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NN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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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批准注册服务机构数据留存弃权请求的通知

2016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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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NN 现已做出初步决定,预备批准注册服务机构 World4 You Internet Service GmbH 公司和 LEDL.NET GmbH 公司(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按照《2013 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2013 RAA) 的要求提出的《数据留存弃权请求》。《2013 RAA》中的数据留存规范(简称“本规范”)第 2 节指出,在根据本规范批准任何请求前,ICANN 需要在其网站上将这一决定公开发布三十 (30) 日。

根据本规范的第 2 节,上述注册服务机构向 ICANN 提交了一份《注册服务机构数据留存弃权请求》(简称“弃权请求”),申辩若遵守本规范中的数据搜集和/或留存要求则违反了相关适用法律。

该《弃权请求》提交时还附有一封“第 29 条”工作组于 2013 年 6 月 6 日撰写的信函(即:ICANN RAA 修订案对数据保护的影响声明)。此后,《弃权请求》又附上了一份由奥地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宣称遵守本规范中的数据搜集和/或留存要求违反了《奥地利数据保护和电信法案》的多项适用条款。

《弃权请求》最初考量了本规范第 1.1 节和 1.2 节的内容,并寻求移除这项留存义务中的任何数据元素。通过后续沟通和友好协商,我们认识到本规范中规定的数据元素留存要求可能具有合法目的;若 ICANN 能提交一份全面而详细的清单,列明了各种合法目的和需要留存数据元素的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使得奥地利的注册服务机构得以确定本规范中的数据搜集和/或留存要求是否构成所谓的“标准应用”(Standardanwendung)。这类标准应用无须向奥地利数据保护机构(简称“本机构”)通告或寻求其授权。如果这些要求并不构成“标准应用”,则每位奥地利注册服务机构必须基于 ICANN 提供的各种合法目的和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详细清单,将本规范的数据搜集和/或留存要求的每一个案通告给奥地利数据保护机构;或根据适用奥地利法律,针对这类数据搜集和/或留存要求申请授权许可。不论本规范中的数据搜集和/或留存要求是否构成所谓的“标准应用”,注册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奥地利适用法律,尊重对数据主题进行删除或修正的请求。

此外,与《弃权请求》同时提交的奥地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还引用了:《奥地利数据保护法》(Datenschutzgesetz 2000) 第 6 条第 1 款第 2 点和第 5 点。这些章节指出(以下是从德语译过来的非官方译文):

第 6 条第 1 款第 2 点:
“数据搜集仅能……按照具体、明确的方式合法搜集,且后续处理不得超出这些目的的范围;……。”

第 6 条第 1 款第 5 点:
“数据留存仅能……按照能够识别数据主题的形式留存,且留存时长应按照数据搜集目的中所规定的时长而确定;根据具体法律,特别是有关存档的法律,可规定更长的留存时间。”

鉴于此,注册服务机构现针对本规范中的第 1.1.1 节和第 1.1.8 节提交《弃权请求》,请求在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数据的支持结束后,将具体数据元素的规定留存时间从两年减少到一年。

考虑到上述问题的发生背景,ICANN 初步决定批准下文描述的具有一定限制范围的《弃权请求》:ICANN 现公开发布这一初步决定,旨在通过三十 (30) 天的时间征询社群对拟定数据留存弃权请求的意见和反馈。本轮为期三十 (30) 天的评议期结束后,ICANN 将在考量了全部反馈和意见后,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这些《弃权请求》。

拟定弃权的范围包括:允许注册服务机构在注册数据支持期间维护本规范第 1.1.1 节到第 1.1.8 节的数据信息,并在支持期结束后的一 (1) 年内,而非两 (2) 年内,继续维护这些数据信息。针对本规范的具体调整在于:在弃权书的生效时段内,本规范针对数据留存的第 1.1 节的要求将从“额外两年”变更为“额外一年”。

此外,注册服务机构还应按照此处所规定的时间段对本规范第 1.1 节和第 1.2 节中规定的数据元素尽到留存义务;假定 ICANN 提交一份全面而详细的清单,列明各种合法目的和需要留存数据元素的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ICANN 现宣布“列明有各种合法数据搜集/留存目的和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的全面清单”现已列示在《2013 RAA 数据留存规范详述——数据元素、搜集/留存合法目的和数据接收人》一文中(详情请查看: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raa-data-retention-elements-10aug15-en.pdf [PDF, 295 KB])(简称“本《详述》”)。本文描述了合法目的和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的详细清单,并将根据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将来若有任何其他的搜集/留存的合法目出现,或出现了其他相关的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ICANN 将公开发布通知,并根据情况更新本《详述》。如果在修订合法目的,或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时需要(额外)向瑞士数据保护机构发出通知或需要从该机构获得授权,则注册服务机构将发出这类通知,或根据规定向该机构申请授权许可。

如果在注册服务机构提交通知或向奥地利数据保护机构提出授权许可申请期间,该保护机构提出合理请求时,ICANN 应当针对合法目的、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提供合理的补充信息。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奥地利数据保护机构认定按照某种目的和/或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型的要求搜集/留存某类数据违反了适用法律,则 ICANN 和注册服务机构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决定是否需要对《详述》一文进行修改,如果是,则要修改到什么程度,以解除奥地利数据保护机构的担忧。本规范第 2、3、4 节规定了《弃权请求》流程的规则。这些规则应适用于本案例,且奥地利数据保护机构向 ICANN 发出的《书面拒绝通知》则可被视为提交后续《弃权请求》的资料。

此外,我们认识到,需要进行数据主题纠正或删除的数据元素,如果在适用奥地利法律中存在或部分存在,则在本规范中属于搜集和/或留存要求中的例外情况。

本规范中的其他条款内容应保持不变。

若 ICANN 就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弃权请求》做出了最后决定,则本规范中的第 3 节的条款应当适用于位于同一司法管辖区内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类似弃权请求。本规范第 3 节内容如下:

若(i)ICANN 此前已经批准了与该注册服务机构处于同一司法管辖区的另一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的《弃权请求》,允许后者放弃遵守《数据留存规范》中的任何要求,且(ii)该注册服务机构也需要遵守 ICANN 批准上述弃权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则注册服务机构可请求 ICANN 批准其提交的相似弃权请求;ICANN 应需批准该请求,但 ICANN 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供了拒绝批准该请求的合理理由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注册服务机构还可根据《数据留存规范》第 2 节提交一份《弃权请求》。

公共评议期将于世界协调时 2016 年 8 月 22 日 23:59 时结束。ICANN 员工和董事会成员将对公共意见进行考量。

如需查看注册服务机构的《弃权请求》和支持文件请参见:https://www.icann.org/en/system/files/files/waiver-request-ledlnet-gmbh-21jul16-en.pdf [PDF, 2.9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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