首席运营官)、邓肯·伯恩斯(Duncan Burns,全球传播高级副总裁)、米歇尔·布莱特(Michelle Bright,董事会运营内容经理)、哈维尔·卡尔维兹(Xavier Calvez,首席财务官)、戴维·康纳德(David Conrad,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莎莉·科斯特顿(Sally Costerton,总裁高级顾问兼全球利益相关方合作高级副总裁)、莎曼珊·艾斯内(Samantha Eisner,副总法律顾问)、杰米·赫德伦(Jamie Hedlund,合同合规和消费者保护高级副总裁)、约翰·杰弗里(总法律顾问兼秘书长)、梅丽莎·金(Melissa King,董事会运营副总裁)、温西安·科尼格斯菲尔德(Vinciane Koenigsfeld,董事会运营内容经理)、戴维·奥利佛(David Olive,政策制定支持高级副总裁兼伊斯坦布尔办事处总经理)、温迪·普若菲特(Wendy Profit,董事会运营专家)、埃里卡·兰德尔(Erika Randall,资深法律顾问)、阿什文·兰根(Ashwin Rangan,工程部高级副总裁兼首席信息官)、戴安·施罗德(Diane Schroeder,全球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艾米·斯塔索斯(Amy Stathos,副总法律顾问)、特里莎·斯旺哈特(Theresa Swinehart,战略事务总裁高级顾问),以及肖恩·怀特(Shawn White,助理总法律顾问)。

  1. 认可议程:
    1. 批准董事会会议记录
    2. 任命 SSAC 的新成员
    3. 批准 GNSO 商业选区章程修订案
    4. 2019 年 3 月 ICANN 会议会场签约
    5. 2019 年 11 月 ICANN 会议会场签约
    6. 向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 (NIXI) 授权八个代表印度的国际化域名
    7. 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代表
    8. 布鲁塞尔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
    9.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当地主办机构
    10.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赞助商
    11.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口译员、工作人员以及会议和酒店团队
  2. 主要议程:
    1.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批准
    2. 董事会考虑来自 SSAC 建议文件 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的建议
    3. 考虑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关于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 的修改建议
    4. 考虑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5.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约

 

  1. 认可议程:

    主席简要介绍了认可议程中的事项,而后发起了投票。董事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发布决议:批准本认可议程中的以下决议:

    1. 批准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 2017.06.24.01 号决议:董事会批准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 ICANN 董事会例行会议记录。

    2. 任命 SSAC 的新成员

      鉴于安全与稳定咨询委员会 (SSAC) 不时审查其成员资格,并做出相应调整。

      鉴于 SSAC 成员资格委员会代表 SSAC 要求董事会任命安德鲁·德·拉·海杰 (Andrew de la Haije) 到 SSAC 任职,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即刻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任期三年。

      第 2017.06.24.02 号决议:董事会任命安德鲁·德·拉·海杰到 SSAC 任职,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即刻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任期三年。

      第 2017.06.24.02 号决议的理由

      SSAC 是一个多样化的社群,其成员具备特定主题的专业知识,使 SSAC 能够履行其章程和使命。SSAC 自成立以来已邀请在技术和安全领域有渊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成员加入其中,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对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SSAC 能否作为合格的主体持续运营取决于同意自愿投入时间和精力来执行 SSAC 使命的优秀主题问题专家是否增加。安德鲁是欧洲网协 (RIPE) 的首席运营官,已担任该职务超过 10 年。多年来,他一直以不同的身份活跃在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和 ICANN。他带来了地区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 (RIR) 社群的重要运营经验,包括深厚的技术知识。SSAC 相信安德鲁会为本组织作出卓越贡献。

    3. 批准 GNSO 商业选区章程修订案

      鉴于 ICANN 章程(第 11 条第 11.5(c) 款)规定"每个 [GNSO] 利益相关方团体…都应始终得到 ICANN 董事会的认可。"

      鉴于董事会已确立 GNSO 利益相关方团体和选区章程修订流程(以下简称"流程")。

      鉴于 GNSO 企业选区 (BC)、ICANN 组织和董事会组织效率委员会 (OEC) 迄今已完成流程中确定的所有步骤 — 包括认定提出的变更不会对 ICANN 组织造成任何财务或责任问题。

      第 2017.06.24.03 号决议:ICANN 董事会批准 BC 章程修订案。CEO 或其指定人员需与 BC 的领导团队分享此决议。此外,BC 和 ICANN 组织需将此新管理文件发布在相应的 ICANN 和 BC 网页上。

      第 2017.06.24.03 号决议的理由

      为什么董事会要在当下解决此问题?

      ICANN 章程(第 11 条第 11.5(c) 款)规定"每个利益相关方团体…都应始终得到 ICANN 董事会的认可。"董事会已将此解释为,通用名称支持组织 (GNSO) 中利益相关方团体 (SG) 和/或选区管理文件的任何修订,都要得到 ICANN 董事会正式批准。

      2013 年 9 月,董事会确立了 GNSO 利益相关方团体和选区章程修订流程(以下简称"流程"),为达到 ICANN 章程要求提供了一个简便的方法。

      今年早些时候,GNSO 的企业选区批准了管理文件修正案并充分利用这一流程。

      考虑了哪些提案?

      企业选区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其现有章程文件,以针对成员组成变化作出调整,更有效地履行其政策制定职责。在修正条款中,最大的章程变更在以下方面:

      1. 在 BC 执行委员会 (BC-EC) 中增设了总法律顾问 (GC) 一职。依据新章程,GC 在 BC-EC 中是一个无表决权的职务,而新 GC 的主要职责似乎是以维护新组建的 BC 实体为中心;
      2. 增加新条款,承认 ICANN 监察官在解决 BC 成员对选区内行动或活动的潜在投诉中可以发挥的作用。这些条款似乎确认了成员可以找监察官来对 BC 内他们不同意的行动进行申诉;以及
      3. 修订 BC 成员的最低资格标准。特别是,为了避免章程中指出的"利益冲突",修订后的章程规定,若任何实体有 30% 以上的年收入来自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域名分销商(如"缔约方"),都将被取消成员资格。

      咨询了哪些利益相关方或其他相关方?

      除在 BC 内进行广泛的社群审议外,拟定修订案还接受了为期 41 天的公众意见征询(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 月 15 日)。公共评议期结束后,工作人员在 2017 年 3 月 8 日提交总结报告供社群和董事会审核。

      董事会审核了哪些重要材料?

      董事会成员审核了拟定的章程修正案、总结社群意见的《工作人员总结报告》,以及一份问题追踪检查清单,里面描述了 BC 考虑的不同社群意见的分配情况。

      董事会认为至关重要的因素有哪些?

      GNSO 企业选区、ICANN 组织和组织效率委员会完成了流程中确定的所有步骤,包括确定提出的章程修正案不会对 ICANN 组织造成任何财务或责任问题,以及公布修正案以接受社群的审核与评议。

      是否会对社群产生积极或者消极影响?

      BC 已修改了现有章程文件,以针对成员组成变化作出调整,更有效地履行其政策制定职责。

      对 ICANN(战略计划、运营规划、预算)、社群和/或公众会产生财务影响/后果吗?

      修正案包括对成员资格门槛的调整,这些门槛是由 BC 为选区成员设定的,可能会影响到个别社群成员。

      是否存在与 DNS 相关的任何安全、稳定或弹性问题?

      此决定预计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与弹性造成任何影响。

      这是属于 ICANN 支持组织内部定义的政策流程,还是属于需要(或不需要)征询公众意见的 ICANN 组织管理职能决策?

      修正案提案接受了 41 天的公众意见征询(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 月 15 日)。

    4. 2019 年 3 月 ICANN 会议会场签约

      鉴于 ICANN 计划在亚太地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公共会议。

      鉴于工作人员已完成了对亚太所有拟议会场的全面评估,认为位于日本神户的一个会场最为合适。

      第 2017.06.24.04 号决议:董事会授权总裁兼 CEO 或其指定人员参与并促进与 2019 年 3 月在日本神户举办的 ICANN 公共会议的会议中心和接待酒店相关的所有必要合同签订和费用支付工作,总金额不超过[协商一致后确定的金额]。

      第 2017.06.24.05 号决议:出于协商目的,该决议中的具体条款应按照 ICANN 章程第 3 条第 3.5b 款的规定进行保密,保密期截至总裁兼 CEO 认为可以发布保密信息为止。

      第 2017.06.24.04 – 2017.06.24.05 号决议的理由

      作为 ICANN 公共会议日程安排的一部分,目前 ICANN 每年在世界不同地理区域(按《ICANN 章程》中的定义)召开三次会议。计划于 2019 年 3 月 9-14 日召开的第 64 届 ICANN 会议,将在亚太地理区域内举行。为此,ICANN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发布了有关北美地区会议举办地点的建议征询书。各个相关方已向 ICANN 发送了提案。

      工作人员对所有提案及其他会场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编制了一份报告,以确定符合"会议选址标准"(参见 http://meetings.icann.org/location-selection-criteria)的会场。依据提案和分析,ICANN 确认将日本神户作为第 64 届 ICANN 会议的举办地。

      董事会审核了工作人员关于在日本神户召开 2019 年 3 月 ICANN 公共会议以及所选设施相关成本的简报,认为提案符合会议选址标准的重要因素。

      主办会议并提供必要的差旅补助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承担会议差旅成本也会给社群带来财务影响。但是,无论会议的举办地点和会场在何处,都会面临这种影响。此项行动不会对 DNS 的安全性或稳定性造成任何影响。

      董事会感谢对 ICANN 第 64 届会议的选址提出建议的所有人员。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5. 2019 年 11 月 ICANN 会议会场签约

      鉴于 ICANN 拟将 2019 年第三场公共会议的地点选在北美地区。

      鉴于工作人员已完成了对北美所有拟议会场的全面评估,认为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一个会场最为合适。

      第 2017.06.24.06 号决议:董事会授权总裁兼 CEO 或其指定人员参与并促进与 2019 年 11 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的 ICANN 公共会议的会议中心和接待酒店相关的所有必要合同签订和费用支付工作,总金额不超过[协商一致后确定的金额]。

      第 2017.06.24.07 号决议:出于协商目的,该决议中的具体条款应按照 ICANN 章程第 3 条第 3.5b 款的规定进行保密,保密期截至总裁兼 CEO 认为可以发布保密信息为止。

      第 2017.06.24.06 – 2017.06.24.07 号决议的理由

      作为 ICANN 公共会议日程安排的一部分,目前 ICANN 每年在世界不同地理区域(按《ICANN 章程》中的定义)召开三次会议。计划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 66 届 ICANN 会议,将在北美地理区域内举行。为此,ICANN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发布了有关北美地区会议举办地点的建议征询书。各个相关方已向 ICANN 发送了提案。

      工作人员对所有提案及其他会场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编制了一份报告,以确定符合"会议选址标准"(参见 http://meetings.icann.org/location-selection-criteria)的会场。依据提案和分析,ICANN 确认将加拿大蒙特利尔作为第 66 届 ICANN 会议的举办地。

      董事会审核了工作人员关于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 2019 年 11 月 ICANN 公共会议以及所选设施相关成本的简报,认为提案符合会议选址标准的重要因素。

      主办会议并提供必要的差旅补助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承担会议差旅成本也会给社群带来财务影响。但是,无论会议的举办地点和会场在何处,都会面临这种影响。此项行动不会对 DNS 的安全性或稳定性造成任何影响。

      董事会感谢对 ICANN 第 66 届会议的选址提出建议的所有人员。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6. 向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 (NIXI) 授权八个代表印度的国际化域名

      第 2017.06.24.08 号决议:在履行与 ICANN 签订的《IANA 域名职能合同》规定的责任时,公共技术标识符 (PTI) 机构审核并评估了将八个以多种语言代表印度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ಭಾರತ、.ഭാരതം、.ভাৰত、.ଭାରତ、.بارت、.भारतम्、.भारोत、.ڀارت)授权给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的请求。相关文件证明,在评估该请求时遵循了适当的程序。

      第 2017.06.24.08 号决议的理由

      为什么董事会现在要解决此问题?

      根据 IANA 域名职能合同的要求,公共技术标识符 (PTI) 已评估一项 ccTLD 授权申请,且目前正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供其审核。提请董事会审核的目的是确保严格遵守相应流程。

      正在考虑的提案是什么?

      正在考虑的提案是批准申请,该申请希望创建八个以多种语言代表印度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ಭಾರತ、.ഭാരതം、.ভাৰত、.ଭାରତ、.بارت、.भारतम्、.भारोत、.ڀارت),并指定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为管理机构。

      咨询了哪些利益相关方或其他方?

      在评估此授权申请的过程中,PTI 咨询了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申请过程要求申请人说明其就此 ccTLD 在国内与其他方展开的磋商,并阐述其在本地互联网社群中的适用性。

      社群提出了哪些疑虑或问题?

      PTI 未收到社群就此申请提出的重大问题或疑虑。

      董事会审核了哪些重要材料?

      董事会审核了以下评估:

      • 这些域名具备授权资格,因为它们是经 IDN ccTLD 快速通道流程批准的字符串,且代表 ISO 3166-1 标准中列出的国家或地区;
      • 已咨询过相关政府的意见,且政府并无异议;
      • 提议的管理机构及其联系人同意承担管理这些域名的职责;
      • 提案体现了本地互联网社群的适当协商和支持;
      • 提案与任何已知法律或法规不抵触;
      • 提案确保了域名在该国本地管理,并受当地法律约束;
      • 提议的管理机构已确认,他们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管理这些域名;
      • 提议的管理机构已证明拥有运营这些域名所需的适当运营和技术能力、计划;
      • 提议的技术配置符合技术合规要求;
      • 未发现关于互联网稳定性的具体风险或顾虑;以及
      • 工作人员已建议根据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实施该申请。

      这些评估与适当的标准和政策框架相应,例如《域名系统结构和授权》(RFC 1591) 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授权和管理的 GAC 原则与指导方针》。

      其他域名授权和转让报告发布在 http://www.iana.org/reports

      董事会认为至关重要的因素有哪些?

      董事会未发现此申请存在任何特定隐患。

      是否会对社群产生积极或者消极影响?

      及时批准符合各种公众利益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域名经理人对 ICANN 的整体工作会有积极影响,对此类国家和地区顶级域所服务的当地社群也会有积极作用,同时还可体现积极履行 IANA 域名职能合同中所述的职责。

      是否会在财务方面对 ICANN(战略规划、运营规划、预算)、社群和/或公众产生影响或不良后果?

      管理 DNS 根区中的国家或地区代码授权是 IANA 的职责,授权行动不会对预先计划的开支有任何重大影响。评估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内部所产生的财务影响并不是 ICANN 的职责。

      是否存在与 DNS 相关的任何安全、稳定或弹性问题?

      ICANN 认为此申请不会对安全、稳定或弹性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7. 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代表

      鉴于将主营业场所设在 12025 E. Waterfront Drive, Suite 300, Los Angeles, California USA 90094,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存在的非营利性公益型企业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开设了一间联络人办公室(简称"联络人办公室")。

      鉴于根据第 2013.04.11.03 号决议,ICANN 董事会任命戴维·奥利佛为联络人办公室代表,可全权代表联络人办公室行使所有权利。

      鉴于奥利佛先生的联络人办公室授权代表职务将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终止。

      第 2017.06.24.09 号决议: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起,戴维·奥利佛担任的 ICANN 驻土耳其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授权代表的职责正式解除。

      第 2017.06.24.10 号决议: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尼克拉斯·托玛索 (Nicholas Tomasso) [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联系信息]被任命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代表,全权代表 ICANN 处理与联络人办公室相关的活动和事务。

      第 2017.06.24.11 号决议:根据《ICANN 章程》第 3 条第 3.5b 款,本决议仍将作为"与人事或雇用事宜相关的行动"予以保密,直到发布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代表选举公告。

      第 2017.06.24.09 – 2017.06.24.11 号决议的理由

      ICANN 承诺会一直延续其对全球所有时区的覆盖和影响力。ICANN 全球化努力的一个前期重要举措就是在土耳其和新加坡设立办事处。

      2013 年 6 月 18 日,ICANN 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正式注册了一间联络人办公室。为了在土耳其正当地拥有一间联络人办公室,ICANN 董事会被要求指定一名联络人办公室代表。为此,董事会最初指定了戴维·奥利佛担任首位 ICANN 联络人代表,帮助 ICANN 开设伊斯坦布尔联络人办公室,并同意其担任该职务两年。后来奥利佛先生的任期又延长了两年。ICANN 感谢奥利佛先生为该办公室的稳定与成功所付出的诸多努力。

      由于奥利佛先生即将调到另一个 ICANN 办公室任职,董事会必须指定一名新代表。尼克拉斯·托玛索已同意调至伊斯坦布尔,成为新任联络人办公室代表。

      这是联络人办公室合法代表的首次更替。新代表的确定和任命彰显了 ICANN 组织致力全球化的承诺。

      人员调配及其他相关费用将对 ICANN 产生一定财务影响,不过此影响已在编制 2018 财年预算时考虑到。此项决议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影响。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8. 布鲁塞尔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

      鉴于将主营业场所设在 12025 E. Waterfront Drive, Suite 300, Los Angeles, California USA 90094,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存在的非营利性公益型企业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在比利时作为非营利性外国实体,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为名开设了一间分部办公室,目前位于 6 Rond Point Schuman, b. 5, 1040 Brussels。

      鉴于根据 ICANN 董事会第 05.79 号决议,欧勒夫·诺德林 (Olof Nordling) [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联系信息]被任命为比利时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任期将一直持续到董事会决议撤销其任命为止。

      鉴于欧勒夫·诺德林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从 ICANN 退休时卸任比利时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一职。

      鉴于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让-雅克·萨赫尔 (Jean-Jacques Sahel) [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联系信息]将承担起比利时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的职责。

      第 2017.06.24.12 号决议: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撤销欧勒夫·诺德林作为 ICANN 比利时布鲁塞尔分部办公室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的权力。

      第 2017.06.24.13 号决议: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让-雅克·萨赫尔担任 ICANN 比利时布鲁塞尔分部办公室新任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且萨赫尔先生不应获得该职位的报酬。

      第 2017.06.24.14 号决议:授予让-雅克·萨赫尔全权负责 ICANN 比利时布鲁塞尔分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该分部运营的以下具体权力:

      1. 代表该分部处理与所有公共权威机构的关系,无论是政府、区域、省级、市级或其他机构还是商事法院 (Commercial Courts)、企业十字路口银行 (Crossroads Bank for Enterprises)、企业柜台 (Corporate Counters)、税务当局(包括增值税管理部门)、邮政支票服务、关税、邮政、电话和电报服务,以及所有其他公共服务和机构。
      2. 签署日常信函,接收通过邮政、海关、铁路、航空以及其他运输公司和服务寄送到该分部的挂号信或包裹。
      3. 购买、签署、转让或取消该分部的所有保险单和所有供水、燃气、电力、电话等公用事业合同,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清单、账单和其他与此相关的应付费用。
      4. 签署并接受购买或出售分部运营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其他投资产品、服务和用品的所有报价单、合同和订单,分部的此项支出不得超出 500 欧元。
      5. 在获得 ICANN 总裁兼 CEO 或 ICANN 董事会的同意后,对房地产、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租赁(包括长期租赁),并为此签订租赁协议。
      6. 要求、收取和接收任何类型的金钱、文件或财产,并签署收据。
      7. 让分部与任何专业或商业组织建立附属关系。
      8. 在法庭审理或仲裁程序中代表分部作为原告或被告,针对上述程序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获得所有判决并使判决得到执行。
      9. 起草和签署所有必要文件,以便能够行使上述权力。
      10.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建议。
      11. 在获得 ICANN 总裁兼 CEO 或 ICANN 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将分部迁址至比利时境内的其他地点。

      第 2017.06.24.15 号决议:根据《ICANN 章程》第 3 条第 3.5b 款,本决议仍将作为"与人事或雇用事宜相关的行动"予以保密,直到发布布鲁塞尔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选举公告。

      第 2017.06.24.12 – 2017.06.24.15 号决议的理由

      ICANN 承诺会一直延续其对全球所有时区的覆盖和影响力。为此,ICANN 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在比利时开设一间分部办公室,并于 2005 年任命欧勒夫·诺德林为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同时授予其相关权力来履行这些职责。诺德林先生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从 ICANN 退休。这就需要董事会任命一名新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此项决议,任命萨赫尔先生为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同时授予其管理分部所需的具体权力,将在现任分部经理和法律代表退休后继续 ICANN 对分部办公室的有效管理。

      与经常出差相关的费用将对 ICANN 产生一定财务影响,不过此影响已在编制 2018 财年预算时考虑到。

      此决议预计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任何影响。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9.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当地主办机构

      董事会希望对 ZADNA 表示感谢。特别感谢 ZADNA CEO 维卡·皮萨尼 (Vika Mpisane) 和运营经理皮特·马达胡 (Peter Madavhu)。

    10.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赞助商

      董事会希望对以下赞助商表示感谢:Verisign。

    11. 感谢第 59 届 ICANN 会议的口译员、工作人员以及会议和酒店团队

      董事会对速记员、口译员、视听团队、技术团队和全体 ICANN 工作人员为会议顺利进行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最深的谢意。董事会还要感谢桑顿会议中心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为召开本次会议提供了优良的场所和设施。特别感谢国际销售经理纳斯林·胡森 (Nasrin Hoosen) 和运营经理亚尼内·巴尔汀斯伯格 (Janine Baltensperger)。此外,董事会还想感谢约翰内斯堡会议局的塞洛·迪特斯巴尔 (Sello Ditsoabare),以及豪登会议局的约斯尼·辛格 (Yoshni Singh)。

    董事会全体成员投票赞成第 2017.06.24.01、2017.06.24.02、2017.06.24.03、2017.06.24.04 – 2017.06.24.05、2017.06.24.06 – 2017.06.24.07、2017.06.24.08、2017.06.24.09 – 2017.06.24.11、2017.06.24.12 – 2017.06.24.15 及 2017.04.19.03 号决议。罗恩·达席尔瓦和麦克·希尔伯未能对决议投票。决议通过。

  2. 主要议程:

    1.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批准

      董事会财务委员会主席阿莎·合美嘉妮介绍了该议程事项,董事会讨论了对《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的批准提议。史蒂夫·克罗克强调,在 ICANN 第 59 届会议之前,在董事会工作坊期间举行的公共会议上,董事会已对这些项目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讨论后,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举措:

      鉴于根据当年财年内众多社群商议以及 ICANN 组织和董事会财务委员会协商,《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草案、《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已依照章程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布,以征询公众意见。

      鉴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董事会评估并批准了支持组织 (SO) 和咨询委员会 (AC) 额外预算申请。

      鉴于 ICANN 组织成员在几次电话会议中与 ICANN 机构代表讨论了后者在公共评议流程中提交的意见,以确保充分理解并恰当考虑了这些意见。董事会财务委员会 (BFC) 成员充分讨论了会议结果和对这些意见的回复。

      鉴于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了考虑,以确定《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草案、《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所需的修订。

      鉴于除了公共评议流程,ICANN 还通过包括电话会议、ICANN 第 58 届哥本哈根会议以及电子邮件沟通在内的其他方式积极寻求社群反馈和与 ICANN 社群进行协商。

      鉴于在近期每一次例行会议上,董事会财务委员会 (BFC) 都讨论了《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并指导了 ICANN 组织对其的编制工作。

      鉴于 BFC 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召开会议,审核并讨论了根据公众意见提出的对《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终稿、《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的修改建议,并建议董事会采纳《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

      鉴于根据 2001、2009 和 2013 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第 3.9 款,董事会将设立编制年度预算所必需的注册服务机构可变认证费。

      鉴于《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中已纳入 2018 财年注册服务机构费用(包括建议的注册服务机构可变认证费)的说明。

      第 2017.06.24.16 号决议:董事会通过《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包括将在 2018 财年开始时生效且有效期持续到《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根据 ICANN 章程第 22.4(a)(vi) 款生效时的 2018 财年 ICANN 看守预算。通过《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即表示根据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中的陈述设立可变认证费(按每个注册服务机构和每笔交易)。

      第 2017.06.24.17 号决议:董事会通过《2018 财年 IANA 预算》,包括将在 2018 财年开始时生效且有效期持续到《2018 财年 IANA 预算》根据 ICANN 章程第 22.4(b)(vi) 款生效时的 2018 财年 IANA 看守预算。

      第 2017.06.24.18 号决议:董事通过《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2018 财年运营规划更新》将根据 ICANN 章程第 22.5(a)(vi) 款生效。

      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会成员一致投票赞成第 2017.06.24.16 – 2017.06.24.18 号决议。决议通过。

      第 2017.06.24.16 – 2017.06.24.18 号决议的理由

      根据《ICANN 章程》第 22.4 款,董事会负责通过年度预算并将其发布到 ICANN 网站上。2017 年 3 月 8 日,《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及《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发布,用以征询公众意见。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共技术标识符 (PTI) 董事会批准了 PTI 预算,且该预算已纳入到《2018 财年 IANA 预算》中。

      公布的《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草案及《2018 财年 IANA 预算》是以 ICANN 组织和 ICANN 社群成员的大量讨论为基础,包括与 ICANN 支持组织、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团体在此前数月进行的广泛协商。

      根据在公共评议流程中收到的意见,对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布的《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草案做出了一些修订。特别是开展了以下磋商活动:

      • 2017 年 9 月 8 日和 2017 年 9 月 13 日 — 召开关于《2018 财年规划时间表》的社群网络研讨会。
      • 2016 年 11 月 8 日:在海得拉巴举行了一场长达四小时的预算工作组会议,讨论 2018 财年预算设想,超过 15 名社群成员、ICANN 组织成员以及董事会财务委员会 (BFC) 主席阿莎·合美嘉妮出席了这次会议。
      • 2017 年 3 月 14 日 — 举行了一场长达三小时的预算工作组会议,讨论《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超过 15 名社群成员、ICANN 组织成员以及董事会财务委员会 (BFC) 主席阿莎·合美嘉妮出席了这次会议。
      • 2017 年 5 月 8 日:与企业选区 (BC)、知识产权选区 (IPC) 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连接提供商选区 (ISPCP) 审核/讨论这些团体就《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提交的公众意见(向 BFC 成员建议)。
      • 2017 年 5 月 9 日:与非商业利益相关方团体 (NCSG)、非商业用户选区 (NCUC)、非营利运营关切选区 (NPOC) 和通用名称支持组织 (GNSO) 理事会审核/讨论这些团体就《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提交的公众意见(向 BFC 成员建议)。
      • 2017 年 5 月 15 日:与注册管理机构利益相关方团体审核/讨论该团体就《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提交的公众意见(董事会成员出席:阿莎·合美嘉妮)。

      在编制《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的过程中,考虑了以所有方式收到的所有意见。在可行且适当的情况下,这些意见被纳入到了拟采纳的《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终稿、《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中。

      除了日常运营要求外,《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还包括 2018 财年的新 gTLD 预算项目,以及分配给所收到的来自社群领导的 2018 财年预算申请中各项内容的金额。此外,《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还披露了与新 gTLD 项目、相关开支、经费和剩余资金净值相关的财务信息。而且,由于注册服务机构可变授权费是制定预算的关键,因此《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说明并设立了这些费用,这符合近年来的趋势,并将由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2018 财年运营规划和预算》、《2018 财年 IANA 预算》和《2018 财年五年运营规划更新》都将对 ICANN 产生积极影响,它们共同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框架,ICANN 将在这一框架下管理和运营,同时也为以透明方式对组织问责奠定了基础。这将对 ICANN 和所针对的社群产生财务影响。就针对域名系统 (DNS) 安全、稳定与弹性方面的资金而言,此项预算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弹性产生积极影响。

      这属于组织管理职能,并且已经经历过公共评议期(如上所述)。

    2. 董事会考虑来自 SSAC 建议文件 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的建议

      史蒂夫·克罗克介绍了该议程事项,讨论并提出通过决议方式批准董事会对安全与稳定咨询委员会 (SSAC) 提交的 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中未决建议项的回复。乔治·萨多夫斯基指出许多建议项在过去几年就已提出,并询问董事会为何在此时考虑对这些建议采取行动。史蒂夫表示,SSAC 建议的核心已由 ICANN 组织解决,或转向其他活动。他指出,拟议的董事会行动是为了正式关闭这些建议。

      拉姆·莫罕建议对董事会的回复做出一些修改,说明 ICANN 组织将采取哪些行动来响应 SSAC 的建议。讨论后,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举措:

      鉴于安全与稳定咨询委员会 (SSAC) 在下述 SAC 文件中提交了建议: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鉴于 ICANN 组织已评估 SSAC 建议的可行性,并针对每项建议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鉴于董事会考虑了 SSAC 建议和 ICANN 组织针对这些建议提出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 2017.06.24.19 号决议:董事会采纳名为"关于 SSAC 建议文件 SAC062、SAC063、SAC064、SAC065、SAC070 和 SAC073 的实施建议(2017 年 6 月 8 日)[PDF, 433 KB]"的文件中列出的 SSAC 建议,并指示 CEO 实施文件中所述的建议。

      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会成员一致投票赞成第 2017.06.24.16 – 2017.06.24.18 号决议。决议通过。

      第 2017.06.24.19 号决议的理由

      行动请求注册是一个旨在改进董事会建议审议流程的框架,这些建议为各方向 ICANN 董事会提交,包括其咨询委员会在内。这一框架从 2015 年开始制定,在初步工作中,ICANN 组织审核了 2010 到 2015 年间发布的 SSAC 建议,以便发现董事会尚未考虑的建议项。此初步审核的结果已在 ICANN 董事会主席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发出的信函中向 SSAC 主席传达(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correspondence/crocker-to-faltstrom-19oct16-en.pdf [PDF, 627 KB])。此项决议旨在解决当时被发现未决的若干建议项,以及两个经认定属于"试点"流程的建议项。

      在行动请求注册流程中,针对此决议中提出的每个建议项,ICANN 组织都审核了其请求,并与 SSAC 确认其理解 SSAC 的请求,还评估了请求的可行性。ICANN 组织正将其意见提交到董事会,以便董事会可正式考虑这些建议,并指示 CEO 适当处理这些建议。

      各项建议的背景信息提供如下:

      SAC062 建议 ICANN 应与更广泛的互联网社群合作,以便确认哪些字符串适合留作专用域名空间使用,以及哪种专用域名空间用途是恰当的。ICANN 的 CTO 办公室继续活跃在 IETF 工作组 DNSOP 中,以便指定一个流程来保留特殊用途域名。这一工作将更新 RFC6761(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62-en.pdf [PDF, 375 KB])。

      SAC063 建议 ICANN 工作人员应领导、协调并鼓励创建一个试验床来分析验证解析器实施行为,它们可能会影响根 KSK 轮转或被根 KSK 轮转所影响。作为根 KSK 轮转项目的一部分,ICANN 的 CTO 办公室继续其在解析器试验床方面的工作,该试验床由研究团队创建,旨在研究 DNSSEC 验证器在不同操作条件下的行为。(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63-en.pdf [PDF, 480 KB])

      SAC064 阐述了"搜索列表"处理行为。在此语境下,搜索列表是指在用户输入部分域名后附上的域名列表,以组成一个完全合格域名。建议 2 提议 ICANN 工作人员应与 DNS 社群和 IETF 协作,鼓励搜索列表处理行为的标准化。建议 3 提出了可以考虑的办法,使搜索列表行为有助于缓解域名冲突。ICANN 工作人员可以推进这两条建议,尽管这么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成本和资源影响。(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64-en.pdf [PDF, 931 KB]。)

      SAC065 是一条关于利用 DNS 基础设施进行 DDoS 攻击的警告,且建议 1 表示,ICANN 应帮助推动互联网范围内的社群工作,减少允许网络欺诈的开放式解析器和网络的数量。在开展这一社群工作时,ICANN 应适当分配人员和资金以提供测评和外展支持。(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65-en.pdf [PDF, 423 KB]。)

      SAC070 是一条关于公共后缀列表 (PSL) 的提议。尽管对 PSL 没有一致的定义,但 SAC 将其定义为"在此域中,与公共后缀的所有者没有隶属关系的多方可以注册子域名"。尽管存在多个 PSL,但谋智基金会 (Mozilla Foundation) 的 PSL 似乎最为普及。建议 3 提议 ICANN 与谋智基金会合作,编制一份关于谋智基金会 PSL 的信息资料,以便可以分发给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建议 4a 提出互联网社群应统一对 PSL 的看法,ICANN 和普遍适用性方面的工作应鼓励软件开发社群支持 PSL 的使用。

      建议 5 提出 IANA 应托管一个包含注册管理机构中域相关信息的 PSL,这些注册管理机构与 IANA 有直接联系。建议 6 提议研究普遍适用性的各方,如 UASG,将 PSL 的使用以及 PSL 的处理纳入到其工作当中。对于教育材料的需求,ICANN 可以与谋智基金会和更广大的 ICANN 社群协商,如果需要,ICANN 的 CTO 办公室须在其项目工作中考虑优先次序以及成本和其他因素。普遍适用性指导小组 (UASG) 已经建议在必要时验证 TLD,并且在其普遍适用性文件中特别提到了 SAC070。然而,UASG 目前并未建议使用谋智基金会的 PSL,因为 UASG 对其权威性尚无信心。同时也不清楚 IANA 创建和托管单独的 PSL 是否有益,因为谋智基金会的 PSL 已经是使用最广泛的 PSL。因此需进行社群协商。(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70-en.pdf [PDF, 955 KB]。)

      SAC073 包含对根区密钥签名密钥 (KSK) 轮转计划的意见,阐述了以下话题:与根区中 DNSSEC 密钥轮转有关的术语和定义;根区中的密钥管理;根区 KSK 轮转的动机;与根区 KSK 轮转相关的风险;根区 KSK 轮转的机制;量化信任锚更新失败的风险;以及 DNS 响应规模的考量。ICANN 的 CTO 办公室和公共技术标识符 (PTI) 共同负责根区 KSK 轮转项目的规划与执行。同时,根据 SAC073 的请求,应撰写一份报告来回应 SAC073 中的意见。(参见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sac-073-en.pdf [PDF, 541 KB]。)

    3. 考虑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关于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 的修改建议

      董事会治理委员会 (BGC) 主席克里斯·狄思潘介绍了该议程事项,并要求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及时表明。贝基·伯尔和乔治·萨多夫斯基表明潜在冲突,并弃权。

      艾米·斯塔索斯向董事会概要介绍了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背景信息。介绍中包括对先前措施和 BGC 建议的讨论。她指出,BGC 对国际律师协会冲突指南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这些指南指导专家应如何披露所谓的利益冲突。艾米还说明了先前董事会新 gTLD 项目委员会采取的措施,以及独立审核流程 (IRP) 程序对此事做出的裁决。

      讨论后,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举措:

      鉴于 dot Sport Limited(请求者)提出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质疑专家支持社群异议,反对请求者申请 .SPORT 字符串的裁决(专家裁决),依据为负责主持此异议程序的专家未能披露所指偏见的某些证据。

      鉴于董事会治理委员会 (BGC) 先前曾拒绝请求 13-16,并建议董事会拒绝请求 14-10,且董事会(透过新 gTLD 项目委员会 (NGPC))同意了该建议,因为这些请求不支持重审,原因如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和 NGPC 对请求 14-10 的行动中所列。

      鉴于请求者发起了针对 ICANN 的独立审核流程 (IRP) 程序,质疑专家裁决,以及 BGC 和董事会否决请求 13-16 和 14-10 的决定。

      鉴于 IRP 小组宣布请求者为胜诉方,并建议"董事会重新考虑其关于重审请求的决定,并根据《IBA 冲突指南》中规定的适用于中立的标准,从总体上考量新的证据。"(《最终声明》[PDF,518 KB] 第¶ 9.1(b) 款。)

      鉴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董事会采纳了 IRP 小组的建议,并指示 BGC 重新评估相关的重审请求。

      鉴于 BGC 仔细考虑了根据《IBA 冲突指南》,专家是否应披露所指的明显偏见的证据,以及监察官在董事会对请求 14-10 做出决定后所提交的报告。

      鉴于 BGC 建议再次拒绝请求 13-16 和 14-10,除了先前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及 NGPC 对请求 14-10 的行动中所列的理由外,还是因为根据《IBA 冲突指南》,所指的偏见证据并未"导致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因此请求者未能提出合理的重审理由;董事会认同这一建议。

      鉴于董事会仔细考虑了请求者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提交的补充函,并认定该函并未提供支持重审的补充论据或证据。

      第 2017.06.24.20 号决议:董事会采纳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会成员一致投票赞成第 2017.06.24.10 号决议。贝基·伯尔和乔治·萨多夫斯基对决议投弃权票。决议通过。

      第 2017.06.24.20 号决议的理由

      1. 摘要

        dot Sport Limited(下称"请求者")和世界体育总会 (SportAccord) 都申请了 .SPORT 字符串,并处于相同的字符争用集中。SportAccord 提出了社群异议(下称"异议"),反对请求者的申请(下称"申请")。专家做出了支持 SportAccord 的裁决(下称"专家裁决")。(参见 https://newgtlds.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drsp/04nov13/determination-1-1-1174-59954-en.pdf [PDF, 173 KB]。)而后请求者提出了两项重审请求 — 请求 13-16请求 14-10 [PDF, 867 KB],质疑国际商会 (ICC) 的国际专业技术中心对专家的任命,称该专家违反了既定政策或流程,未披露与其任命有关的重大信息。请求 13-16 和 14-10 分别被 BGC 和 NGPC 否决,依据为这些理由不支持重审。(参见 BGC 对重审请求 13-16 的裁决,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determination-sport-08jan14-en.pdf [PDF, 184 KB];以及 NGPC 对重审请求 14-10 的行动,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board-material/resolutions-new-gtld-2014-07-18-en。)在 NGPC 对请求 14-10 的裁决做出后,请求者向监察官提出新的投诉。2014 年 8 月 25 日,监察官发布对请求者新投诉的最终报告(《监察官最终报告》)。1

        之后请求者发起了一轮 IRP。2017 年 1 月 31 日 [PDF, 518 KB],IRP 小组宣布请求者为胜诉方,并建议董事会重审请求 13-16 和 14-10,"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指南》(下称《IBA 冲突指南》或《指南》)中规定的适用于中立的标准,从总体上考量新的证据"。(IRP 最终声明¶第 9.1(a)-(b) 款,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irp-dot-sport-final-declaration-31jan17-en.pdf [PDF, 518 KB]。)2017 年 3 月 16 日,董事会接受了 IRP 小组的建议,并指示 BGC 重新评估相关的重审请求。

        BGC 仔细考虑了根据《IBA 冲突指南》,专家是否应披露所指的明显偏见的证据。BGC 也评估了在 NGPC 对请求 14-10 做出裁决后发布的《监察官最终报告》。BGC 得出的结论是:不支持请求者的申诉,因为根据《IBA 冲突指南》,所指的偏见证据并未"导致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董事会同意该结论。(参见 2004《IBA 冲突指南》通用标准 3(a)。)BGC 指出,其先前对时效性的调查结果与其对请求 13-16 和 14-10 的重新评估无关。因此 BGC 建议再次拒绝请求 13-16 和 14-10,董事会认同这一建议。

        2017 年 6 月 14 日,请求者致信 ICANN 董事会,反驳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董事会考虑了该函,发现其并未提供重审的依据(2017 年 6 月 24 日函)。(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nsideration-13-16-et-al-dot-sport-crowell-moring-to-icann-board-redacted-14jun17-en.pdf [PDF, 903 KB]。)

        董事会注意到,请求 13-16 和 14-10 提出对所指冲突及其他附加理由进行重审。这些附加申诉不属于 BGC 重新评估的范畴。董事会(透过 BGC 和 NGPC)先前已在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及 NGPC 对请求 14-10 的行动中评估了这些附加申诉。董事会发现其先前的评估结果依然适用,这些附加申诉不属于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的范畴。

      2. 事实

        董事会考虑的完整事实背景已在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中列明,并在此处附上。

        在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发布后,请求者递交了 2017 年 6 月 14 日函 [PDF, 903 KB],董事会审核并考虑了该函。

      3. 评估重审请求和社群异议的适用标准

        在请求 13-16 和 14-10 提交时适用的章程要求 BGC 评估重审请求,并对这些请求做出裁决,抑或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参见 2013 年 4 月 11 日生效的章程第 IV 条第 2 款,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bylaws-2014-04-04-en#IV 以及 2014 年 2 月 7 日生效的章程第 IV 条第 2 款,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bylaws-2014-10-06-en#IV。)ICANN 先前已做出以下裁决:对于由第三方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如 ICC)组成的专家组提出的与新 gTLD 相关的专家裁决,如对该专家裁决有争议,并且争议中声称该提供商在作出专家裁决时未遵守其必须遵守的既有政策或流程,或 ICANN 工作人员在接受该裁决时未遵守其政策或流程,则可以适当地提请重审流程。(参见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3-5 的建议,位于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mmendation-booking-01aug13-en.pdf [PDF, 117 KB]。)重审流程不要求 BGC 对专家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核。因此,BGC 的审核并未评估 ICC 专家组的结论,即:请求者申请的 .SPORT 可能针对的社群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员反对该申请。BGC 的审核范围局限在专家是否违反了《IBA 冲突指南》上,请求者认为此违规成立,因为该专家未能披露"DirecTV 合同"、"TyC 关系"以及他以专家组联合主席身份参加"会议"的情况(引号内的词语含义见下文)。董事会注意到,请求 13-16 和 14-10 提出对所指冲突及其他附加理由进行重审。这些附加理由不属于 BGC 重新评估的范畴。董事会(透过 BGC 和 NGPC)先前已在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及 NGPC 对请求 14-10 的行动中评估了这些附加理由。董事会发现其先前对这些附加理由的裁决依然适用,这些附加理由不属于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的范畴。

        董事会审核并充分考量了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认定分析是合理的。

      4. 分析和理由

        BGC 已得出结论且该结论已获得董事会认可,即根据《IBA 冲突指南》,未强制要求该专家披露:(i) DirecTV,该专家所在公司的客户之一,于 2014 年 2 月 7 日从 IOC 处获得了奥运会的转播权(下称"DirecTV 合同");(ii) 该专家律所的一位合作伙伴是 Torneos y Competencias S.A. (TyC),该公司有过获得奥运会转播权的历史(下称"TyC 关系");或 (iii) 该专家于 2011 年 2 月一场题为"寻求优化重大体育赛事中的争议解决流程"的会议(下称"会议")中担任过某一专家组的联合主席。由于根据《IBA 冲突指南》,并未要求该专家披露任何所指情况 — 而请求者正是依据这些情况断言存在明显偏见的,因此不批准重审。

        4.1.根据《IBA 冲突指南》,不要求披露 DirecTV 合同或 TyC 关系。

        与请求者的申诉相反,根据《IBA 冲突指南》,该专家无需披露 DirectTV 合同或 TyC 关系。中立者的信息披露要求通常是根据《IBA 冲突指南》中的指引进行评估。在异议程序期间有效的 2004《IBA 冲突指南》大体上要求 ICC 专家披露"某些事实或情况...这些事实或情况在当事方眼中可能会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2004《IBA 冲突指南》通用标准 3(a)。)

        为努力实现"更高的一致性,减少非必要的挑战和仲裁人被撤销和免职的情况",《指南》中提出了"具体情形清单…这些情形需要或不需要仲裁人披露信息,或者会或不会导致仲裁人被取消资格"(下称"指南应用清单")。(同上,¶ 3。)这些清单用红色、橙色和绿色表示。

        红色清单表示必须向当事方披露的情况,并且除非当事方明确放弃追究这一冲突,否则专家资格就将被取消。(同上,§ II.2。)专家有责任披露橙色清单上出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会导致专家丧失资格,除非当事方明确反对这一冲突存在。(同上,§II.3。)此外,即使一方反对橙色清单上的披露情况,只要裁定争议的权威机构判定它不符合客观的资格取消条件,那么专家的任命就仍可保留。(同上,§ II.4。)绿色清单上出现的行为完全不需要披露。(同上,§ II.6。)

        2004《IBA 冲突指南》指出,"日后基于仲裁人未披露(橙色类别下的事实或情况)所提出的质疑,不应自动导致取消任命、日后取消资格或成功推翻任何裁决...[不]披露信息不能作为仲裁人缺乏部分或全部独立性的理由;只有他或她未披露的事实或情况才可以。"(同上,§ II.5。)

        IRP 小组和监察官的最终报告指出了可能涉及 DirecTV 合同和 TyC 关系的若干指南。BGC 和董事会仔细考虑了整个《指南》,包括 IRP 小组和监察官指出的那些章节。如下文所述,BGC 得出的结论是:根据《指南》,该专家无需披露 DirecTV 合同和 TyC 关系;董事会同意这一结论。

        4.1.1.指南 4.2.1 和 3.4.1(律所对手)

        监察官指出,该专家的律所在与 IOC 的谈判中代表 DirecTV,这一情况可能适用指南 4.2.1。(参见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附件 1。)指南 4.2.1 将下述情况归类为绿色(即无披露要求)"[此]仲裁人的律所曾在无关的事务中对抗过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但此仲裁人未参与其中。"(2004《IBA 冲突指南》应用清单,¶4.2.1。)

        BGC 仔细考虑后得出结论,指南 4.2.1 不适用这里的情况,因为 IOC 不是 SportAccord 的附属机构(具体论述见下文);董事会同意这一结论。不过,即使指南 4.2.1 适用,也要求披露信息。因此,指南 4.2.1 不能作为支持重审的依据。尤其是,监察官在他的最终报告中指出,指南 4.2.1"不太适用",但其中列明的一系列事实"最接近"本案中专家的律所在与 IOC 的谈判中代表 DirecTV 这一事实。监察官还补充说,尽管"指南提到了当事方的附属机构",但与本案的"联系"也"不是那么明显"。BGC 同意,董事会也认同,SportAccord 缺少与 IOC 的任何业务、企业或其他关系,只不过是同属一个产业(具体论述见下文)。不管怎样,监察官指出,即使指南 4.2.1 确实适用,仲裁人的律师曾经对抗过某一当事方或其附属机构这个事实也是在绿色清单上,因而无需披露。

        BGC 和董事会还额外考虑了指南 3.4.1。指南 3.4.1 归类为橙色(即要求披露),其中讨论到"[此]仲裁人的律所目前正在对抗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这种情况,并将其纳入橙色清单。指南 3.4.1 在这里不适用,因为该专家的律所在代表 DirecTV 时对手方为 IOC。而 IOC 既非此异议中的一方,又非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IBA 冲突指南》明确解释,"附属机构"一词用于描述"同一公司集团内"不同的实体,包括母子关系或由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姊妹公司。(2004《IBA 冲突指南》解释 6(b);同上,应用清单注释 5。)关于附属机构,《指南》中特别强调了对某一当事方有"控制性影响"的实体。(同上。解释 6(c)。)

        请求者承认,SportAccord 是一个联盟组织,涵盖所有国际单项联合会(奥运和非奥运)以及综合运动会的组织者和体育相关的国际协会。SportAccord 有 92 位正式成员;其中包括 IOC。(参见 http://www.olympic.org/ioc-members-list。)SportAccord 也不是 IOC 的成员。(同上。)在像国际体育产业这样如此紧密相联的产业中,以下事实:(1) IOC 的网站指出,SportAccord 是组织 IOC 认可的单项联合会的多个协会之一;以及 (2) SportAccord 执行理事会的六位成员中包含 102 位 IOC 成员中的位,这并不能证明附属关系的存在。这些事实不构成两家实体间的附属关系,不能与同一公司集团内两个成员间的附属关系相提并论。(参见 2004《IBA 冲突指南》解释 6(b)。)最终,请求者或其他方面均未提供信息证明由于附属关系或其他原因,IOC 对 SportAccord 具有"控制性影响"。因此,根据指南 3.4.1,也不强制要求披露 DirecTV 合同。

        4.1.2.指南 2.3.6(律所重大商业关系)

        指南 2.3.6 将以下情况归类为红色(即要求披露):仲裁人的"律所目前与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存在重大商业关系"。IRP 小组称指南 2.3.6 适用,并建议 ICANN 考虑是否要求该专家披露其律所与 TyC 的"关系"。(IRP 最终声明,¶7.91(b)。)这一"关系"所蕴含的事实是:该专家的律所中有一名合伙人是 TyC 总裁,且该律所曾代表 TyC 与 IOC 就奥运会转播权进行谈判。

        指南 2.3.6 反映出,IBA 认为任何"在紧要事务中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人都不应在该事务中担任仲裁人。这是因为若仲裁结果牵涉到某人的经济利益,则此人就无法做到 — 或者将被视为做不到 — 在该事务中保持公正和独立。(2004《IBA 冲突指南》解释 2(d)。)因此,指南 2.3.6 禁止任命这样的仲裁人,即其律所目前与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保持着"重大商业关系"。

        IBA 起草指南 2.3.6 的原因在这里并不适用。该专家的律所与 TyC 的"关系"仅基于律所的另一合伙人为 TyC 总裁这一事实,因此代表 TyC 的是该律所 — 而非该专家。请求者未证明该律所本身在 TyC 有重大(或任何)经济利益,或者 TyC 的业务对律所的财务有任何影响。请求者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申诉,证明该专家或其律所会从对 SportAccord 有利或不利的裁决中获得任何商业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最后,即使该专家的律所确实与 TyC 存在重大商业关系,TyC 也是当事方或 SportAccord 的附属机构。TyC 充其量只是 IOC 在谈判桌上的对手 — TyC 曾与 IOC 谈判,以期获得奥运会广播权。请求者未肯定 TyC 与此案中的当事方 SportAccord 有任何实际联系,除了透过 IOC 以外,而且如上文所述,IOC 亦不是 SportAccord 的附属机构。基于此附加原因,根据《IBA 冲突指南》第 2.3.6 段,不要求该专家披露 TyC 关系。

        4.1.3.指南 3.1.4、3.2.1 和 3.2.3(当事方客户)

        由于 IOC 既非此异议中的一方,亦非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BGC 的结论是,IRP 小组认为请求者的申诉可能适用的其余指南 — 指南 3.1.4、3.2.1 和 3.2.3 — 不得解释为要求该专家披露 TyC 关系或 DirecTV 合同;董事会同意该结论。

        指南 3.1.4 归类为橙色,适用的情况为"[此]仲裁人的律所过去三年内曾在无关的事务中代表过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但此仲裁人未参与其中。"指南 3.2.1 归类为橙色,适用的情况为"[此]仲裁人的律所目前正为其中一方或其中一方的附属机构提供服务,但不构成重大商业关系,且此仲裁人未参与其中。"指南 3.2.3 归类为橙色,适用的情况为"[此]仲裁人或其律所长期代表此次仲裁中的一方或其附属机构,但并未参与到当前纠纷中。"

        请求者并未指明其中哪一方或者哪一方的附属机构是该专家律所的客户,而且如前文所述,IOC 不是当事方或当事方的附属机构。因此,以上所列指南均不可套用到请求者在此所述的冲突上。

        最后,《IBA 冲突指南》承认"律所不断扩大的规模"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当事方"使用其所选择的仲裁人"的能力。(2004《IBA 冲突指南》解释 6(a)。)因此,"仲裁人律所的活动"不得"自动构成...冲突来源或披露原因。"(同上,通用标准 6(a)。)将《IBA 冲突指南》解读为,律所的一切关系,只要其争议主题(如 TyC 关系和 DirecTV 合同)可以联系到相关异议的,都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这可能会不必要地和过度地限制各方"使用[他们]选择的仲裁人"的能力。BGC 的结论是不能造成这样的结果;董事会同意该结论。

        4.2《IBA 冲突指南》不要求披露专家出席争议解决会议的情况。

        请求者还称,该专家参与了 2011 年 2 月一个题为"寻求优化重大体育赛事中的争议解决流程"的项目,相关会议的对象为"体育联合会领导人",他本应披露这一情况。BGC 的结论是,《IBA 冲突指南》中没有一条规则要求披露此类信息;董事会同意该结论。

        IRP 小组指出,《IBA 冲突指南》中的指南 3.5.2 与评估专家是否要披露其参与某个小组的情况有关。指南 3.5.2 的适用情形为"[此]仲裁人曾公开支持过与仲裁案有关的特定立场,不管是在公开文件、讲话还是其他渠道中。"指南 3.5.2 是橙色清单的一部分。

        仅当专家"公开支持过与仲裁案有关的特定立场"时(增加强调),指南 3.5.2 才适用,而本案中的专家不属于这一情形。该专家于 2011 年 2 月参加了上述会议,当时距离 SportAccord 提出异议还有两年多时间,距离 ICC 提名该专家审理此异议还有近两年半时间。由此可以合理推断出,该专家不可能在 2011 年参会时支持与此异议有关的特定立场,因为此异议当时尚未提出,而且是直到会议结束两年才提出。此外,请求者未断言该专家在会上支持过与此异议有关的特定立场,而仅仅是称该会议"对象为...体育联合会领导人"。确认某一会议的目标受众并不足以"支持与仲裁案有关的特定立场",因而不满足指南 3.5.2 的适用要求。

        2014 年,IBA 发布了更新后的《冲突指南》,尽管是在专家任命之后才发布,但也为冲突信息的披露提供了更多指引。2014《IBA 冲突指南》进一步说明,"原则上,必须考虑到仲裁人在其律所的身份,但仲裁人律所的活动不应自动构成利益冲突。仲裁人律所活动的相关性..以及仲裁人与律所的关系,应在具体案件中具体考虑。"

        2014 年《指南》新增了指南 4.3.4,其中说明了一种绿色情况,即"[此]仲裁人曾是一场或多场会议的发言人、主持人或组织者,或者加入过一个专业、社会或慈善组织的研讨会或工作组,其中还有当事方的另一仲裁人或顾问。"(2014《IBA 冲突指南》应用清单,¶4.3.4。)

        2014 年《IBA 冲突指南》明确了仲裁人需要披露他/她"曾是一场或多场会议的发言人、主持人或组织者,或者加入过一个专业、社会或慈善组织的研讨会或工作小组,其中还有当事方的另一仲裁人或顾问。"(同上。)本案中的专家曾经加入过一个与运动法有关的专家组;他与主题问题的联系并不意味着偏见或偏袒,也不表示与其中一个当事方、当事方的附属机构或顾问有某种关系。如果与当事方的顾问共同加入过某个专家组的情况不需要披露,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情况 — 即加入过的专家组所属类型与仲裁所属类型相同 — 应当披露。

        除了仔细考虑 IRP 小组和监察官指出的具体指南外(上文中均有论述),BGC 还全篇审视了《IBA 冲突指南》。在此基础上,BGC 得出结论,没有其他指南适用于请求者所指的冲突,甚至没有可争辩的余地,因此没有其他指南建议 — 更别说是强制要求 — 所指冲突本应披露;董事会同意该结论。

        根据请求者提交请求 13-16 和 14-10 时有效的章程所规定的审核标准,BGC 的审核应在评估 ICC 是否未能遵守有关专家任命的自身流程之后才能下结论。然而,根据 IRP 小组的建议和董事会决议,BGC 认为该专家遵守了《IBA 冲突指南》,而且,BGC 还考虑了"所指冲突是否会导致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进而损害专家裁决的正义性或公平性的重大关切。"基于上文详述的理由,DirecTV 合同和 TyC 关系不可能造成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或损害专家正义性或公平性的重大关切。同样,仅凭该专家曾加入过与运动法这个一般话题有关的小组这一事实,无法推论出存在偏见或偏袒,也不表示他与其中一个当事方、当事方的附属机构或顾问有某种关系。

        因为上述原因,BGC 得出结论,根据《IBA 冲突指南》,不强制要求该专家披露 DirecTV 合同、TyC 关系或该专家出席会议的情况,所指冲突亦不会造成对该专家独立性或公正性、或该专家裁决的正义性或公平性的重大关切;董事会同意该结论。董事会注意到,请求 13-16 和 14-10 提出对所指冲突及其他附加理由进行重审。这些附加理由不属于 BGC 重新评估的范畴。董事会(透过 BGC 和 NGPC)先前已在 BGC 对请求 13-16 的裁决 [PDF, 184 KB] 及 NGPC 对请求 14-10 的行动中评估了这些附加理由。董事会发现其先前的评估结果依然适用,这些附加理由不属于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 的范畴。

        4.3.请求者 2017 年 6 月 14 日函中未提供重审依据。

        2017 年 6 月 14 日函中做出了以下论断:(1) BGC 未"合理考虑"IRP 声明;(2) BGC 对该专家被指存在的利益冲突描述错误;(3) BGC 误用《IBA 指南》;(4) BGC 不应依赖监察官最终报告;以及 (5) BGC 未考虑,且 ICANN 未披露 ICANN 和 IOC 秘密讨论的情况。(参见 2017 年 6 月 14 日函 [PDF, 903 KB]。)董事会发现,2017 年 6 月 14 日函中未提出任何支持重审的论据或事实。

        4.3.1.BGC 遵守了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指示 ICANN"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来实施 IRP 小组的建议,即"董事会应重新考虑其关于重审请求的决定,并根据《IBA 冲突指南》中规定的适用于中立的标准,从总体上考量新的证据",BGC 正是这么做的。(第 2017.03.16.10 号决议。)不管是 IRP 小组还是董事会均未指示 ICANN 得出该专家本应披露请求者所指出的冲突,或《IBA 冲突指南》规定了某一结果的结论。

        请求者寻求将 IRP 小组关于潜在 ICANN 分析结果的声明理解为 ICANN 指示 BGC 和董事会自行分析《IBA 冲突指南》。请求者所称的"IRP 小组非常清楚...存在明显的偏见"有误。(2017 年 6 月 14 日函 [PDF, 903 KB],第 2 页。)IRP 小组称,如请求者所说,"[如]果一名专家...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或者存在其他偏见迹象,那么必须纠正该偏见的是 ICANN 董事会。"(同上,2;IRP 最终声明,¶ 7.72。)此外,IRP 小组总结到,在对请求 13-16 和 14-10 的最初裁决中,ICANN 未考虑《IBA 冲突指南》。(IRP 最终声明,¶7.88。)IRP 小组得出 ICANN 误用《IBA 冲突指南》的结论。

        4.3.2.BGC 有力论述了所指的利益冲突。

        请求者辩称,TyC 和 DirecTV 与 IOC 是合作的,而非对立的,因此 BGC 误用了《IBA 冲突指南》示例,将 TyC 和 DirecTV 视作 IOC 的对立方。(参见 2014 年 6 月 14 日函 [PDF, 903 KB],第 2 页。)相应地,在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中论述到,不管 IOC 与 TyC 或 DirecTV 之间的关系为合作还是对立,上述三家实体与 SportAccord 之间的任何联系均不会导致偏见产生。(参见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第16-17 页。)

        董事会还注意到,请求者引用了一位 TyC 当事人 2015 年 5 月的一份起诉书2,来支持其关于该专家在 2013 年 10 月发布专家裁决时带有偏见的论断。《IBA 冲突指南》明确说明,有效的事实和情况是指那些"在[专家]接受任命担任仲裁人时以及...整个仲裁程序的过程中"存在的事实和情况。(《IBA 冲突指南》,通用标准的解释 1。)它们不会延长到"裁决可能遭到质疑期间"或之后。(同上。)其中未明确说明该起诉书的相关性,但即使相关,也是发生在异议程序结束许久之后,因此与《IBA 冲突指南》分析无关。此外,在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中阐述到,"仲裁人律所的活动"不能"自动构成...冲突来源或披露原因。"(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第(19-20 页;2004《IBA 冲突指南》通用标准 6(a)。)将《IBA 冲突指南》解读为,律所的一切关系,只要其争议主题(如 TyC 关系和 DirecTV 合同)可以联系到相关异议的,都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这可能会不必要地和过度地限制各方"使用[他们]选择的仲裁人"的能力。(同上。

        4.3.3 BGC 正确应用了《IBA 冲突指南》。

        请求者称 BGC"未查看《IBA 冲突指南》中的'通用标准'",这是错误的。(2017 年 6 月 14 日函,第 3 页。)BGC 在开始分析《IBA 冲突指南》时就讨论了"通用标准",包括其中要求专家披露"某些事实或情况...这些事实或情况在当事方眼中可能会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第(13-14 页;《IBA 冲突指南》,通用标准的解释 1。)BGC 也考虑了指南应用清单,该清单旨在为通用标准的应用提供"更高的一致性"。(同上。)BGC 考虑了通用标准 6 及其解释,里面探讨分析了律所关系。(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 [PDF, 365 KB],第 19 页。)

        与请求者的论断相反,BGC 的分析不但不是"极度狭窄",而且 BGC 还应用了通用标准指南应用清单中的原则来得出结论,即根据《IBA 冲突指南》,不要求专家披露 DirecTV 合同、TyC 关系或曾作为小组联合主席参加会议的情况。

        4.3.4.BGC 对监察官最终报告的参考是恰当的。

        请求者质疑 BGC 对监察官最终报告的参考,认为监察官的调查结果"与 IRP 小组的调查结果,即 BGC 本应考虑《IBA 冲突指南》"相悖。3请求者断言 BGC"过于倚重[了]"监察官最终报告,但是该报告"没有相关性"。

        监察官最终报告与 IRP 小组的调查结果并无不符。请求者指出,IRP 小组称 BGC 本应考虑《IBA 冲突指南》。在考量请求者第二次投诉的过程中,监察官考虑了《IBA 冲突指南》,据此得出指南未强制要求披露所指冲突的结论。

        而且,尽管 BGC 考虑了监察官最终报告,BGC 的裁决仍是建立在将《IBA 冲突指南》应用到请求者所指事实的基础上。它并未依赖监察官的分析来得出自己的结论,而仅仅是指出其分析结果与监察官的分析一致。因此,请求者关于倚重监察官最终报告的论断是不合理的。

        4.3.5.ICANN 和 IOC 的讨论与本案不相关。

        请求者在 2017 年 6 月 14 日函中首次称 ICANN 与 IOC 就 .SPORT 举行了秘密会议。(参见 2017 年 6 月 14 日函 [PDF, 903 KB],第 4 页。)董事会不知道 ICANN 和 IOC 就 .SPORT 举行了任何秘密会议,而且请求者也未引用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提出这一指控似乎只是为了说明 ICANN 在 .SPORT 上存在一些偏见,而非该专家。这一毫无根据的论断无法为重审提供支持。

        采纳 BGC 的建议不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并且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项决议体现了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4. 考虑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董事会治理委员会 (BGC) 主席克里斯·狄思潘介绍了此议程事项。克里斯要求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及时表明,没有成员表明存在利益冲突。

      艾米·斯塔索斯向董事会概要介绍了重审请求 17-1 的背景信息,并指出请求者寻求重审 ICANN 合同合规部做出的关闭 Whois 服务水平协议投诉及其追加投诉的决定。艾米强调这一重审请求是根据修订后章程中规定的新程序处理的。她指出,依照新程序,重审请求发送给了监察官,并允许请求者提出反驳。艾米报告称,监察官要求退出此事务,且请求者提交了一份辩词供董事会考虑。

      董事会成员就章程中有关重审请求的新处理程序提出了一些问题。阿莎·合美嘉妮询问为何监察官要主动退出,艾米和约翰·杰弗里解释说,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允许监察官在重审请求上主动退出。谢林·查拉比要求说明在监察官不主动退出的情况下会经历哪些流程步骤。

      玛盾·波特曼询问有没有 ICANN 政策或程序要求公开 Whois 历史信息,史蒂夫·克罗克询问除了重审请求流程以外,请求者还可以通过哪些其他机制来获得本案中的 Whois 历史信息。杰米·赫德伦在回答中指出,为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相关努力正在持续,可能会提供其他渠道加以解决。马跃然称,新设的投诉服务办公室可能会提供另一渠道来解决这些问题。阿克兰·阿特拉建议董事会,对于某些类型的问题,基本上可以让 ICANN 的全球支持中心来协助以非正式的方式解决。艾米称已向请求者推荐这类其他的投诉机制,请求者也利用了其中的一些流程。她告诉董事会,在如何才能获得所需的 Whois 信息这个问题上,请求者也提供了一些信息。

      讨论后,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举措:

      鉴于拉斯·史密斯(Russ Smith,下称"请求者")提出了重审请求 17-1(下称"请求 17-1"),质疑 ICANN 合同合规部关闭他提出的 WHOIS 服务水平协议 (SLA) 投诉及其追加投诉的决定。在前一投诉中,他要求 ICANN 向威瑞信公司 (Verisign) 施压,迫使其为域名 directorschoice.com 生成历史 WHOIS 数据,而在追加投诉中,他表达了对 WHOIS SLA 投诉处理结果最终未能提供要求的 directorschoice.com 的历史 WHOIS 数据的不满。

      鉴于 BGC 先前已认定该请求表述充分,并依照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j) 和 (k) 款将其发送给监察官审核与考量。

      鉴于监察官依照章程第 4 条第 4.2(l)(iii) 款要求退出此事务。

      鉴于 BGC 仔细考虑了请求 17-1 的理据和所有相关材料,并建议拒绝请求 17-1,因为该请求未提供合理的重审依据,董事会同意这一建议。

      鉴于董事会仔细考虑了请求者反驳"BGC 关于请求 17-1 的建议"的辩词及其附件,并认定该辩词及其附件并未提供支持重审的补充论据或证据。

      第 2017.06.24.21 号决议:董事会采纳 BGC 关于请求 17-1 的建议 [PDF, 810 KB]。

      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会成员一致投票赞成第 2017.06.24.11 号决议。决议通过。

      第 2017.06.24.21 号决议的理由

      1. 摘要

        请求者姓名如上文所述,是 directorschoice.com 的注册人。请求者提交了 WHOIS SLA 投诉,本质上是要求 ICANN 向 Verisign 施压,迫使其为 directorschoice.com 生成历史 WHOIS 数据,请求者称 Verisign 拒绝这么做。请求者提出,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是美国商务部和 ICANN 在 2009 年《义务确认书》(AoC) 中的要求,同时也是 ICANN 的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 (RAA) 和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RA) 的要求。

        ICANN 合同合规部调查了 WHOIS SLA 投诉,并得出如下结论:(i) RAA 不要求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历史 WHOIS 数据;(ii) RAA 不适用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即 Verisign);而且 (iii) 没有其他 ICANN 合同义务或任何既定政策要求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维护历史 WHOIS 数据并提供给注册人或其他任何人。据此,合同合规部告知请求者,ICANN 没有合同权限来解决任何"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 (RAA) 或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RA) 和 ICANN 政策以外的涉及客户服务的问题",随后便关闭了请求者的 WHOIS SLA 投诉。

        2017 年 3 月 16 日,请求者对 ICANN 合同合规部提出了另一投诉(下称"投诉单"),表达了对 WHOIS SLA 投诉处理的不满,并再次请求 ICANN 提供、或迫使 Verisign 提供 directorschoice.com 的历史 WHOIS 数据。合同合规部再次认定并告知请求者 WHOIS SLA 投诉"不涉及违反 ICANN 政策或协议的情况"。

        请求者称,对 ICANN 不采取任何措施就关闭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的决定进行重审是合理的,原因有二。第一,请求者再次断言,ICANN 若不提供、或不要求 Verisign 提供请求的历史 WHOIS 数据,则违反了以下材料中的既定政策:(i) AoC;4以及 (ii) ICANN 与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所签合同中的条款,请求者认为这两种合同均要求 ICANN"允许公众访问 whois [原文如此]数据,无论其是否为'历史'数据。"第二,请求者称 WHOIS SLA 投诉的关闭"未考虑重要信息",违反了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2(c)(ii) 款。

        BGC 考虑请求 17-1 和所有相关材料后,建议董事会拒绝请求 17-1,因为其未提供合理的重审理由,原因见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PDF, 810 KB](BGC 建议 [PDF, 810 KB]),这些原因已经考虑并合入本文件中。

        2017 年 6 月 2 日,依照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请求者提交了反驳 BGC 建议的辩词(辩词 [PDF, 28 KB])。请求者声称:(1) BGC 在其建议中未"解释[]当前和历史 [WHOIS] 数据之间的区别";(2)"请求访问历史 whois 数据时,ICANN 员工在建议用户[原文如此]购买盗窃来的黑市 whois [原文如此]数据";且 (3) 监察官不应主动退出。

        2017 年 6 月 12 日,请求者提交了其辩词的一份附件(附件 [PDF, 22 KB]),称 BGC 在建议中附上请求者与 ICANN 进行沟通的电子邮件,此举"罔顾已经发布的隐私政策...[请求者]事先不知情或未允许。"

        董事会考虑了请求 17-1 和所有相关材料、BGC 的建议、辩词及其附件。董事会得出的结论是,不管是请求 17-1、辩词还是其附件,均未提出合理的重审理由。

      2. 事实

        完整的事实背景已在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PDF, 810 KB] 中说明,董事会审核并考虑了该背景(已合入本文件)。

        2017 年 6 月 1 日,BGC 建议拒绝请求 17-1,理由是请求 17-1 未提出合理的重审理由,原因见 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 [PDF, 810 KB](原因已合入本文件)。

        2017 年 6 月 2 日,依照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q) 款,请求者提交了一份反驳"BGC 关于重审请求 17-1 的建议"的辩词(下称"辩词"),董事会也已审核并考虑。

        2017 年 6 月 12 日,请求者提交了其辩词的一份附件(附件 [PDF, 22 KB]),董事会也已审核并考虑。

      3. 问题

        要重审的问题如下:

        • ICANN 合同合规部不采取任何措施就关闭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这一决定是否违反了任何既定的 ICANN 政策;以及
        • ICANN 合同合规部是否在未考虑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关闭了 WHOIS SLA 投诉。
      4. 评估重审请求的适用标准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a) 和 (c) 款在相关部分中规定,任何实体均可提交请求"要求对 ICANN 的行动或不作为进行重审或审核,只要其受到以下情况的不利影响:

        1. 董事会或员工的一项或多项行动或不作为违背了 ICANN 的使命、承诺、核心价值和/或既定的 ICANN 政策;
        2. 在董事会或员工所采取或拒绝采取的一项或多项行动或不作为中,没有考虑到某些重要信息,但以下情况例外:请求者本应在采取行动或拒绝采取行动时,将某些信息提交给董事会或员工进行考虑,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交;或
        3. 董事会或员工在依赖错误或不准确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或多项行动或不作为。

        (ICANN 章程,2016 年 10 月 1 日,第 4 条,§§4.2(a)、(c)。)根据章程第 4 条第 4.2(k) 款,如果 BGC 认定请求表述充分,则将请求发送给监察官进行审核与考量。(同上,§ 4.2(l)。)如果监察官主动退出该事务,则 BGC 在没有监察官参与的情况下审核该请求,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同上,§ 4.2(l)(iii)。)请求者可以提交辩词来反驳 BGC 的建议,但该辩词:(i)"仅限于反驳或否定在 BGC 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并且 (ii) 不得提供请求者本应在最初提交重审请求时提供的新证据来支持请求者原重审请求中的观点。"(同上,§ 4.2(q)。)如果 BGC 建议且董事会认定请求方未满足章程中规定的重审条件,那么拒绝对 ICANN 行动或不作为的重审请求就是恰当的。(同上,§ 4.2(e)(vi)、(q)、(r)。)

      5. 分析和理由

        董事会审核并全面考量了请求 17-1 及所有相关材料,包括 BGC 建议。董事会认为 BGC 建议中所做的分析是可靠的。董事会也考量了请求者反驳 BGC 建议的辩词及其附件。董事会认为,辩词及其附件并未提出支持重审的论据或事实。

        5.1.没有既定政策要求 ICANN 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

        BGC 的结论是,没有既定政策或程序要求 ICANN 组织或董事会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或者要求 .COM 的运营商这么做;董事会同意该结论。因此,请求者找不到任何要求披露历史 WHOIS 数据的 ICANN 既定政策或程序。WHOIS 系统"是询问谁现在负责某个域名或 IP 地址的系统。"(参见 https://whois.icann.org/en/about-whois。)WHOIS 系统不会问,也从不打算问"谁曾经"负责过某个域名或 IP 地址。因此,ICANN 组织在其网站上维护的 WHOIS 查询工具是让公众能够了解当前的域名注册人 — 而不是所有曾经的域名注册人。icann.org 上明确说明"ICANN 不生成、搜集、留存或存储所显示的结果,但实时查询时必要的过渡留存期除外。"(https://whois.icann.org/en/history-whois。)由此,BGC 得出结论,在处理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时,ICANN 组织并未违反 ICANN 的使命、承诺、核心价值或任何既定的 ICANN 政策;董事会同意该结论。

        5.1.1 AoC 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终止,但其中也未要求 ICANN 在任何情况下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

        请求者称 ICANN 组织在关闭其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时违反了 AoC 中确立的政策,因为他相信,AoC 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无论其是否为'历史'数据。"BGC 得出请求者的论断无效的结论,董事会同意该结论,原因有二。

        第一,AoC 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终止。(https://www.ntia.doc.gov/files/ntia/publications/ntia-icann_affirmation_of_commitments_01062017.pdf [PDF, 99 KB]) 因此当合同合规部在 2017 年 3 月 9 日关闭 WHOIS SLA 投诉,或是在 2017 年 3 月 16 日关闭投诉单时,它并非一项"既定的 ICANN 政策"。由于在 ICANN 组织采取行动时 AoC 已失效,因此即使违反它(何况并没有)也不能作为支持重审的证据。

        第二,即使 AoC 仍有效,请求者对 AoC 中所规定义务的陈述亦有误。2009 AoC 在相关部分中要求 ICANN 组织"采取措施来保证公众可以及时且不受限制地获取准确、完整的 WHOIS 信息,包括注册人、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和管理联系人的信息。"(2009 AoC,§9.3.1,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ffirmation-of-commitments-2009-09-30-en。)尽管请求者称这一内容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 WHOIS"历史"数据,但简单地阅读 AoC 就可以确定,请求者对 AoC 的解读没有根据,因为 AoC 对"历史"数据只字未提。相反,在讨论期望 ICANN 组织提供的 WHOIS 数据时,AoC 以现在时提到了"注册人",而非前注册人,由此支撑了这些义务仅限于当前 WHOIS 数据的概念。所以,AoC 从未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即使 AoC 仍然有效,合同合规部对请求者的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的响应也没有违反既定的 ICANN 政策。

        AoC 中规定的 ICANN 组织的义务已纳入到 ICANN 章程中,就此内容而言,章程也未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相反,章程中明确提到了"最新",即当前 WHOIS 数据。(ICANN 章程,2016 年 10 月 1 日,附件 G-1、G-2,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governance/bylaws-en/#annexG1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governance/bylaws-en/#annexG2。)具体而言,ICANN 的部分使命是"协调[]有关二级域名注册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包括为"有关已注册域名[、]域名服务器[和]域名注册的准确最新信息的维护和访问"制定政策。(同上。)请求者未指称 ICANN 组织未提供有关已注册域名、域名服务器或域名注册的准确最新信息。

        5.1.2.ICANN 与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合同未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

        请求者称,ICANN 与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合同未要求 ICANN 组织"允许公众访问 whois [原文如此]数据,无论其是否为'历史'数据。"5BGC 的结论是,请求者的理解有误;董事会同意该结论。

        与 Verisign 就 .COM 注册管理机构 (.COM RA) 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要求 Verisign"运营一项 WHOIS 服务...提供到有关域名和域名服务器注册最新数据的免费公开查询访问。"(.COM RA,附录 5,位于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endix-05-2012-12-07-en。)这表明 .COM RA 中的义务仅涵盖当前而非历史的注册数据。.COM RA 的附录 5 提供了一个 WHOIS 显示内容示例,再次确认为当前信息,而没有提到历史 WHOIS 数据。(同上。).COM RA 的其他部分(或 ICANN 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签订的任何其他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均未提到历史 WHOIS 数据。因此,Verisign 无需根据 .COM RA 提供请求者寻找的数据,在 .COM RA 下 ICANN 组织没有理由向 Verisign 施压,迫使其提供该数据。

        请求者还称 RAA 要求 ICANN 和注册服务机构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RAA 要求注册服务机构运营一项 WHOIS 服务,提供到"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名称"(注册域名持有者即注册人)的免费访问 — 同样也是现在时。(参见 2013 RAA,§ 3.3.1,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approved-with-specs-27jun13-en.pdf [PDF, 913 KB];另见 2013 RAA § 2.1,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roved-with-specs-2013-09-17-en#whois-accuracy。)此外,RAA 还要求注册服务机构验证注册人信息,只要该信息是关于当前注册人的即可;要求注册服务机构在"[注册人的域名注册]期间及此后两年内"保留该信息。(2013 RAA §6.1.1,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roved-with-specs-2013-09-17-en#data-retention。)请求者于 2000 年 3 月 7 日注册了域名 directorschoice.com。因此,假设该域名先前曾被另一注册人注册,根据 RAA,注册服务机构只需要保留其信息到 2002 年 3 月 7 日即可。

        .COM RA 和 RAA 不要求 ICANN 组织提供任何 WHOIS 数据。.COM RA 要求 Verisign 提供。(.COM RA,附录 5,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endix-05-2012-12-07-en。)根据当前 .COM RA,Verisign 只需要为 ICANN 提供"简略"WHOIS 数据。(同上;另见 .COM、.NET 和 .JOBS 的详尽 WHOIS 过渡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hick-whois-transition-policy-2017-02-01-en;WHOIS 快速入门,https://whois.icann.org/en/primer。)简略 WHOIS 数据仅包含足以确认以下信息的数据:相关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状态、每个注册的生成日和到期日、域名服务器数据,以及该数据在 WHOIS 数据存储库中的最后更新时间。(参见 .COM、.NET 和 .JOBS 的详尽 WHOIS 过渡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hick-whois-transition-policy-2017-02-01-en;WHOIS 快速入门,https://whois.icann.org/en/primer。)根据 .COM RA,Verisign 没有义务向 ICANN 提供详尽 WHOIS 数据。(参见 .COM RA,附录 5,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endix-05-2012-12-07-en。)

        同样地,RAA 要求注册服务机构,而非 ICANN 组织提供上述 WHOIS 数据。也就是上文中指出的"ICANN 不生成、搜集、留存或存储[查询 WHOIS]所显示的结果,但实时查询时必要的过渡留存期除外。"(https://whois.icann.org/en/history-whois。)换言之,ICANN 组织不保存 WHOIS 数据,在所有情况下都无法提供到该数据的访问。据此 BGC 得出结论,鉴于请求者误以为这些义务源自于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合同,而事实并非如此,因此重审是没有根据的;董事会同意该结论。

        5.2ICANN 组织考虑了所有重要信息。

        请求者似乎还称,ICANN 的合同合规部在"未考虑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关闭 WHOIS SLA 投诉,违反了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2(c)(ii) 款,他称 ICANN 组织在关闭 WHOIS SLA 投诉之前"没有审核"投诉中"包含的问题"。请求者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 — 甚或是说明 — 合同合规部在对请求者做出回应之前没有审核与 WHOIS SLA 投诉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更多的是,请求者似乎对得到的回应感到不满,但这不是重审的理由。

        在评估请求 17-1 的过程中,BGC 询问 ICANN 合同合规部在评估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时是否考量了所有重要信息。ICANN 合同合规部确认其考量了请求者提交的所有信息。

        5.3.辩词及其附件并未提出支持重审的论据或事实。

        董事会考量了请求者的辩词及其附件,发现请求者并未提供更多支持审议的论据或事实。

        辩词中声称:(1) BGC 在其建议中未"解释[]当前和历史 [WHOIS] 数据之间的区别";(2)"请求访问历史 whois 数据时,ICANN 员工在建议用户[原文如此]购买盗窃来的黑市 whois [原文如此]数据";且 (3) 监察官不应主动退出。(辩词,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nsideration-17-1-smith-requester-rebuttal-bgc-recommendation-02jun17-en.pdf [PDF, 28 KB]。)

        对于第一条,董事会考量了请求 17-1、BGC 的建议、以及辩词,发现 BGC 确实考虑了当前和历史 WHOIS 数据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BGC 解释了"WHOIS 系统'是询问谁现在负责某个域名或 IP 地址的系统。'WHOIS 系统不会问,也从不打算问'谁曾经'负责过某个域名或 IP 地址。"(BGC 建议 [PDF, 810 KB],第 8 页。)BGC 补充说 WHOIS 查询工具旨在确认 当前的域名注册人,而非曾经的注册人,而且,如 icann.org 上所述,"'ICANN 不生成、搜集、留存或存储所显示的结果,但实时查询时必要的过渡留存期除外。'"(同上。)之后 BGC 考量了 ICANN 的使命、承诺、核心价值和既定的 ICANN 政策,并提出这些治理文件和政策均未要求 ICANN 组织公开历史 WHOIS 数据,或要求 .COM 运营商这么做。(同上。)请求者可能不同意 BGC 的建议,但他并未证明 BGC 没有考量 ICANN 组织是否"解释[了]当前和历史 [WHOIS] 数据之间的区别。"

        关于请求者"请求访问历史 whois 数据时,ICANN 员工在建议用户[原文如此]购买盗窃来的黑市 whois [原文如此]数据"的论断,请求者似乎指的是 ICANN 全球支持中心 (GSC) 2017 年 3 月 9 日对请求者的回应,其中 GSC 写到:

        很遗憾,ICANN 不保留域名的 WHOIS 历史信息。但是,有许多公司免费提供这一信息。要查找免费提供 WHOIS 历史信息的公司,您可以在 Web 搜索引擎输入以下一些关键词:"WHOIS 历史查询免费""域名 WHOIS 历史免费""历史 WHOIS 免费""免费域名历史查询"。

        BGC 建议 [PDF, 810 KB],附件 3,第 3 页。)尽管请求者明显认为"第三方服务...实际上攻击并盗窃了多个 whois [原文如此]数据库的信息",但他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网上免费提供的历史 WHOIS 数据可能是盗窃而来。此外,董事会考量了 GSC 发给请求者的邮件,但不认为 GSC 是在建议请求者尝试获取"盗窃来的"数据;而是在提供信息,意在帮助请求者获取他要寻找的信息(即使 ICANN 组织没有义务提供该信息)。

        董事会发现,请求者有关监察官退出的申诉是得不到支持的。监察官必须主动退出"涉及某些事务的请求,对于这些事务,监察官早在重审请求提出前履行自身的监察官职责时就已依照[]章程第 5 条表明立场,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监察官的行为。"(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l)(iii) 款。)在这里,监察官是依照该要求主动退出的。(参见监察官对请求 17-1 的回复,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econsideration-17-1-smith-response-ombudsman-07apr17-en.pdf [PDF, 76 KB]。)

        附件称,BGC 在建议中附上请求者与 ICANN 进行沟通的电子邮件,此举"罔顾已经发布的隐私政策...[请求者]事先不知情或未允许。"(附件 [PDF, 22 KB],第 1 页)请求者对 ICANN 隐私政策的评价有误。ICANN 的隐私政策规定"ICANN 可能会在 ICANN 网站上发布用户评论或反馈时纳入[某]用户的个人信息,此举是为了体现他人利益或为了遵守 ICANN 的问责制和透明度原则。"6 重审是 ICANN 的问责机制之一。7 根据 ICANN 章程第 4 条第 4.2(p) 款,BGC 在向董事会发布建议时必须"根据公众书面记录,包括由请求者、ICANN 员工和任何第三方提交的信息"采取行动。(章程,第 4 条,§4.2(p)。)在考量请求 17-1 的过程中,BGC 评估了请求者的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包括请求者与 ICANN 的 GSC 之间的电子邮件沟通信息,该信息随附于投诉单中,同时也是请求者申诉的组成部分之一。BGC 从 ICANN 组织那里获取了这些文件,因为请求者未将它们附在请求 17-1 或请求 17-1 的补充材料中。因此,BGC 依照章程第 4 条第 4.2(p) 款将它们放进公开记录中。ICANN 的隐私政策和章程允许公布请求者的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包括请求者与 ICANN GSC 之间就此进行的电子邮件沟通信息。而且,董事会还注意到,在 WHOIS SLA 投诉和投诉单,包括投诉单随附的请求者与 ICANN GSC 之间的电子邮件沟通信息中的请求者个人信息,在 BGC 关于请求 17-1 的建议的附件公布之前有改动。唯一没有改动的个人信息就是通过 directorschoice.com 的 WHOIS 查询提供的、已经公开的信息。因而此处并未违反 ICANN 的隐私政策。

        采纳 BGC 的建议不会对 ICANN 产生财务影响,并且不会对域名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项决议体现了组织管理职能,无需征询公众意见。

    5.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约

      史蒂夫·克罗克介绍了此议程项目,并要求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及时表明。董事会讨论了其利益冲突政策,约翰·杰弗里强调了当董事会成员表明在某项事务上可能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的一些程序。贝基·伯尔、乔治·萨多夫斯基和拉姆·莫罕表明了潜在利益冲突,并在董事会讨论《.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续约期间离开了会场。

      阿克兰·阿特拉概要介绍了拟定的续约协议,并说明修订后的协议已经公开征询意见。他对公共评议期中收到的意见提供了一个总结,并报告称有多条意见提及注册管理机构定价、协议到期后自动续约,以及增加对 .NET 的权利保护机制,就像对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的要求那样。

      露丝薇斯·范德朗要求提供更多关于《.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自动续约权利的详细信息,前村昌纪询问与《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相比,对《.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出了哪些更改。阿莎·合美嘉妮建议对决议作出一些修订,纳入关于拟议的董事会行动的理由的信息。

      讨论后,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举措:

      鉴于 ICANN 就 .NET TLD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征询了公众意见,公共评议期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

      鉴于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含新增和修改后的条款,与 .ORG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和 .COM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相应条款一致。

      鉴于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含新增条款,与新 gTLD 基准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相应条款一致。

      鉴于有关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的公众意见论坛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关闭,ICANN 收到二十三 (23) 个独立组织和个人提交的意见。已向董事会提交意见摘要和分析。

      鉴于董事会在考虑了这些意见后决定,无需对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进行修订。

      第 2017.06.24.22 号决议:批准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并授权总裁兼 CEO 或其指定人员采取适当行动来最终确定并签署该协议。

      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会成员一致投票赞成第 2017.06.24.22 号决议。贝基·伯尔和乔治·萨多夫斯基投弃权票。决议通过。

      第 2017.06.24.22 号决议的理由

      为什么董事会要在当下解决此问题?

      ICANN 和 Verisign 于 2005 年 7 月 1 日签署了关于 .NET 顶级域运营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目前的《.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到期。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已发布以征询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现在,董事会决定批准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延长 Verisign 运营 .NET TLD 的期限。

      正在考虑的提案是什么?

      获得董事会批准的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是在当前《.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已获得 ICANN 和 Verisign 的一致同意,并包括某些已合入传统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例如 2013 年 8 月 22 日的 .ORG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条款,以及基准版《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某些条款。

      咨询了哪些利益相关方或其他方?

      ICANN 组织就《.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中的一系列条款征询了公众意见,公共评议期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随后,ICANN 汇总、分析并发布了《公众意见报告》。此外,ICANN 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进行了双边协商,旨在商定待纳入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已发布以征询公众意见)中的一系列条款。

      社群提出了哪些疑虑或问题?

      有关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的公众意见论坛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关闭,ICANN 组织收到了二十三 (23) 条意见。这些意见来自二十三 (23) 个独立组织,分五个主要类别汇总如下。

      1. 注册管理机构定价(第 7.3 款)— 尽管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第 7.3 款没有变化,仍有许多意见聚焦在允许注册费在整个《.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期间每年增长 10% 上。大多数意见反对这一费用增长,同时有一名评论者称 ICANN 不具备"价格监管机构"地位,但不反对价格增长,只要年均 10% 的最高价格涨幅保持不变,且这一涨幅不适用于即将在 2018 年续约的 .COM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2. 注册管理机构支付给 ICANN 的费用(第 7.2 款)— 有意见关注了 Verisign 就每个 .NET 域名注册支付给 ICANN 0.75 美元的费用,并询问为何这一价格与其他顶级域 0.25 美元的价格不同。疑虑集中在额外的费用负担转嫁到注册人身上所导致的不公平性上,以及额外费用的价值和 ICANN 如何使用这些费用。评论者请求在资金如何分配上提供更深入的信息并加强问责制,以支持 ICANN 加强 DNS 和互联网安全性与稳定性的长期使命,并提高互联网社群中的参与度。
      3.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 社群表达了对《.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含自动续约条款的关切,并认为该协议应公开招标。评论者认为,对于一家管理着两个流量最大的 TLD 的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而言,自动续约毫无竞争性。意见总结和分析中指出,当前《.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续约条款大体上与所有其他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一致。这些续约条款鼓励对稳健的 TLD 运营进行长期投资,这已通过注册管理机构基础架构可靠运营的形式使社群受益。根据当前《.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ICANN 无权单方面拒绝续约协议或分割注册管理机构职能。
      4. 排除权利保护管理 — 在排除传统 gTLD 中的新 gTLD 权利保护机制以及保护措施方面,社群意见出现分化:一些评论者表示支持排除某些权利保护机制,例如统一快速中止程序和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以及排除《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包含的公共利益承诺(即保护措施),称这些不是共识性政策,注册管理机构应等待通用名称支持组织 (GNSO) 通过政策制定流程 (PDP) 做出最终决定。其他人表达了对排除新 gTLD 权利保护机制的关切,认为这些条款不应仅约束新 gTLD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
      5. 协商流程 — 评论者指出,尽管新《.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从《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吸收了重要的技术和运营优势,但还做得不够,应采用《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评论者建议,如果 .NET 不过渡到《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就应进一步努力协调两份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之间条款的一致性。此外,评论者还指出 ICANN 和 Verisign 之间的协商流程缺乏透明,并请求透露更多有关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达成之前的谈判流程的信息。

      董事会审核了哪些重要材料?

      在审议过程中,董事会审核了诸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和文档:

      董事会认为至关重要的因素有哪些?

      董事会仔细考虑了收到的关于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公众意见以及这些意见的总结和分析。董事会还在与 ICANN 组织的双边协商中讨论了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商定的条款。董事会承认已收到部分社群成员对 10% 的年增长所表达的关切,同时董事会也注意到,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以在《.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规定的价格上限范围内确定 .NET 域名注册费。此外,董事会了解到在 Verisign 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括《.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现有的价格上限条款历经多次修改,以期与 ICANN 以外的选区 — 包括商务部在内 — 合作,应对各种各样的市场因素。在续约协商期间,Verisign 未请求修改价格上限条款,双方未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因而这些条款与上一协议相比保持不变。有余地地纳入过去规定的 10% 的价格上限是为了允许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提高价格,以应对通货膨胀和成本/投资的增加,并考虑到其他市场力量,但不是由 ICANN 单独决定的。

      董事会也承认收到社群成员对继续支付给 ICANN 的 0.75 美元的注册费所表达的关切,这一费用高于其他 TLD 支付的 0.25 美元的费用,同时他们赞成利用这些资金来支持 DNS 和互联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此外,董事会鼓励开展更多活动来扩大互联网社群,利用这些资金来支持诸如英才计划等 ICANN 项目,同时董事会支持在这些资金对预期活动的使用方面进一步努力使 ICANN 变得更透明。

      虽然董事会确认某些社群成员对于在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排除统一快速中止程序、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和公众利益承诺表示担忧,但董事会表示,纳入这些条款是 ICANN 组织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经过双边协商的结果。统一快速中止程序、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和公众利益承诺尚未被采纳为共识性政策。因此,除在 2012 年新 gTLD 轮次中提交申请的新 gTLD 申请人以外,ICANN 组织无法强制要求任何 TLD 申请人遵守这些条款。但是,传统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能会在双边协商过程中,包括由于转而采用《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而同意采纳这些条款。因此,董事会批准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提案并不表示强制要求传统 TLD 排除统一快速中止程序、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或公共利益承诺。各方应视情况经过双边协商来采纳或排除这些条款。

      董事会确认,一些意见询问续约和修订传统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协商流程是否足够透明,以及如何达成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所有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都可以就其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条款与 ICANN 组织进行协商,本质上讲,就是两个缔约方(ICANN 组织与适用的注册管理运行机构)之间展开讨论。Verisign 和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就属于这种情况。董事会指出,协商流程公正透明,双方将进行讨论,直到达成协议。一旦达成协议,ICANN 组织将通过公众意见征询流程邀请社群提交反馈,以确保透明并收集宝贵意见。董事会也注意到,.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含新条款,要求双方在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到期前至少六个月开始讨论续约事宜,并且应让 ICANN 社群及时知晓相关续约的情况。

      董事会指出,只要满足特定要求,现有 .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均可以在其到期后自动续约。.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需要协商出 ICANN 和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以合理接受的续约条款。董事会批准续约条款是现有《.NET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要求进行双边协商的结果,在维持现有形式的同时更新条款,以使其与《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更加一致并不违反既有的 GNSO 政策。采用新形式的《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条款,包括采用数据托管储存和 BRDA(批量注册数据访问)文件的托管格式、采用数据托管报告的 API 规范、以及注册数据目录服务(例如 Whois)规范,除了有利于注册人和互联网社群外,还提供了明确的技术和运营优势。

      是否会对社群产生积极或者消极影响?

      董事会批准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对技术和运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采用《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将可以确保所有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一致性,为最终用户提供更可预测的环境。例如,.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强制要求根据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来使用经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这一做法会给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人带来许多好处。

      是否会在财务方面对 ICANN 组织(例如战略规划、运营规划、预算)、社群和/或公众产生影响或不良后果?

      预计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不会产生重大的财务影响。

      是否存在与 DNS 相关的任何安全、稳定或弹性问题?

      .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预计不会造成任何与 DNS 相关的安全、稳定或弹性问题。实际上,.NET 续约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包括了便于在出现某些与 DNS 安全性或稳定性有关的威胁时更快采取行动的条款,并且具有其他技术优势,可确保所有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一致性,为最终用户提供更可预测的环境。

    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1 监察官最终报告第 4 页,作为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的附件 1 [PDF, 365 KB],已合入本文件。

2 请求者称该起诉书是专家存在偏见的证据,因为 TyC 总裁是该专家律所的高级合伙人,所以"倘若违背 IOC 及其相关协会的利益,将对[该专家]及其律所的重要客户造成损害。"(2014 年 6 月 14 日函,第 2 页。)

3 请求者表示其不理解"编写第二份报告的[背景]情况",而且没有收到 2014 年 8 月 25 日监察官最终报告的副本。(2017 年 6 月 14 日函,第3-4 页)监察官最终报告中明确说明,编写此报告是为了回应请求者在 BGC 拒绝请求 14-10 后提出的第二次投诉。(监察官最终报告,第2-3 页,作为 BGC 关于请求 13-16 和 14-10 的进一步建议的附件 1。)请求者还称,在监察官 2015 年 5 月 5 日致 ICANN 的电子邮件中,监察官写到他"在报告草案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即 2014 年 3 月 31 日来自监察官的信函),并且"再也没有收到"请求者对投诉的回复,这表明请求者从未提出过第二次监察官投诉。(2017 年 6 月 14 日函,第 4 页。)然而,监察官当时是在回复 ICANN 的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中详细询问了监察官对 2014 年 2 月 6 日投诉的考量,而非第二次投诉。因此,2015 年 5 月 5 日的电子邮件与第二次投诉无关。

4 虽然 AoC 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终止,但其中的一些相关要求已列入 ICANN 的章程中,例如 ICANN 承诺提供准确和最新的域名注册信息。参见 ICANN 董事会主席史蒂夫·克罗克致美国商务部通信和信息助理部长劳伦斯·E·斯特里克林 (Lawrence E. Strickling) 的信函,2017 年 1 月 3 日;另见斯特里克林致克罗克的信函,2017 年 1 月 6 日,随附 1 月 3 日信函的会签副本("终止函"),位于 https://www.ntia.doc.gov/files/ntia/publications/ntia-icann_affirmation_of_commitments_01062017.pdf [PDF, 99 KB];ICANN 章程,2016 年 10 月 1 日,第 1 条,§ 1.1(a)(i) 及附件 G-1 和 G-2。

5 请求 § 7,第 4 页。

6 ICANN 的隐私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privacy-2012-12-21-en

7 问责制和透明度,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accountability。ICANN 的隐私政策在对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遵守 ICANN 问责制原则的论述中包含一个到 ICANN 问责制和透明度页面的链接。参见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privacy-2012-12-21-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